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列奥施特劳斯主编政治哲学史读书报告列奥施特劳斯对修昔底德的评价是“不动声色的政治教育家”,他自己也算是一位。他在芝大授课深受学生追捧,以致其在教授圈内深受嫉恨,教授们都抱怨“芝大最好的学生都被施特劳斯偷走了”。到芝大第十三年(1962年)他与其第一批弟子出版了这本政治哲学史,但因施氏对美国主流学术大加抨击,以及古典政治哲学还没有成为显学,使得施特劳斯学派“在西方学术界内最孤立,最边缘,最不被承认甚至最受排挤”。1994年共和党成为国会第一大党,一举结束美国国会被民主党把持六十年的格局,美国主流媒体却都称已去时20年的施特劳斯才是“共和党革命的教父”,终见其功。施特劳斯的思想深刻之处在于他善于从
2、对经典文本的阐释中发现哲人们的“隐微义”古典政治哲人经常用象征、晦涩、朦胧的字眼来表达他们的真实意图和想法民众远比哲人无知,哲人追求的境界是对自己最崇拜的事物也要抱以怀疑、挑战的态度,民众追求的是安宁和谐的状态,哲人渴求的是无尽的知识,民众需要的是稳定的信仰哲人与民众之间存在着鸿沟一样的矛盾使得想要“救世”的哲人不得不在保全自己不被民众排斥的前提下进行真理的探索与传播,所以象征、晦涩、朦胧的字眼是必要的,施特劳斯的努力便是力图呈现哲人们字里行间所想要真正表达的思想。施特劳斯为政治哲学所下的定义为:它是哲学的一个分支,它以寻根求源、广泛而系统的方式探讨人类政治生活的问题。我们对待政治领域中的事物
3、,如政治思想、政治理论、政治科学、政治学说等都会持有赞成或反对、选择或排斥的态度,而这些态度关乎个人对于正义、善恶、好坏的主观认识,每个人的主观认识不同代表着每个人对事物的判断标准也不同,但是所谓的判断应该是以一定的判断标准为前提的,政治哲学的出发点即是对这些标准的探讨,以期认识政治事物的本性,从而进一步评判社会政治制度的好坏和公正与否。这样的探讨与研究是必要的,特别是在美国六十年代正处于严重“道德缺失”时期,现代社会科学中的实证主义、实用主义、历史主义和相对主义对古典政治哲学的挑战导致了人们对古典政治哲学的放弃,并逐渐盲目、庸俗、市侩。施特劳斯认为,之所以造成如此现代性的危机正是源于现代思想
4、对古典思想的反叛:认为一切都是虚无,一切都转瞬即逝,一切都当下消解,世界根本没有任何永恒之事,结果导致人们认为没有什么永恒的善,正义值得追求。要解决危机,就要重返古典,重新肯定贵族式的道德(即对传统与老年的双重尊重)。 (以下,摘抄加讨论本书第一章节至第四章节)最早的哲学家被亚里士多德称为“论述自然的人”,以区别于“论述神的人”。因此,哲学最早的主题是“自然”。所谓“自然”指的是某物或某类物的特征、外观和活动方式,同时也指某物或某类物不是由神或人创造的。无论怎样理解自然,自然也不能被自然地认识,自然必须被发现。自然一旦被发现并被理解为与法律或约定有着不同起源的东西,就有可能而且有必要提出这样的
5、问题,即,(一)政治事物是自然的吗?(二)如果是,那么它在多大程度上是?(三)法律不是自然的。而服从法律一般又被认为是公正。因此,人们不得不考虑公正是否只是约定的。或者说没有自然而然就是公正的东西。(四)进一步明确地说,法律仅仅是约定的还是有其自然根源?(五)法律若成为好的法律不一定“根据自然”,特别是不根据人的自然(本性)吗?(六)法律是政治共同体的产物或基础,那么政治共同体是自然的吗?如此说来,法律,即人的法律,是以某种神圣的或自然的法则为根源的。这样说意味着,人的法律恰恰由于人自身的因素而不同于神圣或自然的法则,因而它不是绝对正确或公正的。那么,什么是绝对正义的?只有自然的正义本身,即正
6、义的“理念”或“形式”,才是绝对正义的。苏格拉底出于对神的虔敬放弃了研究神圣或自然的事物而转向全力探索人类事物,即正义的事物、高尚的事物以及对人之为人是善的事物。他的研究是通过谈话进行的,他总是询问“什么是虔诚,什么不是虔诚,什么是正义,什么是不正义,什么是高尚,什么是卑贱”,对每一件事物他都提出了“什么是?”的问题,这意味着他的研究是从人们普遍所持的意见出发的。在普遍所持的意见中,最有权威的意见是经城邦及其法律最庄严的约定批准或认可的那些意见。可是,这些普遍认可的意见却总是相互矛盾的;因此,有必要超越一切意见的领域,甚至必须超越可能导致知识的那些意见的领域。又由于这些意见中甚至最权威的也只是
