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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营之歌-火烤胸前暖、风吹背后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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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烤胸前暖、风吹背后寒 作者: novarmiest 发布日期: 2011-12-23 查看数: 1399 出自: [复制链接] - [upload=5][upload=4][upload=3][upload=2][upload=1]火烤胸前暖、风吹背后寒 — 关于《露营之歌》及其著作权  达 雪 飛   引 言:《露营之歌》是东北抗日联军的优秀歌曲,名句“火烤胸前暖、风吹背后寒”就出自其中。在抗战烽火中,它鼓舞无数爱国志士冲锋陷阵、奋勇杀敌;在战后年代里,它深受欢迎﹑广为流传,成为著名文化遗产。可是,人们是否了解这首歌曲的真实历史以及它现在的境遇呢?不妨都来关心一下吧。   第一章: 《露营之歌》的诞生、歌词及双重作者署名 1938年是东北抗日游击战争的最艰苦时期。为了粉碎日寇“围剿”、保存实力,东北抗日联军第三路军撤离下(松花)江地区向嫩江平原转移,分三批进行了千里西征。在这个缺衣少食、风餐露宿的苦难之秋,部队能够生存下来并完成西征壮举,思想教育和政治宣传起了关键作用,这里也包括《露营之歌》的诞生。《露营之歌》的四段歌词是由几位作者先后创作于这一年的春、夏、秋、冬四季的西征路上,形成一部合作作品,全曲首次发表在1939年的《革命歌集(第二集)》中。该《歌集》为抗联三军政治部所编,战后仅收存于中央档案馆一直没有对外公开;1999年《露营之歌》著作侵权案开庭审理时,才作为司法证据首次公诸于世。这是《露营之歌》的最早版本,也是最后被发现的版本,可称其为《露营之歌》(部版),歌词是:   露营之歌  (部版) 抗联三军政治部收编 (一) 铁岭绝岩,林木丛生,暴雨狂风,荒原水畔战马鸣。 围火齐团结,普照满天红。同志们,锐志那怕松江晚浪生。 起来呀!果敢冲锋,逐日寇,复东北,天破晓,光华万丈湧。 (二) 浓荫蔽天,野花弥漫,湿云低暗,足溃汗滴气喘难。 烟火冲空起,蚊吮血透衫。战士们,热忱踏破兴安万重山。 奋斗啊!重任在肩,突封锁,破重围,曙光至,黑暗一扫完。 (三) 【荒】田遍野,白露横天,夜火晶【莹】,敌垒频驚马不前。 草枯金风急,霜晨火不燃。弟兄们,镜泊瀑泉唤【起】午梦酣。 携手吧!共赴国难,振长缨,缚强奴,山河变,【片刻】息烽烟。 (四) 朔风怒號,大雪飞扬,征馬踟蹰,冷气侵人夜难眠。 火烤胸前暖,风吹背后寒。壮士们,精诚奋发横扫嫩江原。 伟志兮,何能消减。全民族,各阶级,团结起,夺回我河山。   事处战地的《革命歌集(第二集)》,按惯例是不印出作者的姓名。但是,在三路军领导层内,大家都知道是哪些人参与了歌词的创作。当年抗联教导旅在苏联远东野营整训时,副旅长李兆麟就对二路军的王一知(旅长周保中将军的夫人、中共野营党委委员)说过:“那是我和‘秀才们’写的,第四段就是于天放写的。” 于天放1928年考入清华大学,为黑龙江省学子有史以来的第一人;1929年经学友冯仲云介绍参加反帝大同盟,1931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32年回东北参与组建巴彦抗日游击队,1937年加入抗联第十一军。三路军高级将领王明贵和王均也都证实说“于天放是大知识份子、写的好,是于天放写了《露营之歌》的第四段”,陈雷也留有手迹为此作证(附图1): [attachment=2083118] 其他的“秀才”作者是指陈雷和高禹民(1940年牺牲),完成和参与了第一和第三段歌词的撰写。于天放称呼他们创作的这首歌曲为“三路军《露营之歌》”。 抗战胜利了,《露营之歌》的有作者但没署名的不正常状态即将结束。