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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水利用及水质标准
(一)中水利用和要求
1、中水用途主要是建筑杂用水和城市杂用水,如冲厕、浇洒道路、绿化用水、消防、车辆冲洗、建筑施工、冷却用水等。
2、中水利用除满足水量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满足不同的用途,选用不同的水质标准;
(2)卫生上安全可靠,无有害物质,其主要衡量指标有大肠菌群数、细菌总数、悬浮物量、生化需氧量、化学耗氧量等;
(3)中水还应符合人们的感官要求,即无不快感觉,以解除人们使用中水的心理障碍,主要指标有浊度、色度、臭气、表面活性剂和油脂等;
(4)中水回用的水质不应引起设备、管道等严重腐蚀、结构和不造成维护管理的困难,主要指标有pH值、硬度、溶解性固体等。
3、污水再生利用按用途分类:包括农林牧渔用水、城市杂用水、工业用水、景观环境用水、补充水源水等。详见表1:
表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类别
序号
分类
范 围
示 例
1
农、林、牧、渔业用水
农田灌溉
种籽与育种、粮食与饲料作物、经济作物
造林育苗
种籽、苗木、苗圃、观赏植物
畜牧养殖
畜牧、家畜、家禽
水产养殖
淡水养殖
2
城市杂用水
城市绿化
公共绿地、住宅小区绿化
冲厕
厕所便器冲洗
道路清扫
城市道路的冲洗及喷洒
车辆冲洗
各种车辆冲洗
建筑施工
施工工场地清扫、浇洒、灰尘抑制、混凝土制备与养护、施工中的混凝土构件和建筑物冲洗
消防
消火栓、消防水炮
3
工业用水
冷却用水
直流式、循环式
洗涤用水
冲渣、冲灰、消烟除尘、清洗
锅炉用水
中压、低压锅炉
工艺用水
溶料、水浴、蒸煮、漂洗、水力开采、水力输送、增湿、稀释、搅拌、选矿、油田回注
产品用水
浆料、化工制剂、涂料
4
环境用水
娱乐性景观环境用水
娱乐性景观河道、景观湖泊及水景
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
观赏性景观河道、景观湖泊及水景
湿地环境用水
恢复自然湿地、营造人工湿地
5
补充水源水
补充地表水
河流、湖泊
补充地下水
水源补给、防止海水入浸、防止地面沉降
(二)中水水质标准
1、中水用作城市杂用水,其水质应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02的规定。详见表2:
表2 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
序
项 号 目
冲厕
道路清扫、消防
城市绿化
车辆冲洗
建筑施工
1
pH
6.0-9.0
2
色/度 ≤
30
3
嗅
无不快感
4
浊度/NTU ≤
5
10
10
5
20
5
溶解性总固体/(mg/L) ≤
1500
1500
1000
1000
-
6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mg/L) ≤
10
15
20
10
15
7
氨氮/(mg/L)≤
10
10
20
10
20
8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1.0
1.0
1.0
0.5
1.0
9
铁/(mg/L) ≤
0.3
-
--
0.3
--
10
锰/(mg/L) ≤
0.1
-
--
0.1
--
11
溶解氧/(mg/L) ≥
1.0
12
总余氯(mg/L)
接触30min后≥1.0,管网末端≥0.2
13
总大肠菌群/(个/L)≤
3
注:混凝土拌合用水还应符合JGJ63的有关规定。
2、中水用于景观环境用水,其水质应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02的规定。详见表3:
表3 景观环境用水的再生水质控制指标(mg/L)
序号
项目
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
