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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日本普惠制方案
日本自1971年8月1日起实施其普惠制方案,其有效期至2011年3月31日。日本于1980年4月1日起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日本普惠制方案从1971年8月1日至1981年3月31日为第一个十年实施阶段,从1981年4月1日至1991年3月31日为第二个十年实施阶段,从1991年4月1日至2001年3月31日为第三个十年实施阶段,从2001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为第四个十年实施阶段。
日本的普惠制按照日本政府对外发布的普惠制方案实施,按其财政年度(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进行调整和实施。日本最新普惠制方案的网址为:http://www.mofa.go.jp/policy/economy/gsp/index.html。
日本普惠制方案的主要内容有:受惠国家和地区、给惠产品范围、关税削减幅度、保护措施、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别待遇和原产地规则等。
(一)受惠国家和地区
日本给予包括中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在内的140个发展中国家和15个地区以普惠制待遇,其中截止2006年4月有50个最不发达国家和地区享受日本普惠制的特别待遇。
日本对享受其普惠制待遇的受惠国家和地区规定的条件是:
1、该国家和地区必须是发展中国家;
2、该国家和地区必须有独立的关税系统和贸易政策;
3、该国家和地区必须表达享受关税优惠待遇的愿望;
4、这些国家和地区必须由日本内阁指定为受惠国家和地区。
(二)给惠产品范围
1、农产品(即HS第1-24章)
日本对给予普惠制优惠待遇的农产品和水产品列有清单。该产品清单为《农产品给惠清单》。其中包括:观赏鱼;干制或保藏的水果或蔬菜;香料;脂肪酸;动、植物油脂;蜡;肉类、鱼类、甲壳动物和软体动物的制品;可可制品;焙制的菊苣;咖啡、茶叶、马黛茶的提取物或浓缩物、咖啡精和茶精;调味汁;羹汤和汤料;啤酒、葡萄汁、葡萄酒、苦艾酒、杜松子酒和其它含酒精饮料;醋;动物饲料制品等。对最不发达国家还有额外的产品给予免关税、免配额的优惠待遇。
从2003财政年度开始,享受日本普惠制待遇的农产品从221个条目增加到339个条目,增加了118个条目,增幅达50%以上,同时将36个农产品的普惠制关税降为零关税。
2、 工业品(即HS第25-97章)
从2003财政年度开始,可以享受日本普惠制待遇的工业品增加一个条目,同时28个工业产品的普惠制关税降为零关税,取消3个产品组项下产品的最高限额。
除了8组产品以外,日本给予所有工业品(包括林产品和矿产品)以优惠待遇,不给惠的这8组产品构成工业品不给惠清单。这些例外产品包括:石油原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原油;明胶及其衍生物、鱼胶、其他动物胶;皮革或合成皮革制的衣服及衣着附件;未缝制或已缝制(未加其他材料)的已鞣毛皮(包括头、尾、爪及其他块、片),但品目43.03的货品除外、毛皮制的衣服、衣着附件及其他物品;胶合板、镶面板及类似叠层胶合板;适于缫丝的蚕茧、生丝(未加捻);外底和鞋面用橡胶或塑料制的防水鞋、外底及鞋面用橡胶或塑料制的其他鞋、鞋的配件;皮革或合成皮革制的表带、表链和表用手镯及其零件。
对最不发达国家,还有额外的产品享受免税、免配额的优惠待遇。
(三)关税削减幅度
按照原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关于关税削减的要求,日本已经逐步对最惠国税率进行了下调,但对普惠制税率下调的产品极少。可以看出,日本普惠制的优惠幅度呈现出缩减的趋势。
1、 农产品(即HS第1-24章)
日本对给惠的农产品,其关税削减幅度各不相同,对其中约1/3的农产品免税,约20%的农产品在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给予超过50%的减税。《农产品给惠清单》列出了给惠农产品的普惠制关税税率。
2、 工业品(即HS第25-97章)
日本对给惠的工业品,原则上均给予免税待遇,仅对《实行最高限额的工业品清单》中所列的81组“选择性产品”在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削减20-100%。
给惠产品范围
