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设备治理员(原是设备库主任)平安消费责任制
一、岗位责任
第1条 积极配合机电科科长开展机电设备治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2条 按照分工要求,在分工范围内完成或组织完成相应的工作。
第3条 按照分工要求及时组织进展机电设备检查,觉察煤矿使用的设备、平安设备不符合有关规定时,要立即组织整改。
第4条 觉察设备库有关人员不适宜担任相关的岗位的工作时,要及时向机电科长汇报。
第5条 组织编制设备及其配件打算,并负责组织设备修理前后的鉴定工作。
第6条 协助机电科长完成对矿机修厂加工、维修的监视治理
第7条 经常深化现场,掌握设备的使用运转情况。
第8条 协助机电科长按照制定全年的消费打算安排制定全年的设备使用维修的治理规划。
第9条 及时向机电科科长提出改良工作的详细建议。
第10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1条 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平安型矿井治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平安消费职责。
二、责任处分
第12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设备治理员警告处分;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 对严峻事故预兆或者已觉察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 拒不执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平安监察人员的平安监察指令的。
第13条煤矿发惹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设备治理员降级直到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 伪造、成心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 阻碍、干预煤矿事故调查工作,回绝接受调查取证、提
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的。
第14条设备治理员对分工范围内煤矿的机电、运输设备治理负直截了当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5条煤矿在消费中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设备治理员应负重要责任。
第16条按照分工未及时进展现场机电、运输系统平安检查,或觉察征询题未及时处理的,设备库主任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7条决策失误导致别人受损害或损失的,设备治理员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8条未完成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设备治理员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9条关于上述负直截了当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按照情节严峻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平安型矿井治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直至追查刑事责任。
?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