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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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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 各项目竞赛规程目录 序 号 项 目 页 码 1 田 径 2 2 游 泳 7 3 举 重 11 4 乒乓球 16 5 羽毛球 20 6 轮 滑 24 7 滚 球 29 8 保龄球 33 9 柔 道 37 10 篮 球 42 11 足 球 47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 田径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2010年9月19日-25日 二、竞赛地点:福建省体育中心田径场 三、参赛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四、竞赛分组 男、女 8-11岁:1998年9月19日-2002年9月18日 男、女12-15岁:1994年9月19日-1998年9月18日 男、女16-21岁:1988年9月19日-1994年9月18日 男、女22-29岁:1980年9月19日-1988年9月18日 男、女30岁及30岁以上:1980年9月19日以前 五、竞赛项目:详情见附表。 六、参赛资格 (一)凡年龄在8岁以上、智商在70以下的特奥运动员均可报名参加。 (二)运动员年龄计算截止于2010年9月19日。 (三)参赛运动员须持有省级智商测试机构出具的智商证明。 (四)参赛运动员家长或监护人必须签署《特奥运动员参赛声明书》。 (五)运动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并由医生签署可以参加其所报项目的医疗证明,方可参加比赛。 七、参赛办法 (一)报名人数:各队报名总人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要求执行。各单位限报一队,福建省可增报一队。 (二)每名运动员限报三个小项(接力项目除外),每小项每队限报3人。 八、竞赛办法 (一)竞赛规则:执行中国田径协会审定的最新《田径竞赛规则》以及中国特奥委员会最新审定的《特殊奥林匹克项目规则》田径部分。 (二)竞赛规定 l、运动员在性别、年龄分组的基础上,按运动员能力分成若干小组,每小组能力最强者与最弱者的成绩相差原则不超过10%。 2、按预报成绩分组进行预赛,再按预赛成绩分组进行决赛。如运动员决赛成绩与本人预赛成绩相差超过15%,则取消该运动员比赛名次。 3、2010年6月19日报名截止后,若所设小项、某年龄组不足3人(队)时,则合并到高一年龄组进行比赛。 4、运动员所报项目一经确定则不得更改,如因伤、病等原因无法参赛,可换人但不得更改项目。 5、由于请假、弃权等原因导致某小项不足3人(队)时,比赛照常进行,不再并入高一年龄组进行比赛。 6、接力项目由该队队员中最大的运动员年龄来决定该队参加比赛的年龄组别。 7、田赛远度项目预、决赛每人试跳、投3轮次。跳高每一高度可试跳3轮次。 8、径赛于赛前30分钟、田赛于赛前50分钟检录。 (三)比赛器材规定 l、比赛所用投掷器材由大会统一准备。 2、重量规定 铅球:男子8-1l岁组、女子组为3kg。    男子其他组为4kg。 垒球(规格):男、女各组均使用圆周为30厘米、质量为300g的垒球。 九、奖励办法 (一)凡在决赛中取得名次的运动员均给予奖励;前三名颁发金、银、铜牌,四到八名颁发绶带。对取消成绩者给予参与者绶带。 (二)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十、技术人员 (一)竞委会设田径项目仲裁委员会,在组委会仲裁委员会指导下工作。 (二)除主办单位委派仲裁、技术人员外,其他人员均由承办单位负责安排。 十一、联络方式及联系人 第五届全国特奥运动会筹委会办公室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东大路73号 第五届全国特奥运动会筹委会办公楼 邮 编:350001 联系人:郑茂荣 电 话:0591-88310720 传 真:0591-88310710 网 站:www.specialolympics2010.org 中国特奥委员会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86号 邮 编:10034 联系人:勇志军 张绍华 电 话:010-66580115,66580292 传 真:010-66580286,66580292 十二、本规程解释权属主办单位。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田径设项表 组 别 项 目 8-11岁 12-15岁组 16-21岁组 22-29岁组 30岁以上组 50米 100米 O O O O O 200米 O O O O O 400米 O O O O O 800米 O O O O O 1500米 O O O O O 4×100米接力 O O O O O 4×400米接力 O O O O O 立定跳远 跳远 O O O O O 跳高 O O O O O 垒球 铅球 O O O O O 注:1、▲低能力项目;○一般项目。 