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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折旧年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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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释义」 本条是对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 虽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长短,只是涉及缴纳税款的时序问题,但是国家每年财政收入的要求、通货膨胀或者紧缩等经济情况的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决定了,若不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基本要求,仍然会影响到国家的税收利益。所以,国家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的共有特性,对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最基本的强制规定,以避免国家税收利益受到大的冲击。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未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直接的规定,而是笼统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参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则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作了规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本条基本沿用了外资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但也作了小幅度的调整:首先,增加授予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除外规定的权力;其次,将飞机的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10年;再其次,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最后,将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 本条的规定,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一)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 房屋和建筑物作为最主要的固定资产,其构造、属性等方面相对较为特殊,使用寿命相对较长,价值相对较高,其使用价值的体现也是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根据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等要求,其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所以本条规定,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这基本能反映房屋、建筑物的现实使用情况。本条所说的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信、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 飞机、火车、轮船作为交通工具,与其他交通工具相比,其性能较强,价值较高,使用期限相对较长,折旧年限也相应较长;机器、机械及其他生产设备等,也具有使用年限较长等特性,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所以本条规定,此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其中火车,包括各种机车、客车、货车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车上配套设施;轮船,包括各种机动船舶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船上配套设施;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包括各种机器、机械、机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各种动力、输送、传导设备等。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 此类固定资产,是除机械、机器和其他生产设备之外,但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即不是直接的生产工具,而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的器具、工具、家具等,它们的使用寿命相对较短,其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 除了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其他运输工具,相对而言价值较低、使用年限较短,其折旧年限也就应相应较短,所以本条规定,此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此类固定资产包括汽车、电车、拖拉机、摩托车(艇)、机帆船、帆船以及其他运输工具。 (五)电子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 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考虑到现在科技日新月异,技术更新换代较快、电子设备的使用年限相对缩短等各种现实因素,本条将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使企业的折旧扣除额向前提前。本条所称的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 (六)企业在确定折旧年限上的自主权。 前述所规定的折旧年限,只是各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只是一个基本要求,它并不排除企业自己规定对资产采用比最低折旧年限更长的折旧时限。也就是说,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属性和使用情况,在比本条规定的相关资产最低折旧年限更长的时限内计提折旧。 (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折旧年限的权力。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出不同于本条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因为考虑到现实情况非常复杂,各种固定资产的属性、使用情况等也会发生变化,若不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而适时调整的权力,容易造成僵化、机械,难以适应实践的需要。所以,根据本条的授权,可以在不修改条例的情况下,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出不同于本条所原则确定的各种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部门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国家税务总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法[1999]65号)规定了适用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固定资产最短折旧年限为:房屋、建筑物为20年,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陈列品为10年,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为5年。