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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廷華《儀禮》筆法研究探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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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吳廷華儀禮筆法研究探論李洛旻【摘要】儀禮嚮稱難讀。傳統以分節、繪圖、釋例爲治禮之法。三法之外,歷代禮家對儀禮筆法每有關注,卻未成系統。清代禮學大家吳廷華()著儀禮章句,其書於分節繪圖釋例三途,用力均篤,被譽爲“學禮者階梯”。吳書關注儀禮筆法,作經者的行文舖排、遣辭用字,每加析説,見解獨到。本文舉吳氏章句對儀禮筆法之意見凡十類,包括儀禮中的變文、行文語序、提示語、預陳其書、書有見無、省文、互文、相兼乃備、特定的虚詞等,各據例證。由於筆法每與禮例及禮意往往相須而成,吳氏對儀禮筆法的意見,與鄭、賈注疏互有異同,詮解出與注疏不同的禮經文本。藉此説明儀禮筆法應立爲專門之學,爲研治禮經之重要方法。【關鍵詞

2、】禮學儀禮吳廷華儀禮章句釋例一、前 言吳廷華(),精於 三禮 之學,乾隆初受方苞舉薦,至三禮館修纂 三禮義疏。先後著有 三禮疑義及 儀禮章句,尤以後者名世,影響深邃。四庫館臣稱:“其書以張爾岐儀禮句讀過於墨守鄭注,王文 本文爲中國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元明清通禮著述源流與詮釋研究”()部份成果,謹此致謝。清 儀禮分節句讀 以句讀爲主,箋注失之太略,因折衷先儒,以補二書所未及。每篇之中,分其節次。每節之内,析其句讀。其訓釋多本鄭賈箋疏,亦間採他説,附案以發明之。”吳書踵繼張爾岐、王文清之書而作,在有清一代具有重要地位。當代學者鄧聲國就嘗謂其書與張氏 句讀及王氏分節句讀 並“充當著學禮者階梯(筆者

3、按:此爲吳壽祺叙語)的學術角色,對推動和促進禮經學研究的深入,起到了較大的影響”。他又指其書在清代 儀禮 文獻屬“章句體”,其體式内容著重“明確句讀,劃分章句,在分析解説全文的基礎上,分章概括大意,闡述思想内容(即義理)”。由此可見,在清代 儀禮 學中,吳書“明章句、分章段”的特點予人較深刻印象。陳澧()東塾讀書記歸納讀儀禮三法,一曰分節、一曰繪圖、一曰釋例,謂掌此三法者,則儀禮不難讀矣。東漢以降,禮家歷以此三途治經,代有著述,漸成專門之學。就吳氏章句而論,其書於分節、繪圖、釋例均用力甚深。分節者,章句 將 儀禮 諸篇按儀節標分章次,其下又再别爲節次,統理儀節綱領,層次井然,極具系統,乃儀禮分

4、節學的上乘作品。此外,章句 内大量標示南北左右等方位,即其繪圖之學;書中歸納禮例,發前人所未發,即其釋例之學。全書箋注簡扼明確,無怪乎爲“學禮者之階梯”。分節、繪圖、釋例以外,儀禮 筆法也成爲禮家解經的重要方法。所謂“儀禮 筆法”,即指禮經撰著者的行文舖排、遣辭用字之法。在經學視野下,經典每被假定爲聖人所作,尤其那些被認定由周公、孔子撰作或編定的典籍。要確切詮解聖作原意,必須鈎沉其設經之法。古禮繁縟,牽涉行禮人物衆多,撰作儀禮者運用各種筆法,如語序、省文、互見、變文、虚字等,要而不煩地陳述禮典全貌,同時準確地向行禮者傳達每個步驟和禮容,更甚藉以展示禮例與禮意。儀禮筆法屬於經文之例,作者設經舖排

5、之法,與傳統釋例之學探索登降周旋儀軌之例者,看似相近,卻是旨趣殊别。歷代禮家對儀禮筆法各有不同程度的關注和研究,例如賈公彦儀禮疏有許多提及經文“省文”、“文不具”之處,日本學者高橋忠彦有嶺南學報復刊第十六輯永瑢等 欽定四庫全書總目 卷二十,文淵閣四庫全書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年版,第二十七頁上。鄧聲國 吳廷華儀禮學研究淺析,載於井岡山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第卷第期(年),第頁。鄧聲國 清代 儀禮 文獻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年版,第頁。專文討論。禮家詮釋儀禮作文筆法,互有異同,不乏歧義。論説散見各自著述,不成系統,學界亦鮮有關注,尚未列爲專門之學。吳廷華儀禮章句 在分節、繪圖、釋例三途外,

6、就禮書筆法頗有著墨,宜乎細加辨析。以下就 章句 内容,歸納所説明儀禮筆法凡十項,標識顯例,闡述其義,並參照禮家異同,揭櫫吳氏對 儀禮 筆法的研究及觀點。二、儀禮章句所見儀禮筆法(一)變文 儀禮章句 有各種對 儀禮 行文變文的説明。約可分爲三類,分别是因禮義而變文、因行事而變文及因名義相通而變文。因禮義而變文者,聘禮云:“聘禮,君與卿圖事,遂命使者。”章句云:“大聘使卿,變卿言使者,以所事名之,重聘事也。”聘禮大聘用卿,故此經文先言“與卿圖事”。接云“遂命使者”,吳氏認爲使者就是前句的“卿”。經文由卿變言使者,是源於以聘事的名義爲稱,以示重聘事之故。鄭玄之義則不同,檢其注云:“謀聘,故及可使者。

