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鲁煤监安监〔2013〕69号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印发《山东煤矿安全与
职业卫生评估办法》的通知
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属矿业集团: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推进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47 号)和《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政府令第260号)等法规,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相关专家及安全监察人员,对《山东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并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2013 年度的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现场评估,委托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承担。现场评估从6月初开始,11 月底结束。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制定现场评估方案和月度工作计划后,要及时与相关煤矿企业和监察分局沟通。
二、认真学习《办法》,积极开展全面对标自查整改。今年的《办法》调整较大,部分专业增加内容较多,评分标准也进行了细化。各煤矿企业要迅速组织学习宣贯《办法》,全面开展对标试套。
三、现场评估时,矿井的主要生产系统、机房、硐室全覆盖评估。大中型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和探放水施工作业点评估覆盖率不少于60%;45万吨及以下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和探放水施工作业点全部覆盖。
四、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评估中发现隐患的整改,要制定相应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认真整改隐患。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在日常检查中,要加强隐患整改检查,确保整改到位。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3年5月8日
山东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规定,促进煤矿安全和职业卫生水平的提高,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依据本办法对煤矿重大危险源分析控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主要生产系统、安全技术装备(设施)、职业卫生、人的不安全因素(安全管理)等,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方法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条 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坚持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生产煤矿,生产煤矿每年评估一次。有建设项目(技术改造、扩建等)的生产煤矿,只对非建设区域进行评估。
第二章 评估方式
第五条 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工作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实施,现场评估工作委托相关机构(单位)实施。
第六条 受托开展现场评估的机构(单位)要合理安排现场评估工作,制定现场评估工作方案和月度工作计划。评估方案要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月度工作计划要征求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意见。
第七条 现场评估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应当场告知煤矿企业。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随时向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报告,分局在核实后按照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程序进行处理。
第八条 现场评估按照下列要求进行计分:
(一)现场评估分为安全生产保障、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系统、防治瓦斯、综合防尘、防灭火、监测监控系统、防治水、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职业卫生、紧急避险系统、安全标志(包括矿用产品和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培训、应急管理、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20 个专项(具体评估标准详见附表1-20),各专项满分100分。专项中小项扣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扣完本小项分数为止。
(二)现场评估满分为1000 分,各专项按权重系数折算得分(取小数点后一位数),合计得分为现场评估得分。
1.安全生产保障:权重系数为0.5;
2.采煤:权重系数为0.7;
3.掘进:权重系数为0.7;
4.机电:权重系数为0.7;
5.运输:权重系数为0.7;
6.通风系统:权重系数为0.5;
7.防治瓦斯:权重系数为0.5;
8.综合防尘:权重系数为0.5;
9.防灭火:权重系数为0.5;
10.监测监控系统:权重系数为0.5;
11.防治水:权重系数为1.0;
12.压风自救系统:权重系数为0.2;
13.供水施救系统:权重系数为0.2;
