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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中飞经典税务稽查案件点评系列
(2013-12-12 15: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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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财会与税务
原文地址:云中飞当年的成名作:云中飞经典税务稽查案件点评系列作者:梦想未来
云中飞经典税务稽查案件点评系列
云中飞经典税务稽查案件点评系列之一 第三方证明很重要
拒不申报个税 公司老总领到47万元罚单
河南省郑州市某公司老总耿某因偷逃个人所得税,最近受到税务机关处罚。1月18日,耿某将税款、罚款及滞纳金837170.78元缴纳入库。
突破口从副总身上打开
2006年12月1日,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根据郑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转来的有关线索,对耿某涉嫌偷税行为予以立案检查。
耿某原系北京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总经理,2006年3月调任北京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总公司副总经理并继续兼任河南分公司总经理。有关资料显示,2003年至2005年间,耿某涉嫌利用职务之便大量偷逃税款。
稽查人员于2006年12月7日下午来到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耿某对稽查人员态度冷淡,指示财务部门予以配合后悄然消失。稽查人员随即将该公司有关账册调回进行检查。检查表明,该公司会计核算、账目处理没有较大违规情况,与转来的线索有差异。问题出在哪儿呢?随后,稽查人员又与耿某就有关纳税问题进行了约谈。耿某依然态度生硬,不予配合。
既然耿某对检查是一种不配合的态度,在案件分析会上,稽查人员提出了从耿某的副手———该公司副总陈某身上打开突破口的办案思路。
为保证调查效果,经与公安局经侦支队几度协商,决定以税、警联合办案的方式进行。为防止陈某巧言答辩、不予配合,税、警人员经过精心准备,对陈某开展强大的心理攻势。陈某的心理防线逐渐瓦解,终于将耿某利用职务之便偷逃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来龙去脉作了交代。
两地取得收入不汇算清缴
据陈某交代,耿某有取得河南、北京两地收入不如实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但北京总公司发给耿某工资、奖金具体有多少,陈某说自己并不清楚。由于个人所得税款计算的特殊性,稽查人员决定深入调查,用准确而充足的数据材料来印证耿某的偷税行为和偷税金额。
稽查人员首先对耿某作为河南分公司总经理取得个人收入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已按时支付耿某工资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
分公司没有问题,问题可能出在总公司。通过陈某的交代和对案情的进一步查证,稽查人员又了解到,北京的总公司每年都要根据各分公司完成的业绩情况向其发放相应的奖金,但具体的发放标准、金额、时间、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款等情况不得而知。面对如此之多的疑问,稽查局领导决定外调北京总公司,充分搜集资料证据,掌握耿某的详细收入情况。
在北京总公司所在地区税务稽查、公安部门的协助下,稽查人员实地审阅了自2001年1月至2005年12月期间总公司工资、奖金发放的账务资料,就总公司向耿某个人支付工资、奖金情况向相关人员进行了详细询问。北京总公司方面自知事关重大,给予了较为积极的配合,提供了较为翔实的资料。北京一行,稽查人员最终掌握了耿某在北京总公司取得工资的具体明细、总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的情况,以及北京总公司向河南分公司支付奖金的做法(奖金按业绩比例计算,在限额内由耿某本人具体分配发放)。
经查,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耿某在两地取得的收入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共计392074.14元,已代扣代缴税款120711.15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271362.99元。其中,因不申报纳税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21956.85元,因提成奖金不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225126.14元,因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足额代扣代缴少缴个人所得税24280元。面对确凿的证据,耿某无话可说。
虚假报销中饱私囊
陈某同时交代,多年来耿某为取得更多的个人收入,利用职务之便,指使公司财务人员以莫须有的“电脑耗材”等名目计入“管理费用”,通过虚假报销,取得个人收入。掌握了这个情况,稽查人员认真核对了该公司的报销凭证,后经陈某、公司财务人员指证和耿某自己交代,2003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耿某个人以虚假报销、虚列费用的方式少缴个人所得税225126.14元。
据公司财务人员交代,查出的虚假报销基本上都是在耿某的授意下办理的,这些入账发票有的是财务人员从其他销售商手里搞来的,有的则是花钱买来自行填开的。根据以上情况,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对公司使用假发票和因虚列费用导致公司偷税行为另行作出处理。
2006年12月25日,经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会审,就耿某偷税案作出如下处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耿某补缴当事人耿某态度生硬,不予配合,税款271362.99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其虚假报销取得收入行为定性为偷税,处偷税金额2倍罚款计450252.28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其不选择一地进行工资、薪金合并申报纳税的行为定性为不申报纳税,处以应补税款1倍罚款计21956.85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至实际补缴税款之日止,共计93598.66元。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07.02.16 邱艳,李赞军,张蕴宏
云中飞点评:
虚假报销费用,取得个人收入是深受企业和个人欢迎的做法,因为这样既逃避了企业所得税,又逃避了个人所得税,手法非常隐蔽,税务人员对该问题基本上束手无策。
那么,税务人员怎样才能发现企业虚假报销费用呢?目前,一般是靠群众举报,另外,水平高的税务人员也可以通过寻找企业记帐的破绽发现。
发现企业有虚假报销费用的行为时,要取得什么证据呢?
