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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110-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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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1110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Farm and sideline food processing industry-Feed processing industry,vegetable oil processing industry(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20-02-28 发布2020-02-28 实施生生态态

2、环环境境部部发布发布i目次前言.II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35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14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178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199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2210合规判定方法.23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废水污染物允许排放量计算参考方法.25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26附录 C (资料性附录) 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27附录 D (资料性附录)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28附录 E (规范性附录) 废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39ii前言为贯彻落实中

3、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 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饲料加工、 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申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 提出了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

4、术参考要求。本标准附录 A附录 D 为资料性附录,附录 E 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 中国农业科学院。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0 年 2 月 28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20 年 2 月 28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饲料加工、 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申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

5、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 提出了饲料加工、 植物油加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饲料加工、 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 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饲料加工、 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饲料添加剂生产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食品制造工业-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HJ 1030.3)。饲料加工、 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中, 执行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产污设施或排放

6、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本标准未做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 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 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 942)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9078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

7、排放标准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T 10647-2008饲料工业术语HJ 91.1污水监测技术规范2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饲料加工工业排污单位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feed processing industry指以农副产品及其加工产品为原料进行生产加工,制得农场和农户饲养牲畜、家禽、水产品所需饲料产品或饲养猫、狗、观赏鱼、鸟等小动物所需饲料产品的排污单位。3.2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v

8、egetable oil processing industry指用各种食用或非食用植物油料生产油脂,以及从事精制食用油加工的排污单位。3.3许可排放限值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速率)和排放量。3.4特殊时段special periods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 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HJ 521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HJ 608排污单位编码规则HJ 860.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

9、工业HJ 94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 94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 95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 986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业HJ 1030.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食品制造工业-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 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3 年第 14 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大气函2016108

10、7 号)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8 年第 9 号)饲料原料目录33.5生产期production period指排污单位每个生产季自启动生产开始至结束的时间段,按日计。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4.1基本原则饲料加工、 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相应信息表。 填报系统未包括的、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

11、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4.2排污单位基本信息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整改、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填报时选择“农副食品加工业饲料加工工业或植物油加工工业”)、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是否位于工业园区、所属工业园区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4.3主要产品及

12、产能4.3.1一般原则应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 生产能力、 计量单位、 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 以下“4.3.2-4.3.6”为必填项, “4.3.7”为选填项。4.3.2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饲料加工、 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填报内容见表 1。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品生产可参照表 1 填报。排污单位需要填报表 1 以外的生产单元、生产工艺及生产设施的,可在申报系统选择“其他”项进行填报。4.3.3生产设施编号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或根据

13、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4表 1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一览表主要生产单元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序主要工序生产设施生产设施设施参数设施参数单位单位饲料加工原料处理投料斗容积m3清理筛去除率%粉碎粉碎机生产能力t/h混料混合机生产能力t/h调质器生产能力t/h破碎机生产能力t/h发酵发酵罐容积m3发酵室容积m3制粒制粒机加工能力t/h碎粒机加工能力t/h分级筛去除率%脱臭(水产饲料)脱臭设施处理能力t/h包装包装机加工能力t/h植物油加工原料处理筛选、风选清理筛去除率%风选机加工能力t/h破碎破碎机加工能力t/h软化、轧胚压榨机或轧胚机加工能力t/

14、h清理筛去除率%压榨蒸炒蒸炒炉加工能力t/h蒸炒锅加工能力t/h焙炒炒籽机加工能力t/h冷却冷却罐容积m3浸出离心倾析、离心分离油渣离心机处理能力t/h油水分离机处理能力t/h冷却冷凝器处理能力t/h粕蒸脱蒸脱机加工能力t/h精炼沉淀过滤过滤机处理能力t/h脱胶、脱酸离心机处理能力t/h离心分离离心机处理能力t/h水洗水洗离心机处理能力t/h脱色脱色塔处理能力t/h脱臭脱臭塔处理能力t/h脱蜡板式换热器处理能力t/h过滤机处理能力t/h包装注塑机处理能力t/h公用单元输运输运设备功率kW贮存有机溶剂储罐容积m3有机溶剂种类/污水处理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m3/d54.3.4产品名称4.3.

