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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人民调解员岗位练兵及纠纷调解竞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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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全市人民调解员岗位练兵和纠纷调解竞赛基本知识100题一、人民调解基本知识1、什么是人民调解?有哪些特征?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运用自己的力量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种自治活动。具体来说,它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人民调解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三个特征:一是人民性。人民调解是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条件下产生发展起来的;调解员是经人民群众选举,由有政策法律知识的人担任;调解的民间纠纷是人民内部矛盾

2、;调解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调解的目的是平息人民群众之间的纷争,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二是民主性。人民调解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强行调解;调解运用说服教育、耐心疏导、民主讨论、协商的方法。三是群众司法性。人民调解是在法定的组织形式下进行的司法活动,不是群众自发的活动,它是依法调解。人民调解还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的指导与监督。2、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有何区别?大体有以下区别:(1)调解机构的性质不同。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解决纠纷的民主自治组织;而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2)调解人员的地位不同。人民调解员是经群众直接选举产

3、生的,是不脱产的群众;人民法院的调解人员是由国家权力机关选举或任命的国家司法官员,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3)调解本身的性质不同。人民调解是没有进入诉讼程序,不具有诉讼性质的诉讼外的调解,不是诉讼活动;而人民法院调解,是进入了诉讼程序,具有诉讼性质的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种形式和方法,是诉讼活动。(4)调解权的来源与性质不同。人民调解人员主持调解是基层群众直接授予的民主自治权利,调解人员代表的是群众自治的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它与被调解人员之间不是诉讼法律关系,也不是行政法律关系,而是群众与群众自治组织之间的民主平等关系;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调解,是国家赋予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一

4、种表现形式,调解人员是代表人民法院,依法与被调解人员发生诉讼法律关系。(5)调解的对象与范围不同。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包括一般民事纠纷、轻微刑事违法引起的纠纷,以及违反社会公德引起的纠纷;而人民法院则调解所有的民事纠纷以及一切刑事自诉案件。(6)达成调解协议的性质与效力不同。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或形成的调解书是一种群众自治组织调解群众纠纷结果的记录和一般文书,不是司法文书,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全靠自觉履行,如果翻悔,允许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和形成的调解书,是国家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案件的结论,所形成的司法文书,一经合法送达当事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允许翻悔。也不

5、允许以同一诉讼标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或上诉,它与生效判决有同等法律效力,是一种强制执行的根据。3、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有何区别?大体有以下区别:(1)调解机构的性质不同。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行政调解机构是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调解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2)调解人员的地位不同。人民调解的调解人员是经基层群众直接选举产生的,是不脱产的群众中的一员,它与被调解人员是平行关系;而行政调解的调解人员都是行政机构的领导人或者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他们都居于领导、管理地位,同被调解人之间一般存在着一定行政性质的上下级隶属关系。(3)调解本身的性质不同。人民调解是一种群

6、众性的自治活动,而行政调解,是基于行政职责的一种行政活动,属于官方调解。(4)调解权的来源与性质不同。人民调解的调解权是一定范围群众直接授予的民主自治权;而行政调解的调解权是行政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国家赋予的。(5)调解的对象与范围不同。人民调解的对象与范围是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和劝说;行政调解的对象一般是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人,根据法律规定,行政调解可以调解公民与法人、公民与公民,法人与法人之间的民事、经济等纠纷。(6)达成调解协议的效力不同。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或制作的调解书,不能作为执行依据,是在社会舆论的监督下,靠当事人的觉悟和道德而自觉履行的;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或制作的调解书,一

7、般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某些行政调解可能生效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作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根据。4、人民调解与其他民间调解有何区别?人民调解与其他民间调解最根本的区别是,人民调解是我国宪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遵照宪法规定经群众直接选举而产生的、基层群众自治性质的、调解民间纠纷的专门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组织成员遵照法规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和主持调解,并接受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而其他民间调解的调解人员都不是经基层群众选举产生的,其他民间调解,有一些完全是群众自发的调解,无组织无章程的行为。5、为什么说人民调解是对社会主义民主的促进和发展?通过

