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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监察专责人员平安监察包保制度
1、为严格落实平安监察专责人员工作责任,强化平安包保工作,特制定专责平安监察人员平安监察包保制度。
2、安监处专责人员在严格履行岗位工作职责、做好系统平安监察工作的根底上,履行以下平安监察包保责任:
1.安监处长平安责任包保单位电务段;
2.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平安责任包保单位大朴屯站;
3.安监处副处长平安责任包保单位客运段;
4.安监处综合科培训员平安责任包保单位铁道器材厂;
5.安监处综合科调研员平安责任包保单位二厂站;
6.安监处综合科质量员平安责任包保单位房产治理科;
7.安监处综合科分析员平安责任包保单位行政事务中心;
8.安监处监察科行车监察科长平安责任包保单位大集站;
9.安监处监察科行车监察员平安责任包保单位露天运输段东部队、西部队;
10.安监处监察科机务监察员平安责任包保单位老虎台站;
11.安监处监察科工务监察员平安责任包保单位工务段;
12.安监处监察科电务监察员平安责任包保单位供应治理科、露天运输段工务队(电务)。
13.安监处监察科道口监察员平安责任包保单位供应治理科、露天运输段工务队(工务)。
3、包保责任:包保人每月至少参加对包保单位(队)进展1次针对性的工作指导、检查,配合包保单位共同做好无事故、无险情为目的的平安工作。
4、责任考核:每季,个人对包保情况进展自检(处务会议汇报),安监处对包保人尽责工作情况进展考评;包保人所包保单位发生消费平安责任事故,除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外,扣包保人当月20%50%平安奖;事故性质及其阻碍特别严峻的,取消包保人当月平安奖,直至给予政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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