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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设计注意事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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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工程中顶层为坡屋顶,屋顶是否需设水平楼板?顶层为坡屋顶时层高有无限制?总高度应如何计算?   住宅工程中的坡屋顶,如不利用时檐口标高处不一定设水平楼板。关于顶层为坡屋顶时层高的计算问题新规范未做具体规定,结构设计时由设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取质点的计算高度仍不超过4m.檐口标高处不设水平楼板时,按抗震规范7.1.2条的规定,总高度可以算至檐口(此处檐口指结构外墙体和屋面结构板交界处的屋面结构板顶)。檐口标高附近有水平楼板,且坡屋顶不是轻型装饰屋顶时,上面三角形部分为阁楼,此阁楼在结构计算上应做为一层考虑,高度可取至山尖墙的一半处,即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至山尖墙的二分之一高度处。   2、砖墙基础埋深较大,构造柱是否应伸至基础底部?较大洞口两侧要设构造柱加强,一般多大的洞口算较大洞口?   新规范7.3.2条第4款规定:构造柱可不单独设置基础,但应伸入室外地面下500mm,或锚入浅于500mm的基础圈梁内,两条满足其中的一条即可。但需注意此处的基础圈梁是指位于基础内的,不是一般位于相对标高±0.0m的墙体圈梁。构造柱的钢筋伸入基础圈梁内应满足锚固长度的要求。 X&Qs$对于底层框架砖房的砖房部分,一般允许将砖房部分的构造柱锚固于底部的框架柱或钢筋混凝土抗震墙内(上层与下层的侧移刚度比应满足要求)。:新规范表7.3.1要求较大洞口两侧要设构造柱加强。一般说,内纵墙和横墙的较大洞口,指2000mm以上的洞口;外纵墙的较大洞口,则由设计人员根据开间和门窗洞尺寸的具体情况确定。   3、填充墙的构造柱与多层砌体房屋的构造柱有何不同?   填充墙设构造柱,属于非结构构件的连接,与多层砌体房屋设置的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有一定差异,应结合具体情况分析确定。如挑梁端部设置填充墙构造柱,挑梁在计算时应考虑构造柱传递来的荷载。   4、抗震新规范7.1.7条第5款“关于烟道、风道、垃圾道等不应削弱墙体”指得是什么?   新规范7.1.7条第5款“关于烟道、风道、垃圾道等不应削弱墙体”,主要指不要在墙体厚度内开洞,烟道等应设在墙外,成为附墙烟道等,以免墙体应力集中。   5、底层框架结构的计算高度如何取?若取到基础顶,抗震墙厚度取1/20层高,是否过大?   计算高度的取值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主要是看地坪的嵌固情况而定,若嵌固得好,如作刚性地坪或有连续的地基梁,可以从嵌固处取,否则从基础顶;抗震墙厚取1/20层高,这里的层高与计算高度的概念不同,是指从一层地坪到一层楼板顶的高度。   6、多层砌体房屋和底部框架、内框架房屋室内外高差大于0.6m时,房屋总高度允许比表7.1.2中适当增加,但不应多于1m,那么此时是否仍可将小数点后第一位数四舍五入吗?   多层砌体房屋和底部框架、内框架房屋,若室内外高差大于0.6m时,房屋总高度允许比新规范7.1.2条表7.1.2中适当增加,但不应多于1m.因已将总高度值适当增加,故此时不应再将小数点后第一位数四舍五入,即增加值不大于1m.   7、横墙较少的多层普通砖、多孔砖住宅楼的总高度和层数接近或达到表7.1.2规定限值时按照新规范中第7.3.14条6款的要求进行设计,对楼、屋面板的设置有何要求?   对于横墙较少的多层普通砖、多孔砖住宅楼的总高度和层数接近或达到表7.1.2规定限值时,同一结构单元的楼、屋面板应设置在同一标高处,即不允许同一结构单元有错层。