2、参加低能力项目的运动员,则不得再参加其它项目的比赛。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 游泳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2010年9月19日-25日 二、竞赛地点:福建省游泳跳水馆 三、参赛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四、竞赛分组 男、女8-11岁: 1998年9月19日-2002年9月18日 男、女12-15岁:1994年9月19日-1998年9月18日 男、女16-21岁:1988年9月19日-1994年9月18日 男、女22-29岁:1980年9月19日-1988年9月18日 男、女30岁及30岁以上:1980年9月19日以前 五、竞赛项目 游泳设项表 组 别 项目 8-11岁组 12-15岁组 16-21岁组 22-29岁组 30岁 以上组 自 由 泳 50米 O O O O O 100米 O O O O O 200米 O O O O O 400米 O O O O O 蛙泳 50米 O O O O O 100米 O O O O O 200米 O O O O O 仰泳 50米 O O O O O 100米 O O O O O 200米 O O O O O 蝶泳 50米 O O O O O 100米 O O O O O 接力赛 4×50米自由泳 O O O O O 4×50米混合泳 O O O O O 六、参赛资格 (一)凡年龄在8岁以上、智商在70以下的特奥运动员均可报名参加。 (二)运动员年龄计算截止于2010年9月19日。 (三)参赛运动员须持有省级智商测试机构出具的智商证明。 (四)参赛运动员家长或监护人必须签署《特奥运动员参赛声明书》。 (五)运动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并由医生签署可以参加其所报项目的医疗证明,方可参加比赛。 七、参赛办法 (一)报名人数:各队报名总人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要求执行。各单位限报一队,福建省可增报一队。 (二)每名运动员限报三个小项(接力项目除外),每小项每队限报3人。 八、竞赛办法 (一)竞赛规则:执行中国游泳协会审定的最新《游泳竞赛规则》以及中国特奥委员会最新审定的《特殊奥林匹克项目规则》游泳部分。 (二)竞赛规定: 1、运动员在性别、年龄分组的基础上,按运动员能力分成若干小组,每小组能力最强者与最弱者的成绩相差原则不超过10%。 2、按预报成绩分组进行预赛,再按预赛成绩分组进行决赛。如运动员决赛成绩与本人预赛成绩相差超过15%,则取消该运动员比赛名次。 3、2010年6月19日报名截止后,若所设小项、某年龄组不足3人(队)时,则合并到高一年龄组进行比赛。 4、运动员所报项目一经确定则不得更改,如因伤、病等原因无法参赛,可换人但不得更改项目。 5、由于请假、弃权等原因导致某小项不足3人(队)时,比赛照常进行,不再并入高一年龄组进行比赛。 6、接力项目由该队队员中最大的运动员年龄来决定该队参加比赛的年龄组别。 7、比赛使用50米标准池。 九、奖励办法 (一)凡在决赛中取得名次的运动员均给予奖励;前三名颁发金、银、铜牌,四到八名颁发绶带。对取消成绩者给予参与者绶带。 (二)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十、技术人员 (一)竞委会设游泳项目仲裁委员会,在组委会仲裁委员会指导下工作。 (二)除主办单位委派仲裁、裁判人员外,其他人员均由承办单位负责安排。 十一、联络方式及联系人 第五届全国特奥运动会筹委会办公室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东大路73号 第五届全国特奥运动会筹委会办公楼 邮 编:350001 联系人:郑茂荣 电 话:0591-88310720 传 真:0591-88310710 网 站:www.specialolympics2010.org 中国特奥委员会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86号 邮 编:10034 联系人:勇志军 张绍华 电 话:010-66580115,66580292 传 真:010-66580286,66580292 十二、本规程解释权属主办单位。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 举重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2010年9月19日-25日 二、竞赛地点:福建省体育职业技术学院举重馆 三、参赛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四、竞赛分组 男、女16-21岁:1988年9月19日-1994年9月18日 男、女22岁以上年龄组:1988年9月19日以前 五、竞赛项目:详情见附表。 