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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建立工程施工平安措施备案办理规定
一、为提高监视工作质量,增加工作透明度,使监视工作制度化、程序化,按照《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条例》和《建筑工程平安消费监视治理工作导那么》,制定本制度;
二、建立工程施工平安措施备案是指建立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建立有关规定向建立工程平安消费行政治理部门(或监视机构)进展施工平安措施备案,行政治理部门(或监视机构)对所提交的材料进展审核,签发建立工程施工平安措施备案通知书的活动。
三、天津港港区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运、房建和市政等工程均应办理建立工程施工平安措施备案手续。
四、建立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报告前,应向监视站提交《天津港建立工程施工平安措施备案表》(附件1)(一式两份),办理施工平安措施备案手续,并提供以下文件和材料:
1. 《参建单位施工平安保证体系登记审查表》(附件2)
说明:填报建立单位工程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名单、施工单位工程负责人、平安负责人名单及联络方式。
2.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地下设备情况(附图);
说明:由建立单位负责出具,盖章。
3.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说明:由施工单位负责出具,盖章。
4.临时围挡图示及说明;
说明:由施工单位负责出具,盖章。
5.施工措施费用打算及措施费交款凭证;
说明:由施工单位负责出具,盖章。
6.建立工程团体人身意外损害保险办理凭证;
说明:由施工单位负责出具原件并提供一份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红章,保险内容中必须指明投保人名称、建筑工程名称、工程总造价等相关内容。
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外电防护、配电线路敷设情况;
说明:由施工单位负责出具,盖章。
8.平安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
说明:方案必须通过监理审批。
9.严峻危险源辨识及消费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说明:由施工单位负责出具,盖章。
10.监理对施工单位的平安施工方案的批复、平安监理规划(或施行细那么);
11.施工单位平安消费许可证及三类人“平安消费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历证书、监理人员上岗证书;
说明:备案施工单位企业负责人应具备三类人员“A级平安证书,工程经理应具备 三类人员“B级平安证书,现场平安员应具备三类人员“C级平安证书,资历证书复印件要加盖公司公章,B证和C证要求核验原件。
12.施工单位雇用农民工工资卡办理凭证及支付承诺书;
13.建立工程平安消费责任书、总分包单位平安协议书。
五、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上报虚伪材料,由申报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六、在确认施工平安措施备案材料满足备案要求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备案手续,向建立单位签发《建立工程施工平安措施备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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