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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之适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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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的积极性作用(一)打破合同僵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如果违约方履行债务的费用过高或者根本无法履行,守约方还不愿意启用合同解除权,尤其是当守约方可以从违约方处得到巨大利益时更不能寄希望于守约方主动解除合同,此时违约方可以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在市场交易中,若合同履行陷入困境,合同继续存在下去会给合同各方增加负担,如此长期放任合同处于一个无法履行又不被解除的状态,僵尸般地占用市场资源,在使交易效率下降的同时又是对资源的浪费1。由此,在违约方盼望解除合同而无法解除、守约方有解除权却不行使权利的情况下,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对打破合

2、同僵局,使当事人尽快从僵尸合同中解脱是十分必要的。(二)平衡当事人利益“新宇公司与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书中指出,违约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没有违约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当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时,为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必须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2。由此可见,司法实践中法院认为守约方要求合同继续履行的这一目的已经不可能实现时,应本着公平正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从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出发,判决同意违约方解除合同。虽然传统观念通常将违约视为不道德的行为,但是社会经

3、济发展是复杂多样的,在特定的情况下,即便不认可违约方解除合同,也很难保证合同保持着良好的存续状态,甚至反而会在复杂多变的形势下破坏正常的合同秩序。因此,当合同出现僵局,违约方显然已经无法再履行合同时,守约方仍拒绝解除合同,导致对方的损失不断增加,这对于违约方来说不公平,也不符合合同的基本精神。因此,民法典应兼顾双方合法权益。譬如,“李梦铭、成都市中顺城投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3,违约方李梦铭因不具备购房资格,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守约方不同意解除合同,并利用有利地位要求违约方根据协议赔偿高额违约金,遂违约方诉请法院请求解除合同。本案中,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则会导致双方利

4、益失衡,对违约方显失公平。因此,肯定违约方附条件的合同解除权,以损害赔偿金的方式替代合同的履行不能,是平衡双方权益的客观需要,也是实现公平诚信交易的客观需要。(三)控制社会交易成本社会成本是自由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它的产生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不仅要以实现交易目的为目标,更要考虑到交易过程中如何降低成本。可见,需要交易主体合理建构,有效地基金项目: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新文科背景下应用型本科高校创业基础课程教学改革新思路探索”(GJB1423398)的研究成果之一作者简介:孙宏樽(1981-),女,黑龙江哈尔滨人,副教授,硕士,从事大学生法治教育、大学生思想政治教

5、育研究。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之适用孙 宏 樽(黑龙江外国语学院,哈尔滨 150000)摘要:依据传统合同法理论,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是守约方的专属权利。然而,在经济形势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下,即便守约方不同意解除合同,合同也无法继续履行,对于这种情况下违约方能否申请解除合同,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着非常大的争议。直到2006年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所载“新宇公司与冯玉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出现,为违约方解除合同开创了先河,之后 民法典 的编纂持续性地将该问题推向了高潮,在经历了多次变动之后,最终该问题被规定在 民法典 第580条第2款中。围绕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这一制度进行研究,肯定其存在的积极性,

6、同时分析其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求使其更好应用于实践。关键词:合同僵局;违约方;合同解除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23)14-0155-03经济研究导刊耘悦韵晕韵酝陨悦 砸耘杂耘粤砸悦匀 郧哉陨阅耘总第544期圆园23年第14期杂藻则蚤葬造 晕燥援544晕燥援14,2023155-利用资源控制社会交易成本。在合同出现僵局的前提下,任由合同搁置一旁,不仅不能实现合同价值,反而会浪费资源、扩大损失,不符合控制市场交易成本的价值标准4。因此,当合同已经无法给当事人创造财富和价值时,肯定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有利于各方当事人快速从合同僵局中解脱出来

7、,以控制社会交易成本。同时,这也符合 民法典 的绿色原则,避免资源滥用,使资源的利用达到最大化的价值导向5。二、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的司法适用问题(一)适用范围狭窄民法典 第 579 条、580 条指出,金钱给付义务不存在履行不能是被普遍认可的,对于非金钱债务违约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拒绝履行。不可否认,民法典 在对于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适用上会存在一些限制6。但在司法实践中,合同僵局不仅会出现在非金钱债权债务合同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也是违约方解除合同的重灾区。比如,“烟台正方制药有限公司、杨建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7,杨建奎租赁正方制药公司厂房用于生产口罩,后因自身经营原因在租期还有两个月时就不

8、再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发函通知正方制药公司,并将房屋钥匙归还。而正方制药公司坚持要求杨建奎继续履行合同、支付房屋租金。最终法院以正方制药公司违反了 民法典 的诚信原则及减损规则,驳回对杨建奎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可见,即便违约方违反的是金钱给付义务,法院仍会以公平为基准,衡量双方当事人利益是否平衡,以及合同继续履行是否有必要等角度去判断8。因此,民法典 第 580 条在实际应用中会出现偏差,也反映出单从法律规定适用于“非金钱债务”也过于局限9。所以,“金钱债务”的合同僵局问题不能忽视。(二)程序设计不完善申请解除合同属于形成诉权,司法程序需要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根据 民法典 第58

9、0 条第 2 款的要求需根据“当事人请求”10。也就是说,对于违约方来说,若纠纷还没有进入到诉讼或仲裁阶段,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诉讼或者仲裁;但是,若该纠纷已提起诉讼或仲裁,守约方必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那么作为违约方的请求是需要另行起诉还是提出反诉,法律没有规定。对于守约方来说,在违约方诉请法院请求解除合同,法院判决支持解除合同是否能够一并判决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赔偿金?若法院判决守约方另行主张违约责任以及赔偿金问题,则当然可以,但是这样并不是提高司法效率的最优解;若一并判决支付守约方赔偿金与守约方的主张相违背,也违反了诉讼程序中的“不告不理原则”。因此,该形成诉权在程序上设计得并不完善。(

