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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煤厂生产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doc

上传人:xrp****65 文档编号:7339008 上传时间:2024-12-30 格式:DOC 页数:1 大小:14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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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煤厂消费班长平安消费责任制 洗煤厂消费班长是消费现场平安治理的直截了当责任者,对本班次现场平安治理全面负责,要严格按照洗煤厂三大规程组织消费。洗煤厂消费班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通过培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平安规定组织消费,保证平安消费。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本班在消费过程中恪守国家有关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标准,严格遵章作业,按措施及质量标准施工,确保工程平安,质量稳定。 第2条 对本班组的平安消费负直截了当责任,协助消费厂长抓好平安工作。 第3条 本班组杜绝三违“现象,消灭轻伤以上人身事故和严峻非人身事故的发生。 第4条 带着全班人员参加班前、班后会。 第5条 按照当班出勤人员数和专长,合理安排人员,完成消费任务。 第6条 及时组织班组平安教育,认真传达上级领导的指示,提高从业人员平安认识。 第7条 消费过程中出现征询题,积极深化现场,抓好现场的平安工作。 第8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9条 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平安型矿井治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平安消费职责。 二、责任追查 第10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消费班长相应的处分;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严峻事故预兆或者已觉察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平安监察人员的平安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厂内发惹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消费班长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成心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预事故调查工作,回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的。 第12条 在消费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平安消费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平安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标准,消费班长应负重要责任。 第13条 未按照规定要求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消费现场检查不认真,负主要责任。 第14条 协调好各岗位之间工作或安排工作不合理,不能保证平安消费的,消费班长应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5条 不能催促工人按章操作、恪守三大规程“的要求,或不能及时处理消费中的征询题,消费班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16条 未及时组织班组平安教育,消费班长应负重要责任。 第17条 决策失误导致别人受损害或损失的,对消费班长按规定进展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18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平安检查(监察)、审查中,消费班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成心故弄玄虚、隐瞒真相的,按规定对消费班长做相应的处分。 第19条 对上述责任追查条款,应按照情节严峻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追查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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