六、参赛资格 (一)凡年龄在16岁以上、智商在70以下的特奥运动员均可报名参加。 (二)运动员年龄计算截止于2010年9月19日。 (三)参赛运动员须持有省级智商测试机构出具的智商证明。 (四)参赛运动员家长或监护人必须签署《特奥运动员参赛声明书》。 (五)运动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并由医生签署可以参加其所报项目的医疗证明,方可参加比赛。 七、参赛办法 (一)报名人数:各队报名总人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要求执行。各单位限报一队,福建省可增报一队。 (二)每级别每队限报运动员2人。 八、竞赛办法 (一)竞赛规则:执行中国举重协会审定的最新《举重竞赛规则》以及中国特奥委员会最新审定的《特殊奥林匹克项目规则》举重部分。 (二)竞赛规定 1、运动员在性别、年龄分组的基础上,按运动员能力分成若干小组;每小组能力最强者与最弱者的成绩相差原则不超过10%,但若其重量不是2.5公斤的倍数,则可以延伸到2.5公斤的倍数。 2、按预报成绩分组进行预赛,再按预赛成绩分组进行决赛。如运动员决赛成绩与本人预赛成绩相差超过15%,则取消该运动员比赛名次;如其重量不是2.5公斤的倍数,则可以延伸到2.5公斤的倍数,不受15%的限制。 3、参赛运动员比赛前必须称量体重,运动员参赛级别以最终称量体重结果为准。 4、参赛运动员必须穿举重服、无领短袖衫、运动鞋、运动短袜参加比赛。 5、同一级别的运动员比赛成绩相同时,体重轻者名次列前,体重也相同时,先举起该重量者名次列前。 九、奖励办法 (一)凡在决赛中取得名次的运动员均给予奖励;前三名颁发金、银、铜牌,四到八名颁发绶带。对取消成绩者给予参与者绶带。 (二)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十、技术人员 (一)竞委会设举重项目仲裁委员会,在组委会仲裁委员会指导下工作。 (二)除主办单位委派仲裁、裁判人员外,其他人员均由承办单位负责安排。 十一、联络方式及联系人 第五届全国特奥运动会筹委会办公室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东大路73号 第五届全国特奥运动会筹委会办公楼 邮 编:350001 联系人:郑茂荣 电 话:0591-88310720 传 真:0591-88310710 网 站:www.specialolympics2010.org 中国特奥委员会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86号 邮 编:10034 联系人:勇志军 张绍华 电 话:010-66580115,66580292 传 真:010-66580286,66580292 十二、本规程解释权属主办单位。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举重设项表 组 别 项 目 16-21岁组 22岁以上组 44公斤 深蹲 F F 卧推 F F 提铃 F F 48公斤 深蹲 F F 卧推 F F 提铃 F F 52公斤 深蹲 O O 卧推 O O 提铃 O O 56公斤 深蹲 O O 卧推 O O 提铃 O O 60公斤 深蹲 O O 卧推 O O 提铃 O O 67.5公斤 深蹲 O O 卧推 O O 提铃 O O 75公斤 深蹲 O O 卧推 O O 提铃 O O 82.5公斤 深蹲 O O 卧推 O O 提铃 O O 90公斤 深蹲 O O 卧推 O O 提铃 O O +90公斤 深蹲 F F 卧推 F F 提铃 F F 100公斤 深蹲 M M 卧推 M M 提铃 M M 110公斤 深蹲 M M 卧推 M M 提铃 M M 卧推 M M 提铃 M M +110公斤 深蹲 M M 卧推 M M 提铃 M M 注:0:为男、女均设项目,M:为男子项目,F:为女子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   乒乓球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2010年9月19日-25日 二、竞赛地点:福建省体育馆 三、参赛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四、竞赛分组 男、女12-15岁:1994年9月19日-1998年9月18日 男、女16-21岁:1988年9月19日-1994年9月18日 男、女22-29岁:1980年9月19日-1988年9月18日 男、女30岁及30岁以上:1980年9月19日以前 五、竞赛项目 (一)男子单打、女子单打 (二)男子双打、女子双打、混合双打 六、参赛资格 (一)凡年龄在12岁以上、智商在70以下的特奥运动员均可报名参加。 (二)运动员年龄计算截止于2010年9月19日。 (三)参赛运动员须持有省级智商测试机构出具的智商证明。 (四)参赛运动员家长或监护人必须签署《特奥运动员参赛声明书》。 (五)运动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并由医生签署可以参加其所报项目的医疗证明,方可参加比赛。 