关税削减幅度
保护措施
农产品(HS第1-24章)
日本对于给惠的农产品,均列于《农产品给惠清单》(《仅适用于最不发达国家的给惠产品清单》中的产品仅对最不发达国家给惠)
其关税削减幅度各不相同,有的实行免税、有的实行减税
例外条款
工业品(HS第25-97章)
除了8个产品组36个例外条目之外的包括林产品和矿产品在内的所有工业产品,这些例外产品列于《工业品不给惠清单》(《仅适用于最不发达国家的给惠产品清单》中的产品仅对最不发达国家给惠)
实行最高限额的敏感产品(81个产品组1181个条目)
分别在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削减20%、40%、60%、80%或免税。具体的关税列于《实行最高限额的工业品清单》中
最高限额
其它工业品
削减100%,(免税)
例外条款
(四)保护措施
1、最高限额
(1)日本对农产品(HS第1-24章)没有最高限额;对工业品(HS第25-97章),许多产品没有最高限额,可以免税进口;对其余的工业品则实行最高限额管理,对限额以内的可以优惠进口,满额后则不再给予优惠。实行最高限额的共有81个产品组(1181个条目),每组可以包括一个HS章的全部,也可以包括一个或数个HS品目或子目号,每个财政年度,对每个产品组计算最高限额数量。
(2)最高限额的计算公式
2001财政年度的最高限额=1999财政年度从受惠国优惠进口金额或数量X1.03
2002——2010财政年度的最高限额=上个财政年度的最高限额×1.03
(3)最高限额的使用
每个产品组的最高限额供所有受惠国在平等的基础上公开使用,不对任何特定的给惠国保留或分配。当某种产品的最高限额被使用额满后,随即对该产品恢复征收最惠国关税。如果从某个受惠国优惠进口的某个产品组的产品超过了该产品组的最高限额(价值/数量)的20%(即超过了“国家最大额度”),则暂停该受惠国该产品组享受优惠待遇的资格。
(4)最高限额和国家最大额度的管理
对最高限额和国家最大额度按照“先来先得,按月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当优惠进口的数量超过最高限额或国家最大额度时,从次月的第16天开始恢复征收最惠国关税。
在以前的方案中,对最高限额和国家最大额度的管理实行分类的办法,即按日管理、按月管理和预先分配的管理,现在统一对实行最高限额的产品实行按月管理。
2、保护措施
毕业机制是日本1998/1999财政年度提出的一项保护措施,对于已经发展的受惠国将实施毕业。为了尽量减轻毕业对经济的影响,毕业的程序首先从“产品毕业”开始。
对于“产品毕业”,如果受惠国或地区达到以下条件,该受惠国或地区的产品将毕业:
(1)该受惠国在上一年被世界银行划分为高收入国家,或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GNP)与高收入国家相当;
(2)该受惠国出口到日本的该产品超过所有国家出口到日本的该产品的25%;
(3)该受惠国出口到日本的该产品的总金额超过十亿日元。
日本每年对每个受惠国和给惠产品进行审核,如果没有达到毕业的条件,将继续给惠。
从2000年4月1日开始,一个受惠国或地区如果连续三年被世界银行划分为高收入国家或地区,日本对该国实施国家毕业[即该国所有产品不再享受日本普惠制优惠待遇(完全毕业)]。到2002年,已经有19个国家和地区毕业,其中包括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韩国、新加坡、科威特、卡塔尔等。已经毕业的受惠国或地区,如果连续三年达不到世界银行的高收入国家标准,只要提出申请,可以重新享受日本的普惠制待遇。
(五)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别待遇
日本对从最不发达国家进口的列入日本普惠制方案的所有给惠产品给予特别待遇:免税待遇,同时不受最高限额限制。
自2000年4月1日起,日本普惠制方案增加了仅给予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免税、免配额)的产品。所以较其它受惠国而言,最不发达国家有更多的工业品享受优惠待遇。
给惠产品范围
关税削减幅度
保护措施
农产品
《农产品给惠清单》中的产品;
《仅适用于最不发达国家的给惠产品清单》中的产品
削减100%(免税)
例外条款
工业品
除《工业品不给惠清单》中所列产品以外的所有产品,包括《仅适用于最不发达国家的给惠产品清单》
削减100%(免税)
例外条款
日本每月在官方公报上公布每个产品组的优惠进口价值(或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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