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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的根源是监督
各位辩友、尊敬的老师、主席你们好!我方观点是腐败的根源在于监督。首先申明我们探讨的腐败仅限于行政权力的腐败,其政治根源在于制度,而在制度中核心是对公共权力的监督不力造成的腐败。
首先要对行政权力腐败、公共权力监督的涵义进行解释:陈国权在《政治监督论》一书中认为行政权力腐败主要是指政府公职人员不正当地运用行政权力实现其私利, 从而违反公认规范的行为。著名学者陈平军认为,“行政权力的腐败主要是指国家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家法律赋予的公共权力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违法违纪行为, 即利用职权为个人或小集团谋取私利。我们认为行政权力腐败是指在国家机关中掌握行政权力的人员通过不正当的行使行政权力而获取私利或者因为失职渎职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公共权力监督是指享有监督权的主体依法对公共权力主体及其权力的运行进行检查监督、惩戒和制约。它是实现公共权力系统内在稳定的必要机制,是防范公共权力腐败的根本性措施之一。实践证明,失去监督的公共权力必然导致公共权力的腐败,没有有效的公共权力监督机制就不会有对公共权力腐败现象的真正遏制。
论述:我国公共权力腐败现象只所以没有得到彻底的控制,其根源就是监督体制不完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党政纪检监察监督不善。上级党委、纪检委领导监督下级党委、纪检委的体制,导致监督偏重于自上而下的单向性,而党政的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等监督机构又都属于同级党政的组成部分,其人事权、财政权、领导权在很大程度上掌握在同级党委或行政领导手中,形成监督主体附属于和受制于监督客体的错位、倒置的隶属关系,使得平行监督缺乏相对独立的权力地位,权威性与有效性不够。
二是人民群众监督不到位、监督效果不佳。一方面,人民群众举报渠道单一,对举报人的保护机制不健全,影响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部门对监督举报的人和事不够重视,藐视和排挤监督举报者,认为举报者“不务正业,多管闲事”;还有监督举报办结效果也较差。
三是新闻舆论监督薄弱。现实中,政府对新闻舆论的行政干预过多,发稿必须通过其专门机构的审批同意,这就使得那些批评性稿件难以上报或播报,代表人民声音和喉舌的媒体也就只能是在腐败案件查处之后,仅对典型案情作一些介绍和后续报道。
四是对公共权力腐败的大案要案查处和惩治不力。很多腐败案件查处时间拖得过长,打击不及时;在具体查处中又不能完全有效抵制不当干扰,造成查处苦难重重;查处程序的环节过多,牵涉的因素错综复杂,有时难以保密,不利于维护执法人员的正当权益,易出现打击报复、相互包庇和激化矛盾的现象;惩处法规的执行弹性过大,对违纪违法领导干部的查处一定程度上出现避重就轻的现象。
五是人大监督虚化。这主要表现在监督实质的党委化;监督手段的刚性化;监督程序的随意化等方面。以上监督制约机制的不完善必然导致公共权力的腐败。这是因为:首先决策、执行与监督集中为一体的监督机制为以权谋私提供了初始的机会。因为一个人同时拥有某种政务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检查权,就如同企业中一个人同时掌管钱、财、物一样,作弊并消除脏据的机会和手段大大增加。其次,自上而下的一对多的监督机制使得以权谋私的机会增多,谋私得逞的几率高而败露。并受到惩戒的几率小,因此就会出现更多的仿效性腐败,腐败之风蔓延扩散。再次,过分集权的监督机制,使得下级官员的监督、考核、奖惩、荣辱与升迁,几乎完全掌握在上级领导者手里,这就为任人唯亲的吏治腐败和下级贿赂上级、上下左右相互勾结、利用与包庇的官场腐败奠定了基础。一旦以腐败为基础的关系网形成,腐败的机会将更多,腐败得逞的几率也就更高,甚至出现一些政府机构的集体腐败,进而出现个别政府部门的整体腐败,最终会出现以固化集体腐败和部门腐败的立法腐败。再有,外部监督的弱化、虚化,更会进一步怂恿公共权力的腐化。
总上所述,我方观点认为腐败的政治根源在于监督。
观点:洛克在《政府论》中认为国家的行政权立法权必须分离,这是防止政府滥用权力的办法。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认为人民必须依靠良好的刑法对政府的行政权力进行有效地监督。同时他提出分权制约是对滥用政府权力的进行事先预防的绝好措施。孟德斯鸠指出:“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以权力制约力。我们有一种政治制度,不强迫任何人去做法律所不强制他做的事情,也不禁止任何人去做法律许可的事”。政治学家王沪宁也指出:“政治腐败的性质不会因为权力性质的改变而改变,任何性质的权力都可能被人用来搞政治腐败,历史往往展示出这样一种情景:不是政治权力改变腐败,往往是腐败改变政治权力”。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 “必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各种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总之,从导致行政权力腐败的以上根源中,我们可以发现,要有效的防范和制约我国行政权力腐败的发生,关键是要靠监督制度。