7、”鄭玄未視“遂命使者”爲卿的變文。他認爲君命使者,其使者包括擔任正賓的卿及從聘的介。章句 詮釋此“命使者”爲卿之變言,可見吳氏認爲君所命者,只有卿一人而已。然後,聘禮下文又云:“厥明,賓朝服。”章句又辨其變文筆法云:“變使者言賓,尊異之。”復檢鄭注云:“使者謂之賓,尊之也。”其説近似。仔細辨之,吳氏强調的是變言,是貫通上文自“遂命使者”以下俱言“使者”如“使者再拜稽首”、“使者朝服”、“使者受書”等,直至出行之日又變使者而稱爲“賓”。所以其先言“卿”,因重聘事而變言“使者”,復因出行日尊吳廷華 儀禮 筆法研究探論高穚忠彦 儀禮疏 周禮疏 於省文,載於中哲文學會報第八輯(年月),第頁。吳廷華 儀

8、禮章句 卷八,哈佛燕京圖書館藏清乾隆甲寅年()刻本,第一頁上。(本文所據 儀禮章句,除特别注明外,一律依據此本。)鄭玄注,賈公彦疏 儀禮注疏,十三經注疏本(據嘉慶二十年南昌府學本縮印),臺北:藝文印書館年版,卷十九,第一頁下(總頁)。(本文所引用之十三經注疏,除特别注明外,一律依據此本。)吳廷華 儀禮章句 卷八,第二頁上。鄭玄注,賈公彦疏 儀禮注疏 卷十九,第五頁上(總頁)。異之又再變言“賓”。此即因禮義而變文之例。因行事而變文者,士昏禮 親迎日“女次,純衣纁袡;立于房中,南面”,壻入“奠鴈,再拜稽首。降出,婦從”。章句云:“變女言婦,已受贄而從之也。”儀禮 内常有稱謂轉换的情況,如 士昏禮壻

9、親迎婦時,云“主人不降送”,主人是指女家之父。下文緊接至壻家大門,云“主人揖婦以入”,其主人則是指壻。主人因場景不同而指稱有别,是其容易辨識之例。但上揭一例,變女而稱爲婦,吳氏指出其轉折之儀節在於壻奠迎婦之贄,乃是根據某一儀節而變言之例。因奠鴈而變稱婦,未奠鴈則不得有婦稱,成婦之義存乎其遣詞之間。因名義相通而變文者,燕禮:“主人北面盥,坐取觚。主人筵前獻賓。賓西階上拜,筵前受爵。”此文“筵前受爵”一語的“爵”,其器實爲觚。章句 云:“觚亦曰爵,散文通也。”吳氏認爲觚與爵,於散文相通,故可以變其文。經云“筵前受爵”,鄭注云:“賓既拜,前受觚。”鄭玄注解互文可見,經所謂“爵”即“觚”明矣。儀禮言酒

10、器,一般依其所用器名入文。如士昏禮同牢食畢而酳,用爵,則行文“洗爵”、“受爵”、“卒爵”均稱“爵”。納采醴賓、舅姑醴婦用觶,則其行文俱稱“觶”。燕禮主人獻賓不用爵,改用觚,鄭注云:“獻不用爵,辟正主也。”燕禮是君臣飲酒禮,國君不自爲主人,而立宰夫爲主人,代爲與賓獻酬,故燕禮之主人非正主。賈疏據此解説用觚之義,云:“此宰夫爲主人,非正主,故用觚,對鄉飲酒鄉射是正主,皆用爵。”又 鄉飲酒禮記、鄉射禮記 俱云“獻用爵”,證獻酒以用爵爲正。由此可見,燕禮因辟正主而變换其器,改爵用觚,僅易其器而已。若據獻酬之義,飲酒禮仍以爵爲正,故可以變觚而言爵。(二)行文語序對於 儀禮 行文遣詞的語序,吳氏章句每有分

11、析。語序之外,儀節書寫位置的安排,亦會注明。嶺南學報復刊第十六輯吳廷華 儀禮章句 卷二,第四頁上、第四頁下。吳廷華 儀禮章句 卷六,第三頁下。鄭玄注,賈公彦疏 儀禮注疏 卷十四,第九頁下(總頁)。鄭玄注,賈公彦疏 儀禮注疏 卷十四,第九頁上(總頁)。鄭玄注,賈公彦疏 儀禮注疏 卷十四,第九頁上(總頁)。説明用語語序之義者,士昏禮記婦廟見之法,云:“婦出,祝闔牖户。”章句云:“廟無事則閉。神尚幽也。先牖後户,闔之次第也。啟則先户後牖矣。”吳氏之説實參考賈公彦疏語,賈云:“先言牖後言户者,先闔牖,後閉户,故爲文然也。”古書中兩者連言,或言“户牖”,或言“牖户”,語序不定。但若檢諸儀禮,兩者連言只有

12、兩種情況。一是“户牖之間”,如士昏禮“席于户牖之間”、覲禮“設依于户牖之間”。户牖之間是賓之尊位,爲禮家所慣稱。此位又或稱爲“户西”,據户定位,故語序以“户”居前。另一種情況,就是廟中行禮完畢,有司“闔牖户”,如士虞禮“贊闔牖户”、特牲饋食禮“佐食闔牖户”及此 士昏禮 之例等,語序均以“牖”居前。根據賈公彦和吳廷華的説法,經言“牖户”乃係作者依據行禮完成後户牖關閉的次第,寫定經文語序。吳氏更順其例反推行禮之前開啟户牖,其次序理應倒轉,先户而後牖。吳氏雖參考賈疏,但他從儀禮筆法推致行事之例,足見在他的眼中,筆法每有蘊藏禮例,兩者往往互通。説明行文次序之義者,鄉飲酒禮:“主人獻工,工左瑟,一人拜,

13、不興,受爵。”章句 云:“此先言瑟者,以歌者無事,此則有左瑟之事也。”工奏樂後,主人獻工,儀禮特云“工左瑟,一人拜”。若按禮經行文順次,似是以瑟工先受獻,歌者從之。吳氏之見,儀禮作者之所以置瑟在前,是由於“歌者無事”,反之瑟工則有“左瑟之事”,因此特意如此安排行文次序。檢鄭玄注解,並無是説。究其因由,乃源於鄭玄與吳廷華詮解經義有所不同。上文“工四人,二瑟,瑟先”,鄭玄云:“瑟先者,將入,序在前也。”吳氏的理解卻是:“樂貴人聲,瑟先者,尊歌者,爲之先道也,坐則歌先。”吳氏認爲“瑟先”是尊歌者之表現,目的是引導歌者。工入升後,亦當歌者先坐,瑟者後坐。所以,吳氏又云:“坐者先歌後瑟,獻亦如之。”吳氏