一旦恢复署名,就理应包括所有创作者,这是再简单不过的常识。 不幸的是恢复《露营之歌》的作者署名被一起突发事件破坏了,使问题变得复杂起来。胜利后仅半年的1946年3月9日,国民党×特务在哈尔滨用阴损手段谋害了李兆麟将军,又控制媒体造谣中伤、大肆诋毁将军的美誉,弄得流言蜚语满城飞。为了回击和揭穿反动派的卑鄙伎俩,必须大力宣传抗联和突出李兆麟个人,最好是出版他的著作。冯仲云在1967年回忆说:考虑到李兆麟生前没有留下什么好的文字作品,就把他与别人合作的《露营之歌》收进《纪念民族英雄李兆麟(张寿篯)将军》文集中,并将其署名为“李兆麟将军遗作”。可称其为《露营之歌》(李版),歌词是;   露营之歌  (李版) 李兆麟将军遗作 (一) 铁岭绝岩,林木丛生,暴雨狂风,荒原水畔战马鸣。 围火齐团结,普照满天红。同志们,锐【意】那怕松江晚浪生。 起来【哟】!果敢冲锋,逐日寇,复东北,天破晓,光华万丈湧。 (二) 浓荫蔽天,野花弥漫,湿云低暗,足溃汗滴气喘难。 烟火冲空起,蚊吮血透衫。【兄弟们!镜波瀑泉唤起午梦酣。 携手吧!共赴国难,振长缨,缚强奴,山河变,万里息烽烟。】 (三) 【荒】田遍野,白露横天,夜火【熊熊】,敌垒频驚马不前。 草枯金风【疾】,霜【沾】火不燃。【战士们!热忱踏破兴安万丛山。 奋斗呀!重任在肩,突封锁,破重围,曙光至,黑暗一扫完。】 (四) 朔风怒【吼】,大雪飞扬,征馬踟蹰,冷气侵人夜难眠。 火烤胸前暖,风吹背后寒。壮士们!精诚奋【斗】横扫嫩江原。 伟志兮,何能消【灭】。【团结起,赴国难,破难关】,夺回我河山。   这份歌词是在“三路军《露营之歌》”的作者们缺席情况下、依旁人对其回忆而仓促形成,较“三路军《露营之歌》”的歌词相去甚远。尽管“李兆麟将军遗作”文字错误百出(文中用【…】标出之部分)、段落混杂无章,难以令人满意,但是在“三路军《露营之歌》” 深藏于中央档案馆不得其详时,它就是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为世人能见到的所谓的《露营之歌》了,也曾作为悼念文在其他解放区转载,达到了宣传李兆麟的目的,许多人就是从此才知道了东北抗联、至今还把《露营之歌》误认作是李兆麟的独家作品,铸成了著作侵权之祸。 1959年,东北烈士纪念馆和黑龙江人民出版社在编辑《东北人民抗日诗词选》及《抗日英雄李兆麟》时,发现《露营之歌》(李版)的“李兆麟将军遗作”之署名缺少文字依据和史料记载。在黑龙江省委的指导下,编辑人员走访冯仲云及其他抗联老同志以核实《露营之歌》的创作者。冯仲云证实:“这首歌词并非是李兆麟一人之作,而是集体创作的,……实际上这首歌词是李兆麟、于天放、陈雷、高禹民集体创作的”。根据核查工作情况及结果,省委决定将《露营之歌》定为“李兆麟及其生前战友于天放、陈雷合作”。按理说,就此也该中止了“李兆麟将军遗作”的提法。但是,那时的著作权法观念尚未普及,便形成了“李兆麟、于天放、陈雷合作”和“李兆麟将军遗作”双重作者署名的共存格局。双重署名这一令人十分困惑的局面有其不为人知的隐情,如今则必须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根据史实考证和法律准绳解除它的困扰、恢复真实的作者署名。 由于《露营之歌》的翻印版本不断涌现,“李兆麟将军遗作”中的某些错误得到部分纠正。但是,多年来使用和出版《露营之歌》的行业多、地域广,歌词未经统一规范,仍多有文字错误和差强人意之处,必须恢复歌词的原貌。什么是该歌词的正本?还请看于天放在1959年亲笔写下的《露营之歌》全部四段歌词及分段作者姓名的手稿。该手稿也没有外传,直到2000年《露营之歌》著作侵权案二审时作为证据呈交给哈尔滨市人民法院,正式公开(见附图2、附图3):    [attachment=2083121]   [attachment=2083123]   (注:于天放把“何能消减”修改作“誓挽狂澜”,部分用意是为了彻底杜绝“李版”中出现的“何能消滅(灭)”的严重文字错误,这类错误使他甚是烦恼。) 可以把这份手迹称之为《露营之歌》(于版),歌词是:   露营之歌  (于版) 于天放手迹 (一) 铁岭绝岩,林木丛生,暴雨狂风,荒原水畔战马鸣。 