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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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条款
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创业金融机构
承包人(全称): 黔龙实业集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舟白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程
工程地点: 位于重庆市东南部,东临湖北省的咸丰县,西界彭水县,南连酉阳县,北接湖北利川市的黔江区舟白镇张家坝
工程内容: 建筑面积1200m2 有3层楼土建工程,安装工程
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349万元其中有申请的自治区配套资金,业主自筹办法解决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1、地基基础工程:含基坑、承台土石方挖运与回填、垫层、砖胎膜、承台、地梁、底板等施工内容;
2、主体工程
(1)地下结构及主体结构工程(包括钢筋砼结构、全部砌体结构工程);
(2)屋面工程
(3)防水工程(含地下室、墙面、屋面、室内等部位的防水);
(4)室内普通装修工程
(5)门窗工程
(6)给排水工程
(7)电气工程
(8)消防工程
(9)通风空调工程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6 年3 月 1 日
竣工日期: 2016年9 月 10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189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320 万 元(人民币)
¥: 320 万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补充协议及其附件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及补遗资料
4、投标文件(含澄清文件)及其附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施工图纸(包括变更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重庆经贸职业学院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重庆经贸职业学院 住所:工业园区金龙路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执行建设部《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执行通用条款)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补充协议及附件;(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招标文件及补遗资料;(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施工图纸(包括变更图纸);(8)经双方确认的工程量调整后形成的造价文件;(9)投标文件(含澄清文件)及其附件。如发生争议解释顺序为从(1)到(9)。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不再使用其它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及规范及其它相关规范性文件。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承包人自备。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无 。
4、通讯联络
4.2 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
(1) 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
发包人 创业金融机构
通讯地址:重庆经贸职业学院正阳街道4888号
收件人: 潘倩峡 邮编: 405402
承包人 黔龙实业集团
通讯地址:重庆江北嘴中央商务区重庆市正阳 收件人:黔龙实业集团相关人员 邮编: 405402
工业园区金龙路
监理单位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
造价咨询单位: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
(2) 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
5、工程分包
5.1 分包工程事项:
14、发包人
14.1 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工作、平整工作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时间:
(2) 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
(3) 开通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
(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及约定:
(5) 办理有关证件的约定:
(6) 组织现场交验的时间:
(7)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其约定:
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工作有:
14.2 支付方式的约定按以下第 条。
1)按协议书所注明的帐号银行转帐。
2)支票支付。
3)其他方式:
14.3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图纸及技术要求的约定
(1) 提供的时间:
(2) 提供的份数:
14.4 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
15、承包人
15.1 承包人有关工作的约定
(4)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设施的时间和要求:向发包人(监理单位)免费提供临时办公用房50平方米及生活便利条件。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要求:
15.5 承包人负责的设计的约定
(1) 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的设计:
(2) 承包人提供设计的时间:
17、发包人代表
17.1 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
(1) 发包人任命( )为发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2)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
18、监理工程师
18.1 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及确认的监理工程师
(1)监理单位: 法定代表人 :
(2) 确认( )为监理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18.3 (11)需要发包人批准的事项:
19、造价工程师
19.1 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确认的造价工程师
(1)造价咨询单位: 法定代表人:
(2) 确认( )为造价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19.3(4)需要发包人批准的事项:
20、承包人代表
20.1 承包人任命( )为承包人代表,其通讯联络地址如下: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23、工程担保
23.8 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26、不可抗力
26.1 降水量、气温、空气相对湿度、风速、地震不可抗力的数值按以下第 条的规定。
(1)降水量、气温、空气相对湿度、风速、地震不可抗力的具体数值见下表,超过此数值视为不可抗力。
项目
日降水量(mm)
日最高气温(℃)
日最低气温(℃)
空气相对湿度(%)
风速
(m/s)
地震烈度(度)
数值
(2)按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给定的数值。
27、保险
27.1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事项有以下第 条。
(1) 本合同通用条款27.1款的第(1)项。
(2) 本合同通用条款27.1款的第(2)项。
(3) 本合同通用条款27.1款的第(3)项。
(4) 本合同通用条款27.1款的第(4)项。
(5) 其他:
27.8 对保险事项的其他约定: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28、进度计划和报告
28.3 承包人编制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时间要求
29、开工
29.2 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签订后按以下第 条的时间内签发开工令。
(1) 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9.2款的规定。
(2) 天内。
31、工期及工期延误
31.1 合同工程工期:( )天。
(1) ( )单项工程的工期:( )天,从 年 月 日开始施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完成。