当事人的笔录加报销的发票作为证据行不行呢?
答案是不行。
理由:1、发票只能证明有这事件发生,比如在某酒店消费的纪录,但发票本身不能证明是否属于个人消费和公务消费,除非有第三者出证。
2、当事人的笔录可能是事实,也有可能是误解,或者是诬告。如何去判断?如果他说企业有10多万属于个人消费的,那仅靠那些发票是不能作为依据的,最有利的证明只有当事人如经手的财务人员的证明。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要证明企业确实有虚假报销费用的行为,最重要的证据是第三者的证明。
在本案中,当事人耿某态度生硬,不予配合,稽查人员提出了从耿某的副手———该公司副总陈某身上打开突破口的办案思路,思路非常正确并且有效。经陈某、公司财务人员指证,和耿某自己交代,耿某个人以虚假报销、虚列费用的方式少缴个人所得税225126.14元。另据公司财务人员交代,查出的虚假报销基本上都是在耿某的授意下办理的,这些入账发票有的是财务人员从其他销售商手里搞来的,有的则是花钱买来自行填开的。
由于有第三者的有力证明,当事人耿某从态度生硬,不予配合,到最后只能承认偷逃个人所得税的事实,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云中飞经典税务稽查案件点评系列之二成本检查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难
基建费用混成本 补税挨罚后悔迟
A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02年2月的民营纺织企业。公司成立后不断从全国的纺织企业中挖进许多生产、销售、供应和财务等方面的能人,特别是在销售方面挖进的几位销售高手,不仅使该企业的产品很快销往全国,还出口到非洲、欧洲和拉丁美洲的10多个国家。2002年度和2003年度该企业分别实现了1008万元和4516万元的利润。随着企业实现效益的不断增加,该纺织企业的生产积极性也在不断提高。为了今后的发展,该纺织企业在2004年的3月份决定再投资新建一万纱锭的前纺车间,仅土建部分的投资就将达到19600多万元。如此大的基建投资不能一次性的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而企业每年还要缴纳上千万元的企业所得税,不由得使财务总监打起了企业所得税的主意。根据财务部门的报告,2004年1月~9月份,企业已经实现利润5200多万元,预计到年底全年将实现6500万元的利润。于是,财务总监找来财务负责人进行商量,看如何才能将今后的利润降下来。经过反复的推敲,他们决定一方面将外购的土建材料先全部计入“原材料”科目,然后再将部分土建费用混成生产费用,在领用时的会计凭证和账簿摘要栏里只写“领用材料”,不写领用哪种原材料,将基建工程领用的材料混入生产成本进行税前扣除;另一方面,在购进成套设备时,让销货方将成套的设备分成若干零配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安装时以“领用”的名义混入生产成本。
2006年8月,当地国税局稽查局在对该纺织公司自成立以来至2005年12月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通过对财务报表的分析发现,该纺织公司自2004年10月以后,产品单位生产成本增长异常,利润下降也与日俱增,甚至有的月份出现巨额亏损的现象,这与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明显相悖。于是,稽查人员重点对2004年10月以后生产成本中材料领用情况进行逐笔审查,首先让稽查人员感到震惊的就是,该公司竟然将大量的基建材料如圆钢、木材等直接打进生产成本,2004年度混入生产成本的基建材料共1086万元,2005年度混入生产成本的基建材料高达5072万元。接着,稽查人员还通过对生产成本中材料领用情况的逐笔审查发现,该企业领用的“机器配件”的数量十分蹊跷,一批领用的配件恰巧可以组成一台或者数台设备或生产线。为了得到进一步的证实,稽查人员不远千里到达南方某市,在该市国税部门的大力配合下,稽查人员终于从该纺织公司购进所谓“机器配件”的供应商处得到了纺织公司让供应商将成套设备“化整为零”开具发票的证据。经过统计和计算,2004年度该纺织公司共将购进的成套设备以机器配件的名义混入生产成本达868万元,2005年度将购进的成套设备以机器配件的名义混入生产成本达3758万元。
