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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护理工作中的法律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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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医生是个怎样的职业?123医疗护理工作中的法律法规哈医大二院45一法学概要法的基本概念:法的基本概念:是反映统治阶级意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总和。必须人人遵守!必须人人遵守!什么是“法律”?广义概念:指由立法机关或国家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包括:基本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狭义概念:在我国,指由以下机构制定并颁布的法律文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6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2、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他法律;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补充、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7什么是“法规”?指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经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发布。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地方性法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8如: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重庆市中医药条例、重庆市预

3、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等。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如: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修订)等。9什么是“规章”?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关于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包括: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和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地方政府规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10法律、法规、规章的法律效力?宪法宪法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

4、法规、规章;法律的效力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效力同级和下级的地方政府规章;各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实施。11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2我国的卫生法体

5、系卫生法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食品安全、医疗卫生、医疗事故的处理、卫生防疫、药品药械管理、从业资格、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概念概念 1314卫生法律法规层次体系法律(人大-10部)行政法规(国务院-34个)部门规章(卫生部-98个)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卫生部或学会)注:卫生法律法规、规范在逐年递增!与医疗有关的法律法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1027)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626)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102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

6、与计划生育法(2001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82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4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10.28)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12.26)15医疗卫生管理方面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4月4日国务院令第351号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国务院令第360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4月7日国务院令第374号公布)16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

7、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3号发布并实施)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2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国务院令第276号发布,通过并发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17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8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12月3日国务院发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护士条例(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令第517号公布,

8、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18国家卫生主管部门颁布规章医院工作制度(1982年4月7日卫生部发布)医院工作人员职责(1982年4月7日卫生部发布)全国医院工作条例(1982年1月12日由卫生部发布)全国中医医院工作条例(1982年1月12日由卫生部发布)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1988年12月15日卫生部发布)19医疗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护士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药

9、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献血法献血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民法民法、刑法刑法等等20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一)适用主体(一)适用主体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二)授权性规定(二)授权性规定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2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

10、团体;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2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三)义务性规定(三)义务性规定1、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2、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233、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

11、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医师的告知义务,患者的知情同意权)4、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6、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7、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24(四)禁止性规定(四)禁止性规定1、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

12、书及有关资料2、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3、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4、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5、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25(五)保护性规定(五)保护性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6(六)惩罚性规定(六)惩罚性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13、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27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

14、的;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28三护士管理办法(一)适用主体(一)适用主体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二)享有的权利(二)享有的权利1、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

15、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2、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29护士管理办法3、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4、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30(三)承担的

16、义务(三)承担的义务1、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2、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3、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4、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3

17、1(四)惩罚性规定(四)惩罚性规定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1、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2、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3、泄露患者隐私的;4、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32四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

18、过,现予公布,自年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共计七章六十三条。月日起施行。共计七章六十三条。什么是医疗事故什么是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34医疗事故分级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明确两个概念,医疗纠纷和

19、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是因为患者及其亲属对医疗服务不满意,而与医疗机构发生的争执。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很广泛,有患者方面的无理取闹,有对医疗行为中的方法和措施后果不理解、沟通欠缺所导致。医疗机构可能有过错,也可能没有过错,该争执仅仅是一个行为,不代表任何结论。而医疗事故在条例中有明确的概念,是有合法主体有违法行为,有过失并且造成了患者损害后果的状态。36医疗事故的赔偿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37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

20、列项目和标准计算: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38案例1:产妇在分娩时死于产房,医院应否承担责任?产妇杜小花入院后,检查肝功、血、尿等均为正常,彩超示胎儿有脐带绕颈两周、绕腹一周等症状。在分娩时突然出现胸闷、口唇发紫、呼吸困难,经抢救无效死亡。最后诊断为:羊水栓塞。1、该案例是否为医疗事故?2、医院是否需要赔偿?3、如需要赔偿,依据是什么?39院方观点院方观点:不应承担责任。其理由是:原告杜小花自入住该院后,院方及时对孕妇作了全面检查,肝功、血、尿、胎心音一切正常,彩超显示脐带绕颈两周、绕腹一周。此

21、症并非剖宫产手术指征,产妇及家属也未提出作剖宫产手术。造成产妇及胎儿死亡是羊水栓塞所致,即使剖宫产也未能够排除,况且院方在抢救过程中采取了吸氧抗过敏、解痉、扩容、升压、抗休克、纠正心力衰竭等针对羊水栓塞的应急方案,措施得力,方案正确,治疗无失误,故医院不应承担责任。40律师观点:律师观点:医院应承担相应责任。其理由是:原告杜小花入住该院妇产科待产,产前院方已查出产妇胎儿脐绕颈两周、绕腹一周,羊水稍偏高等症状,应当预见阴道分娩会发生危险,并未把如果出现羊水栓塞将发生严重后果这一情况及时告诉家属,也未提醒选择剖宫产手术。最终导致了杜小花母子死于产床上这一悲剧,故此,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1法

22、院判决:法院判决:原告杜小花入住该医院待产,与被告方已形成医疗服务合同,产妇因羊水栓塞而死亡,胎儿未成活。经该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属医疗意外(注:羊水栓塞是一种产妇在分娩过程中突发的严重并发症,死亡率极高)。该医院虽无明显过错,但产前诊断已发现原胎儿有脐绕颈两周、绕腹一周,羊水稍偏高,胎头高浮等症状,应当预见阴道分娩可能会发生危险,但未能预见与保证措施的实施,具有失误。依据民法通则第132条、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判令被告医院补偿原告杜小花医疗费、死亡补偿金等34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42患者的权益1.医治权患者有权得到符合有关机构认可标准的医疗服务。2.知情权患者有权