围火齐团结,普照满天红。同志们,锐志那怕松江晚浪生。 起来呀!果敢冲锋。逐日寇,复东北,天破晓,光华万丈湧。 (二) 浓荫蔽天,野花弥漫,湿云低暗,足溃汗滴气喘难。 烟火冲空起,蚊吮血透衫。战士们,热忱踏破兴安万重山。 奋斗啊!重任在肩。突封锁,破重围,曙光至,黑暗一扫完。 (三) 黄田遍野,白露横天,夜火晶荧,敌垒频驚马不前。 草枯金风急,霜晨火不燃。弟兄们,镜泊瀑泉唤醒午梦酣。 携手啊!共赴国难。振长缨,缚强奴,山河变,万里息烽烟。 (四) 朔风怒號,大雪飞扬,征馬踟蹰,冷气侵人夜难眠。 火烤胸前暖,风吹背后寒。壮士们,精诚奋发横扫嫩江原。 伟志兮,何能消减。全民族,各阶级,团结起,夺回我河山。   以“于版”为样本,将其余两个版本与它逐行、逐句、逐字比较,见有差异处均用【……】标出,则可以发现以下几点: (一)、“于版”和“部版”相比,只是在第三段(秋)歌词中有4处文字文意差别是:①、“黄田遍野”对应“【荒】田遍野”。用“黄田和白露” 比用“荒田和白露”更能准确地表征出秋天田野染上一片黄色和寒霜,又何况此处“荒田”与第一段中的“荒原”似是重复,所以“荒田”不可用; ②、 “夜火晶荧” 对应“夜火晶【莹】”。《露营之歌》四段中都有一个“火”字,“火”是它的灵魂,因此用“荧” 字正是恰到好处; ③、“唤醒午梦酣” 对应“唤【起】午梦酣”;④、“万里息烽烟” 对应“【片刻】息烽烟”。除此4处外,余者完全一致,而“于版”的用字更为考究和生动(这也为于天放是歌词的作者所使然),故可把“于版”认作是《露营之歌》的代表和准确版本。 (二)、 “李版”的问题最多、有严重的错误,表现为: 1、 仅错字和用错地方就达九十多处,并且错的离谱,例如把“锐志”写成“锐【意】”、“夜火晶荧”写成“夜火【熊熊】”、“镜泊瀑泉”写成“镜【波】瀑泉”、“何能消减”写成“何能消【灭】”等等, 等等。 2、 第二段和第三段歌词的后半部互换易位、面目全非,诗意皆无。 3、 第二段和第四段中两次重复地使用了“【赴国难】”三个一样的字,这是诗之大忌。 导致上述文字失真的原因是“李版”的编印者不完全了解《露营之歌》的创作过程,没有拿到准确的歌词,而坠入了不尊重甚至违背历史事实的误区。客观地说,“李兆麟将军遗作”篡改了著名的抗日歌曲──三路军《露营之歌》,是冒牌的《露营之歌》。 (三)、在比较中不难发现各段歌词作者写诗的手法和意境大不相同。以第四段(冬)为例,于天放用 “朔风怒號,大雪飞扬”一下子就托出了风雪严冬的恶劣环境,致使马不向前、人不能眠;然后用精辟文字“火烤胸前暖,风吹背后寒”生动刻画了战士们用躯体去抗御寒魔、挑战生命极限的艰难过程;最后诗词一转,用“伟志兮,何能消减”升华至高尚的信念和精神层面,那就是“团结起来夺回我河山”!作品意境和主脉非常清晰自然。反观其他三段歌词就很难找到这种感觉,看不出主体与环境、行为与信念之间的互动。 (四)、《露营之歌》第一段的诗韵与其他三段不相一致;而第四段中的“伟志兮,何能消减”与其余三段中相对应的词句是“起来呀!果敢冲锋”、 “奋斗啊!重任在肩”、 “携手啊!共赴国难”, 它们完全不是同一格调。出现这种情况毫不奇怪,因为《露营之歌》是由不同作者写就的合作作品,参加创作的有三、四人之多,各有各自的风格与写法,岂能强求一致?   第二章: “李兆麟将军遗作”的法律地位及著作权纠纷初起 在哀悼李将军遇难的日子里,“李兆麟将军遗作”(李版)产生了预期的社会反响,取得了宣传李兆麟的效果。但是,“李版”严重地违背实事求是的原则,是多年以来少见的被冠以不实作者署名、为错误文字所充斥的侵权作品,它是完全不合法理的,因为: (一)、既然李兆麟没有留下任何遗稿,就不可能有什么“遗作”,侈谈“李兆麟将军遗作”是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露营之歌》早在李兆麟生前的1939年就公开发表了,还把1946年李兆麟死后出版的《露营之歌》称之为“李兆麟将军遗作”,那是完全不合时间逻辑和失去理性的行为。 (三)、没有手稿,就不能证明李兆麟的完全的创作行为和过程,而由他人编印的“李兆麟将军遗作”这一署名又遭到来自史料和《露营之歌》其他作者的有力反驳。