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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
教职工考核工作指导办法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多年考核工作实际经验,为进一步促进考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为公平竞争机制提供制度保障,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考核目的
全面了解,宏观、公正地检查、评价各类在职人员的德能表现,工作业绩,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奖勤罚懒、优胜劣汰,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引导教职工不断提高综合素质,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为教职工晋升、聘任、奖惩、辞退等提供依据。
二、考核对象
在学院各类岗位工作的全体教职员工必须按照要求参加考核。
三、考核方式
1、教职工考核按年度进行。
2、院级领导由教育厅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核,采取本人述职及民主测评及上级规定的其它方法进行。
3、中层干部考核,按《中层干部考核细则》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平时考核与年末述职及民主测评的方法进行。
4、其它教职工由本部门根据岗位职责制订相应的考核细则对所辖教职工进行考核(各部门考核细则应通告本部门全体教职工)。
四、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德、能、勤、纪、廉及遵守学院规章制度等方面情况。
五、考核等级及确认
1、教师岗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优秀按15%的比例考核定等。
2、其他教职工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分别按优秀15%、称职75%、基本称职及不称职10%的比例考核定等。
3、重要岗、一般岗的年度考核由各部门考核小组确认,但关键岗及重点岗由院考核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4、中层干部由学院党委、行政办公会议根据平时考核数据确定年度考核等级,优秀等级不得超过15%。
5、院级领导由教育厅党组确定领导班子成员的年度考核等级,优秀等级不得超过15%。
六、考核程序
1、所有参加年度考核的被考核人员必须按要求填写统一印制的《年度考核表》。
2、被考核人员分别根据各类人员考核细则要求,在相应的考核单位及范围内述职,进行民主评价。各部门结合学期总结情况并根据本文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填写考核意见。
3、组织人事处对各部门的考核意见进行汇总报请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审议并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按管理权限进行通报。
七、考核结果的使用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国家档案工资、学院岗位工资正常升级及岗位聘用合同的聘用(聘任)依据。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或有一次“不称职”的不得晋升岗位工资。合同期内一次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学院有权解除合同。
八、其它相关规定
(1)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5个月者,不参加年度考核。
(2)由学院派出学习人员需提交培训单位的学习鉴定材料后,确定年度考核等级(原则上按称职核定等级)。脱产参加学历培训6个月及以上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3)本年度退休人员可不参加考核,按称职核定等级。
(4)学院派出在外工作人员,可参加本单位考核,也可参加外单位考核,如在外单位考核,需由外单位人事部门将考核情况表寄我院存档。
(5)新聘用的人员,在试用期间,参加年度考核,但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转正、任职、定级的依据;转正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当年引进的其他人员,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的参加正常考核确定等级。
(6)离岗待聘、拒聘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九、有下列情况的之一者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年度考核为不称职:
1、旷工1天及以上的;
2、上班(开会、政治学习)迟到、早退全年累计5次及以上的;
3、无故不参加学院及部门会议、政治学习全年累计3次及以上的;
4、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5、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国家法律、法规的;
6、严重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的;
7、正在受党纪和行政处分的;
8、有意损坏公共财物的;
9、参加违法组织活动的;
10、违反财经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工作出现重大差错、重大教学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考核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1、学院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其他院级领导为小组成员。
2、原各线考核工作小组及成员不变。
3、各部门在学期末做好总结工作,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4、年度考核工作根据教学周的安排情况在下一年度1—2月份完成。
十一、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原长院发[2008] 47号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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