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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质量及乘员数的核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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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机动车质量及乘员数的核定 1.1  核载 1.1.1  质量参数核定 1.1.1.1  机动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依据发动机功率、最大设计轴荷、轮胎的承载能力及正式批准的技术文件进行核算后,从中取最小值核定。 1.1.1.2  机动车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转向轴轴荷(或转向轮轮荷)分别与该车整备质量和总质量的比值应大于等于: —— 乘用车 30%; —— 三轮汽车、正三轮摩托车 18%; —— 其他机动车 20%。 铰接列车应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对牵引车部分进行核算,铰接客车和铰接式无轨电车应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对前车进行核算。 1.1.1.3  清障车在托举状态下,转向轴轴荷应大于等于总质量的 15%。 1.1.1.4  汽车或汽车列车驱动轴的轴荷应大于等于汽车或汽车列车总质量的 25%。 1.1.1.5  货车列车的挂车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应小于等于货车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 1.1.1.6  铰接列车的半挂车的总质量应小于等于半挂牵引车的最大允许牵引质量。 1.1.1.7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挂拖质量比(挂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与拖拉机使用质量之比)应小于等于 3。 1.1.2  乘用车乘坐人数核定 1.1.2.1  前排座位按乘客舱内部宽度(系指驾驶人两侧门窗下缘,并在车门后支柱内侧量取)大于等于 1200mm时核定 2人,大于等于 1650mm时核定 3人,但每名前排乘员的座垫宽和座垫深均应大于等于 400mm,且不得作为学生座位核定乘坐人数。 1.1.2.2  除前排座位外的其他排座位,在能保证与前一排座位的间距大于等于 600mm且座垫深度大于等于 400mm(对第二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座间距大于等于 570mm且座垫深度大于等于 350mm)时,按座垫宽每 400mm核定 1人;但作为学生座位使用时,对幼儿校车按每 280 mm核定 1人,对小学生校车按每 350 mm核定 1人,对中小学生校车按380mm核定1人。单人座椅座垫宽大于等于 400mm时核定 1人。 注1: 学生座位(椅)是指幼儿校车上专门供幼儿乘坐的座位(椅)、小学生校车上专门供小学生乘坐的座位(椅)及中小学生校车上专门供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使用的座位(椅)。 注2: 可折叠座椅是指靠背、座垫铰接且折叠在一起后能完全收起的座椅。 注3: 座间距是指座椅座垫和靠背均未被压陷、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处于滑轨中间位置、靠背角度可调式座椅的靠背角度及座椅其它调整量处于制造厂规定的正常使用位置时,在通过(单人)座椅中心线的垂直平面内,在座垫上表面最高点所处平面与地板上方 620mm高度范围内水平测量所得的座椅间距数值。 1.1.2.3  旅居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 9人。 1.1.2.4  车长大于等于 6m的乘用车设置的侧向座椅不核定乘坐人数。 1.1.3  客车乘员数核定 1.1.3.1  按乘员质量核定:按GB/T 12428 确定。 1.1.3.2  按座垫宽和站立乘客有效面积核定:长条座椅(指座垫靠背均为条形的供两人或多人乘坐的座椅)按座垫宽每 400mm核定 1人,但作为学生座位使用时,对幼儿校车按每 280 mm(对幼儿专用校车按每330mm)核定 1人,对小学生校车按每 350 mm核定 1人,对中小学生校车按380mm核定1人;单人座椅座垫宽大于等于 400mm(对学生座椅为380mm)时核定 1人。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按GB/T 12428确定的站立乘客有效面积计算,每 0.125㎡核定站立乘客1人;双层客车的上层及其他客车不核定站立人数。 1.1.3.3  按卧铺铺位核定: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核定 1人,驾驶人座椅核定 1人,乘客座椅(包括车组人员座椅)不核定乘坐人数。 