7、意见,因此苏格拉底不得不超越法律或约定而追朔到自然。如果不了解人类社会的自然,就不可能了解人的自然。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认为人类社会的最完美形式是polis(即城邦),古典政治哲学中并没有国家(state)这个概念,而古典哲学中的polis也是不包括国家与社会的,古典政治哲学家了解部落(民族),也知道波斯帝国之类的结构,但是他们偏爱城邦唯有城邦才能同时拥有优于部落的高度文明和优于帝国的自由社会。在理想国中,苏格拉底同许多人讨论了正义的本性问题。在这篇对话中,苏格拉底及其主要的对话者(格劳孔和阿得曼托斯兄弟)极为关注雅典政治的衰退和如何重建健全的政治,并阐明了有关正义问题的三种意见,即
8、:第一种,绝对的正义就是哲学家的统治;正义就在于归还、遗留或给予他人属于他人自身的一切这种“归还、遗留或给予”不仅对归还者有益,而且对接受者也是有益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第二种意见,正义就是公益精神(完全献身自己城邦的精神),即认为不正义是坏的,因而死后要受到神的惩罚。这样理解的正义即是爱国主义,然而这样的理解在任何城邦都是无可避免的,不管一个城邦是多么正义。因为即使最正义的城邦也是个城邦,一个特殊的、封闭的或排他的社会。第三种意见,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这种主张是一种我们平常极其推崇的,正义即城邦的法律或惯例所规定的东西,除了人为的法律或惯例所规定的以外,人不能诉诸更高的东西。现在,这种
9、观点被称为“法的约定主义”。它是所有政治社会都倾向于奉行的观点,正义的源泉就是立法者的意志。每个城邦的立法者都是统治城邦的人或集团,对统治者而言,正义是不存在的,他们制订法律时惟一关心的是自身的利益。苏格拉底并没有指出哪一种正义更优秀,而是进一步指出:统治者是有可能犯错误的,他们所决定的事情可能并不利于自己而于被统治者有益;在这种情况下,正义或守法的人实际上做的是不利于统治者而是有利于臣民的事情。城邦伦理的必要性城邦伦理的必要性。即需要建立一个由法律秩序规范的城邦,而只有法律才可能是好的正义,好的正义也才可能是完全有益的。苏格拉底偏好于城邦伦理而非个人道德呢,因为他说“城邦比个人大”,他认为正
10、义在城邦中比在个人中更容易被察觉。即使是从常识看来也是城邦大于个人:正义需要个人完全献身于公益。因此,城邦伦理也是必要的。开始建立城邦时,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城邦根源于人的需要。每个人无论是正义的还是不正义的,都有多方面的需要。好城邦的建立经由三个阶段:健康的城邦,纯洁的城邦或兵营式城邦,美的城邦或由哲学家统治的城邦。当好城邦的建立完成之后,苏格拉底和他的朋友们开始转而寻求该城邦中正义和非正义之所在,以及幸福的人必将具备的条件是正义的还是非正义的。他们首先寻求的不是正义而是三种美德:智慧、勇敢、节制。人的灵魂由三部分组成:欲望、激情或愤怒、理性,这恰如城邦包括生意人、武士、统治者。苏格拉底认为一
11、个人正义的前提是其灵魂的三部分各司且只司其职,即在于其灵魂处于健康状态。而能做到此的就只有哲学家,由此苏格拉底的“隐微”渐显:所谓“正义”也是分等级的,生意人的正义便是智慧,武士的智慧便是勇敢而真正的正义则是属于哲学家的三者合一(个人理解)。只有以智慧统治其他两部分的人即智慧者,才能是真正意义上的正义者;这就是哲学家被称名为正义者的缘故。即:在依自然而建立的城邦中,智慧存在于且只存在于统治者身上,因为智慧的人自然是城邦中的极少数人,因而城邦不由他们来统治是不好的。(以上是一至四章读书小结,时间有限,思考有限。)关于本书,施特劳斯最后的结论是,古典的人文教育仍是人类最优秀的智慧结晶,我们需要重新聆听伟大人物的教诲,施特劳斯还在书中写道:“唯一能从自身中得到的,可靠的,没有痛苦的,使人全神贯注地或不知疲倦的,是思考和获得知识的乐趣。因此最美好的生活是哲学家的生活”,这句话与“最好的大学里只有教授没有学生”有异曲同工之妙,思考与知识才应该是人生存过程中最有意义最值得追求的事物。他要使我们明白,人类社会的确有某种永恒不变的绝对价值值得追求,那便是善,美德,正义。只有拥有这种信念,我们才可以成为一个品质高贵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