14.职业卫生:权重系数为0.7;
15.紧急避险系统:权重系数为0.5;
16.安全标志:权重系数为0.5;
17.安全培训:权重系数为0.2;
18.应急管理:权重系数为0.2;
19.人员定位系统:权重系数为0.2;
20.通信联络系统:权重系数为0.5。
(三)缺项时,折算计算得分:
1.缺专项的,按下列公式折算计算现场评估得分:
现场评估得分=1000÷(1000-缺项分)×其他专项合计得分;
2.专项中有缺小项的,按下列公式折算得分:
专项评估得分=100÷(100-缺项分数)×其他小项合计得分。
第九条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针对下列情况,在现场评估分的基础上扣除相应分数(同一事由按分值高的条款扣分)后,即为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年度得分。
(一)发生死亡事故的,每死亡一人扣100 分;重伤事故,每人扣30 分;
(二)病亡事故及时报告,经事故调查组确认为工作岗位病亡的,每人扣50 分;
(三)举报经查实为重伤或工作岗位病亡的每人扣100 分;查实为生产事故的,每死亡一人扣200 分;
(四)提供虚假情况、资料;重要资料(包括矿界、作业地点数量、重要数据等)与实际不符的;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一次扣100 分。
第三章 评估等级划分
第十条 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等级分为A、B、C、D 四个级别:
A 级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年度评估得分为900 分以上(含),各专项不低于90 分(含)。
B 级为基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年度评估得分为800 分以上(含),各专项不低于80 分(含)。
C 级为安全生产条件较差矿井:年度评估得分为700 分以上(含),各专项不低于70 分(含)。
D 级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年度评估得分为700 分以下,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年度内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1000 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证照不齐全或失效的;
3.超层越界开采;未按规定留设足够的安全隔离煤柱或未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采用非正规方式采煤或空顶作业的;
4.通风系统不可靠,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的;
5.瓦斯抽采不达标、防突措施不到位、监控系统未经检测或检测结论为不能保证可靠有效、瓦斯超限未立即撤人的;
6.开采防隔水煤柱、探放水措施不落实的;
7.井下有非阻燃电缆、非防爆设备或主要机电提升设备不完好的;
8.领导不按规定下井带班的;
9.三项岗位人员未经安全培训或者未取得安全资格证,无证上岗的。
第十一条 根据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结论,实行分类处理:
(一)对A 级矿井颁发“**年度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A 级矿井”标牌,向矿长颁发“安全生产优秀矿长”荣誉证书。
(二)对C、D 级矿井,建议相关部门取消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申报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类奖项资格。
第十二条 对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结论,按煤矿企业隶属关系,分别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属企业集团,并在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网站上公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发的《关于印发<山东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煤安监发〔2012〕13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安全生产保障评估表
2.采煤评估表
3.掘进评估表
4.机电评估表
5.运输评估表
6.通风系统评估表
7.防治瓦斯评估表
8.综合防尘评估表
9.防灭火评估表
10.监测监控系统评估表
11.防治水评估表
12.压风自救系统评估表
13.供水施救系统评估表
14.职业卫生评估表
15.紧急避险系统评估表
16.安全标志评估表
17.安全培训评估表
18.应急管理评估表
19.人员定位系统评估表
20.通信联络系统评估表
表2
采 煤 评 估 表
序
号
评估内容
标
准
分
评分办法
一
开采设计及冲击地压防治管理机构:
1.采区设计、特殊开采设计、提高开采上限和开采冲击地压煤层设计的内容、审批手续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严格按照设计组织施工。
2.工作面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内容齐全,科学合理;每两月由总工程师组织进行复审,并有复审意见。
3.冲击地压矿井或按冲击地压管理的矿井必须按规定配备防冲机构,配齐人员和防冲装备,按规定编制防冲实施细则和年度、五年防冲工作规划,建立采掘工作面冲击地压危险分析预测预报制度,按规定进行冲击地压监测、预警,落实各项防冲措施。
4.矿井应合理均衡组织生产。生产采区个数以及采煤工作面布置个数符合规定要求。
5.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柱。严禁破坏工广、矿界、防水和井巷等安全煤柱。
20
1.缺少采区、特殊开采、提高开采上限、开采冲击地压煤层设计的,一项(处)扣10分;设计内容与实际不符的,一处扣5分;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一项(处)扣5分。
2.作业规程及安全措施内容一处缺少或不符合规定扣2分;未坚持每两月由总工程师组织复审的,一次扣2分(规程扣完10分为止)。