14、説法源自欽定儀禮義疏,彼謂:“夫經所謂瑟先者,謂其入之序,不謂其獻之次也。樂貴吳廷華 儀禮 筆法研究探論吳廷華儀禮章句卷二,第十頁上。鄭玄注,賈公彦疏儀禮注疏卷六,第二頁下(總頁)。鄭玄注,賈公彦疏 儀禮注疏 卷四十二,第十五頁上(總頁)。鄭玄注,賈公彦疏 儀禮注疏 卷四十六,第九頁上(總頁)。吳廷華 儀禮章句 卷四,第七頁下、第八頁上。鄭玄注,賈公彦疏 儀禮注疏 卷九,第八頁上(總頁)。吳廷華 儀禮章句 卷四,第七頁下。吳廷華 儀禮章句 卷四,第七頁下。人聲,先歌者宜矣。”總之,依鄭氏之説,工四人入和升皆先瑟後歌,順其次序,則此處言“工左瑟”實無不妥。但若依 章句 之説,歌者比瑟者尊貴,坐與

15、獻理應先歌後瑟,那麼“主人獻工,工左瑟”的語序,便容易令人誤解,故以“歌者無事”説解。(三)提示語爲了向行禮者準確傳遞行禮步驟,儀禮内一些文句乃作爲提示語形式出現。章句 内特别説明爲提示語者,多爲經文重言、複言之例。例如 鄉射禮云:“司馬命獲者執旌以負侯。獲者適侯,執旌負侯而俟。”下文上射下射升堂就位後,獲者由負侯行至乏位,經於此又云:“獲者執旌,許諾聲不絶,以至于乏,坐。”章句 即言:“本執旌,重言之者,嫌不執也。”經文重複説“執旌”,目的是提示獲者在負侯位置移至乏時,必需執旌,不得遺留在侯位。下文獲者指示弟子取矢,又重複説“獲者執旌,許諾聲不絶”,按吳説同樣是“嫌不執”的提示語。有趣的是,

16、若比對 鄉射禮與 大射儀二禮,兩者同爲射法,前者有“執旌”提示語,後者則無。鄉射 是州長射法,士禮兼官,因此負侯與獲者爲同一人。大射儀爲諸侯射法,每侯的負侯與獲者分爲二人擔任。大射儀云:“負侯者皆適侯,執旌負侯而俟。”下文負侯者執旌而到乏位,將旌授予獲者時云“負侯皆許諾以宫及乏聲止,授獲者”,此處未有像鄉射禮重言“執旌”以作提示,章句 就解釋“不言 執旌,下言 授獲者可知”。讀者可從下文“授獲者”而得知負侯者執旌而行至乏位,但對於負侯者,卻没有任何提示要執旌之語。下拾矢一節亦如是,當鄉射禮再次重言“獲者執旌,許諾聲不絶”提示此處要執旌,大射儀只言“負侯許諾如初”,並無任何提示語。究其因由,蓋以

17、大射儀之負侯者較鄉射之獲者熟於禮儀故也。大射嶺南學報復刊第十六輯乾隆詔編 欽定儀禮義疏卷六,文淵閣四庫全書第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年版,第五五頁下。例如 儀禮 中的“左執”就是一種提示語,而非禮例。詳見李洛旻 儀禮“左執”考,載於能仁學報 第期“禮學專號”(年度),第頁。吳廷華 儀禮章句 卷五,第九頁下、第十頁下。吳廷華 儀禮章句 卷五,第十一頁下。吳廷華 儀禮章句 卷七,第十三頁上、第十三頁下。吳廷華 儀禮章句 卷七,第十四頁上。吳廷華 儀禮章句 卷七,第十五頁上。儀 之負侯,以服不擔任,服不爲大司馬之屬。按周禮職云:“射則贊張侯,以旌居乏而待獲。”服不爲下士,專任侯及乏之事,不用提示可也

18、。至於 鄉射禮士射法,獲者不可能以士充任,故章句於該篇云“獲者,有司,服不氏之屬”,賈疏亦云:“鄉射 直云 司馬命負侯,不言官者,大夫士家無服不氏,家臣爲之故也。”以家臣充任獲者,必不如大射儀服不般諳熟侯、乏相關禮儀,是以撰者在 鄉射禮 篇特書“執旌”爲之提醒。另一種提示語之例,大射儀第二番射後,司馬升命取矢畢,文云“司馬降,釋弓如初”,然後下文又云“司馬釋弓,反位,而後卿大夫升就席”,章句 云:“即上命取矢畢之反位也。復言之者,爲卿大夫升節。”大射儀在此行文重複説司馬“反位”,吳氏認爲其目的在於指出“反位”是“卿大夫升節”。换言之,司馬進行“反位”的一刻,卿大夫就要升堂。吳氏指出,儀禮 作者

19、重複書寫“司馬釋弓反位”,表達了當時是卿大夫升堂之“節”,這種“節”就是給卿大夫的提示語,提示至該儀節(司馬釋弓反位),他們就要有所行動(升堂)。這種“節”的説明,在吳廷華 章句之中有不少例子,都是作爲提示作用。例如 有司徹 主人獻兄弟,“兄弟之長升,拜受爵”,然後其餘兄弟緊接升而受爵。經下文又特言“升受爵,其薦脀設于其位”,章句 云:“再言升受爵,爲設薦之節,謂每升則薦也。”作者重複書寫“升受爵”,是爲了標明各兄弟升堂受獻之際,即有司薦脀在其位之“節”。“升受爵”是作爲提示語的形式呈現。相反,鄭玄理解與吳氏不同。鄭玄不認爲“升受爵”是提示設薦之節,他説“辯獻乃薦”,明確指出所有兄弟受獻畢,才

