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A01E-2007-012
哈政综〔2006〕57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
哈尔滨段征地拆迁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哈尔滨段征地拆迁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
哈尔滨段征地拆迁工作方案
哈尔滨至大连铁路客运专线(以下简称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工程是国家“十一五”期间的重点工程。该铁路全长913.83公里,其中在我省约83公里,全部在我市境内。为确保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哈尔滨段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完成,受省政府委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省政府与铁道部达成的铁路建设协议精神,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切实维护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精心组织,积极工作,按期完成征地拆迁任务,为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创造有利条件,确保专线如期建成,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服务。
二、征地拆迁范围及时限
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哈尔滨段长度约83公里,其中市区约23公里(涉及南岗、道里2个区),双城市约60公里。征地面积约3300亩,其中市区约900亩,双城市约2400亩;拆迁房屋约35万平方米,其中市区约33万平方米,双城市约2万平方米。
征地拆迁工作将于2007年年初开始进行,2007年下半年基本完成。
三、基本原则
(一)实行统一领导。哈尔滨市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代表市政府,全面负责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哈尔滨段征地拆迁的指挥和组织协调工作;各相关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及有关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坚持依法征地拆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下发各市、县土地平均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黑土资发〔2000〕第36号)、《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保持政策的连续性。针对征地拆迁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借鉴我市近期在群力新区开发和打通齿轮路等项工程中制定的征地拆迁新政策,保持其连续性,避免出现相互攀比问题。
(四)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本方案确定的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地下设施和青苗补偿费标准,及时、足额补偿到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对特殊困难群众,要适当给予照顾,避免因征地拆迁使群众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五)坚持做好稳定工作。征地拆迁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有关方面必须密切配合,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必须严格按程序和规定办事;必须加强宣传教育,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必须及时发现问题,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集体上访,避免越级上访和阻碍建设施工事件的发生。
(六)对铁路建设实行政策倾斜。凡由市级(含市级)以下行政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原则上予以减免。因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或改变现状的水利、道路等设施,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原标准恢复。若产权单位提出高于原标准建设的,所增加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施工临时用道,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建。
(七)严肃财经纪律。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征地拆迁资金管理,严禁坐收坐支、挤占挪用,加强廉政建设和财经监督管理。
四、工作分工
(一)指挥部负责制订征地拆迁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计划、方案,并组织、督促、检查相关部门和单位抓好落实,组织和协调解决征地拆迁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核定征用土地权属、类别、数量,办理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报批手续,具体组织实施征地工作,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的拆迁,由市拆迁管理部门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的拆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由当地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参与,核定拆迁物的种类、数量和权属,办理审批手续,组织实施拆迁等工作。
(四)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地的征用工作。包括确认征用林地的数量、种类及权属,清算补偿费用,办理林地征用和林木砍伐手续等工作。
(五)相关区、县(市)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征地拆迁的具体组织实施,在市统一部署下,采取“包资金、包时限、包稳定”的方式,确保按期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任务。
