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_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监制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协 议 书发包人:(全称) 天津市静海县科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全称) 天津市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天津市静海县科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大厅1、2及食堂工程 工程地点: 天津市静海县旭华道冠华家园南 工程内容: 本工程共3幢,其中服务大厅1框架2层面积2147.9,服务大厅2框架3层,面积1436.64,食堂框架
2、2层面积645.44,三幢总面积4229.98。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 本次招标为天津市静海县科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大厅1、2及食堂工程,招标规模为三幢总面积4229.98平方米,其中服务大厅1框架2层面积2147.9,服务大厅2框架3层,面积1436.64,食堂框架2层面积645.44,投资约1200万元,具体详见建设单位所发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内容。 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2013年3月12日 竣工日期: 2013年10月15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218 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 达到国
3、家验收质量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 壹仟壹佰玖拾万零陆仟贰佰玖拾 元(人民币) : 11906290 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 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 图纸 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
4、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天津市静海县科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备案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天津市静海县独流镇北流村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 系 人: 联 系 人:张兆亭 电 话: 电 话:68686783 传 真: 传 真:68689566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邮储银行天津静海县支行 帐 号: 帐 号:100391337690010003 邮政编码:301600 邮政编码:301602合同管理办公室意见:(章) 年 月 日专 用 条 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按通用条款第2.1条执行。当合同文件发生抵触或不一致时,以时间发生在后的文件为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不适用其他 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地方的条例、文件等。 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技术标准及施工验收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开工前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第3.3条约定执行 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发包人在开工前7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八套,含
6、竣工图一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未经发包人同意,图纸不得转让或提供第三方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不采用此条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 总监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按发包人就本工程与监理公司签订施工监理合同的授权执行。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本合同中发包人委托监理工程师职权范围以外的其他职权,须由发包人以书面的形式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在接到该书面文件后,监理工程师方可行使其职权。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 职权: 接受、审核并确认承包人移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结算价款报告及功臣验收报告,协调施工现场
7、的各种矛盾,代表发包人在施工现场履行合同。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不采用此条 7、项目经理姓名: 恽绍森 职务: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执行通用条款第8.1条第(1)款,并在2013年3月12日前完成。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第8.1条第(2)款,并在2013年3月12日前接通。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执行通用条款第8.1条第(4)款,并在2013年3月12
8、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执行通用条款第8.1条第(5)款,并在2013年3月12日前办理完。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执行通用条款第8.1条第(6)款,并在2013年3月12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2013年3月12日前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执行通用条款第8.1条第(8)款执行,如需委托给承包人做以下工作时,发包人需要将有关的保护工作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据此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约定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可执行通用条款第8.2条 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不采用此条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第9.1条第3款执行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第9.1条第4款执行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执行通用条款 第9.1条第5款执行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
10、及费用承担: 执行通用条款 第9.1条第6款执行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根据现场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合理保护,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承包人按发包人的书面要求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约定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在2013年3月12日前7天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工程师接到后7日内审核确认完毕。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
11、要求: 不采用此条 13、工期延误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执行通用条款第13条的规定。 四、质量与验收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质量监督部门规定的分部验收,执行通用条款 第17.1条 19、工程试车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无约定 五、安全施工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价格合同 方式确定。(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建筑20111382号以后的政策性调价(规费、税金及人工费除外);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服务中心在2013年3月以后发布的天津市工程造价信息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已包含在
12、合同价款内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执行通用条款第31条;地下障碍物处理、现场签证以及重大设计变更(指结构、规模、标准)由甲方代表提出,设计单位出变更图,经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确认后,合同双方按照天津市2008年建筑工程预算基价及相应的取费标准计算,并随着工程进度同期调整合同价格。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不采用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 不采用 24、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在合同签订后,开工前15日内预付中标价格的10%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无约定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
13、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承包人每月25日前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一份,发包人接到承包人的已完工程量报告后7日内予以书面确认。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基础完工后拨付工程总造价的20%,主体完工后拨付工程总造价的30%,工程竣工初验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拨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5%的工程款,扣留5%质量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30天内全部付清。根据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建筑【2008】1045号文)的规定计取,围挡费用包含在文明施工措施费内列在工程量清单中。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专列、专款专用,含在总价中,但不参与竞价。发包方和承包方应执行市建委【2004】1351
14、号文件及建筑【2005】625号、991号文明施工工地措施费用的规定。工人工资按静建【2007】1号文件【关于建立防止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管理机制通知】执行。 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无约定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无约定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无约定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无约定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无约定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无约定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无约定
15、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第28条,承包人所购材料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用证,同时还应得到发包人的核准后方可购置。 八、工程变更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图竣工资料一套。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双方约定中间交验的范围时间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第24条,如违约由发包人支付合同总造价的万分之三为违约金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6、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第26.4款,如违约由发包人支付合同总造价的万分之三为违约金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第33.3款,如违约由发包人支付合同总造价的万分之三为违约金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无约定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第14.2款,如违约由承包人支付合同总造价的万分之三为违约金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第15.1款,如违约由承包人支付合同总造价的万分之三为违约金
17、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约定 37、争议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调解。调解不成时,采取第 (1) 种方式解决:(1)向天津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劳务分包 分包施工单位为: 经发包人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39、不可抗力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第39条 40、保险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 无约定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约定 (2)承包人投保内容: 工伤险 41、担保41.3本工
18、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其他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其他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约定 46、合同份数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四份 47、补充条款 未尽事宜,招标文件有规定的照招标文件执行,未规定的双方另外协商。 精品资料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单位工程名 称建设规模建筑面积 (平方米)结构层数跨度(米)设备安装内容工程造价(元)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天津市静海县科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大厅1、2及食堂工程4229.98平方米4229.98框架服务大厅1:2
19、层,服务大厅2:3层,食堂:2层119062902013-3-122013-10-15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序号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质量时间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 注附件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 天津市静海县科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全称): 天津市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款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天津市静海县科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大厅1、2及食堂工程(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
20、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承保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为保修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五 年;3、装修工程为 二 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二 年;5、供热及供冷系统为二 个采暖期、供冷期;
21、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无约定 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本工程保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79号令及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约定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 年月日Welcome ToDownload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