8、人民调解这种人民自己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使社会主义民主在社会生活中真正得到落实。人民调解对我国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行政工作和司法工作,提供了极为广泛的坚实的群众基础。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解决大量的民间纠纷,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不仅减轻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负担,而且能够促进和推动这些国家机关工作的民主进程,使整个社会主义民主向更高的层次发展。因此说,人民调解作为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还能起到促进和推动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作用。6、为什么说人民调解是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组成部分?人民调解不仅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而且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也占有重要位置。社会主义法制,即社会主义国家按照

9、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它包括立法、执法和监督法律实施等方面。人民调解把法律制度、执法、守法三方面体现于一身,理所当然地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调解是一种群众性的自治活动,它具有使法律得以实施的执法功能。而执法即把法律具体地付诸实施,乃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已经形成了完备的程序法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有人民调解制度、公证制度、律师制度、仲裁制度、检察制度、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制度、执行制度等。在程序法律制度中,人民调解制度是一个基础性的环节。没有人民调解这个环节,程序法律体系不能认为是完备的体系,这个体系就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力和作用。另外,人民调

10、解组织通过调解工作,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推动人民群众知法守法,这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综上所述,可见人民解调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7、为什么说人民调解是政法工作的“第一道防线”?早在50年代,刘少奇同志就曾提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政法工作的第一道防线,必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目标是预防犯罪、改造罪犯、积极消除犯罪的原因和条件,争取社会风气和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作为人民调解,它的基本目标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程总目标相一致,但又有自己的具体特点,这就是及时解决民间纠纷,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的发生,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和非正常死亡事件自通

11、过解决民间纠纷,进行法制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从而减少和预防犯罪的发生,促进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系统工程各环节的相互关系来看,政法机关各个部门的互相配合,依法惩罚刑事犯罪分子是系统工程脚中心环节,而群众团体和群众自治组织(其中包括人民调解组织)的治理活动,是实行综合治理的基础部分,理所当然是依靠群众力量来减少犯罪,防止矛盾激化的“第一道防线”。从这种意上来说,刘少奇同志关于人民调解是“政法工作第一道防线”的论断,至今仍不过时。8、人民调解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促进作用是怎样体现的?人民调解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

12、面:(1)通过调解大量的矛盾纠纷,消除了当事人之间的纷争,解除了其精神负担,增进了团结,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生产和工作的积极性,使人们都能心情舒畅地投人生产和工作。(2)人民调解组织设在基层,人民调解员生活在群众之中,对群众中发生的各种矛盾纠纷,不仅可以及早发现,而且可以就地解决,这样可以节省当事人的时间、人力和物力,免除诉讼,避免因打“官司”而耽误生产和工作。(3)人民调解组织把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化解在基层,可以使基层党政领导从解决纠纷的繁琐事务中解脱出来,使他们集中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设想改革、抓生产。(4)人民调解组织依照法律和政策,不仅及时调解农村中因争水、争田、争场院、争山林、争农机具等发

13、生的生产经营性纠纷和承包经营合同纠纷,调解了城乡集贸市场中因争摊位、争门店、抢生意、掺杂使假、缺斤短两等发生的各种矛盾纠纷,而且积极预防、主动化解了企业改革中职工与职工、职工与领导、职工与家庭之间发生的大量矛盾纠纷,同时还有效地化解了城市在市政建设、危房改造中引发的各种矛盾纠纷。这都直接服务于改革开放,促进了经济建设的发展。9、如何理解人民调解对预防犯罪所发挥的特殊作用?人民调解的任务之一是及时地、尽早地调解民间纠纷,预防犯罪和非正常死亡的发生。为完成此任务,就要求人民调解做到:抓苗头,把纠纷乃至犯罪尽早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犯罪的发生;从小事抓起,避免由小事变成大事,由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犯罪;

14、及时调解,防止矛盾恶性循环。无数事实表明,民间纠纷不仅大量存在,而且经常发生,尤其应当注意的是这些矛盾如果得不到及时的解决,还会由此产生新的矛盾,出现矛盾的恶性循环。调解人员利用自己生活在纠纷当事人身边的有利条件,及早发现矛盾,采取措施,尽快使民间纠纷在早期就得到妥善解决,从而避免矛盾的恶性循环,达到对犯罪早期预防的目的。10、当前人民调解的工作方针是什么?当前,人民调解的工作方针是“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这工作方针有以下含义: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及时有效地调解各类矛盾纠纷;二是防止矛盾纠纷激化,以防止矛盾纠纷激化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三是要针对矛盾纠纷的发生、发展规律、特