在大量的事实面前,该纺织公司不得不承认自己的偷税事实。经过计算,该纺织公司采用将基建材料混入生产成本和将成套设备“化整为零”以机器配件的名义混入生产成本的方法,在2004年度共偷逃增值税332.18万元〔(1086+868)×17%〕,偷逃企业所得税644.82万元〔(1086+868)×33%〕(该企业采用先进先出发核算存货,混入生产成本的基建和设备费用不存在有保留在“在产品”和“库存商品”的现象;下同);2005年偷逃增值税1501.10万元〔(5072+3758)×17%〕,偷逃企业所得税2913.90万元〔(5072+3758)×33%〕。
因此,稽查局不仅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除补缴该纺织公司两年偷逃的增值税和应加收的税收滞纳金、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外,还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的有关规定,将此案移交给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06.10.16 张玮,周建新,刘登林
云中飞点评:
成本检查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难
大部分的税务检查人员在查帐时都不会检查成本,都觉得检查成本很难。成本核算表面看起来很复杂,但是,只要把握了关键点,成本检查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难。
企业产品核算包括生产费用的归集、分配和产品总成本、单位成本的计算两部分。
从税务检查的角度来说,成本检查最重要的是生产费用的归集、分配的检查。
负责生产费用的归集、分配的会计科目主要是“生产成本”,因此,“生产成本”的检查就是成本检查的中心环节。那么,怎样检查“生产成本”呢?
当然首先是生产费用的归集情况的检查。
“生产成本”主要由“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 归集而来,其中“直接材料”重点检查是否有假入库,领用的材料是否符合开支的范围等;“直接人工”主要检查是否有虚增工人的情况;“制造费用” 主要检查折旧费、维修费等。
然后是生产费用的分配的检查。
主要检查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进行分配的情况。在总成本一定的条件下,期末在产品成本保留得多与少,直接影响完工产品成本的高低,从而影响销售成本的高低,影响企业计税利润的多少,工业企业完工产品成本的计算公式为:完工产品总成本=期初在产品成本+本期发生的生产费用-期末在产品成本,企业喜欢在期末在产品的计算上玩弄技巧,少留期末在产品成本,多转完工产品成本,以隐蔽方式截留利润,减少应纳所得税。
在本案中,稽查人员凭着扎实的功底,通过对财务报表的分析发现,该纺织公司自2004年10月以后,产品单位生产成本增长异常,于是,稽查人员重点对2004年10月以后生产成本案中材料领用情况进行逐笔审查,发现该纺织公司采用将基建材料混入生产成本和将成套设备“化整为零”以机器配件的名义混入生产成本的方法,共偷逃增值税1842万元,偷逃企业所得税3557万元。
本案可以说是一个惊天大案,但是,假如稽查人员不会检查成本,很可能只查到一些皮毛的税款,这个惊天大案就会与我们擦身而过。
云中飞经典税务稽查案件点评系列之三小心甲供材料重复列支成本
多列建筑成本 偷逃所得税收
一、基本案情:
高邮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私营独资企业,2004年2月份新办,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该公司于2005年1月份开盘预售,2005年5月工程全面竣工,建筑面积12573.54平方米,2005年度销售房产9476.68平方米,销售收入16109871.00元。
该公司2004年度帐面亏损723950.84元,经某税务事务所审核,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5630.96元,年度申报亏损额578319.88元;2005年度帐面利润1327346.85元,经某税务事务所审核,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6507.02元,弥亏后的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905533.99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98826.22元,2005年度应纳地方税收1038340.82元。
2006年8月中旬,高邮市国税稽查局对该公司2004-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专项检查。