娱乐性景观环境用水
河道类
湖泊类
水景类
河道类
湖泊类
水景类
1
基本要求
无漂浮物,令人不愉快的嗅和味
2
PH
6~9
3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10
6
6
4
悬浮物SS ≤
20
10
-
5
浊度(NTU) ≤
-
5.0
6
溶解氧 ≥
1.5
2.0
7
总磷(以P计) ≤
1.0
0.5
1.0
2.0
8
总氮 ≤
15
9
氨氮(以N计) ≤
5
10
粪大肠菌群(个/L)≤
10000
2000
500
不得检出
11
余氯①≥
0.05
12
色度(度) ≤
30
13
石油类 ≤
1.0
14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
0.5
1. 氯接触时间不应低于30分钟的余氯。对于非加氯消毒方式无此项要求。
注:1 对于需要通过管道输送再生水的非现场回用情况必须加氯消毒;而对于现场回用情况不限制消毒方式。
2 若使用未经过除磷脱氮的再生水作为景观用水,鼓励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在回用地点积极探索通过人工培养具有观赏价值水生植物的方法,使景观水体的氮磷满足表中1的要求,使再生水中的水生植物有经济合理的出路。
3、中水用于食物作物、蔬菜浇灌用水时,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92)水质要求。详见表4:
表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序号
项目
水作
旱作
蔬菜
1
生化需氧量(BOD5) (mg/L)≤
80
150
80
2
化学需氧量(CODcr) (mg/L)≤
200
300
150
3
悬浮物(SS)(mg/L)≤
150
200
100
4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mg/L)≤
5.0
8.0
5.0
5
凯氏氮 (mg/L)≤
12
30
30
6
总磷(以P计)(mg/L)≤
5
10
5
7
水温(℃)
35
35
35
8
PH值
5.5-8.5
5.5-8.5
5.5-8.5
9
全盐量 (mg/L)≤
1000(非盐碱土地区),2000(盐碱土地区),有条件地区可适当放宽
10
氯化物 (mg/L)≤
250
250
250
11
硫化物 (mg/L)≤
1.0
1.0
1.0
12
总汞(mg/L)≤
0.001
0.001
0.001
13
总镉 (mg/L)≤
0.005
0.005
0.005
14
总砷 (mg/L)≤
0.05
0.1
0.05
15
六价铬 (mg/L)≤
0.1
0.1
0.1
16
总铅 (mg/L)≤
0.1
0.1
0.1
17
总铜(mg/L)≤
1.0
1.0
1.0
18
总锌 (mg/L)≤
2.0
2.0
2.0
19
总硒 (mg/L)≤
0.02
0.02
0.02
20
氟化物 (mg/L)≤
2.0(高氟区),3.0(一般地区)
21
氰化物 (mg/L)≤
0.5
0.5
0.5
22
石油类 (mg/L)≤
5.0
10
1.0
23
挥发酚(mg/L)≤
1.0
1.0
1.0
24
苯(mg/L)≤
2.5
2.5
2.5
25
三氯乙醛(mg/L)≤
1.0
0.5
0.5
26
丙烯醛 (mg/L)≤
0.5
0.5
0.5
27
硼(mg/L)≤
1.0(对硼敏感作物,如:马铃薯、笋瓜、韭菜、洋葱、柑橘等),2.0(对硼耐受性较强作物,如:小麦、玉米、青椒、小白菜、葱),3.0(对硼耐受性强的作物,如:水稻、萝卜、油菜、甘蓝等)
28
粪大肠菌群数 (个/L)≤
10000
10000
10000
29
蛔虫卵数 (个/L)≤
2
2
2
4、中水用于采暖系统补水等其他用途时,其水质应达到相应适用要求的水质标准。中水同时满足多种用途时,其水质应按最高水质标准确定。
表:再生水用于非限制性灌溉的水质标准
制定机构或地区
类型
根据公众健康提出的水质要求
