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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应体现对家务劳动价值的尊重——兼评《民法典》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修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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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应体现对家务劳动价值的尊重摘 要:2020年 民法典 的颁布是我国法律界的一件大事,其中对 婚姻法 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对家务劳动价值的重视,但还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应该完善现有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修改 民法典 有关条款,目的在于体现对家务劳动价值的尊重,并将其具体量化。关键词:尊重家务劳动;民法典;完善离婚经济补偿中图分类号:D8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0438(2023)03-0028-03(山东开放大学文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00)一、民法典 对家务劳动价值尊重方面的进步之处(一)民法典 第1088条的进步。在2001年修订

2、的 婚姻法 第40条中,首次提出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它属于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救济制度的一部分。根据 婚姻法 第40条,如果夫妻一方希望从另一方那里获得经济补偿,则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1.配偶对婚后的财产采用了约定财产制,而不是没有约定的法定共同财产制。2.要求离婚经济补偿的请求权人是承担更多家务劳动的一方。3.从事家务较多的一方作为请求权人,向对方明确提出经济补偿的请求。4.提出请求的时间必须在离婚时。与 婚姻法 第40条不同,民法典 第1088条中没有其中的第一个前置条件,即取消了夫妻必须选择约定财产制的法律规定,即使在夫妻共同财产制或其他财产制下,请求权人只要满足上述后三个条件,就可以获

3、得离婚补偿。此外,还增加了程序上的具体规定,可以采取双方协议或者诉讼的方式,从而更具有可行性。这反映出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对家务劳动价值重视程度的提高。(二)民法典 新增之第1058条的作用。民法典 第1058条规定:丈夫和妻子在抚养和教育其未成年子女方面,权利和义务平等。这是一条新的法律规定。立法的初衷据说是针对所谓的“丧偶式婚姻”这种社会现象,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保护,但抚养和教育子女毫无疑问也是一项家务劳动,所以,增加本法条,也强调了夫妻应该平等地承担该项家务劳动,任何一方不应该承担过多的义务,这个规定将有利于体现出对“抚养子女”这一家务劳动价值的重视。(三)民法典 新增之第1066条的作

4、用。民法典 第1066条新增了我国的非常财产制,是指在夫妻关系仍然保持时,如果发生了两种法定情形之一,不以离婚作为前提,夫妻一方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分割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共同财产变成了分别财产。通过非常财产制,即使不离婚,夫妻一方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改变之前的共同财产制为分别财产制。对此,我们有理由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在非常财产制的情况下,当夫妻一方从事家务劳动较多时,能否适用 民法典 1088条的规定,在婚内分割共同财产时,也可以获得经济补偿?二、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体现对家务劳动价值的尊重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一)对家务劳动价值的尊重是小型化家庭的现实要求。以前的中国家庭往往是几代同堂的大

5、家庭,有老有幼,几代人共同生活,家务劳动,特别是抚养未成年子女这一重要家务劳动,常常是由孩子的爷爷奶奶等长辈承担的,但是,现在的中国社会,城镇化趋势明显,农村人口变为城镇人口,家庭越来越小型化,多数家庭中仅有夫妻与未成年子女,孩子的爷爷奶奶等薛晨皓收稿日期:2022-11-18作者简介:薛晨皓(1970-),女,山西洪洞人,山东开放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民法学、国际法学。兼评 民法典 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修改 第43卷第3期绥 化 学 院 学 报2023年3月Vol.43No.3Journal of Suihua UniversityMar.202328长辈不和他们共同生活,以上模式往

6、往难以继续。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家务劳动作为劳务市场的新生力量应运而生,包括月嫂、育婴师、家庭保姆、家庭教师、家庭厨师、家务劳动钟点工等,分工细致,包含若干等级,优质优价。在不能依靠老年长辈主要从事家务劳动的情况下,夫妻当然可以从劳动力市场上雇佣家政工人,这个费用是有社会标准的,所以,家务劳动完全可以量化,但是又不可以完全等同。在诸如抚养儿童等情感付出方面,家政人员不能取代母爱和夫妻之爱对儿童、对配偶的影响。可见,夫妻中的一人因为家务的拖累,不能走出家庭参加工作,表面上没有增加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则是节省了雇佣家政人员的支出,甚至具有不可替代性,这个劳动的价值理应在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体现出

7、来。(二)对家务劳动价值的尊重是对女性因放开计划生育政策导致就业困难的紧迫要求。近几年,我国对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了修改,逐步放开了生育,主要目的在于应对人口老龄化、男女比例失调、出生率降低等不利的社会现实,通过增加人口再生产保持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由此带来的一个后果是,许多企业因为女性生育而不愿意雇佣女职工,使女性在求职、再就业方面遇到了比以前更多的歧视和困难。有一项调查表明,在中国妇女参加工作的人数比例方面,1990年是73%,2016年则是63%。在收入方面,在城市,女性的收入为男性的67.3%,在农村,为男性的56%。当女性需要怀孕生育、抚养子女的时候,就会产生就业困难、收入低于男性

