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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山澤之禁的律令與實踐——兼論《唐六典》令文的時間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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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宋山澤之禁的律令與實踐 兼論 唐六典 令文的時間性牛來穎一山澤之利既包括農業,也包括工商業。前者包括拓荒與獵捕,涉及順時而爲,不違農時,即所謂“山澤各致其時,則民不苟(時,謂虞衡之官禁令各順其時,則民之心不苟得也)”。而引發的研究包括對時令的順應、時禁的服從,以及土地資源利用、環境保護;後者包括鹽利、銅鐵、林木開採,涉及公私之利與本末業的權衡,因而涉及國家財政與公私利益分配。相關的研究則關注經濟政策的倚重,重農抑商的政策以及工商業生産經營及税收政策。總體而言,第一,從人類與自然的關係出發的議論,關注時禁,如以時入山林則不禁,以順應自然生態規律,保護山林動植物。第二,從農業立國的角度出發,重農

2、抑商,則探討專賣政策;第三,從濟貧賑恤、救災惠民的角度,討論分利與人,任從山林採集、捕獵、開採;第四,就是關於利益的佔有,强調的是公利。史記貨殖列傳:“漢興,海内爲一,開關梁,弛山澤之禁,是以富商大賈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而徙豪傑諸侯强族于京師。”山林開放的政策導向,使地方鹽鐵及山林資源的開發利用獲得發展,也展現了官營與私營本文爲 年 月 日在中國政法大學召開的“敦煌文獻整理與研究的新視野”學術研討會的參會論文。左丘明撰,徐元誥集解,王樹民、沈長雲點校 國語集解齊語第六,北京:中華書局,年,頁。史記 卷一二九 貨殖列傳,北京:中華書局,年,頁。唐宋山澤之禁的律令與實踐之間的利益之

3、争。管子 所提出的“漁鹽之利”和對“天財地利”的壟斷,其目的是爲了富國强兵。而歷次實施的關於山林的弛與禁,無不圍繞著這一中心。通過衆利與私利的分配和協調,實現君主國家利益的最大化。從“公私共之”的原則出發,在保障君主私利的基礎上協調與百官公卿、百姓的利益,適時出讓一定的使用權。“公私共之”的基本精神,體現在歷代君臣的討論中,如唐德宗朝:“陝州觀察使李泌奏盧氏山冶出瑟瑟,請禁以充貢奉。上曰:瑟瑟不産中土,有則與民共之,任人採取。”如宋太宗説:“地不愛寶,當與衆庶共之。”又如對漢武帝籍南山提封爲上林苑,説“山澤之利當與衆共之,何用此也”的宋仁宗。也體現在律令制度中。本文僅就韓洄所言“天下銅鐵之冶,

4、是曰山澤之利”,從銅鐵的開採、鑄幣及其禁令入手。從唐到宋,華夷疆域概念逐漸得到强調和凸顯,通典“邊防典”得以確立,伴隨著對夷觀念的重視與關注,形成對緣邊互市及邊界携帶物品的禁令。首先,關市令 直接關係到緣邊的禁物及限令。關市令 除了對度關的關外人員、蕃客及其隨身携帶物品的勘查,還有緣邊互市禁品的規定,以及直接劃定的“禁鐵之鄉”的規定。分别見 關市令 唐、唐條:諸錦、綾、羅、縠、綉、織成、紬、絲絹、絲布、犛牛尾、真珠、金、銀、鐵,並不得與諸蕃互市及將入蕃,(綾(?)不在禁限。)所禁之物,亦不得將度西邊、北邊諸關及至緣邊諸州興易,其錦、綉、織成,亦不得將過嶺外,金銀不得將過越嶲道。如有緣身衣服,不

