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保护送服务合同聘用单位(甲方):受聘单位(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为响应国家与北京市政府的号召,维护被护送人员的安全,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一、特保护送内容第一条 甲方聘用乙方用特保队员协助甲方对反复来京非正常访问人员进行协助带离、临时稳控或长途护送服务,维护被稳控(看护)和被护送人员的人身安全(护送甲方 人)。二、聘用特保队员的形式、数量、服务期限和服务地点第二条 甲方聘用乙方特保队员 名。第三条 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第四条 服务地点 至 。三、护送特保人员补助费及乙方管理费收费标准和付款方式:第五条 护送特保队员服务费每人
2、元,合计 元。第六条 乙方护送管理费 /公里,共计 元。第七条 协助带离服务费每人 元,共 人,服务费 合计 元。第八条 住宿费每人每天 元,共 人,住宿费合计 元。第九条 服务费总计 元。第十条 付款方式:实行预付制,长途护送发车前预付总服务费用的80% 元,剩余20% 元,返京后一次性结清,特殊情况除外。四、双方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 甲方有权对特保队员和司机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具体指导。第十二条 甲方对特保队员服务范围内的不安全隐患有义务向乙方提出整改意见,乙方应研究解决。第十三条 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车辆的卫生状况并提出意见,乙方应及时进行改正。(二)乙方的权利和义
3、务第十四条 乙方有权利不承担甲方提出的法律法规不允许特保护送服务内容以外的任务。第十五条 乙方特保人员在执行护送任务期间,有权制止无关人员上车。第十六条 乙方应确保护送车辆有足额车辆保险(车辆保险不低于十万,交强险、商业第三者保险不低于十万)。第十七条 乙方定期对特保队员进行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同时加强对特保人员思想教育、法律法规教育、交通安全教育等日常管理。第十八条 乙方随时保证护送使用车辆车况良好,车速不得出时速限制,准时接送被护送人员,确保被护送人员在途中的人身安全。护送途中所用车辆出现故障,乙方应及时启动应急车辆,确保护送人员按时到达目的地(不可抗拒的情况除外)。五、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第二十条 一方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由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违约方承担部全责任或全部责任。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一经到达甲方目的地即可终止,一方要求续订,应提前三小时提出,由双方协商确定。六、其他第二十二条 未尽事宜由双方依法另行协商。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电话: 电话: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