8、的情况,特别在放开计划生育政策这一背景下,女性就业的职场劣势进一步凸显。经历怀孕生育后再次求职,女性也往往不受职场的欢迎,再就业困难重重。同时,科学技术的发展导致的机器取代人工等的影响,都会导致就业机会大量减少,更加剧了女性就业的困难。这种状况持续下去,就会产生两种不利的后果:1.女性为了留在职场,结婚生育的意愿降低,成为所谓的“大龄剩女”“不婚族”或是虽结婚但不愿意生育子女,没有达到国家放开计划生育政策的目的;2.部分女性虽然已婚已育,但收入少、就业难、家务劳动不受尊重,在经济方面处于不利的位置。这些女性一方面对家务劳动不认真、敷衍了事,另一方面,因为心理上感到不受尊重而不平衡、不愉快,家庭

9、纠纷频发,甚至导致婚姻破裂。(三)对家务劳动价值的尊重是彰显社会公平正义和提高家务劳动的质量的时代要求。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如果能够体现出对家务劳动价值的尊重,就能够更好地彰显社会的公平正义。具体来说,夫妻一方为了家庭建设,在养育孩子和做家务上花费了大量的精力和辛勤的工作,甚至因此影响了自己职业生涯,表面上看没有增加家庭收入,实际上却是节省了家庭生活的开支,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被承认,处于不利地位,家务劳动没有表现出价值并获得回报,这显然是很不公平的。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体现出对家务劳动价值的尊重,还有利于提高家务劳动的质量。同样从事抚养子女、清洁卫生、烹饪等家务劳动,有些家庭主妇(主夫)

10、优质高效,能够做到家里清洁整齐、子女健康成才,而有些则是低质量地进行,家里垃圾遍地、吃饭只会点外卖、对孩子或是不管不问或是一味溺爱。民法典 将建设良好家风也写入了法律,也说明了家务劳动的重大意义。为了更好地体现对家务劳动价值的尊重、提高家务劳动质量,法律应该引入评价机制,将家务劳动具体量化,根据家务劳动的质量,分成若干等级,优质家务劳动价值较高,低质的较低,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况下体现出来,从而促进家务劳动者本人和社会对优质的家务劳动的了解和对家务劳动的重视,最终做到提高全社会家务劳动质量。三、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在体现对家务劳动价值尊重方面的不足(一)男女平等和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的

11、原则性规定不足以体现出对家务劳动价值的尊重。民法典 中有男女平等和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的原则性规定,有些人认为既然“男女平等”,夫妻就都应该外出工作,共同挣钱养家,只强调了夫妻外出工作的平等性,却没有考虑分担家务劳动也应该平等。国家统计局关于2018年的一个调查报告显示:女性平均一天家务劳动耗费126分钟,比男性耗费多81分钟。而在工作方面,都花费了7个多小时,男性比女性仅多28分钟,相差并不大。从这里可以看出,在职场工作方面,确实体现了男女平等,甚至同样的工作,男性收入较多,但在家务劳动方面,女性付出的劳动远多于男性,这种不平等现象在法律中却被忽略了。民法典 的第1058条只强调了夫妻双

12、方在抚养子女方面的平等义务,没有提及其他家务劳动,而且,从事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往往工作能力比较差,难以外出挣钱,属于相对的弱势群体,法律对于弱势的一方应该有一定的照顾和倾斜。(二)夫妻共同财产制不足以体现出对家务劳动价值的尊重。有些学者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就已经能够反映出对家务劳动价值的承认,因为夫妻收入属于共同共有,即使一方挣钱,另一方因做家务、没有收入,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还是以平分为原则,这样就通过平分共同财产的方式,间接实现了家务劳动的价值。这种观点是不对的,也没有受到社会观念的普遍认可。在很多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只能部分体现家务劳动的价值,不能充分体现男女平等和对家务劳动的尊重

13、。首先,在没有离婚且没有分割财产的情况下,做家务较多的一方就难以实现劳动的价值,特别是不能获得配偶和他人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有严重的失落感;其次,夫妻共同财产制度难以反映家务劳动的质量,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也一个样,这样,不利于提高家务劳动的质量。所以,仅靠夫妻共同财产制,不能扭转社会公众对家务劳动普遍歧视的现象,不利于家庭的和谐。29(三)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不足以体现出对家务劳动价值的尊重。虽然 民法典 第1088条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进行了修改,但是还不足以体现出对家务劳动价值的尊重。首先,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只有“离婚时”才能适用,根据 民法典 1066条规定的非常财产制,在特定的情况下,