20、逐一設薦,與章句謂“每升則薦”迥别。鄭玄繼而云:“既云辯矣,復言升受爵者,爲衆兄弟言也,衆兄弟升不拜受爵。”鄭氏認爲重複書寫“升受爵”,是相對兄弟之長“升拜受爵”而言,表示衆兄弟受爵不拜,與兄弟長之禮有差别。由此可見,不同禮家對儀禮筆法的理解,也會有所不同。吳廷華 儀禮 筆法研究探論鄭玄注,賈公彦疏 周禮注疏 卷三十,第二十二頁下(總頁)。吳廷華 儀禮章句 卷五,第八頁上。鄭玄注,賈公彦疏 周禮注疏 卷三十,第二十頁下(總頁)。吳廷華 儀禮章句 卷七,第二十頁上。吳廷華 儀禮章句 卷十七,第十二頁上。鄭玄注,賈公彦疏 儀禮注疏 卷五十,第四頁上(總頁)。鄭玄注,賈公彦疏 儀禮注疏 卷五十,第四

21、頁上(總頁)。(四)預陳其事根據吳氏之分析,儀禮内有預陳其事的筆法。雖先言其事,但實探下文而言。章句 内每加標示説明。因總言其禮而預陳其事之例,如鄉射禮司馬獻獲者,文云:“司馬洗爵,升實之,以降獻獲者于侯,薦脯醢,設折俎。俎與薦皆三祭。”章句云:“設之于位,此將設,未設也。”根據文意,由“司馬洗爵”到“皆三祭”數句,乃總言司馬獻獲者之流程,下文復有詳細儀節的陳述:“獲者負侯,北面拜受爵,司馬西面拜送爵。獲者執爵,使人執其薦與俎從之,適右个,設薦俎。獲者南面坐,左執爵,祭脯醢,執爵興,取肺,坐,祭,遂祭酒,興。適左个中亦如之。”據此,獲者至右个時方“設薦俎”,所以上文所謂“薦脯醢,設折俎”者,爲

22、預陳其事,實質未設也。時亦因同類而連言,其實亦爲預言其陳設之例。如大射儀射禮當日設酒尊,先言設兩方壺、兩玄酒、兩圜尊,接書“又尊于大侯之乏東北,兩壺獻酒”。章句 云:“此獻三獲者及隸僕之屬之尊也。時尚未設,因上設尊而類及之爾。下設洗同。”此兩壺“獻酒”是獻獲者之尊,此時尚未設置,只是因同是酒尊之類,故連類於此。設獲者之洗情況相同,文云:“設洗于阼階東南,罍水在東,篚在洗面南陳。設膳篚在其北西面。又設洗于獲者之尊西北,水在洗北,篚在南,東陳。”先言設阼階東南之洗及篚等,因獲者之洗、篚同類故在此連言,當時並未設置,乃預陳其事而已。直至下文獻獲者時云:“司宫尊侯于服不之東北,兩獻酒東面南上,皆加勺。

23、設洗于尊西北,篚在南,東肆。”章句 云:“此及洗即上設于大侯之乏者,至是乃設之。”纔正式設獲者之尊和洗篚。據吳氏此例,預先設置的尊與後來纔陳設獲者的“兩獻尊”,以及預設的洗與後設獲者的洗,作者書寫之法均有其共通點,即以一“又”字分隔,以别其前設後設,故云“又尊于大侯之乏東北,兩壺獻酒”及“又設洗于獲者之尊西北”,其“又”字暗示了陳設時間的差别,有探下而言之義。(五)書有以見無禮典之儀節繁複,儀禮作者在記録、陳述整個禮典内容時,或詳或嶺南學報復刊第十六輯吳廷華 儀禮章句 卷五,第十九頁上。吳廷華 儀禮章句 卷七,第三頁下。吳廷華 儀禮章句 卷七,第三頁下、第四頁上。吳廷華 儀禮章句 卷七,第二十

24、三頁下。略,必然有所選擇。當中有特書某一人之儀節,以示其餘無是儀之書法。章句 内亦每有標明。舉例而言,鄉飲酒禮 有獻樂工之儀,獻必洗爵,經文云“大師則爲之洗”,章句 云:“大師,工之長,四人中或有之。爲之洗,明其餘不洗也。”按吳氏之説,經文特言大師“爲之洗”,表示了其他樂工不洗。所謂不洗,並非不洗爵,乃不由主人(獻者)親自爲其洗爵,而由他人代之。吳氏在燕禮 篇内有更詳細的説明,燕禮云:“卒歌,主人洗升。”章句云:“洗而獻工者,太師則爲之洗。餘則不親洗。”又云:“疏謂不辨太師與群工,皆洗。鄉飲酒記不洗者不祭。此衆工皆祭,故知皆洗。竊案:洗者,親洗。不洗者,不親洗,有代之洗者,故皆祭也。疏誤。”吳

25、氏依據鄉飲酒禮記 所記“不洗者不祭”的禮例,推出衆工既祭酒,則必洗爵而受獻,並以此駁斥賈疏之説。又大射儀:“主人洗,升實爵,獻工。”大射亦明確寫明主人洗爵而獻工,則亦是“爲之洗”,故章句便云:“不言爲之洗,亦洗也。”上所引鄉飲酒禮言“大師則爲之洗”、燕禮言“主人洗升”、大射儀 言“主人洗,升實爵,獻工”,均言主人洗而不言衆工不洗,都是書有以見無之法。書其爲大師洗,以見其餘不親洗之義。儀禮作者在鄉射禮 則不用此法,其記獻衆工之禮云:“主人取爵于上篚獻工,大師則爲之洗。衆工不拜受爵,祭飲不洗。”按上述“不洗者不祭”之例,衆工有祭酒,則必然有洗爵之儀。因此“不洗”者只有解作“不親洗”,方合禮例。數篇