在关于为什么对行政权力必须实行监督制约方面,正如著名学者傅兆龙所指出的那样: “因为任何社会形态的国家行政权力,都有两重性:当它被约束在科学的法制范围以内,依法运行时,就能保证政府官员廉洁为政及行政的高效化,从而能维护统治秩序,促进生产力以及整个社会的发展,当权力没有或不受法制的约束时,它就会越出轨道,被随意滥用,物化为掌权者谋取私利的工具,成为啃噬社会肌体的病毒,从而出现腐败现象。
公共权力为什么不监督就会造成腐败?公共权力是相对于个人权力、私有权力而言的,是多数人拥有的公有权力,理应反应多数人的意志,谋求多数人的利益,这是它区分于个人权力、私有权力最明显的标志。但公共权力本身并不必然谋求公共利益,在特定条件下它具有一定的腐蚀性。正如有人所说,公共权力是一把魔杖,既可以造就天使,也可以造就恶魔,而且会使天使变成恶魔。19 世纪英国史学家阿克顿勋爵说过一句尽人皆知的名言:权力倾向于腐败,绝对的权力倾向于绝对的腐败。公共权力只所以具有腐蚀性,这主要是由公共权力自身固有的特性所决定。具体来说,主要表现为:
公共权力的自由裁量性导致公共权力的腐蚀性。公共权力在具体行使过程中,面对着的是复杂多边的动态环境,这样很显然,任何固定、僵化的权力范围是无法适应这种环境需要的,而应该客观上赋予公共权力一定的自由裁量性。而公共权力的这种自由裁量性,使得公共权力的边界范围在具体行使过程中往往变得模糊不清,从而这就容易导致公共权力的腐蚀性。
公共权力的扩张性导致公共权力的腐蚀性。任何公共权力都是为了特定的利益而服务的,因此,为了维护和实现这些利益,一般情况下公共权力总是试图通过自身的扩张来达成此目的。恩格斯在阐述公共权力性质时就指出,公共权力是“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这就暗含着公共权力具有无限扩张的内在倾向性,这种扩张的内在倾向性又会进一步导致公共权力的腐蚀性,因为公共权力在维护和实现政府自身的利益时,一旦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来监督和约束,它就有可能借助自身的不当扩张以谋取政府的不当利益,这样,公共权力的腐蚀性也就由此而生。
公共权力的服从性和支配性导致公共权力的腐蚀性。公共权力主体在权力系统及其运行中处于主动和支配地位,掌握着超强的力量和占据着明显的优势,而公共权力客体在权力系统及其运行中则处于服从和被支配的地位,完全可以凭借自己掌握的力量忽视和压制处在被支配地位的权力客体,而处于被支配地位的公共权力客体,也会因其自身力量相对弱小而不愿也不敢去监督公共权力主体的权力行为。这样势必造成公共权力的腐蚀性。
公共权力自身的分离性导致公共权力的腐蚀性。分离性”是指公共权力的所有者与行使者的分离。公共权力所有者人数都远远超过公共权力行使时实际需要的人数,再加上公共事务本身的复杂性、多样性、多变性而公共权力所有者又并非都是权力行使专家,这就决定公共权力的所有者不可能都来直接行使公共权力,而只能通过委托代理关系将其所拥有的公共权力委托给由其决定的并具有一定公共权力行使能力的代理人来行使。这样公共权力的所有者与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并非同一体而发生了分离。这种分离极有可能导致公共权力违背公共利益和意志而在法律轨道外运行的风险。
腐败排名: 美国国家公共电台12月2号报道,根据国际透明组织今天公布的“清廉认知指数”,四个北欧国家和新西兰是世界上最清廉的国家,而朝鲜和索马里是最腐败的。其中丹麦(92分),自2012年高居榜首,新西兰(91分),是今年第2,芬兰(89分),是今年第3与去年持平。瑞典(87分)从第三跌到第4,挪威(86分)是第5,位置与去年一样。
在表中的另一端是朝鲜和索马里(均为8分),排名是174,苏丹(11分),阿富汗(12分)和南苏丹(15分)这是最后的五个国家。
该指数排名全球175个国家,其规模从0(被认为是高度腐败)到100(被认为是非常清廉)。多于三分之二的国家的得分低于50。
美国(74分)在名单上排名第17位。去年它是排名第19位。
该组织表示,指数是基于专家对公共部门腐败的意见得出的。打高分的国家有开放的政府,领导人负责任,而低分的国家有普遍有行贿的迹象,腐败不受惩罚和公共机构不回应公民的需求。
指数下跌最大的国家有:土耳其、安哥拉、中国、马拉维和卢旺达。每国下跌4分。中国的评分从40降到36,全球排名从并列80名下降到并列100名。
从2008年1月至2013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51350件,涉及198781人,其中县处级干部13368人,司局级干部1029人,省部级以上干部32人。与前五年相比,2008年至2012年查处的受贿官员的人数增长了19.5%。在这些立案侦查的案件中,群众举报48671件,占32.1%;检察机关自行发现53532件,占35.4%;纪检监察机关移送14354件,占9.5%;犯罪嫌疑人自首、其他司法机关移送和其他来源34793件,占23%。在此期间,全国检察机关以贪污贿赂罪名提起公诉的共计167514人,法院判决有罪的148931人,有罪判决率在审结案件中高达99.9%,一共挽回经济损失37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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