14、婚内也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对于这种情况下从事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能否获得补偿没有明确的规定。其次,“离婚”时夫妻关系已经即将终止,结局已经不可挽回了,而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家庭和谐伤害都很大,如果只有这时才能体现出家务劳动的价值,为时已晚。所以,为了夫妻和睦、家庭幸福,最好能在夫妻关系正常的时候就体现出对家务劳动的尊重,才更有现实意义。最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之所以成为一个实践性较低的法条,原因之一在于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家务劳动进行具体量化,当事人难以衡量预期的收益,就不愿意浪费时间精力去寻求制度的保障。四、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建议(一)增加夫妻应该平等分担各项家务劳动的原则性规

15、定。法律还有着指引和评价的重要作用,如 德国民法典 就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都有义务,表现为提供生活费的义务,提供的方式可以是劳务也可以是财产。承担家务的一方做家务就可以履行法律义务了。民法典 第1041条可以增加“夫妻应该平等地分担家务劳动”。通过法律原则性的规定,提高社会对家务劳动的重视。(二)在非常财产制中,增加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的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民法典 已经正式出现了非常财产制,对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也应该包括非常财产制的情况,即使没有离婚,因法定事由分割财产的时候,从事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也能够因为获得补偿而多分到财产。建议将 民法典 第1066条增加一款:“分割夫妻共同财

16、产时可以适用本法第1088条的规定”。(三)增加对家务劳动的婚内经济补偿制度。在正常的夫妻关系中体现出对家务劳动的尊重是非常重要的,现实生活中,夫妻二人不可能简单地平分家务劳动,例如,怀孕生育哺乳这些女性专有的家务劳动,无法平分。另外,当夫妻双方工作性质不同,例如,有些工作需要经常到外地,有时工作异常忙碌,需要加班加点;另外,每个人爱好和擅长也不同,有些人擅长家务,有些人不喜欢家务,等等各种情况,因此很难简单地平等分担家务劳动。对此,可以借鉴国外的法律,增加对家务劳动的婚内经济补偿制度,用金钱来体现平等,也是显示了家务劳动的价值。荷兰、日本等国,由政府负担家务劳动的补贴,如给予从事抚养未成年子

17、女、赡养老人等家务劳动的公民一定的金钱,作为补助以及补贴。还有从税收方面反映家务劳动的价值也是一种做法,如德国的 个人所得税法 规定,如果夫妻一方的收入较高,每年最多13805欧元可以用于个人所得税抵扣。还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可以将补偿款直接给付给从事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如 瑞士民法典 规定:夫妻中从事较多家务的一方,有权请求另一方付给其费用,来自由使用。民法典 可以增加类似的法条。这样,在家庭日常生活中,从事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就可以依据法律主张自己的权利。(四)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对家务劳动进行具体量化。一方面,在离婚或其他情况下,如果需要对婚内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从事较多家务劳动一方就会产生合

18、理的心理预期,提出适当数额的补偿。另一方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人们可以认识到家务劳动的具体价值,就会更好地评价和重视家务劳动。量化家务劳动虽然很琐碎、麻烦,但是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量化的具体做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社会提供的家务劳动人工费。如看小孩的费用、做卫生的费用、做饭的费用,这些家政劳务的费用,都有行业标准,可以以最低标准作为参考,在此基础上,根据夫妻协商或法院认定,上下浮动。2.女方因为怀孕生育损失得外出工作的机会。如果女性之前有工作,因怀孕生育收入减少,应将差额部分计入,如果没有工资收入,应将可能的收入计入。3.另一方的受益。如在另一方工资提高、职务晋升,或是取得文凭、职

19、称、知识产权利益等方面,根据做家务方对其是否有贡献,按贡献多少占有一定比例。4.婚姻持续的时间。根据家务劳动的质量,分成等级,再乘以结婚的年限。就中国传统文化来说,家庭对于中国人更有着不同寻常的意义,同时,家庭对于国家的和谐稳定也很重要,而建立美好家庭离不开家务劳动,全社会都应该认识并尊重家务劳动价值,要想做到这一点,必须在法律中体现出来,对并将其具体量化。注释:“丧偶式婚姻”是指夫妻一方对家庭生活漠不关心,不做家务,不承担家庭义务,像丧偶一样的婚姻。见奚应红,中国女性工作率“碾压”世界?是个误会,2017-05-29.腾 讯 网.https:/ 2 小时 6 分钟,2019-01-27.搜狐网 https:/ 法学 2011年第6期。责任编辑杨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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