15、4.1饲料加工工业按照 GB/T 10647-2008 中 6 的规定,饲料加工工业的产品包括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预混合饲料(添加剂预混合、复合预混合、维生素预混合、微量元素预混合)、其他。4.3.4.2植物油加工工业植物油加工工业的产品包括大豆油、棕榈油、菜籽油、花生油、棉籽油、葵花籽油、油茶籽油、玉米油、米糠油、亚麻籽油、玉米胚芽油、芝麻油、花椒油、桐油、蓖麻油、梓油、其他。4.3.5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若无设计产能数据,以近三年实际产量均值计算。生产能力计量单位为 t/a。4.3.6设计年生产时间按环

16、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审核意见或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 若无相关文件或文件中未明确生产时间,按实际生产时间填写。4.3.7其他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4.4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4.4.1一般原则主要原辅材料应填报原辅材料种类、 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其他。 以下“4.4.2-4.4.4”为必填项,“4.4.5”为选填项。4.4.2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按照饲料原料目录的规定,饲料加工的原料种类包括谷物及其加工产品、油料籽实及其加工产品、 豆科作物籽实及其加工产品、 乳制品及其副产品、 陆

17、生动物产品及其副产品、鱼、其他水生生物及其副产品、矿物质、微生物发酵产品及副产品、其他。辅料种类包括饲料添加剂(维生素类、微量元素类、蛋白类、功能性添加剂)、污水处理投加药剂、其他。植物油加工的原料种类包括大豆、花生、油菜籽、棉籽、芝麻、葵花籽、亚麻籽、油茶籽、油橄榄、蓖麻籽、油桐籽、其他。辅料种类包括有机溶剂(正已烷、环己烷等)、液碱、活性白土、磷酸、污水处理投加药剂、其他。燃料种类包括煤、重油、柴油、天然气、生物质、其他。64.4.3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设计年使用量为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年使用量。设计年使用量的计量单位均为 t/a、Nm3/a 等。4.4.4 燃料灰分、硫分、挥发分

18、及热值按设计值或上一年生产实际值填写燃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低位发热量)。燃油和燃气填写硫分(液体燃料按硫分计;气体燃料按总硫计,总硫包含有机硫和无机硫)及热值(低位发热量)。固体燃料和液体燃料填报值以收到基为基准。4.4.5其他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可填写。4.5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4.5.1废水4.5.1.1一般原则应填报废水类别、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污染防治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以下“4.5.1.2-4.5.1.6”为必填项。4.5.1.2废水类别、污染控制项目及污染防治设施饲料

19、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放废水类别、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去向及污染防治设施填报内容参见表 2。 饲料加工、 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水污染控制项目依据 GB 8978确定。 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 其适用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从其规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4.5.1.3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直接进入海域;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入其他单位废水处理设施;进入工业废

20、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当废水直接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时填写排放规律, 不外排时不用填写。废水排放规律类别参见 HJ 521。4.5.1.4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编号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废水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编号,则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雨水排放口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采用“YS+三位流水号数字”(如 YS001)进行编号并填报。7表 2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控制项目及污染防治设施一览表废水类别废水类别排放去向排放去向排放口排放口类型类型执行执行排放标准排放标准a许可排

21、放浓度的许可排放浓度的污染控制项目污染控制项目许可排放量的许可排放量的污染控制项目污染控制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是否为可行技术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的综合污水(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等)饲料加工工业直接排放c或间接排放c一般排放口GB 8978pH 值、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磷酸盐(总磷)、动植物油d/1)预处理:粗(细)格栅;沉淀;其他。2)生化处理:活性污泥法及改进的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厌氧法;其他。3)除磷处理:化学除磷(注明混凝剂);生物除磷;生物与化学组合除磷;其他。4)深度处理:

22、曝气生物滤池(BAF)、滤池;臭氧氧化;膜分离技术(超滤、反渗透等);高级氧化技术;人工湿地;其他。是否如采用不属于“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中的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植物油加工工业pH 值、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磷酸盐(总磷)、动植物油、色度1)预处理:粗(细)格栅;隔油池;气浮;沉淀;其他。2)生化处理:活性污泥法及改进的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厌氧法;其他。3)除磷处理:化学除磷(注明混凝剂);生物除磷;生物与化学组合除磷;其他。4)深度处理:曝气生物滤池(BAF)、滤池;臭氧氧化;膜分离技术(超滤、反渗透等);高级氧化技术;人工湿地;其他。

23、生活污水(仅单独排放时填报)直接排放b一般排放口GB 8978pH 值、化学需氧量(CODCr) 、 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 、悬浮物、氨氮、磷酸盐(总磷)/1)预处理:粗(细)格栅;沉淀;其他。2)生化处理:活性污泥法及改进的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厌氧法;其他。3)除磷处理:化学除磷(注明混凝剂);生物除磷;生物与化学组合除磷;其他。4)深度处理:曝气生物滤池(BAF)、滤池;臭氧氧化;膜分离技术(超滤、反渗透等);高级氧化技术;人工湿地;其他。同上间接排放c/注:a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其适用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从其规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8

24、废水类别废水类别排放去向排放去向排放口排放口类型类型执行执行排放标准排放标准a许可排放浓度的许可排放浓度的污染控制项目污染控制项目许可排放量的许可排放量的污染控制项目污染控制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是否为可行技术b直接排放指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直接进入海域、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以及其他直接进入环境水体的排放方式。c间接排放指进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入其他单位废水处理设施、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其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的排放方式。d适用于动物源性的饲料加工排污单位。94

25、.5.1.5排放口设置要求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 填报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4.5.1.6排放口类型实行重点管理的饲料加工、 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综合污水处理站排放口) 为主要排放口, 单独的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 实行简化管理的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单独的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单独排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生活污水仅说明排放去向。4.5.2废气4.5.2.1一般原则应填报对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形式

26、(有组织、无组织)、污染防治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其余项为系统自动生成。以下“4.5.2.2-4.5.2.5”为必填项。4.5.2.2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填报内容见表 3。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污染控制项目依据 GB9078、GB 14554、GB 16297 和 GB 37822 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4.5.2.3污染防治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排污单

27、位内部编号或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编号,则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4.5.2.4排放口设置要求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 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4.5.2.5排放口类型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全部为一般排放口。10表 3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一览表生产单元生产单元生产设施生产设施废气废气产污产污环节环节排放排放形式

28、形式a排放口排放口类型类型执行执行排放标准排放标准b许可排放浓许可排放浓度(速率)度(速率)的污染控制的污染控制项目项目许可排许可排放量的放量的污染控污染控制项目制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是否为可行技术术饲料加工原料处理投料斗投料废气无组织/GB 16297颗粒物/加强密封密闭;收集处理后排放/清理筛清理废气有组织一般排放口GB 16297颗粒物/旋风除尘;电除尘;袋式除尘;除尘组合工艺;其他是否如采用不属于“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中的技术, 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粉碎粉碎机粉碎废气有组织一般排放口GB 16297颗粒物/旋风除尘;电

29、除尘;袋式除尘;除尘组合工艺;其他同上混料混合机、 调质器、破碎机混合废气有组织一般排放口GB 16297颗粒物/旋风除尘;电除尘;袋式除尘;除尘组合工艺;其他同上发酵发酵罐、 发酵室发酵废气无组织/GB 14554臭气浓度/增加通风次数,及时清洗、清运;收集经水封后排放;收集经处理后排放;其他/制粒制粒机、 碎粒机、分级筛制粒废气有组织一般排放口GB 16297颗粒物/旋风除尘;电除尘;袋式除尘;除尘组合工艺;其他是否如采用不属于“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中的技术, 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脱臭(水产饲脱臭设施脱臭废气有组织一般GB 14554氨、 硫化氢、/集中收集恶臭气体经处理(喷淋塔除同上