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李兆麟不被认定是“唯一的作者”,所谓的“李兆麟将军遗作”完全是非法的。 (四)、相对早它七年出版的“三路军《露营之歌》”,“李版”又是一部侵权作品,论据是: 1、如果李兆麟不是“三路军《露营之歌》”的作者,则“李兆麟将军遗作”就是一部地地道道的侵权作品。 2、如果李兆麟是“三路军《露营之歌》”的合作作者之一,则“李兆麟将军遗作”是对其他合作作者的侵权。 3、如果李兆麟是“三路军《露营之歌》”唯一的作者,则除李兆麟外其他任何人(包括“李版”的编印者)都没有修改原作品的权力;在李兆麟死后用“李兆麟将军遗作”新的署名发表三路军《露营之歌》,也是一种违法作假的侵权行为。 总之,不管是什么情况,“李兆麟将军遗作”既是一部非法的侵权产物,也是有损李将军形象和违背其本人意愿的伪作品,成为《露营之歌》著作权倍受争议的焦点,必须将其废止和消除它的社会影响。 对于如此明显的侵权行为,为什么“李版”的编印者竟无所查悟,在今天看来是不可思议的。但是距今六十多年之前,法制不健全、著作权的意识尚薄弱,便发生了歪曲《露营之歌》及其作者署名的一幕,也埋下了《露营之歌》著作权纠纷的祸根。 于天放生前(一九六七年去世)只承认“三路军《露营之歌》”,他留下的多份书稿写着自己就是《露营之歌》的作者之一;对自己创作的第四段歌词还进行了修改,不承认李兆麟将军的那个“遗作”。 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起,陈雷在报纸刊物上发表多篇文章来描述他创作《露营之歌》第一段歌词的过程。这使李兆麟遗属及猜疑陈雷的人大为不快,多次向黑龙江省委写信,指责陈雷侵犯了李兆麟的著作权。为了解决《露营之歌》的著作权之争,黑龙江省委1987年7月发布了《关于〈露营之歌〉的几个问题的考证》,上报中央并在《龙江党史》(1987年第六期)和《中央党史通讯》(1987年第十二期)上相继发表。《考证》中称:“关于歌词写作的参加者,第二、第三段为李兆麟起草,有其他同志参加修改意见;第四段为于天放起草,李兆麟修改,这是上述材料中比较一致的说法。问题在于第一段是不是陈雷起草。……从当时在李兆麟身边工作的老同志的回忆看,陈雷所说《露营之歌》第一段歌词由他起草、李兆麟修改是可信的”。《考证》再次确认和诠释了1959年省委所作的结论,于1994和1996年又加以重申。   第三章: 著作侵权案走上法庭及媒体介入 李兆麟遗属不服省委在《考证》等文件中之结论起意推翻之,从而以“李兆麟是《露营之歌》的唯一作者、独享全部四段歌词的著作权”为标的,起诉陈雷《露营之歌》第一段歌词著作侵权,致使著作权纠纷案迅速扩大和急剧升级, 促其性质发生了根本的转变:原告开始强行侵占《露营之歌》的全部四段歌词的著作权,并使其合法化。 哈尔滨市人民法院于1999年底第一次开庭审理。原告方的支撑证据是所谓的“李兆麟将军遗作”及它的各种翻版变形;被告则认为“李兆麟将军遗作”并非是李兆麟亲手发表,不足为凭,不能算做法律意义上的证据。庭上交锋激烈,互不相让。 在庭下,一些媒体也参与进来为原告辩护,造成不小的声势,似乎胜诉在即。《法制日报》×××记者发表评论文章,题目是“走上法庭的《露营之歌》— 冰城庭审的李兆麟遗作侵权案纪实”。文中说道:“十四年来东北抗日联军奋斗之精华、民族英雄李兆麟浴血白山黑水之遗作— 《露营之歌》,曾鼓舞过无数中华好儿女为祖国的新生浴血奋战,六十三年后的今天,《露营之歌》因署名侵权纠纷而惊扰了九泉之下的英灵。”《中国青年报》×××记者也作了报道:“《露营之歌》著作权纠纷20年未果— 李兆麟将军遗属状告前省长陈雷”,等等。 在一审过程中,原告咬定所谓的“李兆麟将军遗作”的证明作用,表现出不可一世和盛气凌人的样子;受此鼓舞,倾向本方之记者在报道中也是大话逼人、口无遮拦,例如说什么:“本案探寻的是案件的真实,不是当事人的恩怨”、 “我们希望提出一个深刻的思考,本着作学问的态度来求得一个真实的历史。怎么来证明陈雷是第一段歌词的作者?怎么来证实?由谁来直接证明?不要传来的证据,只要什么时间、什么地点?” 当然,倡导实事求是、求得案件的真实是完全正确的,为此就必须掌握和坚守证据。