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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
[奉化经发局]发表于 2011-7-12 0:00:00 阅读次数:7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从源头上杜绝能源的浪费,推动产业结构优化,提高全社会节能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6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浙政发〔2010〕35号)、《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甬政发〔2010〕12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专业分析和评价,并编制节能评估书和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简称节能评估文件)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吨标准煤(含)以上(电力折标系数按等价值计,下同),或年用电量30万千瓦时(含)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在5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万立方米(含)以上,新增变压器容量在100KVA(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应当进行节能审查。其中,工业项目由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民用建筑项目由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按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文件要求负责实施;交通运输项目由政府管理交通运输工作的部门负责(以下简称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吨标准煤(含)至3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量30万千瓦时(含)至3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在50吨(含)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万立方米(含)至100万立方米,新增变压器容量在100KVA(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节能审查。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含)以上,或年用电量300万千瓦时(含)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在1000吨(含)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按《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甬政发〔2010〕125号)文件要求,报宁波市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节能审查。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作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或者批准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节能审查意见和节能评估文件作为项目设计备案、施工及竣工验收的依据
按规定应当进行节能审查而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核准的机关不得审批或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 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六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吨标准煤(含)以上,或年用电量50万千瓦时(含)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在150吨(含)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5万立方米(含)以上,新增变压器容量在315KVA(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独立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奉化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
对于符合产业导向、能耗低的工业项目由建设单位填写《奉化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后提交市节能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建设单位和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共同对节能评估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必须在我市或上级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后,方可在本市区域内从事相关节能评估咨询工作。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项目遵守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四)项目用能及对所在地能源供应情况的影响;
(五)项目用能方案、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
(六)项目用能系统、工序及其用能的平衡分析;
(七)项目能效指标及对标;
(八)项目节能措施及效果评估;
(九)问题和节能措施建议;
(十)节能评估结论。
第八条 按规定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或申请备案时,应向市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节能审查。
第九条 市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认为建设单位提交的节能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
应提交的节能审查申请材料有:
1、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
3、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市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受理节能审查申请后,根据项目能源消费量和复杂程度等情况,可委托节能监察机构、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对节能评估文件进行评审,在15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评审意见,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节能评估文件需根据专家评审纪要等意见进行修改补充,补正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评审期限内。
评审费用由市财政安排。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节能评估依据是否准确适用;
(三)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四)节能评估文件的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全面客观准确、评估方法是否科学,评估结论是否正确;
(五)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节能的产业政策等规定;
(六)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单位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和产品能耗是否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有关能耗指标是否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
(七)项目用能总量以及用能种类和结构是否合理,项目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的节能新技术,耗能结构、主要用能工程(动力、空调通风、电气照明等)节能设计是否合理;
(八)节能评估报告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是否合理可行;节能方面的补充建议;
(九)有无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
(十)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部门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十一)评审结论。
第十二条 市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意见或《奉化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五)审查结论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通过后,项目地点、建设规模、用能结构、用能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项目能耗超过审查通过水平1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节能评估报告,并重新申请节能审查。
对现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出租、过户等变更行为,也必须按本办法要求进行节能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通过后,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节能评估文件,并申请节能审查。
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审查通过的评估文件和节能审查意见执行,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审查通过的评估文件和节能审查意见向项目批准单位提交节能目标承诺书,供电部门应与建设单位在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中参照承诺书内容补充用能违约责任条款。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后,应当向负责该项目节能审查的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申请节能验收。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进行节能验收,出具节能验收意见。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以项目分拆、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节能审查意见的,由作出该节能审查意见的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予以撤销。
第四章 责 任
第十八条 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能通过节能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造;逾期未改造的,责令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通过节能验收投入使用的,由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未改造的,由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报请市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或核准、节能审查、节能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由市节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国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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