当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并不等同于报废年限。我们认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报废主要是能否继续使用,另外要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除了如汽车等资产国家规定有强制报废年限外,对其他的固定资产没有指定的报废年限。二、从字面意思来看,"专项资金"和"专款"分别是指:"用于特定的某个项目的资金"和"指定只能用于某项事务的款项"。行政事业单位的“专项资金”是特指“财政预算安排的或有关部门、单位依法自行组织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和"专款"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专项资金中的款项亦可称为专款。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2010-12-30 08:34:37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132  文字大小:【大】【中】【小】 为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报废、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财政供给单位和区属国有企业。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报废主要是指固定资产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维护使用成本过高等;或虽未达规定年限而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第三条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对能维修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尽量维修使用,不作报废处理;对主要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或虽能修复,但维修费用达到重新购置设备费的50%及以上的,作报废处理。     第四条 帐、物相符的固定资产方可办理报废手续。 第五条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对符合报废条件的拟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如下程序办理: 1、单件资产原值在5000元以下,批量资产原值在10000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组织鉴定,经单位领导审批或单位班子会议审批,报国资办备案。     2、单件资产原值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批量资产原值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由国资办、督查组、政府采购中心及产权单位各一人组成的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后,履行报废手续。 3、对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须提供资产保管人员或使用人员情况说明、单位主要领导或班子会议的处理意见;非正常损失的还需提供公安部门、保险公司等出具的证明以及单位追究相关责任人经济责任的资料等,报告管委会审批,国资办根据管委会意见办理资产帐务审核。 4、对区属中小学固定资产报废,实行学校申请,社发局审核,国资办审批的程序。 5、涉及区属企业固定资产报废,除履行上述规定程序,还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完善相应手续。 第六条 报废的固定资产处置除有特殊规定以外,原则上国资办每年只受理两次,时间为每年的3月和8月,由国资办根据各单位报废资产的详细资料(如:购置时间、资产原值、报废原因、报废批准文件等),将报废的固定资产建立报废清册,经管委会批准后,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处置,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财务据此核销账上固定资产。 第七条 未经批准,固定资产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资产,也不得擅自进行账务处理。 第八条 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一律上缴区财政国资收益专户。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园林局:   你局《关于申请人民公园管理处资产报废的函》(海园函[2010]169号)收悉。经审核,现函复如下:一、根据《海口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69号)的有关规定及海南方正会计师事务所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方正审字[2007]第0090号)的审计鉴定结果,同意你局下属海口人民公园管理处共计275,954.55元资产作报废处置。二、请按海口海平资产评估事务所(海资评报字[2010]第0103号)评估价,以不低于评估的价格进行处理。三、拍卖处置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收实行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财务制度做好账务处理。请将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复印件及有关资产处置的凭证等材料复印件送交我局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四、请你局监督下属单位进一步做好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及维护工作。 市属各农业主管局(总公司):   自京财农(1989)2509号文《关于农口国营企业固定资产盘亏报废等有关问题及审批程序的规定》发出后,农口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切实得到加强。为了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的盘亏、报废管理,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固定资产报废的条件:   1、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已丧失使用价值或虽有使用价值,但难以保证技术工艺、安全操作规程要求和产品质量的;   2、经过预测分析,大修理后虽能恢复技术性能等使用价值,但所需费用不如更新经济的;   3、企业转产或产品结构调整后,难以转让再用的专用设备和配套附属物;   4、因企业改(扩)建或基建用地,需拆除的房屋、建筑物等以及属于固定资产的其它附属物;   5、其它应报废的固定资产。   二、盘亏、报废固定资产的审批程序:   1、企业应定期检查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对固定资产的盘亏、报废把好第一关。对需报废的固定资产应由企业的使用部门、管理部门和核算部门逐台(件)进行审查核实和现场鉴定,说明损坏程度、报废原因。   对属于因社会技术进步,按国家规定必须淘汰的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设备应附国家淘汰产品的有关资料;   对属于本补充规定第一条2、3、4款报废原因的,应附有企业技术、设备和财务等有关部门的鉴定资料,鉴定资料要有专业技术人员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经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否则无效。   