15、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纠纷预防,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四是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政策、说明教育等多种手段化解矛盾纠纷;五是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主动与各有关部门结合起来,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化解新形势下的矛盾纠纷。在这个方针中,“调”和“防”是辩证统一的关系,调解工作做好了,就能控制事态的发展,防止矛盾纠纷激化,避免更大的损失;而预防工作做好了,就能防患于未然,减少、避免由纠纷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要调解,又要预防,要立足于调解,着眼于预防。在预防思想指导下进行调解,在调解工作中抓紧预防,调中有防,寓防于调,防重于调。“调防结合,以防为主”与“多种手段,协同作战”是解决矛盾

16、纠纷的两个方面,“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强调的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及时调解矛盾纠纷,要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多种手段,协同作战”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不了的疑难纠纷,社会难点、热点纠纷和群体性纠纷要主动及时送交党委、政府或各有关部门处理,并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发挥职能作用,运用多种手段加以解决,防止久调不决导致矛盾纠纷激化。11、怎么样妥善处理纠纷调解与预防工作的关系?在人民调解工作方针中的“调防结合,以防为主”,调和防是辩证的统一关系,既要调解,更要预防,要立足于调解,着眼于预防,在预防思想指导下进行调解,在调解工作中抓紧预防。预防工作又包括两

17、个方面:一方面是预防矛盾激化,另一方面是预防新纠纷发生。要求调解人员要及时进行调解,正确解决纠纷,特别对那些有激化可能的纠纷,更要抓紧工作,积极疏导,妥善解决,切实防范。如果纠纷一时解决不了,也要稳定情绪,控制事态,避免矛盾激化。预防纠纷发生的工作做好了,消除纠纷,或使纠纷尽可能减少,这是一种最好的调解。调解、预防之间的关系极为密切,互为因果,互相促进。12、怎样做好调解工作?在人民调解工作方针中的“调防结合,以防为主”,调解是基础,预防是重点。立足于调解,扎扎实实地做好调解工作,必须做到:(1)思想上重视。要充分认识到做好调解,是贯彻人民调解工作方针的首要环节,是进一步搞好预防的前提和基础。

18、(2)要掌握调解技巧。针对不同当事人的不同特点,采取灵活的调解方式和调解方法,一把钥匙开一把锁,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3)工作上努力。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艰苦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这就要求调解人员不仅要为人公正,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政策水平,更要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这样才能在调解工作中,不怕苦、不怕累,不怕打击报复,不计较个人得失,才能做好调解工作。13、怎样才能把预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上?着眼预防,就是强调预防在人民调解工作方针中的重要地位,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都必须十分重视预防工作。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做到:(1)认识预防的重要性。人民调解工作的调与防,是辩证的统一,但就二者

19、关系来说,预防是第一位,防重于调,防的工作做好了,调的工作就可以免除,至少可以减轻和缓解。(2)认识纠纷的突发性。客观事物是复杂的,有些纠纷的发生和发展,是突然发生的,如不及时预防,则会迅速恶化。所以,要认识纠纷的突发性,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果断措施,加强对突发纠纷的预防。(3)认识预防的艰巨性。预防纠纷的发生和激化,是由多方面因素决定的。所以,必须充分认识预防的艰巨性,深入调研,措施得力,才能做好各项预防工作。(4)认识预防的长期性。民间纠纷是会反复的,受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会使已经解决或者缓和的纠纷,又重新出现甚至趋向紧张。因此,预防工作是长期的,必须充分估计到,坚持不懈。实践证明,调解工作不