但是这些记者未必了解事实真相和证据究竟在哪里。一旦走上法庭就要按法律原则办事:涉案各方必须拿出创作《露营之歌》的当事人或见证人提供的直接证据来支持他们各自的主张;那些由非直接关系者发表的诸如“李兆麟将军遗作”等等,统属是“传来的证据”,是不为法律所认可的,也不能借助所谓社会公众的感情和名义来炒作和操作本案。 尽管在一审辩论中只有原告李兆麟遗属一方和被告陈雷另一方参加,但在双方交火中都回避不了于天放创作了《露营之歌》的事实。在记者的报道中还专门辟出一个章节,题目就是“《牢门脱险》为李兆麟作证”。既然是如此事关于天放的作者地位,那么为什么其家属没能参加一审庭辩呢?原来是原告在一审前后和法庭内外散布说:于天放在其所著《牢门脱险记》中(只提“三路军《露营之歌》”)没有明显和刻意地写出他自己的作者姓名,这说明他以高风亮节的胸怀放弃了他的著作权。以“弃权说”将于天放家属排斥于案件之外,意图不战而强取第四段的著作权。 2000年春节期间,于天放家属看了《法制日报》相关报道后,写状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加入《露营之歌》著作侵权案。 2008年8月著作权案第二次开庭审理,第三人拿出于天放的大量文墨手迹遗稿,用确凿证据说明于天放拥有《露营之歌》第四段和整体作品的著作权,且从未“放弃”。第三人在法庭上也指出了“李兆麟将军遗作”的虚伪性和侵权本质,要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露营之歌》创作者们的正当权益。这不只是于天放家属所求,也是现今常眠于地下的李兆麟、于天放、陈雷和高禹民之所盼! 二审过后,无论是原告方或其一方媒体记者对“李兆麟将军遗作”的谈话声调降低了,似乎对其证据作用和对著作侵权案的走向不再那么自信了。原告本来是满怀胜诉心情,雄气十足踏进法庭;但是在“李兆麟将军遗作”被驳倒失灵后,却拿不出任何直接的证据来维系“李兆麟一人创作了《露营之歌》全部四段歌词”的无理主张,已陷入尴尬境地。拿不出证据还打什么著作权官司?悟出此理,原告便采用了新的攻略:暂把著作权放一放先来争夺《露营之歌》作者署名权。用“署名权”来置换“著作权”,最终达到夺取著作权之目的。此举也是无济于事,孰能不知:没有著作权,那署名权又从何而来? 于是,互联网上涌现出一些文章,如作者叫做艾康连的“《露营之歌》署名的思考”(见飞扬军事- 信息资讯- [社会纵横] - 春华秋实,2009-10-25)和“关于《露营之歌》歌词作者署名的再思考(原创)”(风云之下的日志-网易博客,2009-11-29)。这些文章作者貌似公正、以“爱抗联”自居,但事实上是在迎合原告立场和意图。随着“李兆麟将军遗作”的谎言被戳穿,艾康连也意识到不得不放弃“直接证明”的说教,代之以狡辩手法玩弄舆论、俘获公众,择机抛出她(他)的所谓作者署名新方案。艾康连强辩说:“诉辩相抗,史实难考,悬疑难解,所以,难以从中择其新说对《露营之歌》歌词作者署名作出新定论”。此等强词夺理的论调在《思考》和《再思考》中比比皆是,具有不小的迷惑性和欺骗性,必须加以分析驳斥。   第四章: 艾康连玩弄《露营之歌》作者署名的新手法  1.  艾康连(后文也称其为“文主”)抱怨说“《露营之歌》的著作侵权案令‘亲者痛’和‘观者笑’”、 加剧了抗联内部不团结问题。 那么,到底是谁发起了这场官司? 谁应对此负责? 哪还不是原告及其幕后之人。 2009年2月,网上公布了抗联二路军老战士彭施鲁将军的一封信,是在2006年陈雷死后写给黑龙江省委和省政府的。信中不乏对死者不敬之辞,以《露营之歌》著作权向省委发难、威逼死者家属。能把这种既不饶过死者又死盯活人不放的举动说成是为了“抗联的团结”吗?彭老既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亦非见证者,却表现分外热心、异常活跃,从台湾和日本小报上为原告收集“材料”,庭上打“证言”、幕后搞“串联”,一门心思要搅乱局面,这也能说是为了“团结”吗? 2.  