26、記述獻衆工之禮,僅在此言“不洗”,章句云:“大師之外,皆不親洗,特于此見之。”吳氏指出 儀禮作者特於此篇見主人不爲衆工親洗之義。透過吳氏 章句 的分説,這種“書有以見無”之法並見於儀禮多處。如 燕禮 主人獻士,文云:“主人洗,升獻士于西階上,士長升拜受觶。士坐祭立飲,不拜既爵,其他不拜,坐祭立飲。”鄭玄注云:“他謂衆士也。”我們看賈疏對這段文字的理解,他説:“上云士長,明此士長之外皆衆士也。知亦吳廷華 儀禮 筆法研究探論吳廷華 儀禮章句 卷四,第八頁上。吳廷華 儀禮章句 卷六,第九頁下。吳廷華 儀禮章句 卷七,第十頁下。吳廷華 儀禮章句 卷七,第十頁下。吳廷華 儀禮章句 卷五,第六頁上。吳廷華

27、 儀禮章句 卷五,第六頁上。升受爵者,以其士尊於笙之長,笙之長尚受爵於階上,明士得升堂受爵也。言不拜者,以其士長得拜,明衆士不拜也。”按賈公彦的説法,士長與衆士均升堂受主人獻酒,士長與衆士禮儀之差,僅在於拜與不拜,而不在升堂與否。吳廷華對這段文字的寫法有不同理解,章句云:“曰士長升,見其他不升。”吳廷華根據經文特言“士長升”的寫法,推出衆士不升受爵,與賈公彦理解不一。按,賈氏認爲衆士俱升堂受爵的理據,在於獻笙之長之禮,笙長亦在階上受爵。笙卑於士,因此衆士應須升堂受爵。然而,獻笙長是獻工,樂工之間應自爲尊卑差降,不宜與獻士之禮混爲一談。再者,燕禮記獻笙者“一人拜,盡階不升堂受爵”,亦未升堂。因此

28、,賈氏之説未必成立,反而吳氏之解較爲合理。此儀節大射儀亦與燕禮文字幾同,在吳氏眼中也是運用了“書有以見無”的筆法。(六)省文與上類相似,儀禮作者因應不同情況,在描寫、陳述儀節行進時,每有省略不書之法。賈公彦研究禮經省文,用力甚深,今人高橋忠彦亦嘗撰文討論賈疏中所見有關 儀禮省文的分析。吳氏章句也大量標識其間省文之處,以下舉隅説明。有因常理而省文者,如 士冠禮“朝服緇帶素韠”,章句云:“儀禮言服不言佩,文省。”君子無故玉不去身,服常設佩,故經省文不言佩,但有佩可知,是其常理。士冠禮加冠前陳設“贊者奠纚、笄、櫛于筵南端”,章句 云:“第言三物,則篋簞在房矣。笄兼安髮固冠者在篋之物,俱應置此,經文省

29、耳。”按吳氏之説,設在筵南端者不只“纚、笄、櫛”三者,其他預先放在房篋中的固冠用品,應一併取出置於筵南。三加冠所用固冠用品俱取出,此依常理可知。士冠禮上文云:“緇布冠缺項;青組纓屬于缺;緇纚,廣終幅,長六尺;皮弁笄;爵弁笄;緇組紘,纁邊;同篋。”章句云:“組纓、緇纚、兩笄、組紘,並貯一器以待事也。”然則,組纓、組紘即爲作者省略嶺南學報復刊第十六輯鄭玄注,賈公彦疏 儀禮注疏 卷十五,第十一頁下(總頁)。吳廷華 儀禮章句 卷六,第十一頁下。吳廷華 儀禮章句 卷六,第十頁上。吳廷華 儀禮章句 卷一,第一頁下。吳廷華 儀禮章句 卷一,第六頁下。吳廷華 儀禮章句 卷一,第五頁上。不言的固冠之物。此亦依常

30、理而省文之例。其他如鄉射禮“袒,執弓”,章句 云:“弓,張弓,不言決遂可知。”又“主人堂東,皆釋弓矢,襲”,章句 又云:“不言脱決遂可知。”又大射儀“司射入于次,搢三挾一个”,章句 云:“不言弓可知。”下經又云“釋弓于堂西”,章句云:“第言釋弓,省文。”釋弓並連脱決遂,襲,爲一整套既定動作,俱不言而依常理可知。有書其代表而省其餘之例。如 大射儀 獻諸有司,文云:“司馬師受虚爵,洗,獻僕人與巾車、獲者。”僅言獻僕人、巾車與獲者三者,但其實其餘張侯設物之有司,均在受獻之列,作者省其文而已。鄭賈已有説,鄭注云:“不言量人者,自後及先可知。”賈疏云:“案上張侯之時,先言量人,後言巾車,君射之時乃有隷僕

31、人埽侯道。受獻先言隷僕人,後言巾車,是自後以及先。隷僕尚得獻,明量人在巾車之先,得獻可知。”按鄭、賈之説,作者所省略不言者,惟量人而已。章句則云:“此二侯之獲者。不言負侯,負侯亦可云獲者也。”又云:“不言量人及工人士、梓人,文省。”按大射三侯,大侯由服不氏任負侯者及獲者,其餘二侯的負侯及獲者則由服不氏之徒充任。此所獻者即指其餘參侯、干侯之獲者。吳氏認爲兩侯的負侯者,應亦受獻。參、干二侯的負侯與獲者同官,故此 儀禮 作者書“獻獲者”,實包含了負侯者而言。此外上文張侯設物,有工人士、梓人,吳氏亦認爲二者當在受獻之列。故此,作者省略不書者,共有參、干二侯之負侯,以及工人士和梓人。吳氏説法與鄭、賈稍别