20、可能一劳永逸,绝不能轻视预防的长期性,要树立反复抓,抓反复的长期调解思想。14、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有哪些?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本单位党委或行政领导下工作。其具体任务是:(1)调解职工、家属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民间纠纷,预防矛盾激化;(2)调解或协同有关部门的调解组织联合调解本单位职工与其他单位职工、街邻之间的纠纷;(3)通过调解工作,宣传国家和政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宣传厂规、厂纪,教育职工和家属遵纪守法,遵守劳动纪律,尊重社会公德;(4)协助调解本单位职工之间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纠纷;(5)向本单位领导反映民间纠纷及调解工作情况,反映群

21、众意见、要求和建议;(6)指导下属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的工作。15、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是什么?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已由我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1982年3月通过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在基本原则中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1991年4月

2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条又重申了上述原则。1989年6月发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这些法律、法规中,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是关于人民调解组织的第一个法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是通则的继续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重要法律,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及有关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而宪法所确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那么,作为这两个委员会组成部分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当然也是群众性自治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这一定性,说明我国的人民调解委

23、员会具有两方面特性:既是群众性的,又是自治性的。16、民间纠纷包含哪些方面的内容?民间纠纷一般指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的涉及人身权利、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的争执。例如:婚姻、家庭、赡养、扶养、抚育、继承、债务、房屋、房宅基地、邻里、赔偿、土地、山林、水利、农机具等一般常见的民事纠纷。17、人民调解委员应具备哪些条件?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4条规定:“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的成年公民,可以当选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于人民调解委员肩负预防和调解民间纠纷的重任,必须在政治、思想和业务等方面具备一定的条件:政治方面:为人公正是调解委员必须具备的道德条件

24、。为人公正是指处事主持公道,不偏不倚,不为人情所动,不为金钱所惑,不为权势所屈。思想方面: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是调解委员应具备的重要条件之一。作为一个合格的人民调解委员,必须深入实际,密切联系群众,热爱群众,了解群众,关心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才能及时、正确地解决群众纠纷,其中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则更是灵魂所在。没有这一条,别的无从谈起。业务方面:要求人民调解委员具有一定的文化、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科学的工作方法,否则,难以胜任日益纷繁的调解工作使命。还有很重要的方面,必须是18周岁以上的成年公民。因为只有成年公民才具有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18、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原则是什么?人民调解

25、委员会组织条例第3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的以外由群众选举产生,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多民族居住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少数民族委员应占适当比例。”这就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原则,根据实践经验,为适应对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中还应有女委员。19、人民调解委员应遵守的纪律有哪些?根据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1)不得循私舞弊所谓循私舞弊,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委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偏袒一方的行为。对谋求私利、不秉公调解;对当事

26、人不一视同仁,庇护亲戚朋友;因怕触犯权势人物而抛弃原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等行为,应当坚决禁止。(2)不得对纠纷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在调解纠纷过程中,有时当事人一时情绪偏激,提出些不合情理的要求,说些不适宜的话,甚至恶语伤人,蛮不讲理。这时,调解人员应坚持耐心说服教育,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的道德规范,帮助当事人分清是非,提高思想认识,促使当事人双方互相谅解,自觉自愿达成合情合理的协议。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和批评,应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精神,虚心听取,对正确的批评应诚恳接受,对错误的意见要耐心解释,绝不允许采取各种方法进行威胁、压制和报复。(3)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所谓对当事人

27、侮辱、处罚,是指调解人员对纠纷当事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加以损害的行为。调解人员解决纠纷只能用说服教育的方法,帮助当事人提高认识,增强法制观念,使双方自愿接受调解,绝不允许采取任何强制性措施。不能对当事人罚款,不能查封、扣押和拍卖当事人的财物,更不能没收当事人的财产。人身方面,不能对当事人进行搜查,捆绑,打骂,变相体罚及其他侮辱性行为。应充分认识到上述行为是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是社会主义法制所不能允许的。(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民间纠纷的隐私,要比刑事案件中的隐私,在内容和涉及面都要大得多。例如当事人的男女两性生活不能泄露,对一般婆媳之间、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妯娌之间等的