30、11生产单元生产单元生产设施生产设施废气废气产污产污环节环节排放排放形式形式a排放口排放口类型类型执行执行排放标准排放标准b许可排放浓许可排放浓度(速率)度(速率)的污染控制的污染控制项目项目许可排许可排放量的放量的污染控污染控制项目制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是否为可行技术术料)排放口三甲胺、二甲二硫醚、甲硫醚、甲硫醇臭、活性炭吸附、生物除臭等);其他包装包装机包装废气有组织一般排放口GB 16297颗粒物/旋风除尘;电除尘;袋式除尘;除尘组合工艺;其他同上植物油加工原料处理清理筛、 风选机筛选废气有组织一般排放口GB 16297颗粒

31、物/旋风除尘;电除尘;袋式除尘;除尘组合工艺;其他同上破碎机破碎废气有组织一般排放口GB 16297颗粒物/旋风除尘;电除尘;袋式除尘;除尘组合工艺;其他同上压榨机、 轧胚机压榨废气、轧胚废气无组织/GB 14554臭气浓度/增加通风次数;集中收集恶臭气体经处理(喷淋塔除臭、活性炭吸附、生物除臭等)后排放;其他/压榨蒸炒炉燃烧废气有组织一般排放口GB 9078颗粒物、二氧化硫、烟气黑度(林格曼级)/旋风除尘;三级洗涤、静电除雾、冷凝降温、低温等离子、光催化、旋风除尘+三级洗涤+静电除雾+低温等离子、旋风除尘+三级洗涤+静电除雾+光催化;加强设备解密闭;其他同上蒸炒锅蒸炒废气无组织/GB 145

32、54臭气浓度/增加通风次数;集中收集恶臭气体经处理(喷淋塔除臭、活性炭吸附、生物除臭等)后排放;其他/炒籽机焙炒废气无组织/GB 14554臭气浓度/增加通风次数;集中收集恶臭气体经处理(喷淋塔除臭、活性炭吸附、生物除臭等)后排放;其他/12生产单元生产单元生产设施生产设施废气废气产污产污环节环节排放排放形式形式a排放口排放口类型类型执行执行排放标准排放标准b许可排放浓许可排放浓度(速率)度(速率)的污染控制的污染控制项目项目许可排许可排放量的放量的污染控污染控制项目制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是否为可行技术术燃烧废气有组织一般排放口G

33、B 9078颗粒物、二氧化硫、烟气黑度(林格曼级)/旋风除尘;三级洗涤、静电除雾、冷凝降温、低温等离子、光催化、旋风除尘+三级洗涤+静电除雾+低温等离子、旋风除尘+三级洗涤+静电除雾+光催化;加强设备解密闭;其他是否如采用不属于“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中的技术, 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浸出冷凝器浸出废气有组织一般排放口GB 16297非甲烷总烃/石蜡油吸收法;碱喷淋法;冷冻法;其他同上蒸脱机脱溶废气有组织一般排放口GB 16297非甲烷总烃/石蜡油吸收法;碱喷淋法;冷冻法;其他粕降温废气有组织一般排放口GB 16297颗粒物/旋风除尘;电除尘;袋式除尘;除尘组合工艺;其他精炼脱色塔脱色废气有组

34、织一般排放口GB 16297非甲烷总烃/石蜡油吸收法;碱喷淋法;冷冻法;其他同上GB 14554臭气浓度/喷淋塔除臭;活性炭吸附除臭;生物除臭;其他脱臭塔脱臭废气有组织一般排放口GB 16297非甲烷总烃/石蜡油吸收法;碱喷淋法;冷冻法;其他同上GB 14554臭气浓度喷淋塔除臭;活性炭吸附除臭;生物除臭;其他包装注塑机注塑废气有组织一般排放口GB 16297非甲烷总烃/吸收;吸附;冷却降温;生物处理;燃烧;其他同上公用输运输运设备输运废气无组织/GB 16297颗粒物/加强密封密闭;收集处理后排放;其/13生产单元生产单元生产设施生产设施废气废气产污产污环节环节排放排放形式形式a排放口排放口