32、。有因上文已詳而省文之例。如燕禮“公命小臣辭,賓升成拜”,章句 解云:“凡下拜,或將拜未拜,或拜而未畢拜,聞命即升拜,禮俱未成也。故升而成拜,其未畢拜者,復再拜稽首,與未拜者同。後兩升拜亦應言成,文不具耳。”吳氏先言升成拜之義,復指下文作者兩次書寫“升拜”,都應該是“升成拜”,因此文已言“成”而下文省略,下文云:“賓下拜,小臣辭,賓吳廷華 儀禮 筆法研究探論吳廷華 儀禮章句 卷五,第十七頁下。吳廷華 儀禮章句 卷五,第二十頁下。吳廷華 儀禮章句 卷七,第十二頁下。吳廷華 儀禮章句 卷七,第十九頁下。鄭玄注,賈公彦疏 儀禮注疏 卷十八,第十頁下(總頁)。鄭玄注,賈公彦疏 儀禮注疏 卷十八,第十頁

33、下至第十一頁上(總頁)。吳廷華 儀禮章句 卷七,第二十三頁上。吳廷華 儀禮章句 卷六,第六頁下、第七頁上。升再拜稽首。賓進受虚爵下拜,小臣辭,賓升再拜稽首。”此文兩“賓升再拜稽首”,依吳氏之見,均省去“成”字。若按鄭、賈之説,則又不同。鄭玄云:“不言成拜者,爲拜故下,實未拜也。”賈疏云:“若堂下未拜之閒,聞命則升,升乃再拜稽首,則不得言升成拜,以其堂下未拜。”鄭賈認爲所謂“賓下拜”者,在下未始拜時已聞小臣之命而復升堂上,實質未行拜禮,故在堂上逕行再拜稽首。這種情況,則不得言“成拜”。比較兩説,吳氏對理解爲作者省文之筆法,鄭、賈則據禮儀形式解之,互見歧義。有因上篇已詳而省文之例。如 大射儀:“公

34、坐取大夫所媵觶興,以酬賓。賓降西階下再拜稽首,小臣正辭。”章句云:“不言公命可知。”吳氏指此處小臣正辭,實有公命其辭之儀,只是文省不言而已。省文的原因,乃由於上篇已有所書,此不複言。上篇燕禮相應之儀節云“公命小臣辭”,因此 大射儀 同一儀節,省去“公命”不言。儀禮 全書省文之例多樣,吳氏根據自己對經文的詮釋,對作者省文之處每加標注,以展示作者書寫時詳略之法。限於篇幅,未能枚舉。(七)整段儀節省略 儀禮 内有大量重複相同的儀節,爲使陳述簡明,作者往往有將整段儀節省略之法,並以“如初”、“如前”等形式表達。吳氏就儀禮這些寫法,往往加以具體説明其所重複禮儀的起始點。舉如 士冠禮:“若不吉則筮遠日,如

35、初儀。”章句便云:“初,筮人執筴 以下。”冠禮筮日,若第一次占筮不吉,則立即再筮一次,以“遠日”爲期筮其吉凶,重複一次筮日步驟。然讀禮者未必能辨識“初儀”的範圍,因此吳氏就具體爲之説明,指出“初儀”是由“筮人執筴”開始以下諸儀,即執筴“抽上韇”,進受主人命而筮,一直至卒筮書卦示主人,並且旅占告吉等各個環節。再舉 士昏禮 爲例,親迎翌日的婦饋食舅姑一節,其文云:“無魚腊,無稷,並南上,其他如取女禮。”所謂其他如取女禮者,鄭注云:“如取婦禮,同嶺南學報復刊第十六輯吳廷華 儀禮章句 卷六,第七頁上。鄭玄注,賈公彦疏 儀禮注疏 卷十四,第十五頁下(總頁)。吳廷華 儀禮章句 卷七,第八頁上。吳廷華 儀禮

36、章句 卷一,第一頁下。牢時。”章句 沿用了鄭注,云“謂同牢饌”,並進一步云:“此云如取女,則在室凡儀節皆如之矣。其異者經特明之。”據吳氏之説,即指除了食舅姑時俎豆陳設一如同牢禮之外,其食儀並一皆如室中同牢之禮,包括“祭薦黍稷肺”、“贊爾黍授肺脊”、“食以湆醬”、“祭舉、食舉”、“三飯卒食”、“贊洗爵酌酳”若干儀節。吳氏又强調“其異者經特明之”,包括“婦贊成祭”而非由贊者助祭、“卒食一酳無從”而不像同牢時三酳且有肝從。這種書寫之法,吳氏於他處曾明其例云“言者異,如者同”,意指經云“如”者即其禮儀相同;而特書者,則爲其儀節相異而須特加説明者。(八)斟酌用語,探知禮儀禮經作者遣詞用字,往往能透露出許

37、多禮儀明細。吳氏在解讀儀禮時,往往斟酌經文用字,並更具體地説明禮儀。斟酌一字以見全局,如 士冠禮 冠前,賓降盥手,“賓降,主人降,賓辭,主人對”。盥手完畢,經文便云“主人升,復初位”,章句就説:“主人言復,見賓之不然。”經下文則接云“賓筵前坐,正纚”,是以主人“復”一字,即展示了主人復其位而賓不復其位,其整體之節清晰可見。斟酌一字以見前後動儀,又如大射儀:“大史實八算于中,横委其餘于中西,興,共而俟。”大史實八算時不言坐立,章句 則云“曰興,則坐實算也”,吳氏根據“委其餘于中西”後特言“興”,推定“實算”之儀乃跪坐進行。(九)互文、相兼乃備 儀禮 内大量互文及相兼乃具之法。所謂互文或相兼乃備者

38、,賈公彦有較清晰的解釋,鄉射禮疏云:“凡言互文者各舉一事,一事自周,是互文。此據一邊禮,一邊禮不備,文相續乃備,故云互相備。”所謂“互相吳廷華 儀禮 筆法研究探論鄭玄注,賈公彦疏 儀禮注疏 卷五,第十一頁下(總頁)。吳廷華 儀禮章句 卷二,第八頁上。吳廷華 儀禮章句 卷一,第十頁上。吳廷華 儀禮章句 卷一,第六頁下。吳廷華 儀禮章句 卷七,第十七頁上,第十七頁下。鄭玄注,賈公彦疏 儀禮注疏 卷十三,第二頁下(總頁)。既夕禮賈疏也有相近説法,見鄭玄注,賈公彦疏 儀禮注疏 卷三十九,第七頁下(總頁)。備”,即所謂“相兼乃備”。儀禮 内的相關文例,吳氏亦加以説明。互文之例,鄉飲酒禮 二人舉觶爲無算爵