七、参赛办法 报名人数:各队报名总人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要求执行。各单位限报一队,福建省可增报一队。 八、竞赛办法 (一)竞赛规则:执行中国乒乓球协会审定的最新《乒乓球竞赛规则》以及中国特奥委员会最新审定的《特殊奥林匹克项目规则》乒乓球部分。 (二)竞赛规定 1、运动员在性别、年龄分组基础上进行预赛,再按预赛成绩分组进行决赛。 2、2010年6月19日报名截止后,若所设小项、某年龄组不足3人(队)时,则合并到高一年龄组进行比赛。 3、比赛均采取每局11分五局三胜制,3人(队)采取单循环赛决出名次,3人(队)以上采取淘汰附加赛决出名次。 (三)比赛器材规定 比赛使用直径为40毫米,“双鱼”牌白色乒乓球。 九、奖励办法 (一)凡在决赛中取得名次的运动员均给予奖励;前三名颁发金、银、铜牌,四到八名颁发绶带。对取消成绩者给予参与者绶带。 (二)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十、技术人员 (一)竞委会设乒乓球项目仲裁委员会,在组委会仲裁委员会指导下工作。 (二)除主办单位委派仲裁、技术人员外,其他人员均由承办单位负责安排。 十一、联络方式及联系人 第五届全国特奥运动会筹委会办公室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东大路73号 第五届全国特奥运动会筹委会办公楼 邮 编:350001 联系人:郑茂荣 电 话:0591-88310720 传 真:0591-88310710 网 站:www.specialolympics2010.org 中国特奥委员会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86号 邮 编:10034 联系人:勇志军 张绍华 电 话:010-66580115,66580292 传 真:010-66580286,66580292 十二、本规程解释权属主办单位。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 羽毛球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2010年9月19日-25日 二、竞赛地点:福建省体育职业技术学院羽毛球馆 三、参赛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四、竞赛分组 男、女12-15岁:1994年9月19日-1998年9月18日 男、女16-21岁:1988年9月19日-1994年9月18日 男、女22-29岁:1980年9月19日-1988年9月18日 男、女30岁及30岁以上:1980年9月19日以前 五、竞赛项目 (一)男子单打、女子单打 (二)男子双打、女子双打 (三)低能力项目:发球、回球过网 六、参赛资格 (一)凡年龄在12岁以上、智商在70以下的特奥运动员均可报名参加。 (二)运动员年龄计算截止于2010年9月19日。 (三)参赛运动员须持有省级智商测试机构出具的智商证明。 (四)参赛运动员家长或监护人必须签署《特奥运动员参赛声明书》。 (五)运动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并由医生签署可以参加其所报项目的医疗证明,方可参加比赛。 七、参赛办法 报名人数:各队报名总人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要求执行。各单位限报一队,福建省可增报一队。 八、竞赛办法 (一)竞赛规则:执行中国羽毛球协会审定的最新《羽毛球竞赛规则》以及中国特奥委员会最新审定的《特殊奥林匹克项目规则》羽毛球部分。 (二)竞赛规定 1、运动员在性别、年龄分组的基础上,按运动员能力分成若干小组,每小组3到8人。 2、比赛分为评估赛(预赛)和决赛两个阶段。评估赛按不同单位随机抽选2名同一组别的运动员进行一局15分每球得分制的比赛,裁判员根据评估情况可提前或延长比赛;若评估赛中两人能力水平差距过大,则重新随机抽定人选进行比赛。决赛根据评估赛运动员评估等级进行单打和双打的分组。 3、决赛中,裁判员仍对每名运动员进行能力评估。如运动员在比赛中能力水平明显高于评估等级一个级别以上的,经裁判长、仲裁确定,报竞委会批准后,取消该运动员的比赛名次。 4、决赛采用每局15分三局二胜每球得分制,如双方打成14平,先到15分的一方获胜。 5、3人(队)采取单循环赛决出名次,3人(队)以上采取淘汰附加赛决出名次。 6、2010年6月19日报名截止后,若所设小项、某年龄组不足3人(队),则合并到高一年龄组比赛;30岁及30岁以上年龄组不足3人(队)时,则合并到22-29岁年龄组。 7、运动员所报项目一经确定则不得更改,如因伤、病等原因无法参赛,可换人但不得更改项目。 8、比赛用球:使用中国羽毛球协会批准的国内正式比赛用球。 (三)比赛服装:运动员上场须着有领T恤衫、运动短裤,双打配对选手着装颜色应一致。 九、奖励办法 (一)凡在决赛中取得名次的运动员均给予奖励;前三名颁发金、银、铜牌,四到八名颁发绶带。对取消成绩者给予参与者绶带。 (二)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十、技术人员 (一)竞委会设羽毛球项目仲裁委员会,在组委会仲裁委员会指导下工作。 (二)除主办单位委派仲裁、裁判人员外,其他人员均由承办单位负责安排。 十一、联络方式及联系人 第五届全国特奥运动会筹委会办公室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东大路73号 第五届全国特奥运动会筹委会办公楼 邮 编:350001 联系人:郑茂荣 电 话:0591-88310720 传 真:0591-88310710 网 站:www.specialolympics2010.org 中国特奥委员会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86号 邮 编:10034 联系人:勇志军 张绍华 电 话:010-66580115,66580292 传 真:010-66580286,66580292 十二、本规程解释权属主办单位。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 轮滑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2010年9月19日-25日 二、竞赛地点:福建省残疾人体育运动管理中心 三、参赛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四、竞赛分组 男、女8-11岁: 1998年9月19日-2002年9月18日 男、女12-15岁:1994年9月19日-1998年9月18日 男、女16-21岁:1988年9月19日-1994年9月18日 男、女22-29岁:1980年9月19日-1988年9月18日 男、女30岁及30岁以上:1980年9月19日以前 五、竞赛项目 轮滑设项表 组 别 项目 8-11岁组 12-15岁组 16-21岁组 22-29岁组 30岁以上组 男 、 女 100米 O O O O O 300米 O O O O O 500米 O O O O O 1000米 O O O O O 接力项目 2×100米 O O O O O 2×200米 O O O O O 4×100米 O O O O O 低能力 30米直线 O O O O O 30米障碍 O O O O O 六、参赛资格 (一)凡年龄在8岁以上、智商在70以下的特奥运动员均可报名参加。 (二)运动员年龄计算截止于2010年9月19日。 (三)参赛运动员必须持有省级智商测试机构出具的智商证明。 (四)参赛运动员家长或监护人必须签署《特奥运动员参赛声明书》。 (五)运动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并由医生签署可以参加其所报项目的医疗证明,方可参加比赛。 七、参赛办法 (一)报名人数:各队报名总人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要求执行。各单位限报一队,福建省可增报一队。 (二)每名运动员限报三个小项(不含接力项目),每项每队限报3人 (三)参加低能力项目比赛的运动员,不能再参加100米及100米以上距离的项目。 八、竞赛办法 (一)竞赛规则:执行中国轮滑协会审定的最新《轮滑竞赛规则》及中国特奥委员会最新审定的《特殊奥林匹克项目规则》轮滑部分。 (二)竞赛规定 1、运动员在性别、年龄分组的基础上,按运动员能力分成若干小组,每小组能力最强者与最弱者的成绩相差原则不超过10%。 2、按预报成绩分组进行预赛,再按预赛成绩分组进行决赛。如运动员决赛成绩与本人预赛成绩相差超过15%,则取消该运动员比赛名次。 3、2010年6月19日报名截止后,若所设小项、某年龄组不足3人(队)时,则合并到高一年龄组进行比赛。 4、运动员所报项目一经确定不得更改,如因伤、病等原因无法参赛,可换人但不得更改项目。 5、由于请假、弃权等原因导致某小项不足3人(队)时,比赛照常进行,不再并入高一年龄组进行比赛。 6、运动员如在预赛中摔倒,计时员将该名运动员的表暂停至该运动员重新开始滑行时开表,这个成绩将作为该运动员决赛的分组依据。如教练员对公布的该运动员的预赛成绩有异议,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裁判长提出申告,同时由教练员提供一个预赛成绩,这个成绩将作为该运动员在决赛时的分组成绩,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教练负责。 7、接力项目由该队队员中最大的运动员年龄来决定该队参加比赛的年龄组别。 (三)比赛服装:运动员需穿弹性材质做的短裤和短袖T恤衫,连体分体均可。接力比赛队成员必须穿着统一比赛服。 (四)装备器材:比赛可以使用“双排”(平行的前后各两个轮子)或“单排”(位于脚下中心3、4、5个轮子)的轮滑鞋参赛。参赛运动员需自备头盔、护撑、护肘、护膝,没有佩戴护具或佩戴不全的不可以上场比赛。 九、奖励办法 (一)凡在决赛中取得名次的运动员均给予奖励;前三名颁发金、银、铜牌,四到八名颁发绶带。对取消成绩者给予参与者绶带。 (二)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十、技术人员 (一)竞委会设轮滑项目仲裁委员会,在组委会仲裁委员会指导下工作。 (二)除主办单位委派仲裁、裁判人员外,其他人员均由承办单位负责安排。 