文主展开的第一个宣传攻势是诬蔑于天放和陈雷二人的《露营之歌》作者署名是“争名夺利”,其用意有二: 之一是:避开著作侵权这一实质性问题,将案情引入“争夺名利”之歧途。“李兆麟将军遗作”侵占《露营之歌》署名位置长达六十多年,它又捞取了多少荣誉和名利?在那漫长岁月里,有多少次一提起李兆麟就必称他“创作了《露营之歌》”,一提《露营之歌》就用第四段来做文章进行宣扬,还能数的清吗? 又有多少次移花接木把“火烤胸前暖,风吹背后寒”硬说成是李兆麟的名句, 还能数的出来吗?原告大打官司不正是粗暴地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以争得更大的名利吗?尽管于天放在其著作里一再地把《露营之歌》称之为“三路军《露营之歌》”, 以警示后人不要以某一个人之名字施行著作侵权,但最终仍未能阻止它“走上法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著作权法面前更应如此! 于天放、陈雷是受害两方,他们不是夺名取利,而是为捍卫自己的神圣著作权而争之!是旨在恢复一段真实的历史而为之! 用意二:文主以“争名夺利”来损伤对方的名誉,指责他们“少谦让、欠大度”。 在原告请来的充当岀庭证人的“证词”中说:在列宁和恩格斯的著作中有个别片段是斯大林和马克思撰写的,可是他们并未要求署名;似乎是说于天放、陈雷六十多年的“谦让、大度”还不够,还应效仿伟人们将著作权拱手让给李兆麟! 真想不到在原告挑起的法庭上其代言人竟然还能高谈阔论无产阶级导师们的高尚品德、谦让和大度,这岂不是对自己的所作所为的最好自嘲吗?而文主也来乞求对方再“谦让”,以使“李兆麟将军遗作”这一侵权之物成为永恒!这种肆意篡改和玩弄历史之作法己为当今世道所不齿。 3.   文主称:“把《露营之歌》和李兆麟名字连成一体才算是历史的权威”。 “李兆麟”这个名字真的那么“神”吗? 真能创造出“权威”吗? 李兆麟以其名字也写了不少其他的抗战歌曲,可是有哪一曲算是“历史权威”啦? 绝不是李兆麟的名字铸成了《露营之歌》的历史权威! 恰恰相反,正是把《露营之歌》署名为“李兆麟将军遗作”才极大地提升了李兆麟的知名度! 不正是那个“火烤胸前暖,风吹背后寒”才助长了李兆麟的“权威”、“名扬中华”吗? 历史权威的最高原则是实事求是:作史务求真、做人要实在! “李兆麟将军遗作”不是什么“历史权威”, 它是伤害为人尊敬的李将军的刀刺。 4.  文主还说: “众所公认,《露管之歌》之所以传扬世代,也是与民族英雄李兆麟的声望切为相关的。并列地署上威望逊色的他人名字,实际上是降低了这支歌的权威性”。 《露营之歌》之所以世传不衰,是因为创作者们注入的心血,留下的那些可歌可泣的不朽文字。设想一下:如果剔除开首篇──第一段歌词和高潮篇──第四段歌词,《露营之歌》还会“传扬世代”吗?还会有什么“权威性”吗?于天放和陈雷同为李兆麟的战友,又是《露营之歌》第四段和第一段绝佳歌词的创作者,与李兆麟并列署名是当之无愧、堂堂正正,哪里会有“威望逊色”和“降低了这支歌的权威性”的谬论? 李兆麟确有一定的“威望”,但还没有达到不屑与他人并列署名的高度! 李兆麟也有一定的“声望”,但也做不到让他独自写有的那些文字和歌曲都能“传扬世代”! 5. 文主还使人去相信:只有把作者写成李兆麟一人的名字才算是维护了《露营之歌》的“完美性”和“完整性”。 一部美妙的歌词却要冠以虚伪的作者署名,岂不很丑还能“完美”起来吗?本来是三位作者却只署名一人,还有什么“完整”可言?“李兆麟将军遗作”是侵权之物,与“完美”和“完整”毫无共同之处! 6.文主说:“事实已证明,这些年由于另两个名字的并列,竟引发众议不休,质疑不止,社会公众大为反感”。  足矣! 面对硬是把“火烤胸前暖,风吹背后寒”吹成是李兆麟的名句时,能不叫人反感和羞耻吗?所谓“众议不休,质疑不止”也不奇怪,人无完人,众口不一,被某些人质疑是可以理解的。就像李兆麟这样的英雄,也难能幸免,请看下列网站文章:      (1)           亚东军事社区-亚东军事网旗下军事论坛》军事史海论坛》 白山黑水间的红白英雄--李兆麟迫害赵尚志将军始末 发表于 2008-12-25, 18:58 (2)           色戒: 李兆麟是怎么死的_西财光华刑法-法律塼峉网站       色戒: 李兆麟是怎么死的       发表时间: 2007-12-10, 18:52:00   读过这些文章的心情是复杂的,尤其文(2)开头竟是这样的:“当年抗联有一首著名的《露营之歌》,‘……朔风怒吼,大雪飞扬。