美国环保局(EPA, 1992)
指南
所有样品中,粪大肠菌数不能超过14MPN/100mL,这一数值意味着实际当中将检测不出粪大肠菌,二级处理后应进行混凝、沉淀、过滤和消毒处理。
亚利桑那
法规
总大肠菌数不能超过2.2 MPN/100mL(中间值)和25 MPN/100mL(单个样品)。
加利福尼亚
(CA/T-22,1978)
法规
粪大肠菌数不超过2.2 MPN/100mL(每月不得少于一份样品中的大肠菌有机物不可超过23 MPN/100mL);二级处理后要有过滤和消毒处理。
科罗拉多
指南
总大肠菌数不能超过2.2MPN/100mL(中间值);出水需经氧化、混凝、沉淀、过滤和消毒处理。
佛罗里达
法规
以30d为期,在75%的样品中粪大肠菌数不能超过25 MPN/100 mL,二级处理加过滤和深度消毒;COD 20mg/l(年平均值),TSS 5mg/L(单样品)。
佐治亚
指南
粪大肠菌数不能超过30 MPN/100mL;要求经过生化处理(BOD 30mg/l,TSS 30mg/l)。
爱达荷
法规
总大肠菌数不能超过2.2MPN/100mL(中间值);二级出水要求混凝、沉淀、过滤和消毒处理。
印第安纳
法规
粪大肠菌数不能超过100 MPN/100mL(中间值),2 000MPN/100mL(单个样品)。
北卡罗来
法规
粪大肠菌数不能超过1MPN/100mL,要求经过三级处理(TSS月平均值为5rng/L,日最大值10mg/L)。
新墨西哥
指南
粪大肠菌数不能超过1 000 MPN/100mL。
俄勒冈
法规
总大肠菌数不能超过2.2MPN/100mL(中间值)和23 MPN/100mL(单个样品);要求二级处理后,应进行混凝、沉淀、过滤和消毒处理。
得克萨斯
法规
粪大肠菌数不能超过75MPN/100mL;经过氧化塘系统处理后最低应达到BOD20mg/l,采用其它工艺BOD应达到10 mg/l。
犹他
法规
总大肠菌数和粪大肠菌数分别不能超过2 000 MPN/100mL,200MPN/100 mL(千均30d);要求经过二级处理后BOD 25 mg/L和TSS 25 mg/l(平均30 d)。
华盛顿
指南
总大肠菌数不能超过2.2MPN/100mL(平均值)和24 MPN/100 mL(单个样品);最低要求经过包括过滤的二级处理。
怀俄明
法规
粪大肠菌数不能超过200 MPN/100mL,出水BOD不超过10mg/l…(日均值)。
加拿大(阿尔伯达)
法规
(在大于20%的样品中)总大肠菌数不能超过1 000 MPN/100mL(几何平均数),粪大肠菌数不能超过200MPN/100mL;灌溉蔬菜的回用水的总大肠菌数不能超过2 400 MPN/100mL(在任何一天)。
塞浦路斯(1997)
标准
粪大肠菌数在每月80%的样品中不超过50MPN/100mL,最大允许值100MPN/100mL;肠道线虫不超过1个/l;三级处理后接消毒处理。
以色列(1978)
规定
总大肠菌数在50%的样品中不超过2,2MPN/100mL,在80%的样品不能超过12MPN/100mL;二级处理或相当于二级处理(例如:长期贮存过程)接消毒处理。
约旦
法规
粪大肠菌数低于200 MPN/100mL。
科威特
标准
总大肠菌数低于100 MPN/mL;经过深度处理之后BOD和TSS均低于10mg/l。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
指南
耐高温大肠菌数低于10MPN/100mL(中间值);最低处理要求二级处理和过滤,出水浊度不超过2NTU
沙特阿拉伯
法规
总大肠菌数低于2.2 MPN/100mL,BOD和TSS均低于10mg/L。
突尼斯(1975)
法规/法律
肠道线虫小于等于1个/l,最低处理要求稳定塘或相当工艺。
世界卫生组织(1989)
指南
为降低健康风险,粪大肠菌数(灌溉用水)<200MPN/100mL,肠道线虫≤1个/l;要有一级、二级处理过程,适当增加过滤和消毒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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