(2) ( )单项工程的工期:( )天,从 年 月 日开始施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完成。
(3)
36、质量目标
36.1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4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41.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按以下约定。
(1)发包人不供应材料、设备。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数目、质量等,按“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明细表”。
4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4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45.1 中间验收部位包括:中间验收部位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工程、隐蔽工程及按照监理规范要求的其它中间验收工程(政府质检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执行其要求)。
47、工程试车
47.1 工程试车按以下第 条的约定。
(1) 不需要试车。
(2) 试车的内容及要求具体如下:
49、竣工验收
49.5 中间交工工程的验收按以下第 条的约定。
(1) 合同工程无中间交工工程。
(2) 各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计划竣工时间如下:
(1)( )工程,计划竣工时间( ),其范围包括:
(2)( )工程,计划竣工时间( ),其范围包括:
50、质量保修
50.2 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约定:
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免费保修18个月,终身维修。
54、暂列金额
本合同暂列金额为( )元。
5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56.1 提前竣工奖按以下第 条的约定。
(1)不设提前竣工奖。
(2)每日历天应奖额度为( )元,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是( )元。
56.2 误期赔偿费按以下第 条的约定。
(1) 不设误期赔偿费。
(2) 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为( )元,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是( )元。
57、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因素
57.1 合同价款采用以下第 (1) 条的方式。
(1)固定单价。
(2)固定总价。
(3)可调价格。
57.2 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除包括通用条款57.2款第1项至第8项规定外,还包括以下调整因素:
60、价款调整方法
(1)合同约定采用固定单价方式,价款调整方法按以下第 2 条的约定。
1)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60条。
2)按下列方法: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作为价款调整、支付、结算的依据。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数量有偏差的或由变更引起的原有项目数量增减,当数量偏差率在正负5%内时,该项目的综合单价不变,数量不变,措施费不做调整;当数量偏差率超过正负5%时,增加或减少的数量,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经发包人确认,作为价款调整、支付、结算的依据,措施项目费用不做调整;
3.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按下述条款执行:
1)投标报价中已有的,适用于上述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按投标文件中已有的综合单价执行;
2)投标报价中已有的,类似于上述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参照投标文件中类似的综合单价执行;
3)投标报价中没有类似于上述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按照全国基础定额河北2008相应专业消耗量定额及相应费用定额,取费全部按2008费用标准执行,最后总价乘以中标价除以最高限价的系数,并由发包人审定确认。
4.其他约定:
招标文件中的暂估价材料、设备单价及数量调整方法:
暂估价按照经招标人确定的价格进行单价调整;相关数量按照实体工程计算的数量进行调整。
62、支付事项
62.2 利率按以下第 (2) 条的约定。
(1)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2) 利率为:( 0 )。
63、预付款
63.1 预付款的金额为(中标价的20%)
63.2 预付款支付的有关规定:双方签订合同15个工作日内合同价款20%的工程预付款。
63.4 预付款抵扣办法按以下第(2)条的约定。
(1)预付款按照抵扣比例从期中应支付款项扣回,直到扣完为止,抵扣比例按预付款占合同价扣减暂列金额后的百分比计算。
(2)抵扣办法为:工程预付款在支付至合同总价的65%前,从第2期工程款中开始扣,分四次全部扣回。
6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64.1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金额的约定
(1)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额为( )元。
64.2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预付、支付办法和扣回方式按以下第 条的约定。
(1)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64.2款的规定。
(2) 预付、支付办法和扣回方式为:
65、进度款
65.1 支付期间按以下第 (1) 条的约定。
(1)以月为单位。
(2)以季度为单位。
(3)以形象进度为准,具体为:
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按月进度支付,支付额度为招标人核定当月完成额度的75%。
65.2 期中付款的最低限额是:( )元。
67、竣工结算与结算款
67.1 结算的程序和时限按以下第 (2) 条的约定。
(1) 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67.2款至67.7款的规定办理。
(2) 办理结算程序和时限为:至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工程款支付至合同总价的75%时暂停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审计完成,根据评审结果60日内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
68、质量保证金
68.2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及扣留方式
(1)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按以下第 条的约定。
1) 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68.2款的规定。
2) 为扣除暂列金额和零星工作项目费后的合同价款的 5 %。
(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按以下第 2) 条的约定。
1) 按照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的规定,从每次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包括进度款和结算款)中扣留,扣留的比例为5%。
2) 其他扣留方式:扣除工程结算价款的5%。
68.3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按以下第 2) 条的约定。
1) 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68.3款的规定。
2) 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 2 年后的28天内,不计利息。
69、合同争议
69.4 调解机构按以下第 条的约定。
(1) 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69.4款的规定。
(2) 调解机构为:
1)……
2)……
3)……
69.6 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条的方式解决争议:
(1) 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4、保密要求
74.1 保密信息的提供时间:
76、合同份数
76.1 合同文本的提供按以下第 条的约定。
(1) 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76.1款的规定。
(2) 提供方式为:
76.3 合同副本的份数( ),其中发包人( )份,承包人(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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