5、在禁例。其西邊、北邊諸關外户口須作衣服者,申牒官司,計其口數斟量,聽於内地市取,仍牒關勘過。諸居在禁鐵之鄉,除緣身衣服之外,所須乘具及鍋釜農器之類要須者,量給過所,於不禁鄉市者,經本部申牒商量須數,録色目給牒聽市。市訖,官司勘元牒無剩,移牒本部知。參看夏炎 古代山林川澤利用問題再檢討 以“公私共利”原則爲中心,安徽史學 年第期;丁俊 從公私共之到兼贍軍資:唐前期關於山澤之利的思想變遷與實踐(年月日山西大學舉辦“中古時期思想與社會”學術研討會論文)。舊唐書 卷一二 德宗紀上,北京:中華書局,年,頁。宋史 卷一八五 食貨志下七坑冶,北京:中華書局,年,頁。宋史 卷三四 吕大防傳,頁。舊唐書 卷一二

6、九 韓洄傳,頁。魏希德 宋帝國的危機與維繫,劉雲軍譯,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年。天一閣博物館、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天聖令整理課題組校證 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北京:中華書局,年,頁。同上書,頁。隋唐遼宋金元史論叢第十二輯衆所周知,隋及唐代前期,所有商税不徵,不唯銅鐵。唐代制定了以律令爲基準的山澤占利的法規,唐律 的規定見於 雜律“占山野陂湖利”條:諸占固山野陂湖之利者杖六十。疏 議曰:山澤陂湖,物産所植,所有利潤,與衆共之。其有占固者杖六十,已施功取者不追。又 賊盗律“山野物已加功力輒取”條:諸山野之物,已加功力刈伐積聚,而輒取者,各以盗論。疏 議曰:“山野之物”,謂草、木、藥、石之類

7、。有人已加功力,或刈伐,或積聚,而輒取者,“各以盗論”,謂各准積聚之處時價計贓,依盗法科罪。以此保障衆利與私利。一如仁井田陞先生在 中國法制史 中談及山澤之禁時所説:按照唐代法,山林藪澤之利,據説要“與衆共之”“公私共之”。總之,山林川藪幾乎都是從利用方面來考慮的,其所有關係並不直接構成問題。我想,這就是説,以農田水利爲首,餘如採獲雜草、枯枝、魚鱉、螺蚌、蓮荷之類的利益,都不容許個人獨佔,還就妨害這樣一種衆利的事項,訂立了罰則(唐律 等)。唐代前期,也發生了幾次圍繞山澤徵税的討論。一次是崔融關於關市税的討論,一次是陳子昂的建言。但是結果都没有實施。而有關銅鐵礦藏的開採,集中在 唐六典 兩條關係

8、密切且内容相近的材料中。凡州界内有出銅、鐵處,官未採者,聽百姓私採。若鑄得銅及白鑞,官爲市取;如欲折充課役,亦聽之。其四邊,無問公私,不得置鐵冶及採銅。自餘山川藪澤之利,公私共之。凡天下諸州出銅鐵之所,聽人私採,官收其税。若白鑞,則官爲市之。其西劉俊文 唐律疏議箋解 卷二六 雜律占山野陂湖利,北京:中華書局,年,頁。劉俊文 唐律疏議箋解 卷二 賊盗山野物已加功力輒取,頁。仁井田陞 中國法制史,牟發松譯,上海古籍出版社,年,頁。唐六典 卷三州士曹司士參軍條注文,北京:中華書局,年,頁。唐宋山澤之禁的律令與實踐邊、北邊諸州禁人無置鐵冶及採(礦)。若器用所須,則具名數,移於所由,官供之;私者,私市之

9、。凡諸冶所造器物,皆上於少府監,然後給之。其興農冶監所造者,唯供隴右諸牧監及諸牧使。舊唐書 卷四四 職官三 與 唐六典 材料 少府監 同:“凡天下出銅鐵州府,聽人私採,官收其税。若白鑞,則官市之。其西北諸州,禁人無置鐵冶及採鐵。若器用所須,具名移於所由官供之。”新唐書百官志 文省,作:“銅鐵人得採,而官收以税,唯鑞官市。邊州不置鐵冶,器用所須,皆官供。凡諸冶成器,上數於少府監,然後給之。”如何理解兩處記載,即唐代百姓開採的銅鐵究竟收不收税,看似矛盾的兩處記載,引起不同的解讀。李錦綉認爲,官收其税的情況是“天下諸州出銅鐵之所”,不税的地區是“州界内有出銅鐵處,官未採者聽百姓私採”。從字面意思看不

