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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当前我县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的思考.doc

上传人:仙人****88 文档编号:7235188 上传时间:2024-12-28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17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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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 当前我县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的思考 2 目 录 一、农村土地征收政策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 1 (一)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政策情况 1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情况 2 (三)土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情况 2 (四)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情况 2 二、农村土地征收存在问题特征 3 (一)征地政策不完善,易诱发群体性事件 3 (二)土地权属不清,造成定界确权地类划分难 3 三、完善农村土地征收的政策措施 4 (一)加大土地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4 (二)完善征地政策,维护农民利益 4 1、完善土地法律法规政策,促进农地征收规范化 4 2、维护农村特殊群体利益 4 3、以人为本,人性化征地 5 参 考 文 献: 6 2 当前我县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的思考 [摘要]:土地是发展之基、财富之母,更是广大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近年来,随着我县城镇化和工业园区建设,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人居环境大为改善,繁荣景象的背后,却使许多农民失去了生活的屏障——土地。由土地征收引发的一系列矛盾给农村稳定带来不安定因素,为构建和谐社会增添了极“不和谐”的因素。因土地被征使部分农民成为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人员。农地被征后各种矛盾集聚,若不妥善处理势必影响农村的和谐稳定。 [关键词]:土地征收 安置补偿 制度改革  近年来,我县坚持"城、景、文、游"四位一体发展,高起点规划,高品位建设,高质量管理,着力打造最佳人居环境品牌。目前,龙游中等城市基础性框架已初步形成,建成区面积达11平方公里,城市人口10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我县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面积征收,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的土地征收现象越来越多。由于农村土地征收问题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大局,值得我们认真去思考和探索。本文试着从我县土地征收实际情况出发,探讨现有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建议,以期为今后土地征收工作提供一些参考。 一、农村土地征收政策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 (一)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政策情况  龙游县2003年印发的《龙游县工业园区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办法》(龙政办发[2003]10号)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5倍,补偿标准按每亩农业产值800元计算,折合每亩耕地补偿费为2万元。如龙北工业园区涉及的村,人均耕地约为1.5亩,(实际上在城郊村人均不足1亩)。以一家三口4.5亩地计算,该户补偿费总额为9万元。补偿费是今后农民子女上学、生病救治等开支的全部。征地后,农民的生存成本加大,无一技之长的农民家庭生计将是入不敷出。省政府决定实行全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后,我县的耕地补偿费提高到每亩3万元。但由于目前安置途径主要还是货币安置,一次性货币安置最明显的缺陷是难以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来源,同时我县农村社保体制尚不完善,土地是农民目前最重要的社保功能。依据公平与效率原则,政府从农民手中拿走土地,就应按土地的市场价格支付农民相应交易价格金。因为土地是农民不可或缺的生产资料,是农民丧失赖以生存的土地。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情况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的表述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可以是乡镇、村、村民小组。法律规定不详,土地所有权确权无法与法律“对号入座”,对当前正在开展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带来难度。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在农村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前,特别是70年代,大部分乡镇建立乡级集体农林场,无偿从村里划拨土地,但由于历史原因土地权属无凭证;二是有的集体水库、鱼塘权属不清,村与自然村、村民小组与农户之间纠葛不清;三是农村宅基地四至不清,在征收时相邻双方指界时,平日里和睦相处的邻里容易发生口舌之争,甚至为蝇头小利而拳头相见。正因为土地权属不清,给征地工作带来额外的难度,使工作更加复杂化。 (三)土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情况  土地征收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取的土地补偿费由村统一纳入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成了政策的盲区,乡村干部在土地款支配中有很大自主权,白条入帐情况时有发生,难以给群众一个满意交代。村里对巨额土地补偿款,缺乏投资理念,用于民间借贷和不合理的投资,造成血本无归,集体资产蒙受巨大损失。有的被征地农民领取安置款后,发家致富心切,投资不善打了水漂,生活陷入困境。    另外,补偿款分配也是农村土地征收环节关注的热点。千百年来农民信奉“不患寡就患不均”。土地款问题是土地征收中“漩涡”,各种矛盾的交点。在农村一些乡村干部只讲情面,不讲社会公理,致使分配不公。嫁城女、离婚妇女、招亲上门女婿等具有集体成员资格的未享受到应有的补偿,而一些与干部沾亲带故的关系户却得到补偿,在群众中造成极大有反响。 (四)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情况   根据我县现有政策,征地后只有农户人均耕地低于0.2亩的,才能以户为单位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换言之,大部分被征地农民还是货币安置。随着城镇化及公益事业建设,农村土地被征收呈上升态势。征地部门大多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农民。农民第一次拿到巨额补偿款后,不善于投资理财,大多用于建房、子女结婚,一旦将有限土地补偿款用完,生活上无稳定收入来源,生存空间举步维艰。