(六)黑龙江省哈大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哈大公司)负责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哈尔滨段建设用地的组卷和申报,全面参与实施征地拆迁工作。
(七)市发改委、财政局、投资集团等部门和单位负责省哈大公司用于征地拆迁资金的筹集工作,确保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八)市建设、房产、公安、信访、规划、城管、交通、民政、水务、监察、新闻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参与征地拆迁工作,确保这项工作依法进行,按时完成。
五、工作程序
(一)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程序
1.提前组织。征地预公告发布前,由指挥部和各相关区、县(市)政府组织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征地拆迁工作协调会,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分工和责任,做到组织到位、人员到位、资金到位,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2.发布征地预公告。在征地拆迁依法报批前,由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地预公告,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经济组织和个人。征地预公告发布后,凡在拟征用土地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树木或者抢建的房屋和设施,一律不予补偿;各行政主管部门一律停办在征地范围内的各类权属及经营许可类证照。对抢批、抢办甚至弄虚作假办件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3.核定征地拆迁范围。对拟征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结构、种类、数量的认定,以具有土地勘测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实地勘测的结果为准。在发布征地预公告的同时,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当地政府、省哈大公司、市林业、农业部门和被征地经济组织及个人等,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现场勘测,勘测结果应由被征地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4.组织征地拆迁听证。在征地拆迁依法报批前,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应告知被征地经济组织和个人。经济组织和个人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5.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市国土、林业部门会同省哈大公司等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在当地政府的组织下,与被征地经济组织及个人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6.公开征地拆迁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用的土地及拆迁的地上附着物,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公示征地拆迁批准事项。要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拆迁所在地的乡(镇)、村发布《公告》,公示征地拆迁批准的有关事项。
7.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拆迁经济组织和个人按时支付补偿费用。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征地拆迁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二)国有土地征地拆迁工作程序
国有土地的征用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工作,按照国有土地征地的规定程序和《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各有关区、县(市)政府、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建设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主要领导要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日程,抓实抓好。要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安排专人负责这项工作,按照分工,超前准备,把工作做实做细,确保征地拆迁任务圆满完成。
(二)通力合作,加强宣传。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协调行动,齐心协力做好征地拆迁工作。要加强信息工作,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确保信息畅通。要加大宣传动员力度,把握舆论导向,提高被征地拆迁单位和个人的大局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努力营造积极支持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的良好氛围。
(三)依法办事,违法必究。要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事。对党政干部参与采取相互勾结、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手段骗取国家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要按党纪国法予以严惩;对少数借机寻衅滋事的不法分子和妨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人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附件:1.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哈尔滨段市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2.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哈尔滨段双城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3.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哈尔滨段征地拆迁林木补偿标准明细表
