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安监科综采安监员平安监视岗位责任制
安监员是煤矿消费过程中在规定区域内或专业内的平安监视、平安治理责任者,对管辖范围内的平安治理、人的行为、现场的作业情况负平安监视直截了当责任。安监员必须纯熟掌握相关煤矿平安专业知识并依法通过培训,获得煤矿平安监察资历证。安监员在安监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实在搞好规定区域内或专业内的平安监察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监视监察和纠正不平安行为,制止处分各类违章,催促改良按标准化操作,提高平安消费可靠性。
第2条监视监察不平安状态,改善劳动条件,提高本质平安程度,催促施工单位排除隐患,保证平安消费。
第3条负责监视检查所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平安设备、设备、装置和仪器的使用情况。
第4条负责监视检查管辖范围内的一通三防“,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的执行情况。
第5条负责监视检查特别工种持证上岗、职工学习三大规程“的贯彻考试情况,觉察不符合要求者严禁上岗作业。
第6条按时参加矿组织的班前会,并做好记录,重点要求对照监察整改,准时参加平安活动日、27日科务会议。
第7条负责按照矿综采平安程度评估表,进展现场平安评估。
第8条负责工作面支护质量,平安出口,两巷超前支护强度、质量,确保符合规定,平安可靠。
第9条负责监视瓦斯检查,严禁瓦检员漏检、假检并做好签字手续。
第10条负责监视设备、设备的各种保护,健全使用,确保平安运转。
第11条负责监视检查三大规程“、平安消费责任制“及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执行情况,并做到有考核有返馈。
第12条甄别现场潜在危险及各种隐患,催促施工单位及个人及时进展整改,觉察严峻征询题危及人身平安时,负责立即下令停顿作业撤出人员,并及时汇报信息办、调度室及矿领导。
第13条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及汇报制度。
二、责任追查
第14条对作业过程中的平安消费负有监视责任。
第15条对三违“人员制止不力造成事故的负监视责任。
第16条对当班出现事故者,负有平安监视责任。
第17条对管辖区域平安治理混乱,负有监视责任。
第18条对管辖区域现场文明施工,负责监视责任。
第19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安监员警告处分、经济处分;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严峻事故预兆或者已觉察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及矿平安规定、指令的。
第20条发惹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监员经济处分、调离工作岗位,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成心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回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的;
(四)工作中脱岗、睡岗的或在事故中负有监视责任的。
第21条觉察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当班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监员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22条关于上述负有监视责任的,应按照情节严峻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查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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