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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机组并网平安性评价的治理方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平安监视治理,标准发电机组并网平安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行为,保障发电机组平安可靠并网运转,确保电力系统平安稳定,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转规那么(试行)》,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并网运转的单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燃气-蒸汽结合循环机组,100兆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核电机组,500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其它并网运转的发电机组参照执行。
第三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通过并网安评。已投入运转的并网发电机组应当定期进展并网安评,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四条 并网安评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电力监管机构编制辖区内并网安评工作打算;
(二)发电企业在自查、自评满足评价标准的根底上,提出并网安评申请;
(三)发电企业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平安评价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四)电力监管机构审核中介机构派出的并网安评人员资历;
(五)并网安评人员进展现场查评,中价机构提出并网安评报告;
(六)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评审并网安评报告,公布并网安评结论。
第五条 并网安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涉网平安消费治理体系;
(二)电气主接线系统及厂、站用电系统;
(三)发电机组励磁、调速系统;
(四)发电机组自动发电操纵、自动电压操纵、一次调频功能;
(五)继电保护、平安自动装置,电力通讯、直流系统;
(六)二次系统平安防护;
(七)对电网平安、稳定运转有直截了当阻碍的电厂其它设备及系统。
第六条 并网安评应当坚持谁评价、谁负责“、谁评审、谁负责“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那么,实在做到科学、公正、客观。
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并网发电机组的电力调度关系,负责组织辖区内并网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工作,并履行以下监视治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网安评的相关治理方法和标准;
(二)审查并公布符合并网安评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单;
(三)监视中介机构的并网安评工作,协调处理并网安评中的征询题;
(四)监视、检查发电企业的并网安评工作。
第八条 发电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一)按照并网安评标准进展自查、自评和整改工作;
(二)按有关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并网安评申请;
(三)选择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开展并网安评;
(四)协助、配合并网安评工作;
(五)对并网安评中查出的征询题,按要求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电力监管机构。
第九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配合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一)参加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评活动;
(二)催促调度范围内并网发电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三)执行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发电机组并网安评的决定。
第十条 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展并网安评工作:
(一)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并网安评活动;
(二)选聘业务素养满足要求的专家参加并网安评工作;
(三)并网安评工作应当做到独立、公正、客观、真实、精确,对并网安评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四)按照国家和地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收取费用;
(五)并网安评业务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并网安评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或者举报。
第十二条 违犯本方法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区域电监局可按照本方法,组织本区域内有关城市电监办制定本区域的并网安评治理施行细那么和中介机构的监管方法,并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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