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燃气泄漏分类及应急处理技术指引
1. 目的
订定气体泄漏的类别及提供指引给工程部气体泄漏测量队,用于处理不同类别的气体泄漏时作出适当的行动。
2. 应用范围
此技术指引适用于符合本文件所订立泄漏类别的所有气体泄漏显示。可能有些显示并未包括在本文件所提的泄漏类别之内,在此情况下,测量队应凭经验和常识当场作出正确判断。
3. 参考文件
配气工作守则- 气体泄漏测量。
4. 程序
4.1气体泄漏的类别
4.1.1气体泄漏的类别一般均依照附图1 的流程图。
4.2 不同类别的气体泄漏处理
4.2.1 第一级气体泄漏
4.2.1.1 泄漏测量队应当作紧急事件处理,并立即采取措施保障生命及财产的安全,同时通知管网调度中心。
4.2.1.2 依照负责的工地督导级职员的指示进行适当的修理。
4.2.2 第二级气体泄漏
4.2.2.1 泄漏测量队应通知管网调度中心,并请求指示。
4.2.2.2 若证实对现场无实时的危险( 例如在沙井/ 管筒内探测不到燃气) ,并经过负责的工地督导级职员批准,则泄漏测量队可以离开现场,待日后进行修理工作。
4.2.2.3 除须经过负责的工地督导级职员批准外,该修理工作应于六星期内进行。
4.2.2.4 在进行修理工作之前,应每隔七天到场测量/ 监察气体泄漏情况。
4.2.3 第三级气体泄漏
4.2.3.1 泄漏测量队应在下一工作日通知负责的工地督导级职员。
4.2.3.2 在正常情况下,应在七天内进行复测工作。
4.2.4第四级气体泄漏
4.2.4.1 不需进行任何修理工作,只须作记录,以便下一次测量时作比较。
5. 气体泄漏的类别
6 紧急事件及抢修
6.1公司处理紧急事件的原则
1) 所有紧急事件必须超越其它工作,最优先处理。
2) 所有紧急事件须尽快赶达现场。在 25 公里的路程内,尽可能于 30 分钟内到场处理。
3) 提供足够的人力及设施和最佳的协调及监督,是进行各项修理工作不可缺少的要素。
4) 行动时优先处理顺序:
a、 保障生命;
b、 保障财产;
c、 找出及修理燃气泄漏;
d、 在现场作最后调查;
e、 找出紧急事件的起因并作出报告。
5) 紧急事件优先处理顺序:
a、 燃气泄漏─火警─爆炸。
b、 燃气供应中断─供应不稳定─区域压力过高或过低。
c、 不安全的炉具或气体装置。
d、 医院或同类机构的有故障炉具或气体装置。
e、 工商业机构的有故障炉具或气体装置。
注:在处理紧急事件时之先后次序,尚须用常识及专业知识作判断,因为有些不属以上任何一类的突发事件也须紧急处理。
6. 2 紧急事件的初期报警及记录
1) 消息来源
紧急事件通过以下途径获知:
a、 客户;
b、 公安局、公安消防部及其它公用事业及市政工程单位;
c、 燃气公司人员;
d、 其它单位或人员。
e、 有关爆炸或火警的报警
紧急事件的报警一般由紧急抢险热线/客户服务热线接收。如其它部门接获此类报警,应转交紧急抢险热线/客户服务热线,以便采取适当行动。
2) 事件详情
所有紧急事件必须以高效率处理。对报讯者态度须谦恭有礼,务求能确切了解事件的详情及严重程度,须获资料如下:
a、 报讯者的客户账号(如适用)、姓名、地址及联络电话号码。
b、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性质 (如确知)。
c、 燃气味是在屋内或屋外嗅到?
d、 发觉燃气味有多久?