35、类型类型执行执行排放标准排放标准b许可排放浓许可排放浓度(速率)度(速率)的污染控制的污染控制项目项目许可排许可排放量的放量的污染控污染控制项目制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是否为可行技术术单元他贮存有机溶剂储罐储存废气无组织/GB 37822非甲烷总烃/见 5.2.4.2/污水处理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和堆放废气无组织/GB 14554氨、 硫化氢、臭气浓度/产生恶臭区域加罩或加盖密封;投放除臭剂; 集中收集恶臭气体经处理 (喷淋塔除臭、活性炭吸附、生物除臭等)后排放;其他/注:a表中所列排放方式为最低要求,如排污单位将表

36、中列为无组织排放方式的废气收集处理后有组织排放,则执行相应标准中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b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标准从严确定。144.6图件要求饲料加工、 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 (包括全厂及各工序)、厂区总平面布置图、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应至少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物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和产排污节点等内容。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要主体设施、公辅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内容,同时注明厂区运输路线等。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应包括厂区雨水和污水集输管线走向、 排放口位置及排放去向等内容。5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

37、法5.1排放口及执行标准5.1.1废水排放口及执行标准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 对应入河排污口名称及编码、 受纳自然水体信息、 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 受纳污水处理厂信息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单独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 废水间歇式排放的, 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废水向海洋排放的,还应说明岸边排放或深海排放。深海排放的,还应说明排污口的深度、与岸线直线距离。5.1.2废气排放口及执行标准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38、、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及承诺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5.2许可排放限值5.2.1一般原则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 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连续 12个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 年许可排放量同时适用于考核自然年的实际排放量。 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如枯水期等),可将年许可排放量按季、月进行细化。对于水污染物, 实行重点管理的饲料加工、 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主要排放口规定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一般排放口仅规定许可排放浓度,不规定许可排放量。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

39、废水排放口仅规定许可排放浓度, 不规定许可排放量。 单独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生活污水不规定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对于大气污染物,一般排放口和厂界无组织排放规定许可排放浓度(速率),不规定许可排放量。15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本标准 5.2.3规定的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审核意见的排污单位, 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 审核意见确定的排放量的要求。饲料加工、 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填报申请的排污许

40、可排放限值时, 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写明许可排放限值计算过程。饲料加工、 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承诺的排放浓度严于本标准要求的, 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规定。5.2.2 许可排放浓度5.2.2.1 废水对于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直接排向环境水体的情况,依据 GB 8978中的直接排放浓度限值确定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 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其适用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从其规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对于饲料加工、 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间接排向环境水体的情况, 当废水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时,依据

41、 GB 8978 中的三级排放限值确定;当废水排入其他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时, 按照排污单位与公共污水处理系统责任单位的协商值确定。 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 其适用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从其规定。 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排污单位在同一个废水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废水, 且每种废水同一种污染物执行的排放控制要求或排放标准不同时, 若有废水适用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则执行相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关于混合废水排放的规定; 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未作规定, 或各种废水均适用 GB 8978 的, 则按 GB 8978 附录 A 的规定确定许可排放浓

42、度; 若无法按 GB 8978附录 A 规定执行的,则按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5.2.2.2废气依据 GB 9078、GB 14554、GB 16297 和 GB 37822 确定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速率)限值。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 和 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等要求执行。其他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若执行不同许可

43、排放浓度(速率)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速率),则应执行各许可排放限值要求中最严格限值。165.2.3允许排放量实行重点管理的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应明确废水化学需氧量、 氨氮的年许可排放量, 可以明确受纳水体环境质量年均值超标且列入排污许可管控污染物的年许可排放量。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允许排放量计算分单独排放和混合排放两种情形,具体计算公式见附录 A。5.2.4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5.2.4.1一般生产环节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对于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源,应