10、出有税與不税的地區差别。對於銅鐵之處,究竟收不收税,兩處記載的不同,從另一個角度看,是否應該是不同時期的制度呢?此前,榎本淳一 唐六典 編纂的一個剖面 以重複規定爲視角提出,唐六典 書中引用大量令、格、式,成爲制度史、法制史研究的重要參考資料。其中就提到令文重複的問題,文章以“貢舉”制度爲例子。開元二十四年()貢舉從吏部考功員外郎職掌轉移至禮部侍郎,所以,唐六典 圍繞“貢舉”的制度在卷二吏部與卷四禮部重複引用。文中所舉出的貢舉十類問題包括,開元二十一年完成 老子新注 後,增加了老子策;進士帖經標準從通六已上,改爲通四已上,則是開元二十五年的新制;國子監大成試的部分也是開元二十五年新改的。在此再

11、次提出了 唐六典 所引令式的不同年代問題。之前,小文 唐六典 户部卷與 開元十道圖,比對 開元三年十道圖 時即發現 唐六典此部分遠超原來的 十道圖,其中李林甫的操作即以注文對正文作補充修改,十道圖 中州縣廢置,有些已是天寶以後的變動。同樣,貢舉由吏部改禮部試的内容,也記載在注文中。這些修改痕迹都説明了 唐六典 編纂的特點以及引用令式的時間性。以往的認識是,唐六典 引用的令式被認定爲開元七年的。唐六典 卷二二少府監掌冶署條,頁。舊唐書 卷四四 職官志三,頁。新唐書 卷四八 百官志三,頁。唐代財政史稿 上卷第二分册,北京大學出版社,年,頁。周東平、黄静譯,見周東平、朱騰主編 法律史譯評 第五卷,上

12、海:中西書局,年,頁。感謝田衛衛提供日文原文。首都師範大學學報 年第期。隋唐遼宋金元史論叢第十二輯由此看來,其中包括的開元二十五年令式應不在少數。比如前引分在兩卷看似矛盾的兩條關於銅鐵開採的内容。唐六典、兩 唐書 皆源自唐令,即 天聖令雜令 宋 條所本的唐令。宋 條爲:諸州界内有出銅礦處官未置場者,百姓不得私採。金、銀、鉛、鑞、鐵等亦如之。西北緣邊無問公私,不得置鐵冶,自餘山川藪澤之利非禁者,公私共之。如何從文本復原唐令,復原:諸州界内有出銅、鐵處,官未採者,聽百姓私採。若鑄得銅及白鑞,官爲市取。如欲折充課役,亦聽之。其西邊北邊無問公私,不得置鐵冶及採礦。自餘山川藪澤之利,公私共之。復原唐令的

13、依據,除了上述 唐六典、兩 唐書,重要的有日本 養老令 雜令第九條:凡國内有出銅鐵處,官未採者,聽百姓私採。若納銅鐵,折充庸調者聽。自餘非禁處者,山川藪澤之利,公私共之。日本令的“國内”,對應唐令“州”。復原唐令中,僅一處與仁井田陞復原不同,即仁井田陞復原爲“四邊”,黄正建先生復原爲“西邊北邊”,理由是:第一,此條前面説“諸州界内”都聽“私採”,後面又説“四邊”都禁“採”,似有矛盾。第二,掌冶署所謂禁“置鐵冶及採”,似比士曹參軍中禁“置鐵冶及採銅”要合理些。第三,天聖令 作“西北緣邊”。因此作如上復原。目前來看,主張 天聖令 是開元二十五年令的意見更多,我同意復原爲“西天一閣博物館、中國社會科

14、學院歷史研究所天聖令整理課題組校證 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 附唐令復原研究,頁。仁井田陞 唐令拾遺,栗勁、霍存福等編譯,長春:長春出版社,年,頁。天一閣博物館、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天聖令整理課題組校證 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 附唐令復原研究,頁。唐宋山澤之禁的律令與實踐邊北邊”是因爲這是開元二十五年令。而仁井田陞先生復原爲“四邊”,作爲開元七年令也是對的。也就是説,現在如果復原 是開元二十五年令,應該依據“西邊北邊”復原,不僅有宋令的支持,也有 唐六典 材料(唐六典 卷二二少府監掌冶署條)的支持。而仁井田陞先生復原依據的材料(唐六典 卷三州士曹司士參軍條注文)是開元七年令,故兩處的矛盾