十一、联络方式及联系人 第五届全国特奥运动会筹委会办公室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东大路73号 第五届全国特奥运动会筹委会办公楼 邮 编:350001 联系人:郑茂荣 电 话:0591-88310720 传 真:0591-88310710 网 站:www.specialolympics2010.org 中国特奥委员会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86号 邮 编:10034 联系人:勇志军 张绍华 电 话:010-66580115,66580292 传 真:010-66580286,66580292 十二、本规程解释权属主办单位。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 滚球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2010年9月19日-25日 二、竞赛地点:福建省残疾人体育运动管理中心 三、参赛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四、竞赛分组 男、女 8-11岁:1998年9月19日-2002年9月18日 男、女12-15岁:1994年9月19日-1998年9月18日 男、女16-21岁:1988年9月19日-1994年9月18日 男、女22-29岁:1980年9月19日-1988年9月18日 男、女30岁及30岁以上:1980年9月19日以前 五、竞赛项目 (一)个人赛:男子个人赛、女子个人赛。 (二)双人赛:男子双人赛、女子双人赛。 六、参赛资格 (一)凡年龄在8岁以上、智商在70以下的特奥运动员均可报名参加。 (二)运动员年龄计算截止于2010年9月19日。 (三)参赛运动员须持有省级智商测试机构出具的智商证明。 (四)参赛运动员家长或监护人必须签署《特奥运动员参赛声明书》。 (五)运动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并由医生签署可以参加其所报项目的医疗证明,方可参加比赛。 七、参赛办法 (一)报名人数:各队报名总人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要求执行。各单位限报一队,福建省可增报一队。 (二)每名运动员限报二个小项,每小项每队限报3人。 八、竞赛办法 (一)竞赛规则:比赛执行中国特奥委员会最新审定的《特殊奥林匹克项目规则》滚球部分。 (二)竞赛规定 1、运动员按性别、年龄进行预赛分组比赛,再按预赛成绩分组进行决赛。 2、比赛采取每场12分制,分组单循环赛。3人(队)组采取单循环赛决出名次,3人(队)以上采取淘汰附加赛决出名次。 3、以积分决定名次,每人(队)胜一场得3分、负一场得0分,积分相同计算小分。 4、双人赛由该队队员中最大的运动员年龄来决定该队参加比赛的年龄组别。 5、比赛进行中,运动员不能接受场外指导。 6、比赛时提前30分钟检录。 (三)比赛服装 1、单人赛:队员须备两套不同颜色(深和浅)的比赛服装(运动衫、运动裤)、运动鞋。 2、双人赛:队员须备两套不同颜色(深和浅)的统一比赛服装(运动衫、运动裤)、运动鞋。 九、奖励办法 (一)凡在决赛中取得名次的运动队或运动员均给予奖励;前三名颁发金、银、铜牌,四到八名颁发绶带。对取消成绩者给予参与者绶带。 (二)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十、技术人员 (一)竞委会设滚球项目仲裁委员会,在组委会仲裁委员会指导下工作。 (二)除主办单位委派仲裁、技术人员外,其他人员均由承办单位负责安排。 十一、联络方式及联系人 第五届全国特奥运动会筹委会办公室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东大路73号 第五届全国特奥运动会筹委会办公楼 邮 编:350001 联系人:郑茂荣 电 话:0591-88310720 传 真:0591-88310710 网 站:www.specialolympics2010.org 中国特奥委员会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86号 邮 编:10034 联系人:勇志军 张绍华 电 话:010-66580115,66580292 传 真:010-66580286,66580292 十二、本规程解释权属主办单位。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 保龄球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2010年9月19日-25日 二、竞赛地点:福建省老干部活动中心保龄球馆 三、参赛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四、竞赛分组 (一)个人赛 男、女8—11岁:1998年9月19日-2002年9月18日 男、女12-15岁:1994年9月19日-1998年9月18日 男、女16-21岁:1988年9月19日-1994年9月18日 男、女22-29岁:1980年9月19日-1988年9月18日 男、女30岁及30岁以上:1980年9月19日以前 (二)双人赛 男、女15岁以下:1994年9月19日以后出生 男、女16-21岁:1988年9月19日-1994年9月18日 男、女22岁以上:1988年9月18日以前出生 五、竞赛项目 (一)个人赛:男子单人赛、女子单人赛。 (二)双人赛:男子双人赛、女子双人赛。 六、参赛资格 (一)凡年龄在8岁以上、智商在70以下的特奥运动员均可报名参加。 (二)运动员年龄计算截止于2010年9月19日。 (三)参赛运动员须持有省级智商测试机构出具的智商证明。 (四)参赛运动员家长或监护人必须签署《特奥运动员参赛声明书》。 (五)运动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并由医生签署可以参加其所报项目的医疗证明,方可参加比赛。 七、参赛办法 报名人数:各队报名总人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要求执行。各单位限报一队,福建省可增报一队。 八、竞赛办法 (一)竞赛规则:比赛执行中国保龄球协会审定的最新《保龄球竞赛规则》及中国特奥委员会最新审定的《特殊奥林匹克项目规则》保龄球部分。 (二)竞赛规定 1、运动员按性别、年龄进行预赛分组比赛,再按预赛成绩分组进行决赛。 2、2010年6月19日报名截止后,若所设小项、某年龄组不足3人时,则合并到高一年龄组进行比赛。 3、由于请假、弃权等原因导致某小项不足3人(队)时,比赛照常进行,不再并入高一年龄组进行比赛。 4、比赛采取分组单循环赛。 5、预、决赛均进行三局比赛,采用“零分制”,以三局总分多者名次列前,总分相等名次并列,则下一名次空缺(如第一名并列2人,第二名空缺,以此类推)。 6、比赛采用赛道交替,每名运动员在一对球道上进行比赛,每格交换一次赛道。 (三)比赛服装 1、个人赛:队员须备两套不同颜色(深和浅)的比赛服装、保龄球鞋(有伤病的运动员可以免穿)。 2、双人赛:队员须备两套不同颜色(深和浅)的统一比赛服装、保龄球鞋(有伤病的运动员可以免穿)。 3、运动员须着齐膝短裤/裙、有领衬衣或T恤。 九、奖励办法 (一)凡在决赛中取得名次的运动队或运动员均给予奖励;前三名颁发金、银、铜牌,四到八名颁发绶带。对取消成绩者给予参与者绶带。 (二)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十、技术人员 (一)竞委会设保龄球项目仲裁委员会,在组委会仲裁委员会指导下工作。 (二)除主办单位委派仲裁、技术人员外,其他人员均由承办单位负责安排。 十一、联络方式及联系人 第五届全国特奥运动会筹委会办公室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东大路73号 第五届全国特奥运动会筹委会办公楼 邮 编:350001 联系人:郑茂荣 电 话:0591-88310720 传 真:0591-88310710 网 站:www.specialolympics2010.org 中国特奥委员会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86号 邮 编:10034 联系人:勇志军 张绍华 电 话:010-66580115,66580292 传 真:010-66580286,66580292 十二、本规程解释权属主办单位。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 柔道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2010年9月19日-25日 二、竞赛地点:福建省体育职业技术学院训练馆 三、参赛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四、竞赛分组 男、女12-15岁:1994年9月19日-1998年9月18日 男、女16-21岁:1988年9月19日-1994年9月18日 男、女22岁以上年龄组:1988年9月19日以前 五、竞赛项目:详情见附表。 六、参赛资格 (一)凡年龄在12岁以上、智商在70以下的特奥运动员均可报名参加。 (二)运动员年龄计算截止于2010年9月19日。 (三)参赛运动员须持有省级智商测试机构出具的智商证明。 (四)参赛运动员家长或监护人必须签署《特奥运动员参赛声明书》。 (五)运动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并由医生签署可以参加其所报项目的医疗证明,方可参加比赛。 七、参赛办法 (一)报名人数:各队报名总人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要求执行。各单位限报一队,福建省可增报一队。 (二)每级别每队限报运动员2人。 八、竞赛办法 (一)竞赛规则:执行中国柔道协会审定的最新《柔道竞赛规则》以及中国特奥委员会最新审定的《特殊奥林匹克项目规则》柔道部分。 (二)竞赛规定 1、比赛采取单循环制。 2、按预报成绩分组进行技术测试与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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