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产品标识可塑性和召回管理程序
1.目的:
通过对生产和服务提供全过程中产品和产品状态的标识,达到防止混淆和误用,以及在需要时保持可追溯的目的。
2.范围:
适用于产品实现的全过程。
3.职责:
3.1贸易部负责原活鳗的塘(池)编号及可追溯性控制。
3.2辅助材料的分类、编号及可追溯性控制由仓库负责
3.3生产部负责进厂原辅料、半成品的分类、标识、成品批号编制及可追溯性控制。
3.4贸易负责分销发货记录及交付后的标识和有关记录,可追溯控制。
3.5检验员负责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状态的标识。
3.6品管部负责所有产品的标识和可追溯性监督检查。
4. 产品批
4.1 批定义: 生产加工必须以塘(池)为单位实施生产批次管理, 同一鱼塘(池)、同一批捕捞,同一班次剖杀、加工、包装的产品为一货批。不同塘(池)的鳗鱼不得作为同一个生产批次的原料进行生产加工。
4.2标识规则:批次号必须体现生产日期、养殖场编号、塘号等。如:070218-01-3600MXXXX 003 表示07年2月18号生产的第01批,原料来自代号为3600MXXXX养殖场第3号塘(池)。
5 程序
5. 1原料的标识及追溯
a) 公司所属的养鳗场编号按检验检疫局所给的备案编号管理,详见《合格供方名录》;
b)原料批次号的标识
贸易部原料采购组收购鳗鱼时应按品管部的药残检验结果合格的、且有养鳗场提供的《供货证明》进行分池塘包装。运输到公司后,进厂活鳗分场分池(每池一个批号)吊水并标识:进厂日期+车次+鳗场登记号+塘池编号,如080618 01 3600M0292 012,同时抽取样品进行检测药残和重金属安全卫生指标,检验合格的方可加工生产。生产部原料班根据贸易部原料验收后填写的《原料鳗验收原始记录单》进行鳗场及池塘号的登记。
c)生产批次必须清楚标识,从原料活鳗到成品,批次号必须保持一致。
5.2 辅料的标识及追溯
a)凡符合要求的进厂原辅料、包装材料,由仓库保管员统一分类编批号。
b)统一分类编号方法:原辅材料按品种分类存放,标明厂名、生产日期(或批号);
c) 生产日报记录中应对所使用的辅料有生产厂名、生产批号等有详细的记录。
5.3 半成品标识
5.3.1 原料鳗吊水后由吊水组进行规格选别,选别后,不同规格应分别放置不同的斗池中并在原料库存日报表上详细注明数量、进厂日期、供应鳗场编号/池塘号、原料管理批号、鳗种。
5.3.2冰昏组根据原料库存日报表上的标识,填写“标牌”,通知剖杀组规格、加工方式、供应鳗场编号/池塘号、批号、鳗种。
5.3.3剖杀组根据冰昏组的标识加工后,以“标牌”通知串鳗组品名、规格、供应商/鳗场、批号、鳗种。
5.3.4排鳗人员按照串鳗组的标识填写标牌,烧烤人员应根据标牌进行作业。
5.3.5包装组根据烤鳗组的标识及时调整作业,以不同的标识在内盒上说明品名、规格、尾数、批号、鳗种、等级。
5.3.6经监视和测量合格的半成品在流水线上正常流转,对于转序的半成品,检验员应在相应的监视和测量记录上注明“合格”,对需暂放的转序的半成品, 责任人员将半成品置于规定的合格品存放容器内或挂“合格”标识。
5.3.7操作人员自检发现的不合格的半成品放置于标有"不合格"的容器中或挂"不合格"标识,对于大批量的不合格品,生产车间负责将不合格半成品堆放在指定的不合格品存放区或挂“不合格”标识,并进行隔离。
5.3.8对来不及进行监视和测量的半成品,检验员应作“待检”标识,及时进行监视和测量。
5.4成品标识
5.4.1 成品在包装箱上加以标识,其方法有:
a) 在外箱上有数码标明该产品的生产日期、批号,必要时盖上输入元;
b) 盖以不同的操作员专用章来区分不同人员包装的产品;
c) 在产品内、外箱上标明产品的规格。
5.4.2经监视和测量合格的成品,须入库的,检验员挂发合格标牌,班组填写成品进库记录。合格成品由仓管员堆在指定的合格品存放区,挂“合格”标识。
5.4.3 经监视和测量不合格的成品,检验员在有关的成品监视和测量报告上注明“不合格”。仓管人员负责将不合格成品堆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挂“不合格”标识,并进行隔离;对超过保质期或质量异常的库存成品,仓管员应对其隔离存放,并挂“不合格”标识。
5.4.4 对来不及进行监视和测量的成品,仓管员应作“待检”标识,并及时通知检验员进行监视和测量。
5.4.5 发货按贸易部的装箱通知,填写:成品台帐、装柜明细表、养鳗场明细表。内容应包括:品名、规格、生产批号、数量、分销方名称、柜号等,确保可追溯至鳗鱼来源和销售去向。
5.5 产品的追溯
5.5.1公司主要以外包装箱上的生产日期、批号、外包装人员的印章及客户的名称来实现冷冻烤鳗的追溯性。产品的生产日期批号和品名是唯一性标识,可以防止同种产品的不同批次之间的混淆。根据品名、生产日期批号,可追溯性的内容可涉及的原辅料的来源、产品生产过程的关键点记录、产品交付后的去向等。
5.5.2 当合同、法律法规要求或本厂由于质量控制的考虑,提出可追溯性要求时,相关的技术文件中应明确规定需追溯的产品、追溯的范围、标识的方式和记录的要求。
5.6 召回
当发现不合格产品已流入市场或客户要求退货时,应启动召回程序。
5.6.1 由贸易部通过电话、传真通知所有收货人,随后寄发书面回收函件。并会同品管部,经查阅识别代码相关记录和标识进行追溯,向对方提供以下信息:产品名称、批次、代码、日期、规格、回收原因及其相关危害。总经理负责监督产品的回收过程。
5.6.2 根据进口商意见及进口国相关机构的指导,委托进口商通过通讯媒体,发布公开警告或通告,对已分销和库存产品实施回收。
5.6.3 根据回收产品的分类,在遵守进口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由贸易部与客户或进口国相关机构进行协商,分别采取就地销毁(对消费者健康造成损害的产品)、降价处理、全部退回工厂等相应处理措施。
5.6.4客户退回的产品,由品控部组织相关部门重新进行检验分析,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总经理批准。
5.6.5食品安全小组对召回原因进行追溯,分析提出相应的纠偏措施,必要时可对HACCP计划做出评估,提出修改意见。
5.6.6 应确证产品已全部收回;纠偏措施已得到落实,以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6 记录的管理
所有产生的记录应由经办人如实填写,食品安全小组对记录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应及时核对、解决。记录归档保存,保存期为五年。
7. 相关文件与主要记录表格
《记录管理程序》 HX-QP-02
成品台帐
装柜通知单
装柜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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