44、根据所处区域的不同,分生产工序分别明确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具体见表 4。表 4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表序号序号产生废气设施产生废气设施废气类别废气类别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a1投料斗、输运设备投料废气、输运废气加强密封密闭;收集处理后排放2压榨机、轧胚机压榨废气、轧胚废气产生恶臭区域加罩或加盖密封;投放除臭剂;集中收集恶臭气体经处理(喷淋塔除臭、活性炭吸附、生物除臭等)后排放3蒸炒锅、炒籽机蒸炒废气、焙炒废气增加通风次数;集中收集恶臭气体经处理(喷淋塔除臭、活性炭吸附、生物除臭等)后排放4发酵罐、发酵室发酵废气增加通风次数,及时清洗、清运;收集经水封后

45、排放;收集经处理后排放5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和堆放废气产生恶臭区域加罩或加盖密封;投放除臭剂;集中收集恶臭气体经处理(喷淋塔除臭、活性炭吸附、生物除臭等)后排放注:a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针对含有的废气产污环节,至少应采取表中所列的措施之一。5.2.4.2有机溶剂储罐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对于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中用到的有机溶剂储罐的无组织排放控制, 应满足以下要求:a) 基本要求1) 有机溶剂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2) 盛装有机溶剂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防渗和埋地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有机溶剂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

46、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3) 有机溶剂储罐应密封良好,且符合下列 b)的规定。b) 有机溶剂储罐控制要求1) 储存真实蒸气压27.6kPa 但76.6kPa 且储罐容积75m3的有机溶剂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17i) 采用固定顶罐,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要求(无行业排放标准的应满足 GB 16297 的要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 80%。ii) 采用气相平衡系统。iii) 采用其他等效措施。c) 储罐特别控制要求1) 储存真实蒸气压27.6kPa 但76.6kPa 且储罐容积75m3的有机溶剂储罐,以及储存真实蒸气压5.2kPa 但27.6kPa 且储罐容积

47、150m3的有机溶剂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i) 采用固定顶罐,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要求(无行业排放标准的应满足 GB 16297 的要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 90%。ii) 采用气相平衡系统。iii) 采用其他等效措施。d) 储罐运行维护要求1) 固定顶罐i) 固定顶罐罐体应保持完好,不应有孔洞、缝隙。ii) 储罐附件开口(孔),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外,应密闭。iii) 定期检查呼吸阀的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2) 维护与记录有机溶剂储罐若不符合 d)中 1)条或 2)条规定,应记录并在 90d 内修复或排空储罐停止使用。如延迟修复或排空储罐,

48、应将相关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6.1一般原则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饲料加工、 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核的参考。 待饲料加工、 植物油加工工业适用的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关于固体废物许可相关要求,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将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后执行。6.2废水6.2.1可行技术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见附录 B。6.2.2运行管理要求饲料加工、 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

49、,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水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a) 应进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冷热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循环利用,污染物稳定达到排放标准要求。b) 宜建立废水循环利用系统,提高废水循环利用率。18c) 宜根据生产状况选择现代化加工设备,节约水资源消耗,减少废水排放量。d) 原料清洗、发酵罐清洗等产生的清洗用水宜回收利用。e) 宜根据产品品种和生产设备等情况,合理选择洗涤剂配比,降低水和药剂的用量。f) 过滤分离应尽可能不用滤布或减少滤布洗水产生量,提高滤布洗水循环利用率。6.3废气6.3.1可行技术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产生的废气主要来源

50、于原料处理单元、粉碎单元、发酵单元、浸出单元、精炼单元和包装单元等环节产生的废气。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见附录 C。6.3.2运行管理要求饲料加工、 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大气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6.3.2.1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a) 污染防治设施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 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b) 加强除尘设备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旋风除尘器应定期检查设备和管线的气密性。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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