23、知道自己的病情,包括诊断、病情发展、常见后遗症及治疗计划;有权知道所服药物的名称、效及常见的严重副作用;有权在做特殊治疗、检查或手术前,知道其目的、危险程度、费用及有否其他方法可以替代等;有权知道有关病情及治疗方面的资料;有权在就诊前询问收费标准。3.决定权患者有权决定看不同的医生,听取多方面的意见,才决定接受哪一种诊治方法;有权接受或拒绝任何药物、检验或治疗方法,并应知道所作决定可能引起的后果;有权决定是否参与医学研究计划。4.保密权患者资料必须保密;患者的尊严、文化、宗教背景应受到尊重。5.投诉权若患者怀疑医护人员在诊治等方面有误时,有权向医院有关部门投诉、并得到迅速及时地调查和回复。43

24、患者的义务1.应向医护人员详细地提供患儿的健康情况、既往病史、过敏史及其他有关详情。2.应遵守医生提出并经您同意的治疗计划及有关提示。3.为尊重其他病人及医院职员的权利,应遵守医院所订的规章制度。4.应准时应诊,如不能按时赴诊,应尽早通知医院有关部门。5.不能要求医护人员提供不正确的资料、收据或病假证书。6.不能随便浪费医疗资源。44案例案例 2 2患者,男婴,患者,男婴,1岁,因面色苍白,发热、呕吐岁,因面色苍白,发热、呕吐5天,以营养不天,以营养不良性贫血入院。入院后医嘱:良性贫血入院。入院后医嘱:10%氯化钾氯化钾10ml加入加入10%葡葡萄糖液萄糖液500ml静脉点滴。值班护士没有认真

25、阅读医嘱,将静脉点滴。值班护士没有认真阅读医嘱,将10%氯化钾氯化钾10ml直接静脉推注。注射完毕发现患儿昏迷、直接静脉推注。注射完毕发现患儿昏迷、抽搐、心脏骤停。立即组织抢救,行人工呼吸、心脏按压,抽搐、心脏骤停。立即组织抢救,行人工呼吸、心脏按压,注射钙剂、脱水剂等。经多方抢救无效死亡。注射钙剂、脱水剂等。经多方抢救无效死亡。问题思考:问题思考:1值班护士在治疗护理活动中违法了吗?值班护士在治疗护理活动中违法了吗?2违法行为如何确定?违法行为如何确定?3医院及护士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医院及护士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45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值班护士确属违法。违反了诊疗护理常规、规范,因技值班护

26、士确属违法。违反了诊疗护理常规、规范,因技术过失和责任过失造成男婴死亡术过失和责任过失造成男婴死亡 2.违法种类属于侵犯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的过失犯罪。违法种类属于侵犯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的过失犯罪。3.医院及护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医院及护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医院及护士须对患儿家属进行民事赔偿;医院及护士须对患儿家属进行民事赔偿;护士个人将承担民事责任;护士个人将承担民事责任;护士还可能因为严重失职和后果恶劣被追究刑事责任。护士还可能因为严重失职和后果恶劣被追究刑事责任。46案例3:医院是否侵犯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李女士因卵巢囊性畸胎瘤,接受某医院的手术治疗。术前签订了“术中根据病情决定术式及手术范围

27、,如为恶性,则有切除子宫可能”手术同意书。术中,医院认为右侧卵巢瘤恶性可能性大,并联系作快速病理,但在病理结果未到的情况下,实施了“子宫全切术、双侧附件切除术、大网膜部分切除术、病灶切除术”。47患方观点:术后,李女士的父亲认为医院为女儿所做的手术超出范围,切除子宫双侧附件是不正确的,导致了陈女丧失女性第二性特征,终生依赖药物维持女性第二性特征的严重后果,给女儿生理、生活各方面造成严重影响,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医院赔偿。48医院的权利主要包括治疗权(疾病检查权、自主诊断权、医学处方权);医学研究权;医护人员的人权尊严权等。医院的义务主要有九个方面:依法开业及执业的义务;依法或依照双方约定提

28、供医疗服务的义务;对社会及患者的忠实诚信义务;向患者及家属说明病情、治疗措施、注意事项等告知义务;医疗转诊义务。对不能治疗的疾病,应及时建议患者转院治疗;报告义务。发生重大医疗事故等情况时,应依法向卫生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职业道德方面的义务,如诊疗最优化,用药适量,手术合理,治疗方案最佳,使患者痛苦最小,医疗费用最低等。49法院:医院的行为侵犯了李女士的知情权,而且也剥夺了李女士是否进行双侧卵巢等项手术的自主决定权,医院的行为符合民法侵权之责的法定构成要件,医院应当依法对李女士进行赔偿。同时,医院的行为也给李女士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创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

29、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医院应当给付李女士精神损害赔偿。50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145条146条及147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判决该医院给付李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0元;赔偿李女士伤残补助费、继续治疗费、误工费及护理费等合计138,682.35元。51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二一二年四月三十日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

30、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增进医患沟通,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52七、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五)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六)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53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基本行为规范以人为本,践行宗旨以人为本,践行宗旨遵纪守法,依法执业遵纪守法,依法执业尊重患者,关爱生命尊重患者,关爱生命优质服务,医患和谐优质服务,医患和谐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廉洁自律,恪守医德严谨求实,精益求精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爱岗敬业,团结协作爱岗敬业,团结协作乐于奉献,热心公益乐于奉献,热心公益54态度决定一切态度决定一切细节影响成败细节影响成败55THANK YOU!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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