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测队技术员岗位平安消费责任制监测队技术员是监测队技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在监测队长的领导下主要负责监测队技术治理工作。监测队技术员必须纯熟掌握有关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通过培训、获得平安资历证。一、岗位职责第1条 积极配合队长开展技术治理工人作,认真组织消费,保证恪守国家有关煤矿平安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标准。第2条 保证矿井监测监控设备齐全,消除监测、监控死角。第3条 掌握矿井平安监测系统的装置、安设、调试、维修等情况,对矿井平安监测负技术第4条 要经常深化现场,及时觉察和处理平安监测监控存在的隐患和缺乏,及时向队长或上级汇报,拿出处理意见。第5条 对新增设的
2、平安监测装置要及时提出标准、指导安设和检验工作。第6条 组织好本队的平安质量标准化活动。第7条 加强监测系统的定期标校治理工作,确保监测系统稳定可靠。第8条 负责监测材料的技术治理和监测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第9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查第10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监测队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三)拒不执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平安监察人员的平安监察指令的。第11条 煤矿发惹事故,有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监测队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
3、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仿造成心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预煤矿事故调查工作,回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的。第12条 对矿井监测系统排查出来的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严峻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13条 监测队技术员对监测队的技术治理负直截了当责任。第14条 监测队在组织消费过程中由于技术缘故违犯国家有关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标准,监测队技术员负直截了当责任。第15条 在矿井平安监测监控系统设置打算、平安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监测队技术员负直截了当责任。第16条 决策失误导致别人受损害或损失的,监测队技术员负直截了当责任。第17条 监测队技术员对矿井平安监测监控设备、设备技术档案的整理、治理工作负直截了当责任。第18条 关于上述直截了当责任的,应按照情节严峻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查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