3.未设立专门防冲机构的,扣20分;未配备专职防冲副总工程师的,扣10分;未成立专职防冲队伍的,扣10分;防冲机构和防冲队伍不能满足防冲工作需要,每缺一人扣2分。未按规定编制防冲实施细则和防冲规划的扣20分,未履行报批备案程序的,一项(次)扣5分;防冲实施细则和规划内容不完善的,一处扣2分。未按规定装备微震监控系统和其他防冲监测装备的,扣20分;微震监控系统不能监测全矿井范围的,扣10分。未开展年度防冲计划专家论证的,扣20分;防冲重点区域采煤工作面开工前未进行冲击地压危险分析或专家论证的,一处扣5分,内容不完善的,一处扣2分。未有效履行防冲设计、防冲实施细则和防冲规划的,一处(次)扣2分。未按规定进行冲击地压监测、预警,落实防冲措施的,一处(次)扣2分。年度内采掘工程布局不合理造成新增不利于防冲工作的孤岛等煤柱的,一处扣3分。
4.不能均衡生产、生产计划不合理的,扣10分。采区(面)个数超规定,扣20分。
5.破坏工广、矿界等主要安全煤柱(含在煤柱内布置巷道)或在采空区内遗留未经设计的煤柱,一处扣20分。煤柱尺寸与设计不一的,一处扣10分。
二
采煤管理制度和基础资料:
1.工作面实行支护质量检测、顶板动态监测,并及时进行分析和处理。
2.每月需出具地质和水文地质预报。
3.开展工作面班评估工作,对工程质量、顶板管理、规程落实、隐患整改等进行评估。
4.建立支护材料基础台账,所有支护材料的规格型号、供货渠道、数量、合格证、MA标志、检修日期记录要齐全。
5.工作面初次放顶、收尾及过地质构造带、过旧巷、综采工作面安装和撤面有专项措施。
6.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采煤工作面结束或使用时间超8个月的支柱,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
8.及时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
20
1.未实行工作面支护质量检测和顶板动态监测一处扣5分;无支护质量检测记录或记录不真实扣3分。分析处理、监测记录不规范一处扣2分。
2.未开展工作面班评估工作,扣5分,评估不规范,一处扣2分。
3.未建立支护材料台账的,扣5分。支护材料台账不规范,一处扣2分。
4.支柱未按规定进行压力试验的,扣5分。
5.缺专项措施的,一项扣5分;专项措施内容不完善的,一处扣1分。
6.图纸填绘不及时的扣3分;图纸填绘不规范的,每处扣1分。
三
采煤工作面现场管理:
1.同一采煤工作面不得使用不同类型、不同性能的支柱,综采工作面一般采用单面布置。
2.工作面支护材料符合规定要求,支护材料(包括备用材料)、支护方式、支护质量、特殊条件下的加强支护方式以及控顶距必须与作业规程相符,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3.保持工作面安全出口的畅通。顺槽高度和人行道宽度、工作面端头支护、超前支护及特殊支护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4.采用充填法管理顶板时,充填质量和工艺符合规定。
5.工作面底板松软时,单体液压支柱要穿柱鞋,保证其达到规定的初撑力。
6.工作面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
7.工作面顶帮维护良好,人行通畅。
8.采煤工作面采空区悬顶面积不得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9采煤工作面不得使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巷道式采煤等淘汰的设备、工艺。
30
1.使用不同类型、不同性能的支柱的,一处扣5分;综采工作面采用对、顺拉工艺的,扣5分。
2.工作面控顶区内顶底板移近量超标、顶板出现台阶下沉、片帮超过规定以及支架、支护质量与规程不相符一处扣2分。支护材料不合格或失效一处扣3分。
3.安全出口不畅通一处扣10分;高度、宽度不足一处扣5分。普采工作面未采用端头加强支护及综采工作面未采用端头支架或增设其它形式的支护的,一处扣5分。端头支护、超前支护、特殊支护等与作业规程不符的,一处扣5分。
4.采用充填法管理顶板时,充填质量和工艺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处扣5分。
5.工作面及两巷支柱(架)初撑力不足,一棵(架)扣2分,连续两棵(架)及以上扣10分。
6.液压支架未采取防倒、防滑措施的扣10分。
7.工作面顶、帮维护一处与规程不一的,扣2分;工作面人行道不畅通的一处扣5分。
8.悬顶面积超过规定未及时处理的。
9.使用淘汰设备、工艺的,扣20分。
四
爆破作业管理:
1.使用符合规定的爆破器材并按规定进行管理、发放、存放、领退。
2.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炮眼封堵应使用水炮泥和封泥,封泥长度符合规定,一次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15
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爆破器材,扣15分;爆破设计、规定及其他有1处(次)不符合规定扣3分。
五
采煤机械及乳化液泵站:
1.滚筒采煤机、刮板运输机(含顺槽)及信号装置等配套机械的安装固定和使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采煤面刮板运输机的启动停止信号装置不超15米。
2.乳化液泵站、液压系统及管路系统完好,压力≥18MPa(综采≥30MPa)。乳化液的配制、水质、配比等必须符合要求;泵箱应设自动给液装置。
15
1.机械化生产设备的安装、固定和使用,1处不符合规定扣5分。刮板运输机的信号装置超15米,一个扣5分。
2.泵站不工作或压力达不到要求的扣10分;乳化液配比不符合要求或泵箱无自动给液装置扣2分;其它达不到要求的每项扣2分。
表3
掘 进 评 估 表
序
号
评估内容
标
准
分
评分办法
一
设计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依据充分、科学合理、内容齐全并符合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审核和修订;审批、传达贯彻手续完备。
20
无设计、规程、措施或达不到“一工程一规程”施工的扣15分;
内容不全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一处扣2分(规程扣完10分为止);
审核和修订不及时的一份扣5分;
审批、传达贯彻手续不完备的一份扣2分;
未按规程、措施执行的,一处扣5分。
二
巷道断面:
施工巷道净断面必须符合设计和质量标准要求。
5
一处不符合规定扣2分。
三
巷道掘进:
掘进工艺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主要工序要详细说明,并具有可操作性;必须实施正规循环作业,并制定符合现场实际的循环作业图表。
5
一处未明确规定的扣2分;
现场与作业规程规定不符的一处扣2分。
四
巷道支护:
支护形式(一般支护和特殊支护、永久支护和临时支护)、支护标准、支护材料(含备用支护材料)的材质、规格(型号)、数量、主要技术性能和指标、存放方式等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建立支护材料基础台账,所有支护材料的规格型号、供货渠道、数量、合格证、MA标志齐全;现场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15
一处未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的扣2分;
现场与作业规程及有关规定不符的一处扣2分。
五
支护质量:
架棚支护巷道支架间应设牢固的支杆或拉杆;支架与顶帮支架的间隙必须塞紧、背实;锚杆、锚喷支护巷道必须按规定对锚杆做拉力试验;煤巷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用记录牌板显示;对于喷体做厚度和强度检查;试验、检查记录齐全。
10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六
掘进爆破:
使用符合规定的爆破器材并按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度;严格按照爆破说明书进行打眼、装药,炮眼封堵应使用水炮泥和封泥,封泥长度符合规定。
10
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爆破器材扣10分;
未按要求执行一项扣2分。
七
斜巷掘进安全防护措施:
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坚固的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施工期间兼作行人的斜井(巷)按规定设置躲避硐室和红灯,并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由下向上掘进25°以上的斜巷道时,必须将溜煤(矸)道与人行道分开,防止煤(矸)滑落伤人;人行道应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
10
不设置防跑车装置、躲避硐室、跑车防护装置或装置不起作用的,扣10分;
装置安设位置不当的扣5分;
不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的,一次扣2分;
溜煤(矸)道与人行道未分开扣2分;
其它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
八
掘进机械:
掘进机、装岩机、耙装机的安装、固定、使用、安全防护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高瓦斯区域(瓦斯异常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
10
高瓦斯区域(瓦斯异常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掘进工作面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一处扣10分;
其它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
九
巷道维修、维护:
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按措施组织现场施工。
5
无安全技术措施的扣5分;
现场未按措施施工的一处扣2分;
发现一处失修的扣1分。
十
防治冲击地压:
防冲重点区域的掘进工作面开工前应进行冲击地压危险分析或专家论证;并按规定进行冲击地压监测,落实现场防冲工程及管理措施。
10
防冲重点区域掘进工作面开工前未进行冲击地压危险分析或专家论证的,一处扣5分,内容不完善的,一处扣2分。未有效履行防冲设计、防冲实施细则和防冲规划的,一处(次)扣2分。现场不按规定进行监测、实施防冲工程和管理措施的一处扣2分。
表6
通风系统评估表
序
号
评估内容
标
准
分
评分办法
一
1.矿井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及附属装置,装备反风设施;
2.主通风机房必须安装相关仪表、直通矿调度电话,有反风操作系统图、操作规程等,司机持证上岗。
3.主要通风机房应24小时不间断值班。
10
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同等,扣10分;
主要通风机房达不到24小时值班扣5分;
其它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二
1.矿井通风系统合理,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应独立通风;改变矿井通风系统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措施;巷道贯通必须有安全措施,措施有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图;
2.无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无扩散、采空区通风;
3.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然煤层以及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一条专用回风巷;
4.采区变电所、爆炸材料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井下充电室通风系统要符合规定;
5.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
20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
无通风设计或安全措施,扣2分。
其它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三
1.制定风量计算办法,合理计算矿井需要风量。
2.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通风能力。
10
月度配风计划和测风记录内容不全、数据错误一处扣1分;
