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第311R章 空气污染管制(建造工程尘埃)规例一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311R章 空气污染管制(建造工程尘埃)规例的主要内容。
(第311章第43条)
[1997年6月16日] 1997年第304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7年第127号法律公告)
第311R章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311R章 第2条释义
(1)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工地平整工程”(site formation) 包括─
(a)在倾斜土地上的挖掘;
(b)填土;
(c)为建造工地作准备的任何泥土翻动工程;及
(d)《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2条所界定的地下水排水工程;“公用服务设施”(utility services) 指涉及电力、照明设备、交通管制、气体、电讯、有线电视、供水、排水及排污、公共运输、及任何相联辅助服务的公用设施;
“易生尘埃物料”(dusty materials) 包括水泥、泥土、粉煤灰、碎石、粉沙、石碎、沙、碎屑、锯屑及木碎;
“承建商”(contractor) 指任何以经营行业或业务的方式,本身独立地或依据与另一人或商号(包括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订立的合约或安排而从事进行建造工程的人或商号;
“指明”(specified) 就表格或须在表格上提供的详情而言,指由监督指明;
“建造工地”(construction site) 指进行或拟进行建造工程的地方,并包括不论是位于该地方或其他地方而用作贮存以下项目的任何范围─
(a)为该建造工程的目的而使用或拟为该目的而使用的易生尘埃物料或装置;或
(b)因进行该建造工程而产生的易生尘埃物料;“建造工程”(construction work) 指─
(a)建造、拆卸、重建、支、改建、维修或修葺任何拱形结构、桥梁、建筑物、烟、船坞、围板、遮蔽处、隧道、墙壁、码头、货运码头或其他构筑物或任何道路、斜坡、堤、街、铁路、电车轨道或缆车轨道、机场、水道或沟渠、排水渠、供维修用通道、引水道、照明设备或公共设施的整体或其任何部分的工程;
(b)浚挖工程;
(c)从土地挖取任何物体的工程;
(d)打桩工程;
(e)采石工程;
(f)填海工程;
(g)工地平整工程;
(h)就(a)、(b)、(c)、(d)、(e)、(f)或(g)段所提述的各种作业作准备而涉及的任何工程;及
(i)在与(a)、(b)、(c)、(d)、(e)、(f)、(g)或(h)段所提述的任何作业有关连的情况下使用或为该等作业而使用机械、装置、工具、装备及物料;“除外工程”(excluded work) 指─
(a)全部在建筑物的外墙之内和屋顶之下进行的翻新、维修及改建工程;
(b)纯粹为调查、消减和除去石棉而进行的工程;
(c)任何指明工序;
(d)全部在隧道之内进行的工程(但在该隧道的通往露天地方的任何出口100米以内的部分中进行的工程则除外);
(e)全部在水面以下进行的工程;
(f)全部在地下污水渠、排水渠、暗渠或其他渠管的范围之内对该等污水渠、排水渠、暗渠或渠管进行的修葺工程(包括洁净和检查);
(g)在建筑物的外墙外部表面或屋顶上部表面进行的手扫油漆及小幅修补;
(h)在石矿场中进行的工程,包括经挖掘表面的任何相联复修工程;或
(i)农业或考古活动;“规管工程”(regulatory work) 指─
(a)在建筑物的外墙外部表面或屋顶上部表面进行的翻新;
(b)道路开掘或重铺工程;
(c)斜坡巩固工程;或
(d)涉及以下任何一项活动的工程─
(i)堆存易生尘埃物料;
(ii)装卸或运送易生尘埃物料;
(iii)使用输送带系统运送易生尘埃物料;
(iv)使用车辆;
(v)以气动或电力推动进行钻孔、切割及磨光;
(vi)处理碎屑;
(vii)挖掘或翻动泥土;
(viii)生产混凝土;
(ix)清理工地;或
(x)爆破,但不包括任何紧急工程、除外工程或应呈报工程;
“填海工程”(reclamation) 的涵义与《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条例》(第127章)第2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装置”(plant) 包括任何装置、设备、装备、机械、器具或用具,或其任何部分;
“道路建造工程”(road construction work) 指为车辆交通而建造任何永久道路、桥梁或下通道,但不包括对现有道路、桥梁或下通道的任何维修或重铺工程;
“道路开掘或重铺工程”(road opening or resurfacing work) 包括为以下目的而挖掘、回填沟槽,以及对现有道路、街、行人径或桥梁进行暂时或永久修复─
(a)维修或重铺;
(b)竖设杆柱或构筑物;
(c)开测试孔口;或
(d)敷设或修葺喉管、电缆、导管、阀箱、小室或任何其他公用服务设施;“紧急工程”(emergency work) 指─
(a)在人命或建筑物安全受到即时威胁或正受到威胁的紧急情况下需要进行的工程;或
(b)由于不可控制的自然力量或由于意外导致公用服务设施的故障、道路坍塌或道路封锁而即时需要进行的修葺工程;“应呈报工程”(notifiable work) 指─
(a)工地平整工程;
(b)填海工程;
(c)建筑物的拆卸工程;
(d)在隧道的通往露天地方的任何出口100米以内的部分中进行的工程;
(e)建筑物的地基建造工程;
(f)建筑物的上盖建造工程;或
(g)道路建造工程,但不包括任何紧急工程、除外工程或规管工程。
(2)就本规例而言,某承建商如在某建造工地进行建造工程,即为负责该工地的承建商;凡有多于一名承建商在该工地进行建造工程,则进行该工程的总承建商,即为负责该工地的承建商。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