15、是因不同時間的令所致。而還有一處不同是,開元七年令未及收税,而開元二十五年令則寫明收税。礦産税的收繳,是開元二十五年令確定的。至於第一個似有矛盾的前後文的解釋,我推測是以注文的形式來界定,州界内允許私採,唯獨邊地要特别受到限制。二山澤之利徵税最直接關係的是富國强兵。陳子昂提出:“臣聞古者富國强兵,未嘗不用山澤之利。臣伏見西戎未滅,兵鎮用廣,内少資儲。外勒轉餉,山澤之利,伏而未通。臣愚不識大體,伏見劍南諸山多有銅礦,採之鑄錢。可以富國。今諸山皆閉,官無採鑄。軍國資用,惟斂下人。乃使公府虚竭,私室貧弊。而天地珍藏,委廢不論。以臣所見,請依舊式。盡令劍南諸州准前採銅,於益府鑄錢。其松潘諸軍所須用度,

16、皆取以資給。”銅鐵作爲鑄幣的主要材料,開採與鑄錢尤其是對私採與私鑄的控制,關係到幣制的穩定,控制不當會導致“民心動摇,棄本逐末”。時要字樣 卷下“鑄”字的釋文爲“私”,注文曰:“鑄”字 王二 廣韻 皆釋“鎔鑄”,此釋“私”,乃指“鑄”爲“私鑄”之“鑄”也;“私鑄錢”“私鑄鐵器”之屬古書中經見。由此,私鑄錢在當時是普遍的現象,由此成爲大衆常用的詞彙。銅等金屬開採,最爲獲利是鑄錢。從民鑄、官鑄,對鑄幣權的中央掌控,經 陳子昂集 卷八 上益國事,北京:中華書局,年,頁;董誥等編 全唐文 卷二一一,北京:中華書局,年,頁。漢書 卷二四下 食貨志四下,北京:中華書局,年,頁。、時要字樣,張涌泉主編 敦煌

17、經部文獻合集小學類字書之屬,北京:中華書局,年,頁。隋唐遼宋金元史論叢第十二輯歷了幾個階段,從聽民私鑄錢,到唐代在法律上確定了“私鑄錢”的罪名的法定意義和懲處規則。唐律疏議 卷二六 雜律 私鑄錢條:諸私鑄錢者流三千里,作具已備未鑄者徒二年,作具未備者杖一百。疏 議曰:私鑄錢者,合流三千里。其“作具已備”,謂鑄錢作具並已周備而未鑄者,徒二年。若“作具未備”,謂有所欠少未堪鑄錢者,杖一百。若私鑄金銀等錢不通時用者,不坐。若磨錯成錢令薄小,取銅以求利者徒一年。疏 議曰:時用之錢,厚薄大小,並依官樣。輒有磨錯成錢,令至薄小而取其銅,以求利潤者,徒一年。敦煌莫高窟所出 唐神龍散頒刑部格殘卷(現分藏法國巴

18、黎國立圖書館,編號:;英國倫敦大英圖書館,編號:):私鑄錢人,勘當得實,先決杖一百。頭首處盡,家資没官;從者配流,不得官當、蔭贖,有官者仍除名;勾合頭首及居停主人雖不自鑄,亦處盡,家資亦没官。若家人共犯,罪其家長,資財並没;家長不知,坐其所由者一房資財。其鑄錢處鄰保處徒一年,里正、坊正各決杖一百。若有人糾告,應没家資,並賞糾人。同犯自首,告者免罪,依例酬賞。開元二十五年,刑部格 又有些許改變;刑部格:敕,私鑄錢及造意人及勾合頭首者並處絞,仍先決杖一百;從及居停主人加役流,仍各先決杖六十。若家人共犯,坐其家長;若老、弱、殘疾不坐者,則歸罪其以次家長。其鑄錢處鄰保配徒一年,里正、坊正、村正各決杖六

