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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与理赔 读书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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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与理赔 读书笔记 31323330任长伟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像潮水般涌入家庭。近几年,尤其是在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汽车保有量大幅攀升,拥有私家汽车已成为一种时尚。机动车的迅速增加,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的薄弱,交通运输管理的滞后,人们的法制观念不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在诸多交通事故中,超速行驶、疏忽大意、措施不当、行人穿行机动车道及违章占道驾驶是导致事故的5大主要原因。  严酷的事实和血的教训,使与机动车辆有关的人们认识到汽车保险与理陪的重要性,掌握汽车保险与理陪的基本知识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了解车辆交通事故的处理方法,熟悉汽车理赔流程,对于每个汽车拥有者、使用者、管理者及保险与理陪工作者都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随着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表明在原来汽车商业险的基础上,我国的保险市场非常的庞大,而且会越来越大。因此,在我国财险领域内,从事汽车查勘定损的人员会越来越多。    本论文系统的介绍了汽车保险理赔中的核心内容—查看与定损,从保险原理,保险的发展,现场查勘,汽车损失评估,人伤案件的医疗核损等多方面阐述查勘定损的专业知识,技能和流程。  本论文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的原则,在系统介绍汽车保险理论与理论应用经验的同时,参考了大量国内外的最新科研成果和具有代表性的典型例证,分析了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论文内容具有与本学科发展相适应的科学水平 保险原理 风险管理与保险 风险的概念: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难以预料的事故和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都具有不确定性,我们称之为风险。换句话说,是在某一个特定时间段里,人们所期望达到的目标与实际出现的结果之间产生的距离称之为风险。  比如某人在一个大雪天,在下班的车流高峰期,开着着他的刹车失灵的汽车从家里出发,准备去购物。不幸半道出了交通事故造成车损人亡。这里让我们分析一下:大雪天、车流高峰期、刹车失灵的汽车等属于风险的因素;交通事故就是风险事故;车辆受损和 当事人的死亡就是本次风险事故所导致的损失。  原本购物回家的目的与横尸街头的结果之间产生了巨大的反差。  在日常生活中,这种突如其来的风险事故经常给一个原本幸福的家庭带来沉重的打击。我们认识到风险的危害,后,产生了下列管理风险的方式。   1)回避风险   回避风险是指主动避开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它适用于对付那些损失发生概率高且损失程度大的风险。其局限性表现在,并非所有的风险都可以回避或应该进行回避。    2)预防风险  预防风险是指采取预防措施,以减少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及损失程度。预防风险涉及到一个现时成本与潜在损失比较的问题。 3)自留风险  自留风险即自己非理性或理性地主动承担风险。在做出理性选择时,自留风险一般适用于对付发生概率小,且损失程度低的风险。  4)转移风险  转移风险是指通过某种安排,把自己面临的风险全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另一方。通过转移风险而得到保障,是应用范围最广、最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保险就是转移风险的风险管理手段之一。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1)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是以商业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保险法》的结构  保险法共八章,由总则、保险合同法、保险业法、法律责任、附则五部分内容组成。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保险合同,第三至第六章为保险业法,第七章为法律责任,第八章为附则。  接下来我们将着重为大家介绍保险合同法。  3)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需具备的条件:1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须经其监护人同意)2.投保人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防范道德风险。3.须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另外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公估人属于保险合同中的辅助人。 汽车保险起源 汽车保险的起源和发展 汽车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在财产保险领域中,汽车保险属于一个相对年轻的险种,这是由于汽车保险是伴随着汽车的出现和普及而产生和发展的。同时,与现代机动车辆保险不同的是,在汽车保险的初期是以汽车的第三者责任险为主险的,并逐步扩展到车身的碰撞损失等风险。汽车保险的起源汽车保险起源于19世纪中后期。当时,随着汽车在欧洲一些国家的出现与发展,因窗体顶端窗体底端交通事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和财产损失随之增加。尽管各国都采取了一些管制办法和措施,汽车的使用仍对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引起了一些精明的保险人对汽车保险的关注。   1896年11月,由英国的苏格兰雇主保险公司发行的一份保险情报单中,刊载了为庆祝“1896年公路机动车辆法令”的顺利通过,而于11月14日举办伦敦至布赖顿的大规模汽车赛的消息。在这份保险情报中,还刊登了“汽车保险费年率”。最早开发汽车保险业务的是英国的“法律意外保险有限公司”,1898年该公司率先推出了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可附加汽车火险。到1901年,保险公司提供的汽车保险单,已初步具备了现代综合责任险的条件,保险责任也扩大到了汽车的失窃。  汽车保险的发展   20世纪初期,汽车保险业在欧美得到了迅速发展。1903年,英国创立了“汽车通用保险公司”,并逐步发展成为一家大型的专业化汽车保险公司。1906年,成立于1901年的汽车联盟也建立了自己的“汽车联盟保险公司”。到1913年,汽车保险已扩大到了20多个国家,汽车保险费率和承保办法也基本实现了标准化。1927年是汽车保险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美国马萨诸塞州制定的举世闻名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的颁布与实施,表明了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开始由自愿保险方式向法定强制保险方式转变。此后,汽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很快波及到世界各地。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广泛实施,极大地推动了汽车保险的普及和发展。车损险、盗窃险、货运险等业务也随之发展起来。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欧、美、日等地区和国家汽车制造业的迅速扩张,汽车保险也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并成为各国财产保险中最重要的业务险种。到20世纪70年代末期,汽车保险已占整个财产险的50%以上。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确实给我们的出行提供了方便,但是大量交通事故的出现也应引起足够的认识,交通事故无论是人为的原因、汽车本身的设计缺陷还有自然原因引起的,都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的损失。事故的出现不可避免,但我们可以采取措施使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减轻受害人的经济负担。汽车保险在很大程度上做到了这一点,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有很多人不太了解。本文基于此,从汽车保险与理赔的实际操作过程出发,探究车险实务过程的同时,让更多的人们认识到汽车保险与理陪的重要性。文章结构方面,本文先是介绍了汽车保险的原理、发展过程和车险种类,有了初步认识后,紧接着从查勘定损的实际操作流程、赔款核算、理赔调查等方面全面介绍了汽车保险与理赔的过程。希望可以为广大车主们和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最后,由于作者水平有限,本文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希望各位专家学者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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