龙北第一次土地被征,有的人领取补偿款后,无所适从,更有甚在将全家补偿款一夜输光。失地农民从农业上剥离,生存空间狭窄,重新择业,谈何容易,对于农村4050人员(即四十、五十岁),上有老,下有小,每月开支不得了。农村家庭培养子女上学,一个大学生是一幢楼,许多农民不堪生活重负,对生活前景茫然和恐惧。 二、农村土地征收存在问题特征 农村土地征收中各种矛盾交织,就矛盾而言是人民内部矛盾,只要我们心中装着群众,将心比心,把公平、公正放在工作的首位,是可以有效化解的。本人通过调查,各种矛盾问题归纳起来不外乎以下两个特征。     (一)征地政策不完善,易诱发群体性事件     农村土地征收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性工作,农民因房屋拆迁、土地被征收、安置补偿等与已息息相关利益问题,有自己的意见和想法。如矛盾处理不及时到位,量变会发生质变,如同火山爆发,引发深层次矛盾。  一是在城郊村土地征收中,大多农民对土地补偿期望值较高,加上对土地无限眷念,对达不到自己期望值的,于是集体找政府“理论”。如我县城郊某村因土地补偿费分配问题久拖未决,最后发生围堵政府机关事件,大批群众阻拦项目施工,造成不良影响。二是政府在实施重点建设项目中,由于政策宣传不到位,造成群众误解,不乏有一些无理要求及过激言辞,一旦矛盾加剧,就集结老人、妇女在一线胡搅蛮缠,政府拿她们没办法。这种群体性征地矛盾一旦为一些人所患惑,一些不明事理群众参与,形成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如我县在某重点水利项目政策处理中,就发生了上千人阻碍交通事件。三是农民在国家普法教育中受到了法律熏陶,但对具体的权利义务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有的甚至只讲权利不讲义务。加上法律法规有不完善之处,相关配套政策不健全。在国家征收农民土地时,农民只一味强调国家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利,不达到条件决不罢休。而政府建设任务迫在眉睫,这些拒理力争的农民被视为“钉子户”。政府强行拆迁时,有时动用警力,形成对抗性尖锐矛盾,直至农民上访。     (二)土地权属不清,造成定界确权地类划分难     目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尚未完成,有少数地方农村宅基地地籍资料不详不全,给征地中确权带来较大困难。一是落实土地承包、延包工作中,工作粗糙,在操作和管理上存在疏漏,留下纠纷隐患;二是没有处理好村委会与村民组的关系,如对搬迁户、死亡绝户、农转非户的土地,有的地方仍由该户所在村民组收回分配,而未由村委收回发包;三是多数土地为手指为界,口说为凭,缺乏文件资料记载,界限不明;四是随着人口的增长,人地矛盾突出,部分地方存在比人强马壮,争祖业的现象。于是过去农村无人问津的荒山、荒滩,在征地时能变成“香饽饽”,由于土地权属不详无法定论,集体土地补偿分配时争论不休,如集体水塘,分配就有以下好几种方案:有按户口分配;有按受益面积分配;有按集资数分配,分配中夹杂诸多潜在矛盾。总之征地确权中遇到问题及潜在的矛盾,具有复杂性,处理十分棘手。 三、完善农村土地征收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土地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加强普法教育,大力宣传《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信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逐步纠正农民片面理解,提高农民依法维权意识。要让群众知道,在当前的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政府依法用地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其最终目的是要加快经济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所以农民要以大局为重,在关键时刻要舍小家为大家。     (二)完善征地政策,维护农民利益    1、完善土地法律法规政策,促进农地征收规范化 一是严格执行省政府征地补偿最低标准,根据我县新制定的《龙游县城区征地区片综合价》的标准,做到同地同价,按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款。二是按国家规定,严格界定公益性与经营性用地,对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公开招拍挂。三是征地时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即土地征收公告、征地补偿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避免暗箱操作。四是推行征地补偿争议仲裁制度。对征地补偿标准不合法,补偿不到位,甚至截留挪用征地款的,依法受理,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五是实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农村征地各过程置于阳光之下,把征地款分配使用情况一一公开,让群众看在眼里,明在心里,并设立举报箱、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2、维护农村特殊群体利益 在农村土地款分配上,往往以是否是集体成员定性。传统的户口说,即以户籍所在地是否在该村组作为确定是否具有集体成员资格的标准。笔者以为,认定集体成员应以户籍为原则,但还要结合是否长期居住,有无承包地、有房,如外嫁女,由于政策户口未迁出,且享有地权,应享有村民同等待遇;农村青年做上门女婿,户口迁入,且居住当地,迁出地不享受的,在迁入地应享受。对失地农民群体中如离婚女、外嫁女等利益受损,提供法律援助,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    3、以人为本,人性化征地 一是在符合法律前提下,适度提高土地补偿标准,分享土地级差收益,让利于民。按照当地土地的潜在收益、市场价格等因素来考虑土地补偿标准,制定统一的征地补偿标准,如实行区片综合地价,同一区片,同一地类,实行同一补偿标准,避免老实人吃亏,又可以消除农民非理性的攀比心理,把征地引发的矛盾降到最低的限度。二是用留地安置等方式发展状大集体经济。村级利用留用地,建标准厂房、小型集贸市场等,以获取土地资产收益,用于失地农民保障,解决农民就业,减少失地农民后顾之忧。留用地及地上建筑物,村里不能擅自转让、抵押,只能用作出租等自营方式使用,以获得长期而又稳定的收益。三是健全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长期保值升值。征地款分配上,根据大多数农民意愿,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以解除他们在失土后的后顾之忧,提高失土农民今后的生活质量,确保社会的长治久安。        纵上所述,农村土地征收不仅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更是关系到国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解决征地拆迁问题的关键在于把好“征地权”这个关口,只有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制定合法的征地及拆迁规范,征地拆迁才能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参 考 文 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8)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1999,(1)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000,(6)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8)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4、国务院信访条例.2005,(1)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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