39、始,賓和介受二人之觶,二人觶奠於薦左,“賓辭,坐取觶以興”而“介坐,受以興”。觶由二人奠於薦左而賓介坐取受其觶於地,一言取觶,一言受,純粹是字面上的不同,取觶於地的動作是完全一致。對於這種寫法,鄭玄理解爲尊卑之别,鄭云:“賓言取,介言受,尊卑異。今文曰賓受。”從鄭注可知,今文本儀禮賓與介均言“受”,但鄭玄認爲一言取,一言受,這樣的寫法纔能突出尊卑之差,賈公彦更申鄭説,云:“尊者得卑者物言取,是以 家語 云:定公假馬於季氏,孔子曰:君於臣有取無假。故賓尊言取,介卑言受也。”然而,吳氏顯然不認同鄭賈的理解,章句云:“賓言取,介言受,互文也。”一取一受,只是互文,而不是尊卑之差。吳氏之意,即謂賓言取

40、,其實有“受觶”之意;介言“受”,其實非親手授受,而是“取”於薦左。特牲饋食禮“興取肺”,章句 云:“曰取,則不授也。”正是其義。取、受互文見義,吳氏詮解作者的筆法如此。儀禮 作者設經,每據相兼乃備之法,其完整意義各設一邊,讀者需要併合兩處或以上經文,相兼並觀,方能理解其完整的意義。吳氏章句内,也有鈎沉此法之例。如 燕禮言衆行禮者面位時,文云:“公降,立于阼階之東南,南鄉,爾卿,卿西面北上;爾大夫,大夫皆少進。”鄭注云:“爾,近也,移也,揖而移之近之也。”吳氏詮解此文筆法時,比對大射儀相似段落,就説:“爾,近,謂揖之使近也。大射儀言揖,此言爾,相兼乃備也。”檢 大射儀 相應文字云:“小臣師詔揖

41、諸公御大夫。”又云:“揖大夫,大夫皆少進。”正是 燕禮 作“爾”,大射儀作“揖”。吳氏認爲兩者相兼乃備,正合鄭玄注解“揖而移之近之”之義。但鄭氏未有注明燕禮“爾”與大射儀“揖”的關係。賈疏申説鄭注,則提出“變揖言爾”的筆法,他説:“變嶺南學報復刊第十六輯吳廷華 儀禮章句 卷四,第十一頁上。鄭玄注,賈公彦疏 儀禮注疏 卷十,第三頁上(總頁)。鄭玄注,賈公彦疏 儀禮注疏 卷十,第三頁下(總頁)。吳廷華 儀禮章句 卷四,第十一頁上。吳廷華 儀禮章句 卷十五,第九頁上。鄭玄注,賈公彦疏 儀禮注疏 卷十四,第六頁上第六頁下(總頁)。吳廷華 儀禮章句 卷六,第一頁下。吳廷華 儀禮章句 卷七,第四頁下。揖言

42、爾者,爾訓近也,移也,卿大夫得揖移近中庭也。”然而,賈疏雖明確指出此處是“變揖言爾”,但其理據實完全來自鄭注“揖而移之近之”一語,並不像吳氏依據與 大射儀“揖”字相兼乃備的儀禮書法,提出燕禮此文雖言“爾”但實有“揖”義的實質證明。(十)虚字 儀禮 内的虚字,鄭、賈每多注意,吳氏章句内對於書中某些虚字,亦嘗標明其義,説明作者遣詞與儀節行進的關係。例如“遂”字,經常出現於儀禮,吳氏章句内有就此字總言其義者,亦有就不同禮義而具體説解,其解説多方。總言其義者,賈公彦周禮疏 和 儀禮疏 内常説“因事曰遂”,吳廷華亦有言此者,如鄉射禮“賓及衆賓遂從之”,章句 云:“因事曰遂。”似襲用賈疏之語。又或言“因事

43、之辭”者,其義相同,聘禮“遂命使者”,章句云:“遂者,因事之辭。”此語則出自郭璞,爾雅釋言“對,遂也”,刑疏引郭云“遂者,因事之辭”者是也。與此相近者,有“繼事之辭”,士冠禮:“遂以摯見于鄉大夫、鄉先生。”章句 云:“遂,繼事之辭。”此解僅見穀梁傳,桓公八年云:“遂逆王后于紀。遂,繼事之辭。”可見吳氏章句解經文“遂”字之義,博採郭璞、賈公彦、穀梁傳 等説。所謂“因事曰遂”,個别禮節時究竟是繼何事而言“遂”,章句 亦時加辨明,鄉射禮“遂命三耦拾取矢”,章句吳廷華 儀禮 筆法研究探論鄭玄注,賈公彦疏 儀禮注疏 卷十四,第三頁下(總頁)。分别見於 周禮疏 卷十九 小宗伯、卷二十二 冢人、卷二十四 菙

44、氏、卷二十五 占夢;儀禮疏 卷二 士昏禮、卷四鄉飲酒禮、卷十二士喪禮。按:“因事曰遂”一説,並非賈氏首創,左傳 昭公二十年“齊侯疥遂痁”,杜注云:“因事曰遂。”(見杜預集解,孔穎達等正義春秋左傳正義 卷四十九,第十頁上 總頁。)尚書康王之誥:“遂誥諸侯,作康王之誥。”偽孔 傳 云:“因事曰遂。”見偽孔安國傳,孔穎達等正義尚書正義卷十九,第一頁上(總頁)。吳廷華 儀禮章句 卷五,第二頁上。吳廷華 儀禮章句 卷八,第一頁上。見郭璞注,邢昺疏 爾雅注疏 卷三,第十六頁上(總頁)。按:“因事之辭”,亦見毛詩正義,毛詩大雅江漢“對揚王休”,毛傳用爾雅義云:“對,遂。”故孔氏正義云:“以對爲遂者,以爲因事