即使设计时同一结构单元内横墙无错位,楼、屋面板也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板,以加强结构的整体性。   8、新规范中第7.1.8条1款要求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结构布置中,上部砌体抗震墙与底部框架梁或抗震墙对齐或基本对齐,在定量上如何把握?   底框房屋是一种不利于抗震的结构类型。为提高其抗震能力,《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中7.1.8条1款要求,上部砌体抗震墙与底部的框架梁或抗震墙的轴线对齐或基本对齐,即大部分砌体抗震墙由下部的框架主梁或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支承,每单元砌体抗震墙最多有二道不落在框架主梁或钢筋混凝土抗震墙上,而是由次梁支托上部抗震墙。   托墙的次梁应按3.4.3条考虑地震作用的计算和内力调整。建议尽量采用上部结构减少抗震墙数量的方案,即在无法对齐处设置次梁支承非抗震隔墙以避免次梁托抗震墙的方法。 9、在砖房总高度、总层数已达限值的情况下,若在其上再加一层轻钢结构房屋,此种结构形式应如何设计?   在砖房总高度、总层数已达限值的情况下,若在其上再加一层轻钢结构房屋,因抗震规范中无此种结构形式的有关要求,两种结构的阻尼比不同,上下部分刚度存在突变,属于超规范、超规程设计,设计时应按国务院《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9条的要求执行,即需由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进行审定。   10、钢筋混凝土柱厂房为什么不采用山墙(砌体隔墙)承重?   钢筋混凝土柱厂房不采用山墙(砌体隔墙)承重,理由如下:   1) 山墙和钢筋混凝土排架柱结构材料不同,不仅侧移刚度不同,而且承载力也不同,在地震作用下,山墙和钢筋混凝土排架柱的受力和位移不协调不利抗震,可导致结构破坏,这种震害不少。   2) 屋盖系统(屋面板、屋架和支撑)在两个端部不封闭,屋盖地震作用传递途径变化,在6度时山尖墙就有震害,其破坏后将引起屋盖的破坏。   11、规范规定多层砌体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从地下室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较好的半地下室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嵌固条件较好一般是指什么情况?   嵌固条件较好一般指下面两种情况:   (1)半地下室顶板(宜为现浇混凝土板)的板顶标高不高于室外地面约1.5m,地面以下开窗洞处均设有窗井墙,且窗井墙又为内横墙的延伸,如此形成加大的半地下室底盘,有利于结构的总体稳定,半地下室在土体中具有较有利的嵌固作用。   (2)半地下室的室内地面至室外地面的高度大于地下室净高的二分之一,无窗井,且地下室部分的纵横墙较密。在这两种嵌固条件较好情况下,带半地下室的多层砌体房屋的总高度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   若半地下室层高较大,顶板距室外地面较高,或有大的窗井而无窗井墙或窗井墙不与纵横墙连接,构不成扩大基础底盘的作用,周围的土体不能对多层砖房半地下室起约束作用,则此时半地下室应按一层考虑,并计入房屋总高度。   12、若多层砌体房屋中设置了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和圈梁,当构造柱与圈梁边缘对齐时,施工时哪部分的钢筋放置在最外侧? 对于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当框架柱和框架梁边缘对齐时,一般将柱主筋放置在最外侧,梁纵向钢筋紧贴着柱最外侧主筋,从内侧穿过。而对于多层砌体房屋,为了使圈梁充分发挥其对结构构件的约束作用,当构造柱与圈梁边缘对齐时,一般将圈梁的纵向钢筋放置在最外侧,构造柱主筋从圈梁纵向钢筋内侧穿过。   13、若多层砌体房屋的层数低于规范表7.3.1中砖房构造柱设置要求的最低层数,其构造柱应如何设置?   