19、十。若有糾告者,即以所鑄錢毁破,並銅物等賞糾人。同犯自首告者免罪,依例酬賞。從 唐律,到 神龍格,再到 開元格,神龍格 擴大了處罰範圍,從犯罪者本身擴至勾合頭首、居停主人及鄰保、里正、坊正。首犯與從犯分别處罰,前者決杖一百、處死、籍没家資,後者決杖一百、配流三千里。勾合頭首及居停主劉俊文 唐律疏議箋解 卷二六 雜律,北京:中華書局,年,頁。法國國家圖書館藏敦煌西域文獻,上海古籍出版社,年,頁。宋刑統 卷二六“私鑄錢門”引唐刑部格,北京:中華書局,年,頁。唐宋山澤之禁的律令與實踐人處死、籍没家資。鄰保科徒一年,里正、坊正決杖一百。至 開元格,則私鑄錢首犯與勾合頭首同罪,從犯與居停主人同罪;前者決

20、杖一百、處絞,後者決杖六十、加役流。不再籍没家資。里正、坊正、村正减爲決杖六十。圍繞禁私鑄錢,朝臣有不同的看法。中經討論,意見不一。如開元二十二年“三月,没京兆商人任令方資財六十餘萬貫。壬午,欲令不禁私鑄錢,遣公卿百僚詳議可否。衆以爲不可,遂止”。此事前後經過如下:開元二十二年,中書侍郎張九齡初知政事,奏請不禁鑄錢,玄宗令百官詳議。黄門侍郎裴耀卿、李林甫、河南少尹蕭炅等皆曰:“錢者通貨,有國之權,是以歷代禁之,以絶奸濫。今若一啓此門,但恐小人棄農逐利,而濫惡更甚,於事不便。”左監門録事參軍劉秩上議曰:夫鑄錢不雜以鉛鐵則無利,雜以鉛鐵則惡,惡不重禁之,不足以懲息。且方今塞其私鑄之路,人猶冒死以犯

21、之,況啓其源而欲人之從令乎!是設陷穽而誘之人,其不可三也。夫鑄錢用不贍者,在乎銅貴,銅貴,在採用者衆。夫銅,以爲兵則不如鐵,以爲器則不如漆,禁之無害,陛下何不禁於人?禁於人,則銅無所用,銅益賤,則錢之用給矣。夫銅不布下,則盗鑄者無因而鑄,則公錢不破,人不犯死刑,錢又日增,末復利矣。是一舉而四美兼也,惟陛下熟察之。劉秩著名的 貨泉議,主要觀點即反對開放私鑄,因爲貨幣可以“平輕重而權本末”,關係到國家的盛衰。鑄幣利潤之大,足以令百姓棄本逐末。需要國家統一調控,包括鑄造流通。而關於採銅的問題,有開元十七年九月的詔書“禁鑄造銅器詔”:古者作錢,以通有無之鄉,以平小大之價,以全服用之物,以濟單貧之資,錢

22、之所由急也。然絲布財穀,四者爲本,若本賤末貴,則人棄本而務賤。故有盗鑄者冒嚴刑而不悔,藏鏹者非倍息而不出。今天下泉貨益少,布幣頗輕,欲使流通,焉可得也。且銅者,餒不可食,寒不可衣,既不堪於器用,又不同於寶物。唯以鑄錢,使其流布。宜令所在加鑄,委按察使申明格文,禁斷私賣銅錫,仍禁造銅器。所有採銅錫鉛,官爲市取,勿抑其價,務利於人。舊唐書 卷八 玄宗紀上,頁。舊唐書 卷四八 食貨志上,頁。宋敏求編 唐大詔令集 卷一一二 政事財利禁鑄造銅器詔,北京:中華書局,年,頁。隋唐遼宋金元史論叢第十二輯從詔書來看,至少在開元十七年,還没有對銅等造幣原料的開採徵税。直到開元二十五令,最終將徵税寫入令文。牛來穎,中國社會科學院古代史研究所、中國社會科學院敦煌學研究中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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