其它一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
四
1.按规定进行矿井通风阻力、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和反风演习,多风井反风演习和通风阻力要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有关要求;
2.通风设施必须健全完好,进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每个联络巷必须建挡风墙,需使用的必须安设2道连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10
风机性能、阻力测定和反风演习一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
反风演习方案和总结内容不全、数据不符合要求扣1分。
其它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五
按规定进行测风,矿井外部漏风率、巷道及各作业地点风量、风速和作业环境气候条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要求。
10
风量、风速、外部漏风不符合规定扣5分;
外部漏风率检测、计算错误扣2分;
采掘作业规程配风量计算错误扣1分;
其它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六
通风巷道断面、失修率符合要求,按规定设置和管理密闭、风门、风窗、风桥等通风设施。
10
一项不符合规定扣2分。
通风设施无检查记录、管理台账扣2分;记录、台账内容缺少1处设施扣1分。
七
安装、使用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规定。
1.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
2.瓦斯矿井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或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与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电源。
10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
掘进作业规程、措施无双风机分风器的规格和安设位置内容扣1分;
自动切换无记录、内容不符合要求扣1分。“三专两闭锁”、自动切换、双回路一项不符合要求扣5分;
其它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八
矿井应设置通风副总工程师和“一通三防”专门管理机构,并配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大型矿井不少于5人,中小型矿井不少于3人)和工作人员。
5
一项不符合规定扣5分;
缺少1名专职通防技术人员扣1分。
九
1.矿井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责任制和“一通三防”技术管理体系。
2.每年编制“一通三防”安全费用计划,并按期完成。
3.按规定配齐通风仪器仪表,并定期维修、校正、检定,使用符合规定。
5
一项不符合规定扣5分;
“一通三防”安全费用计划无完成月份扣1分;
仪器仪表维修、校正记录内容不全、数据错误一处、一台扣1分。
十
1.按规定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多煤层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矿井应绘制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
2.各种通风报表、台帐,记录资料齐全、数据准确、上报及时,规范管理。
5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图纸、资料内容不符合要求一处扣1分。
十一
井下爆炸材料库:应采用硐室式或壁槽式;库房、辅助硐室、通道齐全;布置、支护、防潮、防火、照明等符合规定;爆炸材料的运输、储存、发放、领退、管理制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设爆炸材料发放硐室的,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
5
爆炸材料库(发放硐室)设置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扣5分;
未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的扣5分;
现场未按管理制度执行的,一处扣2分;
其它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
表7
防治瓦斯评估表
序
号
评估内容
标
准
分
评分办法
一
瓦斯矿井每两年按《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突出矿井的鉴定必须委托国家安监总局认定的鉴定机构承担,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鉴定工作由具备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能力的煤炭企业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承担;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
5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
二
按照《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建立企业瓦斯抽采达标评价体系和责任制,做好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符合抽放条件的矿井必须实施瓦斯抽采,瓦斯抽放泵站、抽放设施必须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要求,并按规定抽放瓦斯,做到抽采达标;定期对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浓度、压力、流量、温度等参数进行测定。
10
未建瓦斯抽放系统的扣10分;
未定期进行参数测定的扣2分;