45、之辭。”(見毛亨傳,鄭玄箋,孔穎達等正義 毛詩正義 卷十八之四,第十八頁下總頁。)吳廷華 儀禮章句 卷一,第九頁上。范甯注,楊士勛疏 春秋穀梁傳注疏 卷四,第二頁下(總頁)。云:“遂者,方比耦于三耦之西,因告之也。”因其繼比三耦之事,便直接在其位命三耦“拾取矢”,故言“遂”,值得注意的是,吳氏分節,以比耦爲一節之結,“遂命三耦拾取矢”爲另一節之始,二者分隔,故“遂”字亦有連結兩段文字的功能,表示命取矢的儀節,是緊接上節“比耦”後而行。其他就每個儀節中的“遂”字作具體解説之例,如燕禮“賓升席坐,祭酒,遂奠于薦東”,章句 云:“遂者,因坐而奠,不北面也。”又鄉飲酒禮介酢主人時“主人坐祭,遂飲,卒爵

46、,興”,章句 云:“凡言遂者,其禮畧。”專與上文相對而言。公食大夫禮:“公食大夫之禮,使大夫戒賓不拜送,遂從之。”章句:“遂從之,則本日戒也。”帶出“遂”字有同日行禮之義。因篇幅所限,不逐一分析。“不”字在 儀禮 每爲禮家重視,章句 亦不例外,對儀禮作者運用“不”字的地方,每有説明。例如鄉飲酒禮獻工節,工“不興受爵”,章句 便云:“凡言不,殺禮也。”此處言“不”是與上文主賓正獻時相對,展示“殺禮”的地方,因此獻工下文又云“工飲不拜既爵,授主人爵”,章句云:“禮殺”,“衆工則不拜受爵。”章句又云:“禮又殺。”是見其“不”字之義。又如 鄉射禮“主人釋服,乃息司正,無介,不殺”,章句:“凡言不,見其

47、簡。”故下文息司正之禮“迎于門外不拜,入,升不拜至,不拜洗”,其“不”字均簡其禮之意。燕禮“主人坐祭,不啐酒”,章句云:“凡不者,皆辟正主。”辟正主者,燕禮由宰夫代公爲主人,故宰夫非正主,因此禮有減省。下文“不拜酒,不告旨,遂卒爵興,坐奠爵拜,執爵興,主人不崇酒”?10,諸“不”字俱表示因“辟正主”而不行之儀。由此可見,吳氏解儀禮的“不”字,均就特定禮儀而論,或與上文禮儀有所相對,或因某些原因而減省禮儀。檢賈公彦 儀禮疏 對儀禮的“不”字曾經提出,書中許多“不”字嶺南學報復刊第十六輯?10吳廷華 儀禮章句 卷五,第十二頁上。吳廷華 儀禮章句 卷六,第五頁下。吳廷華 儀禮章句 卷四,第六頁上。吳

48、廷華 儀禮章句 卷九,第一頁上。吳廷華 儀禮章句 卷四,第八頁上。吳廷華 儀禮章句 卷四,第八頁上。吳廷華 儀禮章句 卷五,第二十四頁下。吳廷華 儀禮章句 卷五,第二十四頁下。吳廷華 儀禮章句 卷六,第四頁下。吳廷華 儀禮章句 卷六,第四頁下。都涉及士與大夫禮之間的等差。他説:凡士言“不”者,對大夫以上爲之。此士言“不諏日”,少牢大夫諏日。士喪禮“月半不殷奠”,則大夫已上殷奠,如此之類皆是也。賈公彦説禮,特重士與大夫之間的分野,因有此説。但檢吳氏 章句則完全不採用賈氏這種觀點。他所討論的“不”字筆法,只牽涉上下禮儀的詳略,及因特殊情況而減省禮儀的情況。儀禮 運用“乃”字之義,吳氏之前,鄭、賈已

49、具其説。大射儀:“公拜受爵,乃奏肆夏。”鄭注云:“言乃者,其節異于賓。”賈疏云:“言異者,賓及庭奏,此君受爵乃奏,是其節異故也。云乃者,緩辭。”按賈氏“緩辭”之説出自公羊,宣公三年云:“郊牛之口傷,改卜牛,牛死,乃不郊,猶三望。其言之何?緩也。”何休注云:“辭間容之,故爲緩。”是以“乃”字爲“緩辭”。在於 儀禮 中用乃字爲“緩辭”者衆,上引大射儀則公拜受爵後,緩其奏樂,大概受爵與奏樂之間稍作緩和。若根據賈疏,“乃”字甚至有易日之意。特牲饋食禮云:“筮尸如求日之儀。乃宿尸。”賈疏云:“宿尸云 乃,乃 是緩辭,則與筮尸别日矣。”根據“乃”字推斷筮尸與戒尸分别兩日行之。然而,吳氏章句並未採納賈疏“緩

50、辭”之説,但對“乃”字之義也有相應説明。即就上引特牲饋食禮“乃宿尸”而言,章句 就説:“乃宿之者,尊之不敢苟也。”不像賈公彦般將“乃”字視爲别日,他只説“尊之不敢苟”,但具體如何“尊”而不苟,未有説明。又既夕禮記 云“乃行禱于五祀,乃卒”,章句又解“乃”字云:“言乃,見其養之慎重也。”吳氏指儀禮作者書“乃”字,以示此禮之慎重,换言之,行禮者於此節亦宜加倍敬慎。特牲的“乃”是“尊之”,既夕記之吳廷華 儀禮 筆法研究探論鄭玄注,賈公彦疏 儀禮注疏 卷四十四,第一頁下(總頁)。賈疏士喪禮亦有相近説法,見 儀禮注疏 卷三十七,第十五頁上(總頁)。詳見李洛旻 賈公彦 儀禮疏 研究,臺北:萬卷樓年版,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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