28、家务纠纷以及对财产的分割和遗产的继承等纠纷,当事人要求保密的,调解人员只有尊重本人意愿的义务,而无点滴泄露的权利。不仅在调解纠纷过程中要遵守,调解终结后仍应遵守,以取信于民,维护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信誉。(5)不得吃请受礼有些当事人为了想让调解人员替自己说好话,拉拉扯扯,请吃请喝;也有的当事人由于纠纷得到妥善处理,为了表示对调解人员的感谢而送些礼物。对此,作为人民调解委员应坚定明确地加以拒绝,并向他们宣传调解人员为人民服务的职责,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真正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20、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权限范围是哪些?根据民法通则、继承法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啊、条例有关规定,以及一些省市和民

29、政部制定的有关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的权限如下: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包含纠纷主体为家庭成员、邻里、同事、居民、村民等相互之间,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按其表现形式分为人身权利纠纷、婚姻与家庭纠纷、财产权益纠纷、生产经营性纠纷和损害赔偿纠纷等。(1)人身权利纠纷。主要包括因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以及名誉、荣誉等一般轻微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2)婚姻纠纷与家庭纠纷。婚姻纠纷主要包括因恋爱解除婚约,夫妻不和,离婚,离婚带产,寡妇改嫁带产,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等引起的纠纷;家庭纠纷主要包括婆媳、妯娌、兄弟姐妹、夫妻之间因分家析产、赡养、扶养、抚育及家务引起的纠纷。(3)财产

30、权益纠纷。主要包括债务,房屋,宅基,继承等反面的纠纷。(4)生产经营性纠纷。主要包括因种植、养殖、工副、买卖等生产经营方面引起的纠纷。此外,还包括因地界、水电、山林、树木、农机具使用和牲畜使用等生产资料方面引起的纠纷。(5)损害赔偿纠纷。主要是指一般打架斗殴、轻微伤害等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民间纠纷发生了很大变化,民间纠纷的主体不仅表现在公民与公民之间,还表现在公民与经济组织、与管理部门之间。公民与经济组织、与管理部门之间的矛盾纠纷,只要双方同意,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该抓住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因素开展调解工作。当前,农村人民调解组织要重点调解土地承

31、包政策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纠纷,农业产业化服务中的经济合同纠纷,征购提留、各业承包、计划生育、划分宅基地、财物管理中的干群纠纷。企业的调解组织要重点调解企业在转制、破产、租赁、兼并和转让过程中导致职工与企业的劳动争议纠纷,因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产生的纠纷,以及下岗职工因生活困难引发的家庭纠纷。城市街道调解组织要重点调解在市政建设、危旧房改造中因拆迁、安置、施工、噪音等引发的矛盾纠纷。21、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原则有哪些?依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人民调解工作有三项基本原则:(1)依法原则人民调解组织管理和调解的矛盾纠纷的范围要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要以法

32、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作为辨别是非的标准;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2)自愿平等原则人民调解组织在受理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纠纷时,必须坚持自愿平等原则;调解协议书的签定必须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书要由当事人自觉履行。(3)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得因未经调解而拒绝受理。22、自愿原则的内容包括哪些方面?一般包括以下方面:(1)纠纷的调解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后,人民调解委员会能否进行调解,要完全尊重双方当事人的

33、意愿。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委员会就调解;如果双方当事人不同意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委员会就不能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强行调解。(2)协议的达成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平息纠纷,是调解活动的重要内容,也是进行调解的目的。因此,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要竭尽全力,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取得共识,达成协议,其中包括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耐心疏导,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还包括向双方当事人提出建议方案等等。但进行这些工作都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而不能带有任何强制性。(3)调解协议要由当事人自觉履行。人民调解组织可以帮助、督促当事人屡行调解协议,但不得采用强制的方法

34、强迫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如果当事人反悔,调委会可以重新调解。23、贯彻执行自愿原则应注意些什么?在调解工作中要正确贯彻自愿原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自愿原则与说服教育的工作方法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说,贯彻自愿原则,必须采用说服教育的方法进行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处理一件纠纷,都必须坚持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耐心疏导,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使他们受到教育,提高觉悟,明辨是非,纠纷也就迎刃而解了。(2)不能把坚持自愿原则与坐等纠纷当事人上门混为一谈。也就是说,坚持自愿原则,不等于说调解委员会就只能坐等纠纷当事人找上门,方为自愿。纠纷发生后,调解委员会主动找上门去调解,只要双方当事人不反对,

