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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平安消费警示治理方法
为认真贯彻施行《昆明市平安消费警示治理方法(试行)》,结合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昆明市交通局平安消费警示治理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详细填写说明如下。
一、本通知单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由通知单位留存,第二联交被通知单位按照警示内容及时进展整改,第三联交局安监处备案。详细施行时,由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下设的六个平安消费专业委员会或相关单位到局安监处领取通知单,并由局安监处做好相应登记工作备查。各专业委员会或相关单位应按平安消费有关痕迹化治理的工作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台帐治理工作。
二、按照平安消费工作需要,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下设的六个平安消费专业委员会,应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对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或交通运输系统各有关企业,实行平安消费提示、告知、告诫等警示治理方法,并催促上述单位、部门在遭到提示、告知、告诫时,实在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存在的征询题,严格履行平安消费监管职责或企业平安消费主体责任。
三、警示类别包括提示、告诫、告知三品种别。
四、警示内容及应当采取的措施建议: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下设的六个平安消费专业委员会,应当通过提示通知的方式对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或交通运输系统各有关企业,进展平安消费提示:
1、有关领导干部未认真履行平安消费一岗双责“规定;
2.未落实平安监管所必须的人员、装备、经费等保障性投入;
3、未理顺平安消费监管职责,存在失管漏管、脱节断档情况;
4、未建立完善平安消费目的治理体系、平安消费应急救援体系;
5、其他需要提示的情况。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下设的六个平安消费专业委员会,应当对局机关各处室或交通运输系统各有关企业进展告知:
1、觉察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平安消费治理职责不到位,或企业履行平安消费主体责任不到位;
2、严峻平安消费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
3、严峻危险源监控不到位;
4、平安消费零申报“制度执行不到位;
5、其他需要告知的情况。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下设的六个平安消费专业委员会,应当对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或交通运输系统各有关企业进展告诫:
1、发生1起较大以上平安消费事故;
2、1个月内发生2起以上一般平安消费事故;
3、存在严峻事故隐患,经督办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完全整改;
4、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根本平安消费条件的企业未依法关停而接着消费运营;
5、因不认真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平安消费工作部署,一年内被通报批判两次以上;
6、经提示、告知后,仍不采取措施落实平安消费工作要求;
7、其他需要告诫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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