e、 询问燃气表阀是否已经关上,如没有,嘱其立即关上直到本公司人员到达。
f、 提示用户打开门窗使室内空气流通。
g、 提示用户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切勿启闭或干扰任何电开关或电器连接;
切勿按动电钟、门铃;
在燃气泄漏范围内不要使用电话;
切勿吸烟;
熄灭所有明火;
切勿以明 火查找漏气来源。
h、 劝告用户在截断漏气之前,如要用电话与燃气公司再联络时,请用屋外的电话。
3) 紧急服务工作单
在接获紧急事件举报后,紧急事故主任须发出紧急服务工作单。
6. 3 紧急抢险热线采取之初步行动
1) 一般事项
a、 如初步举报显示为配气紧急事件,紧急抢险热线必须立即通知并派出紧急维修工程队到场处理。
b、 如公安局、公安消防部或其它人员直接向紧急抢险热线举报,紧急事故联络员会立即派出工程队到现场。如紧急维修工程队未能即时到场处理,工程主任必须先往现场。
c、 必须通知负责指挥紧急维修工程队工程主任紧急事件的详情,幷应到场指挥抢修工作。在需要时,应加派人员及设备以作支持。
d、 首位到达事件现场的燃气公司人员,须立即向紧急事故联络员报告,并展开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的预防措施。
e、 在处理紧急事件时,现场的燃气公司人员须与紧急事故联络员作紧密联络。
f、 所有应付紧急事件的人员须配备有效通讯器材(如手提电话、无线电对讲机等)。通讯器材应为防爆型,否则要注意使用环境。
g、 当现场燃气浓度颇高时,必须将知道的所有点火源隔离。如此举导致 交通改道,应通知公安交警协助。 如现场有火车轨、电车轨、交通控制箱、电话亭、交通灯、行人指示灯、街灯或其它点火源,而又有可能导致出现危险情况,应联络有关方面以消除此等危险情况。
2) 现场初步行动
a、 紧急维修工程队应进行所有预防措施以保障生命及财产。到达现场后,工程队应接触在场有关人员以取得所需资料。在可能情况下,首先到现场者应接触报讯者并询问有关情况。
b、 抵达现场后,应探测附近的沙井,检查有否燃气积聚。在可行情况下,应打开这些沙井盖,以防止煤气积聚而引起爆炸。必须与在场消防公安协调,封锁现场,避免外来火花。打开井盖前应先洒水。较大的井盖应使用杠杆器材开启。
c、 如发觉室内有泄漏燃气存在,维修技术员/工程主任应与紧急维修工程队留守现场,直至泄漏燃气已被阻止进入屋内并且屋内残存燃气已被清除。在确保漏气现场附近或屋内没有残存燃气后,维修技术员/工程主任方可离开现场。
d、 如现场情况需要公安局、公安消防部、其它有关部门或公用事业单位协助时,紧急维修人员应通知紧急事故联络员,紧急事故联络员也需立即通知风险主管。 如现场急需公安局、公安消防部及/或急救车支持,应即电 120(急救)及 119(火警)寻求协助,然后通知紧急事故联络员。
e、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须通知工程部主管到场处理:
z 当有人严重受伤及有生命危险。
z 有人受伤需要留院过夜接受医治(留院接受观察则不在此限)。
z 现场发生爆炸及/或火警。
z 现场需要疏散公众。
z 现场出现严重漏气。
z 现场情况急剧恶化。
z 事故发生于中压 A 或中压 B 主管道
z 严重的户内管泄漏。
6.4 漏气渗入建筑物内的处理
1) 应向维修技术员、公安局或公安消防部寻求协助,并在安全情况下进入 屋内,用气体检测器进行测试。
2) 用气体检测器检查燃气分支管道进入建筑物的位置及其它可能让燃气渗入建筑物的位置。