如果多层砌体房屋的层数低于规范表7.3.1中左侧各列的最低层数,如6度区层数为三层及以下的房屋、七度区层数为单层和二层的房屋、八度区单层房屋,对于构造柱的设置规范不做要求。此时是否设置构造柱可由设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掌握,规范规定的是最低安全度要求。           1.2.17 有半地下室或全地下室时,在计算房屋高度和层数时,没有区别对待。 原因分析:规范对砌体结构的层数和高度均有严格限制,当有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时,应区别情况确定其层数和高度。 改进措施:对砌体结构中的全地下室,地震时可以和下部土体共同工作,《抗震规范》GB 50011表7.1.2注1规定,可不作为一层考虑,高度从室外地面算起。对半地下室处于地面以下和地面以上的交界处,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况,确定它们的层数和高度,如图1.2.17所示: (1)第一种半地下室是带有窗井的、部分露于室外地面以上的情形。这种半地下室一般均可利用来居住或人们活动场所,层高较高。由于这种半地下室顶的楼盖突出在地面以上,且高度较大,地震作用时将产生一定的惯性力,应按照一层确定房屋高度。 (2)第二种半地下室是嵌固条件好的。《抗震规范》表7.1.2注1规定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房屋高度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也就是说可不作为一层考虑。嵌固条件好即意味着楼层墙体全部伸入地下,或者底部有较大的底盘,地震获用计算时将房屋结构视为嵌固在地下的悬臂杆。如果将半地下室层做成整体性能较好的钢筋混凝土墙;或者将半地下室的外窗井的墙体,由半地下室的内横墙延伸出去,并在窗井处形成封闭的墙体,这样就扩大了半地下室的底盘面积,可以认为是嵌固条件好的情况。 (3)第三种半地下室是露出地面以上较少,如在1m左右,不设窗井,而且地下室的层高也较小,如2m左右,地下仅作为储室物之用。露出地面部分仅有通气窗孔,孔的水平截面积很小。对此种情形,由于其露出地面较少,且削弱外墙的截面也很少,因此可以不将此种半地下室作为一层考虑。 1.2.18 确定带阁楼房屋的层数和高度时没有区别对待。 原因分析:《抗震规范》GB 50011表7.l.2注1规定,带阁楼的坡屋面房屋总高度应算到山尖墙的l/2高度处,但对阁楼是否按一层计算没有明确规定。参照《建筑抗震设计手册》(2002年第二版)应区别对待。 改进措施: (1)当阁楼高度较小,坡屋顶为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钢屋架或钢筋混凝土屋架,坡屋顶下部设有轻质吊顶时,坡屋顶可作为一层的质点,阁楼不作为单独的一层计算,房屋高度计算到坡屋面的1/2高度处,如图1.2.18(a)所示。 (2)当阁楼层较高,且用于居住或储藏室时,坡屋面下边有现浇或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上边坡屋面为钢,混凝土或木屋盖时,坡屋面和楼板形成两个集中质点,阁楼层应单独按一层考虑,房屋高度算到坡屋面的1/2高处。 如果屋面与顶层楼板间的空间很小,不足以形成储物或人的活动空间,即形成”闷顶”或其高度小于1.5m左右时,则可以不作为二个质点考虑,而将它们视作同一质点计算,且阁楼层不作为一层计算。但应从构造上加强两部分的连接,以保证其为一个质点的作用。如图1.2.18(b)所示。 (3)对屋面有部分突出的阁楼层,且高度在l.5m以上,并可作为储物或人的活动空间时,应视阁楼层所占顶层的面积比例而定。 当局部阁楼层面积占顶层总面积的1/3或者不超过一半时,此时计算时不作为一层,而将突出部分按规范中的局部突出计算,将其质量作为顶板层的荷载计入。然后在验算局部突出部分的房屋时,应按规定加大三倍地震作用计算;但该部分荷载只对验算突出部分时计算,并不传递给下一层。 当阁楼层面积超过顶层面积的一半时,应将阁楼层也作为一层确定层数。如图1.2.18(c)所示。 1.2.19 层数未超过规范规定,但高度稍有超过。 改进措施:多层砌体房屋的层数和高度均应满足规范规定,但应注意层数限制比高度更为重要。