1.1.3.4  可折叠的单人座椅及驾驶人座椅R点所处的横向垂直平面之前的座椅不得作为学生座位(椅)核定人数。 1.1.3.5  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和中小学生校车按 4.5.3.2和4.5.3.4核定乘员数,其他客车以 4.5.3.1、4.5.3.2及4.5.3.3计算的乘员数取最小值核定乘员数。幼儿校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45人,其他校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56人。二轴卧铺客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 36人,三轴卧铺客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 40人。 1.1.4  有驾驶室机动车的驾驶室乘坐人数核定(摩托车除外) 1.1.4.1  驾驶室的前排座位,按驾驶室内部宽度(系指驾驶室门窗下缘,并在车门后支柱内侧量取)大于等于 1200mm时核定 2人,大于等于 1650mm 时核定 3人,但每名前排乘员的座垫宽和座垫深均应大于等于 400mm。 1.1.4.2  双排座位驾驶室的后排座位,按座垫中间位置测量的车身内部宽度,在能保证与前排座位的间距大于等于 650mm且座垫深度大于等于 400mm时,每 400mm核定 1人。 1.1.4.3  带卧铺的货车,卧铺铺位不核定乘坐人数。 1.1.4.4  有驾驶室的拖拉机运输机组和使用方向盘转向的三轮汽车,除驾驶人外可再核定一名乘员,但其座垫宽应大于等于 350 mm,座椅深应大于等于 300 mm,且座椅不应增加拖拉机运输机组或三轮汽车的外廓尺寸;不具备上述条件时,只准许乘坐驾驶人 1人。 1.1.4.5  货车核定乘坐人数应小于等于 6人。 1.1.5  摩托车乘坐人数核定 1.1.5.1  两轮普通摩托车除驾驶人外,有固定座位的可再核定乘坐1人。 1.1.5.2  边三轮摩托车除驾驶人外,主车和边车有固定座位的各核定乘坐1人。 1.1.5.3  正三轮摩托车驾驶室核定乘坐驾驶人 1人;车厢在有纵向布置(与机动车前进方向相同)的固定座椅(该固定座椅的座垫深度大于等于 400 mm且与驾驶人座椅的间距大于等于 650 mm)时,按座垫宽度每 400 mm核定 1人,但最多为 2人;不具备上述条件时,车厢不核定乘坐人数。 1.1.5.4  轻便摩托车核定乘坐驾驶人 1人。 1.1.6  特殊规定 1.1.6.1  装备有残疾人轮椅固定装置的残疾人汽车、装备有担架的救护车等用于载运特定乘客的载客汽车的乘坐人数,以及医疗车、体检医疗车等专项作业车的乘坐人数,参照 4.5.2、4.5.3和4.5.4核定。 1.1.6.2  旅居半挂车不核定乘坐人数。 1.1.6.3  货车驾驶室(区)以外部位设置的座椅和卧铺不核定乘坐人数。 1.2  比功率 低速汽车及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比功率应大于等于 4.0 kW/t,除无轨电车外的其他机动车的比功率应大于等于 5.0 kW/t。 注: 比功率为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 0.9倍的发动机额定功率或 0.9倍的发动机标定功率)与机动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之比。 1.3  侧倾稳定角及驻车稳定角 1.3.1  按GB/T 14172规定的方法,客车在乘客区满载、行李舱空载的情况下测试时,向左侧和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均应大于等于28°(对专用校车均应大于等于32°);且除定线行驶的双层(公共)汽车外,在空载、静态条件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均应大于等于35°。 注: 铰接客车和铰接式无轨电车按前车考核。 1.3.2  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在满载、静态状态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应大于等于 23°。 1.3.3  其他机动车在空载、静态状态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应大于等于: —— 三轮机动车(包括三轮汽车和三轮摩托车,下同) 25°; —— 总质量为整备质量的 1.2倍以下的机动车 30°; —— 总质量不小于整备质量的 1.2倍的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 32°; —— 其他机动车(特型机动车、两轮普通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除外) 35°。 1.3.4  两轮普通摩托车和两轮轻便摩托车在用撑杆支撑时,向左、向右、向前的驻车稳定角分别应大于等于 9°、5°、6°;在用停车架支撑时,向左、向右、向前的驻车稳定角均应大于等于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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