稽查人员对该公司是采用顺查法,在对其2004年度“开发成本”帐薄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钢材购进,购进金额320000.00元,经查阅其与建筑公司协议合同,合同约定是由甲(房产开发公司)供料,房产开发公司为了保证开发房的质量,对部分主要建筑材料直接从销售方那里进货,款项也是由房产公司向材料供应商家支付。稽查人员查看钢材发票时,发现发票的底纹有异常,于是就向该公司财务人员了解钢材的进货渠道,财务人员解释说,税务事务所对2004年度所得税进行审核时,已发现这类票有问题,当时已要求该公司整改,该公司已于2005年度重新取得发票,并将原开发成本冲回,经查该公司2005年7月一笔凭证记载如下:
借 开发成本—建筑成本 8617632.82
贷 预付帐款—某建安公司 7500000.00
应付帐款—某建安公司 797632.82
开发成本—钢材 320000.00
附:建筑单位开具的工程发票,票面金额计8617632.82元,工程决算报告,建筑工程总造价8297632.82元。
原来建筑单位的工程发票金额已包含钢材款,《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作为承建单位按工程全额计征营业税完全符合税法规定。
根据会计核算的客观性原则,该笔钢材是直接向钢材供应商购买,且款项也是向钢材供应商支付,记入开发成本的钢材发票也应由钢材供应商提供。《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按此规定,可记入开发成本的建筑工程金额应为决算报告注明的8297632.82元,而不是票面金额8617632.82元,超过决算报告部分的属建筑单位多开,多开金额不得在税前扣除,按面积计算结转的开发成本241184.74元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二、处理决定:
该公司应取得而未取得正式发票、以及在帐薄中多列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属偷税。根据《税收征管法》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有关规定,高邮市国税局对该公司作出补缴所偷企业所得税79590.74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处偷税数额的50%罚款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
三、稽查建议:
在房产开发商提供部分材料情况下,建筑企业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虽是工程全额,但在开具建筑发票时,应剔除甲供料金额。作为稽查人员在检查房地产企业时,首先要搞清是否甲供料,一旦有甲供料,就要对应工程决算报告查看其工程发票,以妨建筑企业多开发票。
来源: 江苏国税网
作者:陈惟东作者单位:高邮市国税局
云中飞点评:
我们所认识"甲方供料”工程,一般是指建设单位(甲方)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采取一种“甲方供料”的方式,即工程材料由自己提供,施工单位(已方)仅以人工价款进行投标,双方只以中标的人工价款为工程造价签订合同和工程结算。在 “甲方供料”工程中施工单位只按照合同上的价款缴纳建安营业税,但由建设单位提供的那部分材料价款却没有足额缴纳营业税。所以这种“甲方供料”的方式实质是偷逃了营业税。目前这种“甲方供料工程”并不少见,普遍存在未将材料款计入营业额导致建筑营业税扣缴不足的情况。
但是,本案的施工单位(已方)并没有平常出现的偷逃了营业税的现象,而是交足了营业税。本案的检查人员并没有就此打住,而是异常敏锐的检查了建筑单位的工程发票金额,发现工程发票金额包含了房产开发商提供的那部分材料价款,从而揭开了该房产开发商重复列支材料成本的事实。
从这个案例身上,我们明白了"甲方供料”工程的检查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施工单位(已方)有没有少交营业税;另一方面是建设单位(甲方)有没有重复列支材料成本。
2007年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检查年,对于"甲方供料”工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我们第一时间的反应是:他有没有重复列支材料成本?
