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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平安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及时排查、治理煤矿平安消费隐患,预防消费平安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平安和煤矿消费平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煤矿。
第三条煤矿是平安消费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矿长对本矿平安消费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全面责任,各分管副矿长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平安消费隐患排查治理负责。
第四条公司平安监察处等业务处室对煤矿平安消费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负有监视检查和查处的职责。
第五条煤矿应制定平安消费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明确隐患排查治理报告责任。
第二章隐患排查
第六条公司每月对各矿平安消费隐患排查1次,对高瓦斯、容易自燃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每月排查2次;煤矿每周对本矿平安消费隐患全面排查1次;各煤矿科、队、班组负责人和平安治理人员随时进展隐患排查。
第七条公司每月召开一次矿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煤矿每周召开一次隐患排查办公会议。
第三章隐患治理
第八条煤矿应建立健全隐患登记建档和严峻隐患挂牌整改制度。
第九条煤矿平安消费隐患实行分级治理。一般隐患由矿长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严峻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按照定时间、定人员、定资金、定措施、定标准的“五定”原那么进展停产整改。
第十条对确认存在严峻平安消费隐患的煤矿由公司下达停产整顿(停顿作业)处理决定书。决定书应包括系列内容:
(一)下达停产整顿(停顿作业)指令,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二)按照《公司煤矿平安隐患处分方法》,对矿井及相关责任人员进展处分;
(三)视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一般隐患要下达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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