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普定县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普办发【2013】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教兴黔战略 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黔党发〔2012〕31号),牢固树立人才是加快发展的第一资源的科学人才观,进一步增强推动科教兴县、人才强县的自觉性坚定性,以更加开放的措施,更加灵活的机制,创造有利于人才引进发展的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引进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
第三条 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提出人才需求计划、推荐拟引进人选、搭建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相关政策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实行控编补员制度。境内企业引进人才由企业自主决策,结果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人才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备案,相关部门对人才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章 引进对象
第五条 引进的人才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较好的思想品德,开拓进取、勇于创新,符合我县重点产业、重点领域、重点工程以及用人单位急需紧缺的实际,身体健康且年龄一般不超过35岁(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重点引进的人才对象:
(一)具有学历学位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以上的人才;
(二)围绕县内“四化”建设所急需紧缺的专业对口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或高技能、特殊技能人才;
(三)其他有利于推进我县跨越发展的各类人才。
第三章 引进人才的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引进方式可通过调动、聘用、挂职、兼职等进行。
第八条 引进人才的程序如下:
(一)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求情况向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对申报的专业结构进行认定后,提出建议报县人社局审定,进入人才资源需求信息库;
(二)县人社局根据人才资源需求情况,及时制定引进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相关部门及用人单位办理引进手续,兑现待遇。
其中,引进高层次人才或具有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紧缺专业技术人才时,可启动“绿色通道”,简化引进程序。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九条 引进到我县长期工作的各类人才,分别享受如下待遇:
1、符合第六条第一类条件的人员,一次性提供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的安家费,最低服务年限不低于10年。
2、符合第六条第二、三类条件的人员,采取“一人一策”的方式进行待遇面谈,最高年薪不超过20万元,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后报县委常委会决定。
第十条 企业引进人才对本县经济或税收在原有基础上作出杰出贡献的,经县委、政府批准,可视情况给予一定经济奖励。
第十一条 凡我县确需引进的,由于流动原因而辞职或被原单位辞退、除名或截留档案的人才,经确认其流动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的,可重新建档并接转所有关系,工龄连续计算,相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二条 配偶工作及子女入学。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配偶的工作由组织人社部门协调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参照其随调前工作单位和用工形式予以妥善安置。子女在我县中小学校入学或幼儿园入托的,按照本人需求安排。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建立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从2013年起,县财政每年预算200万元用于人才资源开发,并根据人才引进的实际需要和财政收入增长逐年提高。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主要用途包括:支付引进人才的各项补贴、奖励及落实有关待遇;支付各类人才招聘、培养、开发、管理、服务所需的工作经费。
第十四条 建立以业绩为主要内容的人才考核评价体系,对各类人才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作为职务晋升、兑现补贴、实施奖励的依据。
第十五条 实行试用期制度。引进到我县工作的高层次、紧缺性人才实行试用期制度,本科毕业生试用期为一年;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才、有相关工作经历的高层次人才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考察,无明显工作成效的,予以解聘;特别突出的,予以重用;引进的人员因违约离开本县,随调配偶及家属即同时调离本县或辞退,违约金按合同规定和有关协议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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