云中飞经典税务稽查案件点评系列之四
五大手段揭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亮剑----斩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黑手----高淳县局破获利用虚假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虚开专用发票串案
一、案件来源—海关协查现端倪
2006年年初,高淳县国家税务局结合2006年度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要求,组织开展了利用虚假海关完税凭证抵扣增值税的专项整治活动,将纳税人申报比对信息不符的海关完税凭证共83份,向涉及海关发出了书面协查函。深圳文锦渡等海关回函证实:有50份海关完税凭证属于虚假票,涉案企业共14户,涉案税额达222万元。其中南京吉米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接受虚假的海关完税凭证11份,涉及税款:78.29万元,南京宇仲贸易有限公司接受虚假的海关完税凭证12份,涉及税款32.43万元,于是两公司被高淳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列入了重点检查对象。
二、企业基本情况
A:南京吉米科技实业有限公司,2002年9月19日成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法人代表:路松,实际经营地址:南京市虎踞北路12号2号楼,主要经营:电脑及外设产品、化工原料等。经营方式:批发、零售、服务。
B:南京宇仲贸易有限公司,私营有限责任公司,零售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04年3月22日开办,法定代表人:易明,实际经营地址:南京市百子亭28号10幢,经营范围为:电脑及电子产品、日用百货等销售。
三、案情分析—征管资料现异常
对两案进行立案后,稽查人员通过调阅、分析静态征管资料发现:南京吉米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在2004年10月前,每个月的销售额基本保持平衡,但在2004年11月至2005年1月销售额大幅上升,而取得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的月份恰好正在此期间。按常理分析,一般企业若要虚开发票,扩大销售收入,又要不交增值税,就必需使进、销项达到平衡,从资金角度考虑,现金交易又是最好的幌子,虚进的目的是为了虚出。该公司接受虚假的海关完税凭证的月份,销售额猛增,种种迹象表明该公司存在虚开专用发票的可能性很大。
四、实地检查—初次交锋陷困境
带着案情分析结论,检查组一方面按程序快速调取了南京吉米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经营以来的账证资料,进行调账检查,另一方面根据检查发现的疑点有针对性地对该公司法人代表路松先后进行了三次询问,在询问中,路松都称“吉米”公司实际承包给了“胡雨杰”经营,自己不清楚抵扣票的来源,也不了解开出发票的情况,且“胡雨杰”的联系方式也中断,这使得进一步检查陷入困境。
另一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南京宇仲贸易有限公司资金流极不正常、存在大量现金交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易明,在被询问过程中神色极度紧张,谈话中前言不达后语,称提供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人叫“胡雨杰”,让其提供“胡雨杰”的有关情况(如:联系方式、汇款卡号等),易明均以“不记的”和“遗失了”为借口进行推卸,问及货物到达企业经过的渠道、有关合同等情况,易明说是托运到达的,但又不能提供相关的托运单据,也不能提供相关交易的协议,企业账面记录的现金付款又不能提供巨额现金的来源,检查人员提出约见“胡雨杰”,企业法人以种种理由进行阻挠。迹象表明该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另有文章。检查人员知道让易明讲出真相,是查清案件的关键,而面对极不配合的易明又无从下手,这也使得对案件的检查陷入困境。
五、案情交流—逆向检查定方案
为寻找突破口,稽查局及时又组织召开了案情分析交流会,对照解析了南京市局精编的相同案例,集思广益,以启发大家办案的思路。通过检查人员的汇报分析发现,两户企业都有共同的中间人——“胡雨杰”,两公司都同时与南京新威士顿公司发生了销售业务,且业务量较大(“吉米”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票13份、税款19.32万元;“宇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税款:10.65万元)。于是稽查局决定两个检查组联合检查,以便及时互通案情,采取迂回检查的办法,一方面从受票方取证,希望有所突破,另一方面查找关键的中间人“胡雨杰”。
六、异地取证—案情初显冰山角
3月7日,在玄武国税的配合下,联合检查组对受票方南京新威士顿公司进行取证调查,通过查账发现南京新威士顿公司账面资金往来上存在很大疑点: “吉米”、“宇仲”公司账面反映销售货物收取是现金,而南京新威士顿公司账面记载资金付出为银行转账,这是问题,也是突破案件的希望。检查人员采取攻心战术,一方面对其进行政策宣传,另一方面讲明利害关系,一直到晚上,在事实面前,南京新威士顿公司法人代表高某终于承认了与“吉米”、“宇仲”公司无货交易,票是通过朋友从上述两家公司买来的,款是从自己的基本账户汇到自己的一般账户上,根本不存在付款的事实,至此“吉米”、“宇仲”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串案露出冰山一角。