2、固定资产的盘亏、报废,需填《固定资产盘亏、报废审批表》,逐级审批、汇总上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进行处理。审批表一式五份,其中:企业、二级公司、主管局(总公司)、市财政局农企业分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各一份。   3、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将每年盘亏、报废审批情况汇总抄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固定资产盘亏、报废的审批权限:   1、盘亏的固定资产,没有净值的,单台原值在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或每一批次原值合计在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核销,并抄送市财政局农企分局备案,单台原值在一万元以下或每一批(次)原值合计在五万元以下,由主管局(总公司)审批核销,抄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农企分局备案。   2、报废的固定资产,没有净值的,单台原值在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或每一批(次)原值合计在二十万元以上(含二十万元)的,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核销,抄送市财政局农企分局备案;单台原值在十万元以下或每一批(次)原值合计在二十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局(总公司)审批核销,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农企分局备案。   3、固定资产盘亏、报废仍有净值的,均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核销,抄送市财政局农企分局,对于净值比重超过原值50%的固定资产,应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评估,确定其有无使用价值后,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进行处置。   4、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或其它人为原因造成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补提折旧,对情节严重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其它规定:   1、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企业按有关规定处理。   2、经批准核销的固定资产盘亏、报废的损失,企业以批复的文件及审批表作为核算(清理)的依据,按现行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   3、要认真做好报废资产的残值和附属设备的保管、利用和处理工作。对主机报废后的附属设备,凡可利用的,要积极组织再用。本企业可用的,要重新入帐,另设卡片核算和管理,不得列入帐外资产管理。本企业不能利用的,要妥善保管,积极处理,处理情况及时上报固定资产报废审批部门。   以上补充规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原规定有关条款遇有同补充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均应以补充规定为准执行。 事 业 单 位 固 定 资 产 报 废 申 报 审 批 表 单位:元 单 位 名 称   单 位 性 质     资 产 名 称 设备编号 型 号 购入时间 计量 单位 数量 原 价 报 废 原 因 备 注                                                                                                             合 计                 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审批意见 经审核,同意以上 项资产作报废处理,报废资产帐面价值总额 元。报废资产残值收入应作为非税收入上交财政专户管理。请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规定,以本批复意见作为依据和原始凭证,调整资产、资金帐目。               (公章) 年 月 日 为进一步加强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报废、报损的处置,市财政局日前出台了《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市属行政机关、财政核拨经费和财政拨补经费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工作。文件明确了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程序,合理界定了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对未达到使用年限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将加以严格把关,如需提前报废,须按规定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该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使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工作更具条理性和可操作性。 沈阳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 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07-12-18 14:17:38  浏览量:1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处置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的管理。     “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院、法院、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其他组织。     “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 涉及直管公房的管理,另行规定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变动或注销的一种行为。具体指下列情形:     (一) 资产报废 ( 包括房屋建筑物拆迁 ) 。     (二) 资产无偿划转 ( 包括捐赠 ) 。     (三)资产盘盈、盘亏、报损。     (四)资产出售。     (五)转制 ( 转企 ) 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处置资产的真实性、安全性和完整性负责。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应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五条 资产报废     (一)行政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等法规规定必须报废的或不能正常使用且无修复价值的房屋建筑物、车辆、设备仪器等固定资产时,需要注销产权的,按本程序进行处置。     (二)审批权限和批准程序     审批权限分为财政部门审批和主管部门审批两类,在《沈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分类目录》上标注 ( 见附件 ) 。     