10、三)如何赔偿守约方不明确民法典 第 580 条第 2 款规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这意味着违约方可以不再履行其合同义务。但是该条并没有对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以及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范围予以明确规定。民法典 对该问题违约责任规定不明晰,导致司法实践中产生很多歧义,比如此处的损失如何定位?是否包括合同履行的可得利益?若肯定包括可得利益的赔偿,赋予违约方请求解除合同有何必要?违约方本就无力继续履行合同,又如何赔偿范围更广的违约责任?法院对于该类违约责任的判决理由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体系,同案不同判的

11、现象比比皆是,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三、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的完善建议(一)扩大适用范围将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的权利限制在“非金钱债务”中,最主要的原因是“金钱债务”一般不会发生履行不能11。但是,对于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能否适用于金钱债务,其实司法实践已经给出了答案,而且 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四十八条中的“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便可以适用于金钱债务的合同僵局。从大量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合同僵局问题不仅出现在非金钱债务的给付中,在金钱债务明显侵犯违约方权利时,若不接纳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实则是对违约方的不公,同样违背了合同的基本精神12。因此,在立法层面应明晰申请“

12、金钱债务”适用范围,这样可以提高合同僵局问题的解决,也是司法实践平衡当事人利益的坚实理论基础。(二)明确救济程序笔者认为,诉讼的意义是启动一个客观的程序,尽可能地使当事人从一段耗费时间与精力的纠纷中解放出来,而不是增加当事人的负担。从这个角度看,针对当守约方先行提出并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违约方如何救济这一问题,本着效率原则,笔者认为违约方不必选择提出反诉或者另行起诉这些耗费诉讼成本的方式,可以直接在诉讼或仲裁中实现其合同解除权。因此,在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行使的程序设计中应区分阶段。关于守约方在诉请解除合同的民事诉讼中违约责任应如何主张这一问题,笔者认为,虽然让守约方另行156-起诉追究违约责任

13、符合民事诉讼原则,但是该种方式会增加当事人的负担,也浪费司法资源。因此,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当综合考量各方利益,避免诉累,及时解决合同僵局问题,并就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赔偿问题作出阐明、一并处理。例如,对“常素芳、中山市华润万家便利超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13法院认为,判令赔偿损失虽不是常素芳请求,但是出于公平合理解决纠纷,避免双方诉讼负担,并无不妥。虽然守约方并未提出该损害赔偿,但是即便守约方现在不提出的,合同解除后守约方还是会另行起诉提出,如此一来,便又增加了双方负担。因此,在合同解除时一并处理损害赔偿,可以使当事人尽快从合同僵局中解脱出来,及时定纷止争,从而提高效率14。另外,笔者

14、认为,在纠纷正式进入诉讼之前,可以设置庭前调解程序,各方当事人若能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一致,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会提高合同效率,缓和各方矛盾,产生更好的社会效果。(三)明确赔偿方式民法典 第 580 条将承担违约责任作为合同解除的一项当然的法律后果,但是对这种救济方式以何种方式呈现、法律后果如何没有提及。因此,为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也为避免恶意违约的情况出现,明确赔偿方式,保证守约方得到有效的赔偿是非常必要的。首先,确保赔偿时间有效。为防止守约方的利益无法实现,防止将守约方置于不利地位,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时间应当先于合同解除生效的时间15。这样,可以给违约方施加压力,给守约方增加

15、安全感,督促违约方若想尽快脱离合同僵局,就要尽快承担违约责任。其次,确保赔偿范围有效。在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时,应平衡双方的利益得出的损害赔偿范围,实现个案正义16。但是,要确保守约方的合法利益损失得到完全赔偿,否则将会对守约方造成二次伤害,也会使违约方产生一定的机会主义心理。四、结束语民法典 允许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其正当性与积极意义毋庸置疑。“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在司法实践的应用过程中,该制度不可避免地会有缺陷,因此,司法工作者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应用过程中理性地思考,产生新的经验总结,不断完善该制度,以更好发挥其价值,促进市场经济公平有序地发展。参考文献:1张素华,杨孝通援论违约

16、方申请合同解除权:兼评 民法典 第580条第2款J.河北法学,2020(9):15-31援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6期指导性案例.新宇公司与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16266号民事判决书.4胡潇潇,王众.合同僵局视阈下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探析J.法制博览,2022(1):92.5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上)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79.6陈斯,于海砚.合同僵局的司法破解:基于民法典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之分析J.地方立法研究,2020(5):23-35援7山东省烟台市中级

17、人民法院(2022)鲁06民终457号民事判决书.8刘承韪.论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写入民法典之必要与可行J.中国政法大学报,2020(3):37-46.9韩富鹏.违约方申请司法终止权:质疑回应、规范解释与漏洞填补J.政治与法律,2020(12):58-62.10韩世远.继续性合同的解除:违约方解除抑或重大事由解除J.中外法学,2020(1):25-28.11王秋阳.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解释论:基于民法典第580条的展开J.上海法学研究,2021(2):138-141.12徐博翰.论违约方解除权的教义学构造J.南大法学,2021(1).1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20民终3473号民事判决书.14孙良国.违约方合同解除的理论争议、司法实践与路径设计J.法学,2019(7):24-27.15刘凯湘.民法典合同解除制度评析与完善建议J.清华法学,2020(3):152-178援16崔建远.关于合同僵局的破解之道J.东方法学,2020(4):46-48.责任编辑兴华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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