七、联合侦办--拨开迷雾现真相
鉴于“吉米”、“宇仲”公司存在重大虚开专用发票嫌疑,高淳县国税局稽查局和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进行了案情交流,并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侦查,以尽快查清此案。3月17日,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并成立专案组和税务稽查人员联合办案,两局领导指示,一定要扎实取证,将此案办成“铁”案。整个侦办过程中,专案组步步为营、层层深入、抽丝剥茧、成功突破。
(一)切入:外围查证,果断传讯。税警联合检查组经大量的外围调查证实,吉米、宇仲、新威士顿三公司明显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专案组决定果断传讯。为不打草惊蛇,3月20日,专案组巧妙传讯三公司法人代表。并与当晚11时对三人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但随后的审讯工作,并没有取得预期进展。路、易心存供侥幸,对于自身以及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百般抵赖。
(二)破题:调整思路,逆向思维。几个回合下来,路、易两人坚不吐实。为打开突破口,专案组灵活采取逆向调查法,加大了对新威士顿公司法人代表高某的审讯力度,适时抛出证据,并根据其购进、销出发票的差价计算出非法所得的数额。在大量确实的证据面前,高某不得不将自己的犯罪事实和盘托出。彻底交代了接受吉米、宇仲两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和过程,为僵持的侦查工作打开了“缺口”。
(三)解析:侦审并济,去伪存真。为尽快拿下路、易两人口供,专案组在加强审讯攻势的同时,从对口供的调查取证着手,去伪存真、攻破“防线”。针对易某交代公司由他人经营的情况,专案组很快查实真相,拆穿了易某的谎言,迫使其供述了用假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为自己公司抵扣税款和通过陈某、王某介绍,为新威士顿等20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在面对狡猾强硬的犯罪嫌疑人路某时,专案组从确认吉米公司是否“转让”入手。通过仔细分析“转让协议”发现端倪。随后的审查中,专案组对协议的真伪提出多项质疑,路某不能自圆其说,最终被迫如实交代了用假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和通过叶某等人介绍,为20余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两名主要犯罪嫌疑人的交代,使得案情逐渐“明朗”。
(四)终结:要全面查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事实,就必须把销项单位、进项单位及中间介绍人联系在一起,才能确定涉嫌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及时抓捕介绍虚开的“中间人”叶某、王某等,就成为彻底突破整个案件的关键所在。为此,税警专案组制定了周密的追捕方案,并在市公安局业务部门和广东佛山警方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切实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外围调查和监控。4月24日,犯罪嫌疑人叶某在广东佛山落网。随后,又通过有效运用多种手段,在犯罪嫌疑人路某、易某刑拘期限结束前,将担任中间介绍“角色”的犯罪嫌疑人王某、陈某等悉数抓获归案。到5月末,该串案犯罪嫌疑人路某、易某、王某等12人悉数归案,犯罪嫌疑人任某被公安机关网上通缉。该起虚开专用发票串案也真相大白:
自2004年5月-2005年9月南京吉米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路松自己、通过他人介绍为南京新威士顿有限公司等9户企业无货虚开专用发票71份,涉税80.7万元;又伙同南京宇仲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易明直接或通过他人为南京旺火物资等11户企业无货虚开专用发票113份,涉税91.3万元;
为掩盖其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两公司从2004年11月至2005年1月、2005年8-12月非法取得经证实为虚假的深圳文锦渡、上海海关完税凭证24份,抵扣税款114.37万元;两公司间无货对开票28份,涉税29.39万元;宇仲贸易公司接受盐城等地7户企业虚开专用发票29份,涉税24.35万元,都于受票当期实际抵扣。
八、处理结果—虚开票作茧自缚
两案查结后,我局及时上报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审理,市稽查局领导十分重视,于八月份对“南京吉米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进行公开审理,邀请了南京市国税局行评代表、行风监督员、行风建设领导小组人员现场观摩审理,并作出了公正处理:
对南京吉米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非法取得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不得抵扣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应补缴增值税78.29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1条之规定,追缴已抵扣的进项税金0.51万元,处以0.51万元罚款;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上述补征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3条规定,对该公司虚开专用发票导致他人少缴税款的行为(已查实南京新威士顿电子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金71.26万元)处一倍的罚款计71.26万元。
对南京宇仲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市局稽查局也及时作出了处理,除补缴增值税89.3万元,按规定加收税款滞纳金外,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其他单位少缴税款的行为,处以罚款计:43.36万元。
目前,两案主要犯罪嫌疑人路松、易明已移交南京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其他犯罪嫌疑人将由高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九、发起协查--挽回国家税损失。
两案经审理通过后,我局及时通过金税协查系统对上述两公司涉嫌虚开的79份专用发票,发出委托协查,涉及地区包括南京、泰兴、镇江、南通、常州、广州、深圳、盐城等地,税款近80万元,同时寄出专用发票虚开证明函和相关取证材料,并及时进行电话沟通,既取得了相应的证明,又为兄弟单位提供了案源,为国家挽回了税款损失,认真执行了上级全国协查“一盘棋”的精神。
十、案件启迪—打击虚开任重道远
本案案发于虚假海关完税凭证的抵扣,犯罪嫌疑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掩盖其虚开的性质又要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就必定千方百计要在进项税金方面做文章,海关完税凭证等其他抵扣凭证虽已纳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由企业每月纳税申报时进行采集,基层征管部门逐级上传总局比对后再逐级下达信息,但此过程时间跨度较长,使基层部门获得海关票真伪的信息滞后,使得不法分子有较为充裕的时间作税款抵扣或据此虚开增值税发票后注销或走逃。从当前涉税违法行为分析,打击利用虚假“四种票”抵扣进项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仍然是我们税收征管和稽查工作的重点。
稽查建议
1、加强对海关完税凭证的审核管理。在纳税申报环节,除进行票面审查外,应要求企业提供相关的合同文本及相关的资金给付凭证,严格执行国税发[1996]032号文件规定,否则,进项税款不予抵扣。对一定金额以上的海关代征增值税完税凭证,实行上传信息经核实下传比对准确后方准予抵扣进项税的办法,从起始环节开始从严控制。
2、强化对企业取得海关完税凭证的日常检查,从账面上审查并排查疑点。委托海关代理进口业务与企业间一般的购销业务有所不同,它由订立委托进口合同--受托方申请开立信用证--预付进口标的价款、税费--货物到港前付清价款,业务流程十分规范。因此对上述流程中每一个环节作较为详细的检查,以便查找出疑点进而证实进口业务的真伪。
3、加强对一般纳税人静态资料的分析和监控。片管责任人员,要及时分析掌握企业的纳税动态与历史数据,发现企业一段时间内用票量猛增,销售额非常规增加,而税负率不增反降要有充分的警觉,对企业进行重点评估,从物流、资金流、运输方式,相关合同等方面进行核查,一旦发现问题及时移交稽查。
4、建立与海关等部门信息交流机制,及时交换信息和资料,并规范信息交流的方式和标准,各部门共同形成打击合力。
来源: 江苏国税网
(马平生、张云鹏)
( 高淳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作者:马平生 张云鹏 作者单位:高淳县国税局
云中飞点评:
五大手段揭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案的检查过程可以说一环扣一环,异常精彩。
手段一:向海关协查怀疑虚假的海关完税凭证
利用虚假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款,是虚开专用发票企业喜欢的做法。如何发现是虚假海关完税凭证呢?目前的做法是将纳税人申报比对信息不符的海关完税凭证向涉及海关发出了书面协查函,要海关回函证实是否属于虚假票。
手段二:检查征管资料发现异常
企业取得虚假的海关完税凭证等虚假“四种票”后,肯定是用来抵扣进项税款的。但是,企业是用来抵扣真实的销售还是用来抵扣对外虚开的呢?本案的检查人员发现公司在取得虚假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的月份,销售额大幅上升,而税负率却不见增加,出现异常,表明该公司存在虚开专用发票的可能性很大。
手段三:货物流、资金流的基础检查取得关键突破
在增值税的检查中,货物流、资金流的检查是最基础的检查。货物流是指货物流动的情况,任何真实销售的发生都必然会导致货物流动,货物流动主要的检查内容是:1.销售合同。2.出仓单、发货单。3.货物的运输方式,运输单据。资金流是指资金流动的情况,资金流动主要的检查内容是:1. 资金的来源。2. 资金的去向。3.销售方的每一笔资金是否与购货方的资金一一对应。本案的检查人员发现销售方账面反映销售货物收取是现金,而购货方账面记载资金付出为银行转账,资金流不能一一对应,案件由此突破。