3) 当燃气公司人员确知或怀疑屋内人士有生命危险时,在本身安全情况下,应立即采取可行方法尽快入室。进入室内后,须采取以下行动:
a、 检查是否有燃气泄漏;
b、 如发现漏燃气,依本节所述采取行动;
c、 如没有发现燃气泄漏,寻找住客了解事故原因;
d、 确保建筑物安全后方可离去。
4) 建筑物内发现有燃气泄漏时应采取之行动 当发现建筑物内有燃气泄漏时,应采取以下适当行动,(最好有消 防人员或公安在场,但要注意本身安全。)
a、 考虑进行疏散行动。用已调校至LEL(爆炸下限)量度范围的气体检测器检查建筑物,以判断是否需要进行疏散。
b、 打开门窗使空气流通。
c、 关燃气表阀。
d、 如建筑物内管道漏气,立即截断气体供应。
e、 进入建筑物时,不能携带会产生火花的仪器或通讯设备。随身的手提电话及传呼机等应在进入此范围前关闭。
f、 熄灭所有明火。切勿启闭任何电开关或干扰任何电器连接。不可使用电话。
g、 如发现任何人被燃气熏晕,须将其立即移至通风的地方,如伤者已停止呼吸,应由在场之认可人员对其施行人工呼吸,幷用无线电/电话通知紧急事故联络员通知公安局及救护车。在可能情况下,须尽量获取公众人员的协助。
h、 禁止非有关人员进入现场。
i、 竖立「不准吸烟」告示牌。
j、 如有瓶装气,应在安全及可行情况下将瓶移离现场。
k、 在进入有燃气泄漏的密闭场地或建筑物时,应使用呼吸设备。
l、 当进行任何工作程序时,必须有两名或以上之工作人员参与。其中一人留守于屋外并保持联络 。
m、 如进入建筑物的燃气来自外面的地下分支管道或主管道时,则必须从速找出燃气进入的位置。燃气通常沿燃气管、水管、电线、电话线及其它公共设施所经路线进入。 将沙井盖掀开,可疏导沿暗槽或水渠渗入建筑物的燃气。应在接近大厦的燃气流入路线处挖坑以截断燃气进入楼宇并尽速疏导地底的凝聚气。
5) 疏散
a、 相对密闭场地内泄漏 燃气,当测试显示燃气浓度相等于爆炸下限的20%(LEL)幷有上升趋势时,则必须进行疏散。
b、 当燃气渗入多层大厦或大型建筑物时,或一氧化碳气体浓度已达到危险程度或有人因吸入燃气(或任何不明气体)引致不适时,须将大厦内人员疏散。毗邻或相对的楼宇可能受爆炸波及时,也须进行疏散。当奉命去处理紧急事件时,即使最后证实与燃气无关,亦应采取适当行动以保障生命安全,并通知请求公安、公安消防部及救护车协助。
c、 需要疏散时,必须通知工程主任,并由其通知部门主管。
d、 如需封闭受影响建筑物附近道路的交通,封锁现场以及防止行人接近时,应请求公安局协助。若无公安局人员在场,应立即通知公安局。
6) 寻找漏气位置的现场调查:
a、 泄漏燃气散布在空气中
(1) 风向 (检查方向应与风向相反);
(2) 外露的分支管道或连接调压器安全放泄阀的放散管;
(3) 拆楼工地;
(4) 栅格集水沟、沙井或路井;
(5) 储气站。
b、地下泄漏燃气
(1) 枯萎之植物;
(2) 新近挖掘过的地面;
(3) 地陷迹象;
(4) 被车辆或其它器材破坏的路面;
(5) 路井。
c、误报
下述情况产生之气味可能与燃气相似:
(1) 化学工厂及其它制造过程产生之气味;
(2) 石油气及其残液;
(3) 腐烂动植物;
(4) 刚油漆的物体;
(5) 气化的液体燃料,如在汽车站或加油站附近;
(6) 污水渠透气管;
(7) 电缆故障。
如潜在危险与其它机构有关,必须立即通知有关机构。燃气公司人员应留在现场戒备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使情况转为安全或直到有关机构人员或紧急服务人员到场 。