4.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哈尔滨段征地拆迁林木成本补偿标准明细表
附件1
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
哈尔滨段市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及税费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
按照《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该耕地前3年平均产值的16倍计算。
1.菜田:3.8元/平方米
2.旱田:
(1)2.79元/平方米
(2)由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定为菜田保护区的旱田或出具历年缴纳菜田农业税(免征农业税之前)证明材料的旱田,土地补偿费按照3.8元/平方米给予补偿,安置补助费中有1倍为0.77元/平方米。
3.塑料大棚菜地:14元/平方米
4.塑料砖墙大棚菜地:18元/平方米
5.四季生产节能温室:30元/平方米
6.园地:按照2.4元/平方米标准的9倍计算园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的果树,按照《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哈尔滨段征地拆迁林木补偿标准明细表》(附件3)补偿。
自行改变生产结构种植果树的,选择耕地补偿的,其果树不予补偿,地上附着物给予1年菜田标准3.8元/平方米的青苗补偿;选择园地补偿的,地上附着的果树,按照《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哈尔滨段征地拆迁林木补偿标准明细表》(附件3)补偿。
7.农民宅基地、企业建设用地:按照1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被拆迁农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由当地政府和国土部门协调解决;对无法解决失房农民宅基地的,当地政府与有关部门协商,以建农民新村等方式安置失房农民。
8.渔池用地:按照菜田标准补偿(包括渔池建设费和成品鱼补偿费);存在越冬鱼苗的,按照征收养殖水面面积给予1.5元/平方米越冬鱼苗补偿。
9.经济作物地:按照菜田标准给予补偿。经济作物按照市场调查价格补偿。
10.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未利用土地、牧草地、荒草地:按照旱田2.79元/平方米的10倍标准给予补偿。棚室区域内农村道路按照菜田3.8元/平方米的10倍标准给予补偿。
11.临时用地: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济组织、村委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用地期满后,由用地单位在1年内负责复垦,恢复耕作状态。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临时使用荒山、荒地和未利用地,原则上不予补偿。
12.坟包: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墓地,补偿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历史遗留的坟包每座按照500元标准补偿。
13.磨牛地:需要留有磨牛地的,按照3米宽补偿。补偿标准参照所在地块性质确定,只给安置补助费,不给土地补偿费。
(二)有关税费
1.耕地占用税,根据《耕地占用税条例》规定,免征铁路线路用地的耕地占用税。
2.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平均每亩按1万元计算。
3.耕地开垦费,平均每亩按2000元计算。
(三)其他情况
在征地拆迁期间,如国家出台新的土地征用政策,按照新的土地征用标准执行。
二、农用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标准
被征土地上有青苗的,应支付青苗补偿费,其标准按照当年当季该作物的产值计算;没有青苗的,不予补偿。
(二)农用地上大棚的补偿标准
1.竹木结构塑料大棚20元/平方米
2.钢架结构塑料大棚30元/平方米
3.竹木结构砖墙大棚40元/平方米
4.钢架结构砖墙大棚60元/平方米
5.四季生产节能温室120元/平方米
6.砖结构棚室、工作间120元/平方米。
三、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一)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和取费,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拆迁补偿标准
1.坐落在南岗区王岗镇、跃进乡和道里区群力乡的具有合法手续的住房,按照重置价格评估补偿,并根据不同情况、不同地类给予适当的购房补贴,具体标准另行制定。无合法手续的非抢建住房,按照重置价格评估,区分不同情况给予补偿,但不给购房补贴。
2.坐落在其他区域住房的拆迁,按照重置价格评估给予补偿,不给购房补贴。
3.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砖结构:棚厦200元/平方米;猪、牛、鸡舍60元/平方米;立铺地面20元/平方米,平铺地面10元/平方米;围墙高1.8米以下80元/延长米,高1.8米以上150元/延长米;菜窖500元/座;厕所300元/座。
渗水井500元/座,有线电视50元/户,电话48元/户,手压井1000元/眼。
(三)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坐落在南岗区王岗镇、跃进乡和道里区群力乡的具有合法手续的房屋,按照重置价格评估补偿,并根据不同情况、不同地区给予适当的购房补贴,具体标准另行制定。无合法手续的非抢建房屋,按照重置价格评估补偿,但不给购房补贴。因拆迁造成损失的,根据实际损失情况,适当考虑给予搬迁损失费用。
2.坐落在其他区域非住宅房屋的拆迁,按照重置价格评估给予补偿,但不给购房补贴。
(四)其他费用
1.搬家费10元/平方米。
2.在规定搬迁期限内按时搬迁的,按户给予搬迁奖励费。奖励费的标准平均5000元/户。
四、林地和林木补偿标准
(一)林地
1.对于纳入林业建设规划和已经核发林权证的林地,其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经济林、苗圃等林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照菜田标准的一半1.9元/平方米的16倍计算给予补偿;用材林、薪炭林等其他林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照旱田标准的一半1.4元/平方米的16倍计算给予补偿。
2.对于暂未纳入林业建设规划或尚未核发林权证的林地,按照菜田标准3.8元/平方米给予补偿,由国土部门履行报批手续。
(二)林木