1. 须由财政部门审批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资产报废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财政部门批准。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批准。     2. 须由主管部门审批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资产报废申请,主管部门核查批准。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     (三)审查要件     批准行政事业单位报废资产,应当审核下列书面文件:     1. 资产报废审批表。     2. 资产报废处置申请函,提出报废资产的理由和依据。     3. 行政事业单位组织专业技术部门鉴定房屋建筑物、车辆、大型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证明文件。     4. 规定资产必须报废的文件。     5. 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证明。     (四)按政府规划进行城市房屋拆迁时,须持相关规划拆迁文件,产权证明文件、资产评估报告 ( 通过政府采购确认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 及拆迁补偿协议到财政部门备案。     (五)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应当对待报废资产状况进行核实。     第六条 资产无偿划转 ( 包括捐赠 )     (一)行政事业单位调拨闲置资产或因分立、撤消、合并、隶属关系改变无偿划转资产以及捐赠资产均按本程序进行处置。     (二)审批权限     1. 在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 ( 指行政事业单位,不合经营性事业单位和企业 ) 之间资产无偿划转,由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     2. 除上款之外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及本市范围内跨政府级次无偿划转资产,原值在 500 万元以下的,由财政部门审批; 500 万元以上 ( 含 500 万元 ) 的,由调出资产单位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     3. 捐赠资产以及跨市无偿划转资产,原值在 50 万元以下的,由财政部门审批; 50 万元以上 ( 含 50 万元 ) 的,由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     (三)批准程序     1. 须由主管部门审批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资产划转申请,主管部门核查批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2. 须由市政府领导或财政部门审批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资产划转 ( 捐赠 ) 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按审批权限报批。     (四)审查要件     批准行政事业单位划转资产,应当审核下列书面文件:     1. 资产无偿划转审批表。     2. 资产无偿划转 ( 捐赠 ) 申请,提出资产处置的理由和有关领导对资产处置工作的指示。     3. 资产受让单位意见。     4. 有关资产产权证明相关文件。     5. 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证明。     第七条 资产盘盈、盘亏及报损     ( 一 )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盘点中所发现有如下情况的,按本程序进行处置。     1.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盘点中所发现的未曾入账的资产。     2.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盘点中所发现的超过账面数量的资产。     3. 资产清查盘点中,发现毁损、报废、霉烂变质、超过保持期且无转让价值的资产。     4. 确定不能收回应收款项的坏账损失、债权投资损失。     5. 由于自然灾害或者其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非正常损毁的实物资产。     6 ,由于刑事犯罪造成的资产损失为报损。     ( 二 ) 审批权限和程序     1. 盘盈、盘亏的资产,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由财政部门在审核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时一并审批。     2. 行政事业单位非正常毁损的资产,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审批。     3. 应收款项坏账损失、债权投资损失的核销,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     ( 三 ) 资产损失的确认     1. 存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盘盈、盘亏净损失,依据完整、有效的清查盘点明细资料和单位内部有关责任部门审定结果确认。     2. 存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毁损、报废、霉烂变质、超过保持期且无转让价值,经过专业的质量检测或者技术鉴定的,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员赔偿后的余额,根据质量检测结果、保险理赔资料等确认为资产损失。车辆、船舶、锅炉、电梯等资产毁损、报废,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由于自然灾害或者其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扣除残值,保险赔款或者其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根据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的证据、保险理赔资料,确认为资产损失。     4. 由于刑事犯罪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根据司法机关出具的结案材料,扣除残值、保险赔款或者其他责任赔偿后,将余额确认为资产损失。     5. 坏账损失是指各单位确定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各单位坏账损失参照《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 ( 财企 [2002]513 号 ) 的规定确认。     6. 对外投资损失,依据被投资单位注销工商登记或者被依法关闭、宣告破产等法律文件及其清算报告确认投资损失。     ( 四 ) 审查要件     批准行政事业单位增加或核销资产,应当审核下列书面文件:     1. 对盘点中所发现的未曾入账或超过账面数量的资产和短缺的资产。     (1) 资产盘盈、盘亏审批表。     (2) 资产处置申请书,提出资产处置的理由和依据。     (3) 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资产非正常毁损的确认证明材料及处理意见。     (4) 财政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证明。     2. 非正常毁损及应收款项坏账损失、债权投资损失。     (1) 资产报损审批表。     (2) 资产处置说明书,提出资产处置的理由和依据。     (3) 按照上述资产损失确认的办法,由有关部门提供的对资产毁损、损失的证明材料。     (4) 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资产非正常毁损的确认证明材料及处理意见。     (5) 财政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证明。     第八条 资产出售     ( 一 ) 行政事业单位部分或全部出售的实物资产,均按本程序进行处置。     ( 二 ) 审批权限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资产原值在 3000 万元以下 ( 含 3000 万元 ) 的,报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 3000 万元以上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批准。     ( 三 ) 审批程序     1. 提出资产审批出售申请。由主管部门提出或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     2. 按审批权限批准。     3. 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拟出售资产进行评估,并由受托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财政部门核准备案。     4. 由财政部门委托资产处置专业管理公司统一处置。     ( 四 ) 资产处置程序     1. 资产出售单位填写《资产出售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2. 资产处置专业管理公司核实拟出售资产。     3. 资产处置专业管理公司按照挂牌出售程序将财政部门委托的资产挂牌出售。     4. 财政部门对产权交易中心挂牌资产的摘牌情况核准后,办理资产交割手续。     5. 资产处置专业管理公司收到购买资金后出具凭证,并将出售资金缴入财政专户管理。     6. 出售资产单位依据《资产出售审批表》和资产处置专业管理公司出具的凭证调整资产、资金账目。     ( 四 ) 审查要件     批准行政事业单位出售资产,应当审核下列书面文件:     1. 《资产出售审批表》。     2. 主管部门提出或经主管部门同意后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的决定出让资产的书面文件,即出让申请书。出让申请书中应注明拟出售资产的基本情况及有关论证情况。     3. 国有产权登记证等产权证明文件。     4. 资产评估报告 ( 通过政府采购确认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 。     5. 涉及职工安置的,需要提供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     6. 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第九条 转制 ( 转企 ) 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     (一)审批权限     事业单位产权变动额在 3000 万元以下 ( 含 3000 万元 ) 的,报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 3000 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定。     (二)批准程序     1. 提出转制 ( 转企 ) 申请。由转制 ( 转企 ) 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     2. 制定转制 ( 转企 ) 方案。由主管部门根据政府对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总体方案,组织拟转制 ( 转企 ) 单位提出制定转制 ( 转企 ) 方案,内容包括转制 ( 转企 ) 形式、资产处置方式、职工安置方案等,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3. 清产核资、审计和评估。由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转制     ( 转企 ) 单位清产核资、审计和评估,并由受托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财政部门核准备案。审计和评估所需费用在转制 ( 转企 ) 成本中列支。     4. 批准转制 ( 转企 ) 方案。由主管部门提出 , 报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审批权限批准。     ( 三 ) 审查要件     批准事业单位转制 ( 转企 ) ,应当审核下列书面文件:     1. 主管部门提出事业单位转制 ( 转企 ) 申请和方案,注明拟转制 ( 转企 ) 单位资产的基本情况及有关转制 ( 转企 ) 行为的论证情况。     2. 涉及职工安置的,需要提供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事业单位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     3.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等产权证明文件。     4. 事业单位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制 ( 转企 ) 后从事公益事业,继续保留划拨用地的,需要提供土地规划部门审核文件;转制 ( 转企 ) 后从事非公益性事业,应将划拨用地按有关规定处置。     5. 转制 ( 转企 ) 单位财务审计、法人离任审计、核准后的资产评估报告。     6. 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 四 ) 产权转让程序     事业单位转企后为国有独资企业,且不涉及变现资产用于偿还债务的,可由财政部门直接制发文件,重新确定国有资产隶属关系,按照资产无偿划拨有关程序办理产权转让手续。     凡涉及资产出售的,按照资产出售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条 资产回收和财务处理     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上述条款办理资产处置手续时,凡可以形成资产残值的,应将资产送交财政部门委托的资产处置专业管理公司统一处置。财政部门在资产处置专业管理公司验收资产后,办理最后核准调整资产账目手续。     各项资产处置的审批表为各行政事业单位调整单位资产账目的要件。各单位办理有关资产处置手续后,应据此及时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单位和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区、县 ( 市 ) 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沈阳市财政局 2002 年制定的《沈阳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 沈财国综 [2002]14 号 ) 以及 2003 年制定的《沈阳市国有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报废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 沈财国综 [2003]118 号 ) 同时停止执行。     附: 1. 沈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分类目录     2. 资产报废 ( 包括房屋建筑物拆迁 ) 处置工作流程         3. 资产无偿划转 ( 包括捐赠 ) 处置工作流程     4. 资产盘盈、盘亏及报损处置工作流程     5. 资产出售工作流程     6. 转制 ( 转企 ) 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工作流程     7. 资产报废处置审批表     8. 资产盘盈、盘亏处置审批表     9. 资产无偿划转审批表 ( 含捐赠 )     10. 