征马踟蹰,冷风侵人夜难眠。火烤胸前暖,风吹背后寒,壮士们!精诚奋发横扫嫩江原。伟志兮!何能消减。全民族,各阶级,团结起,夺回我河山。’这首歌就出自抗联领导人李兆麟之手. 后来, 李兆麟也因‘火烤胸前暖,风吹背后寒’名扬中华”! 用这段文字做开头来描绘李兆麟其人其亊已不新鲜、几成惯例,文(2)绝非首创! 不难猜想文(2)以及其他众多文章都是在不明《露营之歌》作者真相的情况下才那样写的,否则就不会将歌词的作者张冠李戴、让于天放的作品代人“受过”了;不择场合及对象而滥用这些名句无异于糟蹋了《露营之歌》、令人痛心!真不知道于天放的这段歌词是给李将军带来的是无尚的荣光呢还是那不尽的苦涩?这不正是著作侵权酿成的可悲局面和严重后果吗?如果还视此为“革命历史权威”传给下一代,中华的优秀文化将蒙受怎样的屈辱啊! 合法和公正的作者署名才会使《露营之歌》放出光彩,才会产生真正的“革命历史权威”!因此,纠正《露营之歌》的作者署名势在紧急,以给中华后代留下一曲真实的民族战歌和文化遗产! 通过分析,不难看出文主的论点空洞无实无据、哗众取宠,误导公众以接受由她(他)提出所谓的《露营之歌》作者署名的新方案。为此,文主一方面将《露营之歌》全盘“美”化,奉作经典,誉为东北抗联之声;另一方面把李兆麟说成是至高至尊的领导者、神话般的 “完”人。 将此“美”和“完”的二者合为一处就变成了文主口头上的“革命历史权威”(= 露营之歌 + 李兆麟)。这样,在《再思考》一文中,“李兆麟”就成为文主所能演绎出来的唯一的作者署名,再也不要有其他作者的名字,正所谓“权威”者不可触动也!文主更是肆无忌惮地表白道:“唯《露营之歌》之权威而尚,唯《露营之歌》之影响而重。任何个人的‘署名’应以此为取舍。……涉及对《露营之歌》的作者署名时,应一律为‘李兆麟’”。 怪哉! 如果“权威”和“影响”也能成为作者署名的本钱,那还要“著作权法”干什么? 文主这样的局外人居然也把自己当成了《露营之歌》作者署名的裁决者,所提出的署名论据几乎与强盗逻辑一般无二,其眼里哪还有法律权威?若世人问知“李兆麟”这一署名是窃取和侵犯了《露营之歌》的第一段和第四段著作权时,《露营之歌》的“权威”将何在?《露营之歌》的“影响”又焉能存否?哦,原来文主所要崇尚的不是别的什么,那正是李兆麟的“权威”和“影响”!文主维护《露营之歌》是假,袒护原告才是真! 在《思考》一文中, 文主也曾用同样的手法炮制过“李兆麟等”别一样的作者署名。文主如此之多和好生变换的“新的署名方案”是万变不离其宗,即意在承袭原署名“李兆麟将军遗作”的侵权内核,又要披上一件花哨的外衣;可是,不管她(他)怎么变来换去也无法抹杀“李兆麟将军遗作”那段六十多年的侵权历史!如果文主再拿不出直接证据来证明李兆麟写了第一段和第四段歌词‚那么“李兆麟”这又一个 新的侵权署名再也不可能得到社会公众的同情与法理的宽容、逃脱不了用署名来骗取《露营之歌》的著作权的恶名! 7.近来,文主又煞费苦心找到“双百英模─抗联英豪*李兆麟”简介中的开头词:“朔风怒吼,大雪飞扬,征马踟蹰,冷风侵人夜难眠。火烤胸前暖,风吹背后寒。壮士们,精诚奋发横扫嫩江原!伟志兮!何能消减,全民族,各阶级,团结起,夺回我河山”。这段开头词与“色戒”一文完全一致,其目的和作用也都仅仅是为了宣传李兆麟而已(尽管这段歌词不属于李兆麟),决非是法律意义上的直接证据,不能证明李兆麟写了这段歌词,不能证明“李兆麟将军遗作”或“李兆麟”署名的合法性。文主却企图把这次网上的“双百英模”评选活动解释是“中央组织部门在对李兆麟的生平简介中,明确而突出地说明:‘李兆麟创作了《露营之歌》’,…这说明由民族英雄李兆麟署名《露营之歌》是正确的,是得到中央认定的”(见:《东北抗日联军 古事今谈》,黎巍抗联研究室2010年4月。真不知道这个所谓的“研究室” 又 是一个什么冒牌单位),文主以为找到可以了结《露营之歌》著作侵权官司的“证据”了。遗憾的是,哈尔滨市人民法院并没有把这个“中央认定”通报给原告和“黎巍兄弟”吧!