7) 追查漏气来源
a、泄漏燃气存于地下
(1) 确定本公司所有设施的位置,包括分支管道连接楼宇的位置。
(2) 任何情况下,必须视察现场及使用电缆探测器以取得其它公用事业地下设施的位置,尤其是电缆。
(3) 使用气体检测器检查所有路井及路面裂痕。
(4) 沿进入受漏气影响楼宇的燃气管及其它管道路线,以适当工具钻探孔检漏。
(5) 用气体检测器检查所有探孔以找出最高读数的位置。
(6) 让探孔放散后,再检查是否仍维持最高读数。
(7) 应使用探管以确定燃气是来自探孔底部还是来自滞留于路面下的残余燃气。
(8) 决定挖掘的范围。管坑应挖掘至低于管底以截断燃气的渗透通道,并有足够空间在管坑内使用探杆沿主管道两侧凿水平探孔。
(9) 必须保持高度警觉,提防点燃漏出的燃气,特别是在挖坑期间。如有需要,可以洒水。现场最少应备有二具灭火器。
(10) 在高浓度燃气环境下工作时,有关人员须使用呼吸设备及防火衣。
(11) 找到漏气位置后,应快速进行止漏,如低压小漏气可使用管道胶布、粘土、胶泥或其它适当方法进行临时止漏。若情况许可,适当的永久性维修方法可直接使用。 当漏气的主管道压力高于 5 千帕时,修理工程要在降压后方可进行 。
(12) 永久维修工程应尽快进行。处理较严重漏气事件后应保留管坑,让残存的燃气散走,直到再无燃气迹象后,方可回填管坑。
(13) 因严重漏气或管道被严重损坏引致大量燃气喷出时,不可直接修理,应保持距离。如有需要,疏散受影响的楼宇,封闭受影响的道路,并寻求协助。在隔离受影响的管道后,方可进行修理。
b、 泄漏燃气存于电信套管及电力套管 当发现燃气存于管井或套管内时,须立即进行通风行动。随后的修理工程根据漏气的性质及所需的补救措施而定。
(1) 将所有受影响的管井通风,通知电信/供电局/有线电视公司等。
(2) 找出燃气浓度最高的管井,应请求电信/供电局人员协助。
(3) 在进入管井之前,使用气体检测器检查井内气体浓度。如需进入密闭场地(如电话或电线井)检查线路套管时,工作人员必须配戴呼吸设备及救生绳,而且必须有另外二人在救生绳旁戒备。
(4) 将管道井通风并使用装上长探管的气体检测器检查每一线路套管。
(5) 找出受影响线路套管的路线,直至下一沙井,并检查井内是否有燃气存在。
(6) 如存在燃气,重复前述之行动。如此可确定漏气之位置是在那两个沙井之间。
(7) 依照「泄漏燃气存于地下」的程序,使用气体检测器或钻探孔以追查漏气的正确位置。
(8) 当一个漏气位置修理完毕,应全部驱散走残余的燃气,然后再测试以确保所有线路套管内之燃气已完全被清除。必要时可用通风设备。在可能情况下,进行最后测试时应有电信/供电局/有线电视公司负责人员在场。
c、 泄漏燃气存于污水渠及排水道
(1) 在可能情况下,应让污水渠或排水道彻底地通风。
(2) 必须确定污水渠或排水道的路线,通常可向有关部门取得此等资料。
(3) 依照「泄漏燃气存于地下」的程序,使用气体检测器或钻探孔沿水渠或排水道的路线进行测试。
(4) 依照前述的调查方法处理。
(5) 应通知有关的政府部门。
8) 钻探孔检漏
a、 一般事项
(1) 负责探孔检漏的工作人员须接受安全使用钻机及探杆的训练,同时应配备合适的钻机及探杆、电缆探测器及其它适当的工具及设备。
(2) 工作人员须穿戴适当的保护衣物、安全帽、护眼罩、手套、胶靴及护耳罩。
b、资料提供
获悉漏气现场有燃气管或其它公用事业设施及其位置时,应将有关数据提供给紧急维修工程队队长。当时间及环境允许时,紧急维修工程队队长必须尽力与有关的公用事业部门联络以搜集带电电缆的位置数据。