1.征用纳入林业建设规划或已核发林权证的林地上的林木补偿,执行省林业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收取占征用林地四项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林财联字〔1992〕303号)规定的标准。
2.征用暂未纳入林业建设规划或尚未核发林权证的土地上附着的林木补偿,按照《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哈尔滨段征地拆迁林木成本补偿标准明细表》(附件4)中的标准执行。该表中未列出的其他树种,由征地方和被征地方协商按照现时成本补偿。
3.薪炭林(灌木柳)补偿,按每墩10至30元标准执行。
(三)森林植被恢复费
按照《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财综字〔2003〕17号)规定标准执行。
(四)环城防护林
征用环城防护林带发生的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根据《哈尔滨市环城防护林带管理条例》规定,按照特种用途林的各项补偿标准5倍计算。
五、农业水利设施补偿标准
(一)灌溉水渠、管线、蓄水池,按照实际工程造价给予补偿。
(二)灌溉水井,原则上“一户一井”,如“一户多井”,必须符合灌溉面积的要求。
井深25米以上(含25米)的补偿标准:2寸(60毫米)1500元/眼,4寸(100毫米)2500元/眼,8寸(200毫米)7000元/眼,12寸(300毫米)2万元/眼。
具有井房、动力电、水泵、电机、蓄水池等配套设施的大型灌溉水井:10万至15万元/眼。
六、征地拆迁不可预见费
按照征地拆迁补偿总额的5%计算,由征地拆迁部门负责使用。不可预见项目,由铁路建设等相关单位共同核定。
七、征地拆迁管理费
按照征地拆迁补偿总额的2.8%计提。
附件2
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
哈尔滨段双城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及税费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该耕地前3年平均产值的16倍计算。
1.旱田:2.53元/平方米
2.水田:2.66元/平方米
3.菜田:3.4元/平方米
4.塑料大棚菜地:12元/平方米
5.塑料砖墙大棚菜地:17元/平方米
6.四季生产节能温室:25元/平方米
7.园地:按照2.4元/平方米标准的9倍计算园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的果树,按照《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哈尔滨段征地拆迁林木补偿标准明细表》(附件3)补偿。
自行改变生产结构种植果树的,选择耕地补偿的,其果树不予补偿,地上附着物给予1年菜田标准3.4元/平方米的青苗补偿。选择园地补偿的,地上附着的果树,按照《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哈尔滨段征地拆迁林木补偿标准明细表》(附件3)补偿。
8.经济作物地,按照菜田标准补偿,经济作物按照市场调查价格补偿。
9.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荒草地、未利用土地、牧草地、乡村建设用地(含宅基地):按照2.53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偿;棚室区域内农村道路按照3.4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偿。只给土地补偿费,不给安置补助费。
10.临时用地:用地单位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济组织、村委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用地期满后,由用地单位在1年内负责复垦,恢复耕作状态。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临时使用荒山、荒地和未利用地,原则上不予补偿。
11.坟包: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墓地,补偿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历史遗留的坟包每座按照300至500元标准补偿。
12.磨牛地:需要留有磨牛地的,按照3米宽补偿,补偿标准参照所在地块性质确定,只给安置补助费,不给土地补偿费。
(二)有关税费
1.耕地占用税,根据《耕地占用税条例》规定,免征铁路线路用地的耕地占用税。
2.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平均每亩按1万元计算。
3.耕地开垦费,平均每亩按2000元计算。
(三)其他情况
在征地拆迁期间,如国家出台新的土地征用政策,按照新的土地征用标准执行。
二、农用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标准
被征土地上有青苗的,应支付青苗补偿费,其标准按照当年当季该作物的产值计算;没有青苗的,不予补偿。
(二)农用地上大棚的补偿标准
1.竹木结构塑料大棚20元/平方米
2.钢架结构塑料大棚30元/平方米
3.竹木结构砖墙大棚40元/平方米
4.钢架结构砖墙大棚60元/平方米
5.四季生产节能温室120元/平方米
6.工作间120元/平方米
三、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一)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和取费,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双城市的房屋补偿标准执行。
(二)集体土地上的住宅及其地上物拆迁补偿标准
1.砖木结构(平房)480元至530元/平方米
2.砖木结构(楼房)530元至570元/平方米
3.混合结构(平房)520元至560元/平方米
4.混合结构(楼房)560元至590元/平方米
5.相关附着物补偿标准
砖结构:棚子120元/平方米;厦子200元/平方米;猪、牛、鸡舍60元/平方米;立铺地面20元/平方米,平铺地面10元/平方米;高1.8米以下砖墙80元/延长米,高1.8米以上砖墙150元/延长米;菜窖400元/座;厕所300元/座。
渗水井400元/座,手压井500元/眼。
6.被拆迁农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由当地政府和国土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三)其他费用
1.速迁奖励费:按期搬迁的,每户奖励拆迁额的10%,过期不予奖励(有产权的)。
2.搬家补助费:10元/平方米。
3.正在营业的商服企业以及特困家庭、残疾人等,给予的特殊拆迁补助,补助额按照拆迁额的5%计算。
4.动力电:负责支付安装迁移补助费或支付成本费。
四、林地和林木补偿标准
(一)林地
1.对于纳入林业建设规划和已经核发林权证的林地,其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经济林、苗圃等林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照菜田标准的一半1.7元/平方米的16倍计算给予补偿;用材林、薪炭林等其他林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旱田标准的一半1.27元/平方米的16倍计算给予补偿。