立案容易,想结案就不那么简单了。 这儿又是把《露营之歌》第四段作为标签贴在李兆麟的生平简介上。《露营之歌》不是李兆麟的个人专利,它是抗联英雄们的伟大智慧和群体力作,这是不容怀疑的。 8.2011年10月23日,一位“新浪网友”发文公然怀疑于天放手迹说:“这份资料早已见于网上,但这不是什么‘铁证’,这不是《露》歌当年创作时的原稿手迹,这是六十年代前后于的手书。不是当时当地本人的原稿,隔了几十年后的手书在法律上不能认作是证据,更谈不上是‘铁证’(随便谁也可以手书,写上谁的名字)。因此不能肯定(当然,事外人也不轻意去否定)于是否是一作者。” “怀疑论”是原告和艾康连等惯用手法、被视为“救命稻草”以摆脱其在《露营之歌》著作侵权案中之困境。每当无理以对时原告都要唱出怀疑声调:在一审厅上说有“简化字”而怀疑和否定中央档案馆藏的《革命歌集(第二集)》;以“幕后操纵说” 怀疑和否定黑龙江省委的“考证”,等等。 创作《露营之歌》的当事人是李兆麟、于天放、陈雷以及见证人是王明贵、王均和王一知,他们的手迹和证词无论是什么时候写的都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和铁证一般的作用。值得一问的倒是李将军的手迹在哪里?“李兆麟将军遗作”是真是假?这位网友接着写道:“在事实如此难断,‘官司’如此纠缠不休的情况下,只能遵从广被认可的说法:李兆麟作。”这正是原告—“网友”的心肠肺腑:用“怀疑论”搅乱案情,然后举起“ 广被认可”、“众所公认”一类幌子再一次抬出了“李兆麟作”为“李兆麟将军遗作”招×。“李兆麟将军遗作”实属子虚乌有,它误导了多少社会公众,是戳穿这个“神话”的时候了。   2005年9月2日,中宣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解放军总政治部以及中共北京市委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在人大会堂联合举办了《为了正义与和平》大型晚会,以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六十周年。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各民族各阶层代表、港澳台同胞和国际友人出席观看了艺术家们的盛大演出,中央电视台作了现场直播。当晚会进行到第三章时,在八路军和新四军战歌演唱过后,银屏上打出了“东北抗日联军露营之歌”字幕, 在歌词作者栏中印出了“李兆麟、于天放、陈雷”的名字(见附图4、5):       [attachment=2083124]      [attachment=2083125] 歌唱家关牧村演唱了这首歌的第四段,那悲壮的“火烤胸前暖、风吹背后寒”的词句撞击着多少人的心灵!这岂是“双百英模简介”所能比!   《露营之歌》双重署名是典型的著作侵权案例,如果不计历史事实、不依法依据执意(甚而打起官司)将其署名权落到某一权威者头上,那无异是在摧残东北抗日联军的文化内涵、是“不才、不德、不法”之举,为“著作权法”所不容。合作作品的作者如何署名,《著作权法》中有明确条文,无需“爱抗联”等再出新招。《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艾康连还把合作作者单独享有的著作权斥为“分田到户”、破坏了“作品完整性”,那更是荒唐了,是对法律的蔑视和无知!要把《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的最后一句话看成是一个十分严肃的警告:无论是“李兆麟将军遗作”、“李兆麟作”,也无论是“李兆麟”,拿来署名第二段和第三段(只此二段)歌词是可以的;若用来署名其余二段或《露营之歌》全曲,无疑是对其创作者们及这一合作作品的整体的著作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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