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商 品 房 购 销 合 同
编号 号
商 品 房 购 销 合 同 说 明
1.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由我公司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2.本合同所称现房是指已经过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并取得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可以立即交付使用的商品房。
3.本合同所称预售商品房是指尚处于建设期,不能立即交付使用的商品房。
4.【】中内容为并列选择项,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5.本合同条款由开发商负责解释。
1
商 品 房 购 销 合 同
(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编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买受人:
住所(址):
国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邮编: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国籍:
住所(址):
邮编: 联系电话:
2
附件二 交房标准
交 房 标 准
1、外墙
2、内墙
3、顶棚
4、地面
5、门窗
6、厨房
7、卫生间
8、阳台
9、电话、有线
10、其他
15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
房屋平面图
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同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的志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 平方米,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设 商品房。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1、该商品房作为现房,已取得济南市城市建设委员会核发的《济南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编号为 号。
2、该商品房作为预售商品房,已取得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核发的《济南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为 号。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击剑定的项目中的第
号楼 单元 号房。
3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主体结构为 结构,建筑物
地上层数为 层,地下层数为 层。
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车库(含地下停车位)、会所、俱乐部、幼儿园等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物业管理用房、绿地、道路等归业主共有。
房商品房的用途为 ,层高为 米。该商品房户型结构为 室 厅。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地下室】【附属物】 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阁楼】【假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人民币)为每平方米
元,【地下室】【附属物】每平方米 元,【阁楼】【假层】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仟 佰 拾 万
4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济南 签于 济南
13
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六条 买卖双方约定:
买受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履行出卖人与 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买受人在入住时按总房款的3%向物业公司交纳公共部位物业维修基金。
第十七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济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九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2
第二十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人民币)为每平方米
元,【地下室】【附属物】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人民币)为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包括【地下室】【附属物】)。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双方约定买受人所交房款中 元作为定金。
买卖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计(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2、分期付款
(1)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计(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5
(2)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计(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3)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计(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4)
3、贷款方式
(1)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计(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2)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计(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3)剩余房款计(人民币) 元,由买受人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并委托银行一次性支付出卖人。
个人住房贷款办法:合同签定后四月内,买受人携带银行认可的相关资料到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在银行通过审批之日起三日内,买受人必须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若因买受人原因逾期不办理银行手续,出卖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6
第六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为办理个人房产证,应向出卖人提交委托手续及办理房产证所需的相关手续和缴纳税费的单据。出卖人在收到上述材料18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2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9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0.05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0.05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11
第十五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使用,买受人使
受人填写的联系电话,出卖人电话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该商品房手续,买受人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30天内,对该商品房进行验收,交接钥匙,签署房屋交接单,签署物业管理协议,买受人如不能按期接收该商品房,应书面通知出卖人顺延交接日期,但最长顺延日期不超过15日,否则出卖人视为交接。
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预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出卖人对原设计方案作重大调整时,必须在设计方案批准后2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接受变更。买受人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10天内书面提出认可或异议并签订补充协议。买受人因此要求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个工作日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买受人。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30个月,将商品房所在区域内的大房产证(出卖人是权利人)办理完毕。大房产证办理完毕后,买受人可自行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若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
10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逾期时间作如下处理: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三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9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按累计应付款的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应向买受人退还累计已付款。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
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七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单元)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 1 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7
该商品房总价款以房管总门实际测量为准计算金额,多退少补。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银行同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八条 交房期限及条件
买受人为一次性付款客户,出卖人暂定于 年 月 日前(正式日期以出卖人书面通知书为准),将通过竣工验收的该商品
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但如遇不可抗拒的特殊原因或双方协商同意解除
8
或变更合同外,交付期顺延,双方均不承担责任。买受人按揭客户,须办理完相应手续后,出卖人将通过竣工验收的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但如遇不可抗拒的特殊原因或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交付期限顺延,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逾期时间作如下方式处理:
(1)逾期不超过 30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三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9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90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万分之五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支付买受人已付购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十条 交接
9
出卖人应在预售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本合同中买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