35、同样体现了自愿原则。(3)坚持自愿原则,不等于在调解纠纷时可以放弃原则,迁就错误。调解工作的实践证明,纠纷双方当事人取得谅解,达成协议,不是自发的,而是靠调解人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教育、感化、疏导等有效工作来实现的。因此,调解人员在调解纠纷时,既要坚持双方自愿,又要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调解方能奏效。24、平等原则的内容包括哪些方面?人民调解工作的平等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地位平等。也就是说,纠纷当事人不管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教育程度、家庭出身、社会地位、政治面貌、财产状况、宗教信仰、居住期限等方面有什么差别,在调解活动中都居于平等的地位,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

36、担平等的义务。二是指调解人员对纠纷当事人在适用政策法律上一律平等,即纠纷当事人谁对谁错,谁应当受到保护,谁应当承担责任,用同一个标准和尺度来衡量,严格按照法律政策的规定办,不偏袒一方,歧视一方。三是调解人员与当事人的地位平等,调解人员不能摆出高居于当事人之上压服当事人的姿态。25、怎样贯彻执行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人民调解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贯彻这一原则时,要求调解人员在思想上提高对它的重要意义的认识,牢固树立平等的观念,增强贯彻的自觉性;其次,要求调解人员在调解活动中对双方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强加个人意见,以便创造一种平等的气氛,使双方都能够充分陈述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再次,要

37、求调解人员在调解活动中敢于排除外界的非法干扰,坚持真理,秉公执法;方能达到理想的调解效果。26、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的内容包括哪些?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纠纷不得因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民事诉讼法都对这一原则作了规定。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有权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也就是说,对于所发生的纠纷,是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还是诉请人民法院解决,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如果当事人不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允许。(2)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38、纠纷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有权放弃调解,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调解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认为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不了问题,不愿继续接受调解而改请法院解决,也应当允许,不要强行阻拦。(3)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愿履行调解协议,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对于已经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由于这样或那样的一些原因而翻悔,不愿履行协议而改向法院要求解决,亦不得强行阻止。27、怎样贯彻执行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在调解工作中贯彻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首先必须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即不能把某个地区诉讼到法院案件的多少,作为衡量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39、好坏的唯一标准。如果认为某个地区诉讼到法院的案件多,就是调解工作搞得不好,诉讼到法院案件少,就是调解工作搞得好,那么在工作中必然会导致强迫调解,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能在任何阶段以任何借口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不受任何阶段的限制,不论是纠纷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直接向法院起诉,还是已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效向法院起诉,以及不愿履行已经达成的调解协议而向法院起诉,都是允许的。同时,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也不必取得任何人的同意,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即可。有的基层政权组织为了搞“纠纷不出村,不出队”,规定纠纷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意,不能向法院

40、起诉;有的法院把持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介绍信作为受理案件的必备条件,这种作法都不符合法律程序,应当予以纠正。不能把贯彻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同人民调解组织主动积极地调解纠纷对立起来。主动积极地调解纠纷,为群众排忧解难,是人民调解组织义不容辞的光荣职责,也是党和人民对广大调解人员的希望和要求,它体现了人民调解组织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调解工作的实践说明,人民调解组织所取得的成绩,都是与人民调解组织主动积极地调解纠纷分不开的。因此,绝不能因为要贯彻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就对纠纷的调解抱消极态度,把纠纷往法院推。如果这样做,那是对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的一种曲解。对于人民调解组织来说,应当是既主动积

41、极地调解纠纷,又不阻止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才对。28、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哪些工作制度?建立和健全必要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是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建设,提高调解人员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也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保证。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建立,应当因地制宜,讲求实效,以有利于纠纷的及时正确解决。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和调解工作的实践经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以下几项主要工作制度:(1)纠纷登记制度;(2)纠纷讨论和共同调解制度;(3)岗位责任制度;(4)矛盾纠纷排查制度;(5)回访制度;(6)矛盾纠纷信息的传递与反馈制度;(7)统计制度;(8)文书档案管理制度。此外,还包括例会制度、培