如果层数已符合规范规定,高度稍有出入时,《抗震规范》GB 50011对房屋总高度的放宽措施,当室内外高差大于或等于600mm时,房屋总高度应允许比表7.1.2数据适当增加,但不应多于1m。 当然,如果总高度上有较大突破时则是不允许的。   1.2.20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中,底部抗震墙在布置和数量上未满足规范相应的要求。 原因分析:首先需要明确,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是一种不利于抗震的结构体系,因为它既是上下层不同材料组成的结构,又是上下层刚度差异较大的结构。由于我国还处于发展中国家,从经济上考虑可采用此类结构,但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严格限制,以保证结构抗震的安全。 底部框架结构必须有底部抗震墙是从国内外的震害经验中得到的,地震中底部框架较大的变形会使此类结构一塌到底,造成生命和财产的重大损失。 改进措施:柔性框架对于抵抗侧力的能力较弱,作为底部框架结构必须按《抗震规范》GB 50011第7.1.8条要求设置一定数量的抗震墙,以抵抗水平地震作用。 底部抗震墙的间距除应满足规范规定最大间距的限制外,还考虑此类结构的特点,即按二道抗震设防防线来考虑底部抗震墙的数量。规范规定底部抗震墙必须承担100%的地震作用,布置必要数量的抗震墙。同时,作为安全储备,还要求框架也应能承担20%的地震作用,以便作为底部框架—抗震墙的第二道抗震设防防线。   1.2.21 对“过渡层”应采取的加强措施应用不当。 原因分析:对于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上层为各类砌体结构,其间的第一层砌体房屋称之谓过渡层。过渡层是材料和刚度变化的交接处,为了达到沿房屋的高度方向的刚度尽量不要发生突变,因此应使过渡层的刚度处于底部框架—抗震墙和上部结构之间,以形成一个刚度渐变过程。 改进措施:根据《抗震规范》GB 50011第5.5.l、7.5.3、7.5.6条规定: (1)过渡层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盖,楼板厚度不得小于120mm。并应少开洞口或开小洞口。当洞口尺寸大于800mm时,洞口周边应设置边梁,以使过渡层楼盖有较大的水平刚度。 (2)过渡层的构造柱应进行加强,包括适当扩大截面积和增大纵向钢筋。同时,应使过渡层的构造柱纵筋插入下层框架梁或柱或墙中,形成良好的锚固。 (3)保证过渡层所使用的各种材料强度等级较高。 以上这些措施都是仅限于过渡层的,至于上部各层砌体的设置,则不必特别加强。   1.2.22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上部砌体与底部抗震墙或框架不能全部对齐,未采取有效措施。 原因分析:底部框架-抗震墙、上部为各种砌体承重的房屋,是一种抗震性能较差,地震时易造成破坏较重的结构形式。为了保证上下层结构的连续性,规范要求上部砌体承重墙要与底部框架或抗震墙对齐。如用于一般底部用作商店、办公等需要空间较宽敞的场所。而上层则是一般的住宅或小开间的房间。所以上下层墙只可能有一部分对齐。 改进措施:规范规定“基本对齐’’的原则,即大部分的上部承重墙应落在框架梁或墙上。在一个独立的抗震单元中(一般为五个开间六道横墙),当有二道横墙不对齐,且此二道横墙不是紧相邻的时候,可认为符合规范规定的基本对齐的原则。如图1.2.22所示。 对于不能落在底层框架梁或墙上的砌体承重墙,应当在过渡层设置次梁。在次梁设计时,应考虑由于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的影响,对次梁构件的两端支座适当加强,并宜对传递给水平转换构件的地震作用乘以l.25~1.50的增大系数。此外,还应对过渡层在构造上予以加强,如对过渡层支承在次梁上的墙段.配置水平钢筋,以增强该墙的刚度,减少裂缝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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