手段四:高超的询问技巧大大加快了检查的进度。
询问笔录是一门非常高超的艺术,从某种意义来说,不会通过询问发现问题根本称不上是合格的检查人员,而高超的询问技巧可以大大加快了检查的进度,减少在黑暗中摸索的时间。但是,不能为询问而询问,询问和取证必须同时进行,不掌握一些关键证据,当事人是不会老实交代的。本案的检查人员的询问技巧可以说发挥的淋漓尽致,是本案最大的亮点。本案的检查人员的询问技巧有以下几个特点:
1. 在询问时突然抛出已取得的关键证据,把当事人弄个措手不及,令其不能自圆其说,被迫交代。
2. 先易后难。先突破容易询问的人,最后才询问百般抵赖的人。
3. 从对口供的调查取证着手,去伪存真、攻破防线。
手段五: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侦查
公安机关有刑事拘留的权力,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会面临很大的心理压力,容易把事情说出来。因此,发现当事人存在重大虚开专用发票嫌疑后,检查人员立即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侦查,从而加快进度。在税务警察成立之前,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侦查绝对是一个好办法。
云中飞经典税务稽查案件点评系列之五
发现破绽,严厉打击形式重于实质的税收筹划
移花接木偷个税难逃锐眼遭罚款(案例五)
涉外企业在我们地税部门只缴纳印花税、城市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等很少的几项税种,以前每年的汇缴检查查补数都是微乎其微,对涉外企业的税收检查一直没有引起地税部门的
高度重视。日前,通过对某一中外合资企业的涉案检查,我们发现涉外企业偷逃个人所得税情况令人吃惊。主要表现在一是分红不申报:年终对审计后的经营利润长期挂帐不分配,即使分配也不按规定主动到地税机关申报的方式偷逃个税。二是将应支付的劳务报酬用造工资表、加班费的形式化整为零偷逃个税。三是将应分配的红利采用虚开材料发票入帐转付股东红利的手段偷逃个税。
一、企业概况
某中外合资企业现有职工200多人,主要从事玻璃制品的生产、销售。2004年销售收入1774.3万元,账面利润21.38万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2781.74元。公司账务清晰,地方各税(费)提缴及时,账面无不正常申报现象。
二、案源案情
2005年6月,阜宁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接到人民来信举报某中外合资企业存在偷税问题,但没有祥细情况。当即稽查局派一检查小组对该企业纳税情况进行突击检查,在进入企业检查之前,他们先初步拟定检查方案,针对中外合资企业的纳税特点确定检查重点,决定把对该企业的检查重点放在对个人所得税的检查上。
经过二、三天的检查并没有发现什么明显的问题,检查人员表面上不动声,可心理却有点着急了,究竟从哪里找出突破口呢?该企业这几年规模不断扩大,老板又是当地共认的富商,个人所得税缴纳却很有限,他们安慰自己一定要沉住气,要坚信只要查下去,应该会查出点问题来……
在检查工作一度陷入窘境的情况下,案情有了转机。第四天,检查人员到其开户银行核对资金往来,逐笔核对每一笔资金的来龙去脉,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银行帐户上有一笔60万元资金先支后收,而企业“银行存款”帐户上却没有反映。究竟是怎么回事?当即追问会计,会计开始一再搪塞,后来在检查人员的再三追问下才吞吞吐吐的说出是一笔材料采购往来业务,检查人员回到企业查看帐簿,对应的是一笔发生额为799800元购买材料的业务,反应在“应付帐款”科目,已分三笔现金支付计60万元,该款项没有汇往材料购买地——浙江,支取人却是该企业老总。进一步查看原始记录,发现所谓“风铃架”的材料发票是在本地国税部门开取的“门临发票”,检查人员心中立即闪出会不会是虚开的材料发票?会计的解释是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者是老总的外甥,以前欠老总的钱,所以才这样记帐的。会计不承认,检查人员又想出一招——查看仓库材料进、出库记录。经查对,仓库并无进、出库记录。此时检查人员心理已有了底,虽然法人代表及财务负责人开始都矢口否认,百般狡辩,在检查人员一方面进行税法宣传,另一方面列举大量的偷税事实面前,最终不得不承认了利用材料发票入帐来支取红利的偷税事实。
案件有所突破,检查人员精神也为之一振,对检查工作又有了充分的信心。在细查损益类科目时,当年分配的红利已申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但在与企业会计闲谈时,了解到2001年底该企业增加了实收资本,他们让其复印一份,却无意中发现该公司当年是将历年“未分配利润”分红后直接增加“实收资本”的,其中中方分得红利1382535.41元,进一步追查当年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情况,发现此笔分红并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76507.08元。于是询问财务人员为何没有代扣代缴时,得到的答复是“这笔钱直接增加实收资本,又没有拿上身,所以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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