2.对于暂未纳入林业建设规划或尚未核发林权证的林地,按照菜田标准3.4元/平方米给予补偿,由国土部门履行报批手续。
(二)林木
1.征用纳入林业建设规划或已核发林权证的林地上的林木补偿,执行省林业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收取占征用林地四项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林财联字〔1992〕303号)规定的标准。
2.征用暂未纳入林业建设规划或尚未核发林权证的土地上附着的林木补偿,按照《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哈尔滨段征地拆迁林木成本补偿标准明细表》(附件4)中的标准执行。该表中未列出的其他树种,由征地方和被征地方协商按现时成本补偿。
3.薪炭林(灌木柳)补偿,按每墩10至30元标准执行。
(三)森林植被恢复费
按照《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财综字〔2003〕17号)规定标准执行。
(四)环城防护林
征用环城防护林带发生的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根据《哈尔滨市环城防护林带管理条例》规定,按照特种用途林的各项补偿标准5倍计算。
五、农业水利设施补偿标准
(一)饮用水小井(管径60毫米以下)每眼补偿500元。
(二)农用灌溉水井:
1.管径60毫米:1500元/眼
2.管径60至100毫米:2500元/眼
3.管径100至200毫米:7000元/眼
4.管径200至300毫米:2万元/眼
(三)农村自来水井(地下部分)每眼补偿3万元。
(四)灌排管道(塑料管、水泥管)每延长米20至200元(根据工程造价)。
(五)灌排渠道每延长米补偿100至500元(根据工程造价)。
(六)农道桥(砼结构)每延长米2万元。
(七)小型水闸(砼结构)每个补偿1万至2万元(根据规模)。
(八)河堤每延长米补偿2000元。
(九)征用精养渔池补偿标准3.5万元/亩(包括渔池建设费和成品鱼补偿费);存在越冬鱼苗的,按照征收养殖水面面积给予1.5元/平方米越冬鱼苗补偿。
六、厂矿企事业单位动迁补偿标准
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的厂矿企事业单位的拆迁,根据实际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办公用房参照民房拆迁标准,厂房及生产设施、设备重置折旧、停工停产损失由有关部门按照生产经营项目评估作价给予补偿。
七、征地拆迁不可预见费
按照征地拆迁补偿总额的5%计算,由征地拆迁部门负责使用。不可预见项目,由铁路建设等相关单位共同核定。
八、征地拆迁管理费
按照征地拆迁补偿总额的4%计提。
附件3
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
哈尔滨段征地拆迁林木补偿标准明细表
序 号
品 种
树 龄
规 格
单价(元)
单 位
备 注
1
苹果树
4-6
130.00
株
7-8
200.00
株
9-10
280.00
株
11-12
370.00
株
13-14
450.00
株
15年以上
500.00
株
2
梨树
4-6
120.00
株
7-8
180.00
株
9-10
260.00
株
11-12
360.00
株
13-14
430.00
株
15年以上
480.00
株
3
李子、海棠、
黄太平、杏等
4-6
100.00
株
7-8
160.00
株
9-10
240.00
株
11-12
340.00
株
13-14
410.00
株
15年以上
460.00
株
4
云杉、冷杉
0.4米以下
6.00
株
0.4-1米
30.00
株
1米以上
60.00
株
5
樟子松
18.00
株
序 号
品 种
树 龄
规 格
单价(元)
单 位
备 注
6
落叶松
18.00
株
7
云杉球
30.00
株
8
刺梅
6.00
墩
1.2元/株
9
梓树(小梧桐)
20.00
株
10
梨树苗
5.50
株
11
苹果苗
5.50
株
12
李子苗
5.00
株
13
杏树苗
4.50
株
14
樱花苗
(重瓣榆叶梅)
7.00
墩
15
樱桃
1米以下
2.00
株
16
樱桃
1米以上
3.00
株
17
丁香苗
1米以上
5.00
株
18
丁香树
1.5米以上
15.00
墩
19
山丁子
3年以上
5.00
株
20
水腊苗
3.00
墩
21
榆叶梅
0.5米以上
15.00
墩
22
银中杨苗
胸径2㎝以上
15.00
株
23
偃伏莱木
1米以上
20.00
墩
24
黑加仑
30.00
墩
6元/株
25
卫茅苗
3.00
株
26
杨、柳树
5㎝以下
7.00
株
退耕还林
5㎝以上
12.00
株
退耕还林
注:1至3年定植树木参照同类苗木价格。
附件4
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
哈尔滨段征地拆迁林木成本补偿标准明细表
序号
品 种
树 龄
规 格
单价(元)
单 位
备 注
1
苹果树
4-6
65.00
株
7年以上
75.00
株
2
梨树
4-6
80.00
株
7年以上
100.00
株
3
李子、海棠、
黄太平、
杏等
4-6
60.00
株
7年以上
70.00
株
4
云杉、冷杉
0.4米以下
3.00
株
0.4-0.6米
5.00
株
1米以上
7.00
株
5
樟子松
6.00
株
6
落叶松
6.00
株
7
梨树苗
1.80
株
8
苹果苗
1.60
株
9
李子苗
1.30
株
10
樱花苗
(重瓣榆叶梅)
1米以下
2.00
墩
11
樱桃
1米以下
1.00
株
12
樱桃
1米以上
3.00
株
13
丁香苗
0.5米以上
2.00
株
14
山丁子
0.5米以上
1.30
株
15
水腊苗
1.00
墩
序号
品 种
树 龄
规 格
单价(元)
单 位
备 注
16
银中杨苗
胸径4㎝以上
12.00
株
胸径2-4㎝
4.00
株
胸径2㎝以下
1.00
株
17
偃伏莱木
1米以上
5.00
墩
1元/株
18
黑加仑
12.00
墩
2.4元/株
19
卫茅苗
1.00
株
20
杨柳苗
15.00
平方米
21
杨柳树
胸径3㎝以下
3.00
株
胸径3㎝以上
5.00
株
22
葡萄
1年
18.00
株
每亩上限700株,按成活数量计算。
2年
20.00
3年
22.00
4年
30.00
5年
32.00
6年以上
34.00
23
丁香树
12.00
墩
注:1至3年定植树木参照同类苗木价格。
主题词:城乡建设 铁路 征地拆迁△ 方案 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省林业厅,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
市委办公厅,市纪检委办公厅,市委直属各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
察院。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06年12月27日印发
共印2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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