c、现场初步工作
紧急维修工程队队长必须设法确定在钻探孔范围内的电缆及其它埋地设施的正确位置,方法如下:
(1) 将所有已得资料研究分析。
(2) 尽可能打开井盖或电缆连接井盖以找出电缆的路线。
(3) 使用电缆探测器探测现场。
(注: 打开沙井盖时必须及注意个人安全)
d、 钻探孔
(1) 当钻探孔时,工人必须提高警觉,避免损毁任何埋地设施。不论在任何情况下,不可过度用力驱动探杆。若怀疑探杆触及障碍物时,应立即停止钻孔并在探孔处进行挖掘以彻查该障碍物的性质。
(2) 当遇到特别坚硬的马路或行人路面时,应使用认可的钻机钻穿路面层。凿探孔应使用认可的探杆。
(3) 如需使用钻机或探杆在行人路上钻孔探漏,应以刚超越路面层为限。
(4) 在特殊情况下,当漏气位置不能在上述钻探深度限制内确定,如已完成探测电缆的工序并已通知 供电局人员到场时,探孔可钻至主管道的深度。深探孔不可沿已知埋地电缆路线开凿。
(5) 当维修工程完成后,在行车路及行人路上的探孔必须适当地修复。
(6) 如在现场进行重复测试,可再使用已修复的探孔,这样可避免在旧探孔旁多钻新孔。
9) 难于追查漏气来源时的处理
a、 若确定有燃气泄漏,但在四小时内仍未能找出泄漏来源,应通知工地监理员到场负责处理。若工地监理员仍未能找出漏气来源,必须通知负责的工程主任。
b、 如没有迹象显示有燃气泄漏时,便须通知工地监理员,由其仔细考虑实际情况后,决定是否进一步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在 24 小时内进行复查。若使用 PPM 探测器复查仍显示没有燃气泄漏,向上级报告决定是否结束该工作或安排第三次测试 。
c、 应将紧急抢险热线电话号码告知最初举报泄漏者及其它关注的公众,并告诉他们再怀疑有燃气泄漏时立刻再通知燃气公司。
d、 若不能确定此举报是否为燃气泄漏或涉及其它物质,如汽油、石油气等,可要求燃气公司化验组协助调查。
10) 工作完结
a、 当修理泄漏工作完成后,在准备离开现场之前,必须用可燃气体检测器检查现场,确保测试显示燃气浓度低于 80%爆炸下限(LEL),并有下降趋势。若测试显示泄漏之燃气持续存在,则调查必须延续,并应通知工地监理员到场指挥。
b、 工地监理员应决定是否需要继续调查还是在确定现场情况安全后撤离现场。在后一种情况下,工地监理员应安排定期性的检查并通知负责的工程主任。
c、 当工作完成时,应通知紧急事故联络员。
d、 若工地监理员认为泄漏修妥后仍需复查时,应记录在工作单上。工程主任在收到完工工作单后,应重新安排另一独立工作队进行复查以证实工作完成妥当。复查宜于收到完工通知后五日内进行,以不超过十日为限。
11) 记录
a、 紧急事件记录系统
紧急抢险热线应将所有发生的配气紧急事故登记在紧急事件记录系统。工地监理员将记录并更新在紧急事件记录系统内的以下资料 :
(1) 日期、时间、地点及紧急事件的举报来源/联络人员;
(2) 通知紧急维修工程队的时间及被派出工程队队员的姓名;
(3) 通知职员的时间及姓名;
(4) 首先到达现场紧急维修工程队人员的姓名及时间;
(5) 完成工作 (抢修) 的时间;
(6) 曾采取的行动;
(7) 工作单号码;
(8) 结束整项工作的日期。
b、 行动记录
当涉及严重事故时,应指派一个专人,负责记录处理该事件期间曾采取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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