资产出售审批表 行政事业单位在申请固定资产报废过程中 需出具技术检测鉴定报告的探讨 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关于固定资产处置相关规定中,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固定资产报废需由具有法律效力的专业技术鉴定部门提出意见,但是在实际的资产报废操作过程中很难执行,分析主要原因:一是申报单位内部的技术部门没有技术力量对待报废资产进行检测鉴定;二是相关的社会监管职能部门只对部分设施设备进行技术检测和鉴定,如房屋建设物由建设监管部门进行鉴定,特种设备由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鉴定,而行政事业单位多数使用的一般设备和专用设备如果要申请报废,均找不到相关的技术鉴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 经过咨询和了解,为解决资产报废过程中实际操作很难执行的问题,上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是采取由中介机构对待报废的固定资产从经济价值的角度进行评估或出具经济鉴定报告,来代替资产检测鉴定报告。我认为此方法还有待商榷,因为:财政部的两个办法中规定,待报废资产由具有法律效力的专业技术鉴定部门提出意见,目的是要技术鉴定部门从专业技术角度分析论证资产是否达到报废标准,而评估报告或经济鉴定报告是从价值的角度考量资产的剩余价值,用评估报告或经济鉴定报告代替技术部门的审核鉴定报告不符合相关规定。 所以,希望国家相关部门尽快出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并界定或指定具有法律效力的专业技术鉴定部门是哪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实际操作问题。 三)固定资产增减变化不严格履行规定程序,账务处理不规范 大多数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购置固定资产不纳入政府采购程序,自行采购的现象;固定资产毁损、报废、调拨、变卖、转让时,不按规定的程序报经审批,自行处理,不严格履行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程序,账务处理不规范。例如:2000年我们在对某乡政府的审计中,看到该乡政府使用的一辆吉普车未在账面上得到反映。盘点现金库存时,发现出纳库中有一张几年前用于购车的借款单在出纳库中顶库。时隔五年,当我们再次审计该乡政府时发现该车已报废并变卖,但在 会计 账面上一直未作反映,使该车从购买到报废完全成为账外资产。 中国论文联盟www.LWLM.com编辑。 (四)对固定资产缺乏定期的清查盘点,疏于日常管理 近年来,受财政体制改革的 影响 ,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趋紧,对公用经费支出的管理和控制较为严格,但忽视了对固定资产的管理。缺少固定资产的定期清查盘点制度,长期不对账、不清点,监管不力,账面反映的固定资产与实物不符,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的现象较多。 二、针对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 问题 ,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 (一)严格遵守有关的财经法规,牢固树立依法管理国有资产的意识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并规范执行国家有关的财经法规。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坚决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中国论文联盟整理,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节约使用国家资金;固定资产报废、调拨、变卖,坚持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提高管理人员的法制意识,明确落实资产的管理责任,增强并牢固树立依法管理国有资产的意识。 (二)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大监管力度 从 目前 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现状来看,对固定资产疏于管理,缺乏长期、有效的资产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因此,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和业务特点,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的长效机制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已成为当前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加强资产管理的当务之急。只有加强日常监管,落实管理责任,才能逐步实现固定资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三)加强会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规范账务处理 会计人员要加强业务培训和 学习 ,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坚持会计人员持证上岗,杜绝无证上岗现象;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规,规范和完善账务处理,做好固定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监管,落实资产管理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坚持和执行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健全和完善实物登记账,对各项固定资产从购置、领用到报废进行全程管理;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监管,定期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审批 来源:国资委   更新时间:2007-08-26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法律依据: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3.《龙岗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事项程序: 收文(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 申请材料: 1、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申报表;2、固定资产调拨单;3、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清单(可选);4、固定资产调拨明细表(可选);5、固定资产处置(残值变现)明细表;6、报废固定资产移交表;7、固定资产报废(报损)说明及补充材料 申请表格: 1、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申报表;2、固定资产调拨单;3、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清单(可选);4、固定资产调拨明细表(可选);5、固定资产处置(残值变现)明细表;6、报废固定资产移交表;7、固定资产报废(报损)说明及补充材料 事项时限: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机关: 区国资办固定资产管理科 决定机关: 区国资办 受理地点: 深圳市龙岗区建设路7号财政大厦617室 受理时间: 每个工作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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