42、训制度、请示汇报制度、评比制度、业务学习制度等。29、纠纷等级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纠纷登记制度的内容主要有:(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所在单位、家庭住址等。(2)发生纠纷的情况。包括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后果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要求等。(3)纠纷的调解过程。包括调解纠纷的时间、地点、方式、次数、主持调解人员和参加调解人员的姓名,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做了哪些工作,收集了哪些证据,以及调解人员对纠纷的看法和处理意见等。(4)调解结果。调解结果包括调解成立和不成立两种情况。不论哪种情况,均应进行记载。调解成立的,主要记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

43、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调解不成立的,也应该记载不成立的主要原因。(5)对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或调解不成功的纠纷应注明移交的有关部门和移交的承办人。30、什么叫共同调解制度?共同调解制度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一定的程序或规定对跨地区、跨单位矛盾纠纷进行调解的工作制度。共同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分主持调解方和协助调解方。一般情况下,主持调解方由最先受理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担任,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协助调解方。根据有利于纠纷调解的原则,主持调解方也可以由共同调解的各方调解委员会协商确定。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受理纠纷;发现纠纷有激化可能时,采取必要措施

44、,防止纠纷激化;针对纠纷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纠纷的有关资料,制定调解方案;向有关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共同调解意见;确定调解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及有关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参加调解;主持调解,制作调解文书;敦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做好回访工作;负责统计和档案管理。协助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协助进行调查研究,收集纠纷的事实材料;主动采取措施,防止纠纷激化;配合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敦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31、什么叫矛盾纠纷排查制度?矛盾纠纷排查制度是人民调解组织定期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进行摸底、登记、分类处理的一项工作制度,是人民调解组织了解掌握

45、矛盾纠纷信息,有的放矢地开展调解工作的重要方法,也是人民调解工作向党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情,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之一。32、贯彻执行回访制度的意义是什么?回访制度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了巩固调解成果,防止纠纷反复,而对纠纷调解已达成者所进行的检查访问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回访的意义在于:可以巩固调解的成果和及时发现、纠正调解工作中的错误;可以了解调解的效果,便于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便于调解人员联系群众,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因此,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纠纷调解已达成者进行回访,特别是经集体讨论研究调解的纠纷和可能反复的纠纷,一律要执行回访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纠纷调解已达成者进行回访,体现

46、了调解人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密切了人民调解组织与群众的关系,对于进一步搞好调解工作大有益处。回访的对象,主要是当事人和知情人,必要时也可以走访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居所地的组织和群众。回访中既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又要收集群众的反映,以便全面了解情况。3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的程序有哪些特点?程序,是指人们为了一定的目的、按照一定的计划所进行的具有阶段性、衔接性和连续性的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活动有着特殊的规律性,它必须从实际情况出发,以有利于纠纷及时、正确、合法解决为原则,根据各种不同纠纷的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步骤和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进行。人民调解委员会

47、组织条例第7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可以由委员一人或数人进行;跨地区跨单位的纠纷,可以由有关的各方调解组织共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这一条规定了调解的受理方式和调解纠纷的组织形式。条例第8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根据需要或者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应当有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的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

48、会的印章。”这一条规定了调解纠纷如何进行以及调解结束的方式。根据条例规定和实践经验,调解纠纷的程序可分为“纠纷的受理”、“调解的进行”和“调解的结束”三个互相联系和衔接的阶段。34、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的方式有哪几种?人民调解组织受理纠纷有三种方式,即申请受理、主动受理和移交受理。申请受理指纠纷当事人主动要求调委会调解,这表明他们自愿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纷争,有利于纠纷及时、正确的解决;主动受理是指人民调解组织主动调解,体现了它的自我管理的民主自治组织的性质,有利于防止矛盾激化;移交受理是指已告到基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起诉到法院的矛盾纠纷,基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认为更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移交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35、怎样处理好纠纷当事人申请调解事宜?纠纷当事人申请调解,即纠纷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向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小组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调解纠纷。纠纷当事人表示这种要求,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实践中多数采取口头形式。经人民调解人员询问清楚具体纠纷内容,判明纠纷性质后,依管辖范围与条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对确认不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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