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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骨粉调味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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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骨粉调味料》行业标准草案稿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排骨粉调味料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第3章所指的排骨粉调味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17 白砂糖 GB 1355 小麦粉 GB 2720 味精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4789 .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 .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T 4789 .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 .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T 4789 .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4789 .1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39 酱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461 食用盐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67 谷氨酸钠(99%味精) GB 9959.1 鲜、冻片猪肉 GB 9959.2 分割鲜 冻猪瘦肉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方法 QB/T 1500 味精 QB/T 2343.1 赤砂糖 QB/T 3798 食品添加剂 呈味核苷酸二钠 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 SB/T 10415 鸡粉调味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排骨粉调味料 以猪排骨或猪肉的浓缩抽提物、味精、食用盐、食糖、面粉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香辛料、呈味核苷酸二钠等其它辅料,经混合、干燥加工而成的具有排骨鲜味和香味的复合调味料。 4 要求 4.1 主要原料和辅料 4.1.1 猪排骨(猪肉) 应符合GB 9959.1或GB 9959.2的规定。 4.1.2 味精 应符合GB 2720和GB/T 8967或QB/T 1500的规定。 4.1.3 食用盐 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4.1.4 食糖 应符合GB 317或QB/T 2343.1的规定。 4.1.5 面粉 应符合GB 1355的规定。 4.1.6 呈味核苷酸二钠 应符合QB/T 3798的规定。 4.1.7 香辛料 应干燥,无霉变,香味正常。 4.2 感官特性 感官特性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感官特性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原、辅料混合加工后特有的色泽 香 气 排骨味纯正,无不良气味 滋 味 具有排骨的鲜美滋味,口感和顺,无不良滋味 形 态 粉状、小颗粒状或块状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谷氨酸钠 /(g/100g) ≥ 12.0 呈味核苷酸二钠/(g/100g ) ≥ 0.30 干燥失重/(g/100g ) ≤ 3.0 氯化物(以NaCl计)/(g/100g) ≤ 50.0 总氮(以N计)/(g/100g) ≥ 1.40 无机砷(以As计)/(mg/kg ) ≤ 0.5 铅(以Pb计)/(mg/kg ) ≤ 1.0 4.4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 ≤ 15 000 大肠菌群/(MPN/100g ) ≤ 15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 不得检出 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 6.1.1 色泽、形态 取样品5g,放置在白色滤纸上或玻璃器皿内,进行目测。 6.1.2 香气 配制1%的排骨粉调味料溶液,嗅其气味。 6.1.3 滋味 配制1%的排骨粉调味料溶液,取少许样品溶液放入口内,仔细品尝。 6.2 理化指标 6.2.1 谷氨酸钠(甲醛值法) 按SB/T10371中的5.2.1则定。 6.2.2 氯化物 按SB/T10371中的5.2.2测定。 6.2.3 干燥失重 按GB/T 8967中6.8.2规定的方法测定。 6.2.4 呈味核苷酸二钠 按SB/T10371中的5.2.4测定。 6.2.5 总氮 按SB/T10371中5.2.5规定的方法测定。 6.2.6 无机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6.2.7 铅 按GB/T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6.3 微生物指标 6.3.1 菌落总数 按GB/T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 6.3.2 大肠菌群 按GB/T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 6.3.3 致病菌 分别按GB/T 4789.4、GB/T 4789.5、GB/T 4789.10、GB/T 478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6.4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7.1.1 每批产品应由生产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7.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谷氨酸钠、干燥失重、氯化物、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净含量。 7.2 型式检验 7.2.1 型式检验每年至少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亦应进行: a) 新产品试制鉴定时; b) 正式生产后,如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2.2 型式检验的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要求。 7.3 组批 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7.4 抽样 从每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6包(罐),分别做感官、理化、微生物指标检验,留样。净含量检验的抽样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执行。 7.5 判定规则 7.5.1 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7.5.2 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的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5.3 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他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一次;判定以复检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项目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签 标签的标注内容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产品名称应标为“排骨粉调味料”。 8.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 8,.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混运。 8.4 贮存 应贮存在通风、干燥、阴凉的仓库内,避免太阳暴晒。 8.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不少于1年。 《排骨粉调味料》行业标准草案稿 相关资讯 调味品新卫生标准2008年底前将全部报批 食盐酱油地方标准征民意 调味品新卫生标准明年将报批 调味品新卫生标准将于明年报批 《排骨粉调味料》行业标准草案稿 《鸡汁调味料》行业标准草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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