其它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三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采取防治突出措施,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按规定配备防止突出装备和仪器。
5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四
矿井应编制年度瓦斯治理技术方案,按规定备案,并严格执行;每月要制定瓦斯检查计划,并经矿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安设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设置检查点,并按规定次数进行检查。
15
一项不符合要求扣5分;
其它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五
所有的瓦斯检查地点必须设有瓦斯检查牌板,建立瓦斯检查手册、填写日报表,并达到“三对口”;放炮地点必须设有“一炮三检”牌板;
15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六
矿井必须建立瓦斯超限停产撤人制度;启封密闭、排放瓦斯要编制专门的安全措施,并有矿山救护队参加排放。
10
一项不符合要求扣5分;制度、措施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七
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爆破工作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10
一项不符合规定扣5分。
八
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检查制度,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地点设置和检查,各地点有害气体浓度符合规定。
矿长、技术负责人、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流动电工、爆破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10
未建立瓦斯检查制度,扣10分;瓦斯检查制度内容不全、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的,一处扣1分;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扣5分;
其它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九
建立瓦斯日报表审查制度,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必须审查签字,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查班报,报表填写必须真实可靠,无涂改现象。
10
一项不符合规定扣5分;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十
配备足够的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必须由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鉴定;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必须定期标校。
10
一项不符合规定扣5分;
瓦斯检测仪器显示数据不准确1台扣1分。
表8
综合防尘评估表
序
号
评估内容
标
准
分
评分办法
一
有各煤层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应进行1次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
10
未按规定鉴定,扣5分。
二
矿井有防尘供水系统,防尘水源、水压符合规定要求;地面永久水池容量应大于200m3或满足2h的防尘用水量,并有备用水池,其容量不小于永久水池水量的一半,水质符合规定。
10
一项不符合规定扣5分;
其它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三
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防尘供水管路直径不小于100mm,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转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有完善的喷雾装置及净化水幕。
10
未按规定敷设防尘供水管路,一处扣5分,缺少支管和阀门,以及喷雾装置、净化水幕,一处扣2分,防尘设施不可靠一处扣1分。
四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设置防隔爆设施。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的煤层、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煤层掘进巷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棚或岩粉棚隔开,其安设地点、数量、水量、隔爆水棚管理牌板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要求。
10
未安设水棚或岩粉棚的,一处扣5分;主要水棚未设自动补水装置的,一处扣2分;其它一处不符合规定扣1分。
五
采煤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进行煤层注水,按规定设置喷雾装置及净化水幕。放顶煤采煤工作面必须采取放顶喷雾;安设转载喷雾、风流净化水幕等可靠的防尘措施。综采综掘工作面必须采取喷雾、洒水等综合防尘措施且水压符合规定。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冲洗沉积煤尘;定期对主要大巷刷浆。
10
未按规定煤层注水,扣5分;
其它一项不符合规定扣2分。
六
炮采、炮掘工作面必须实行湿式钻眼、冲洗巷帮、水炮泥、净化风流、爆破前、后洒水、放炮喷雾等综合防尘措施;锚喷支护巷道喷浆时,必须采用潮料,并使用除尘设备。
10
一处不符合规定扣2分。
七
采煤机、掘进机作业的防尘设施和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的规定。
10
一处不符合规定扣2分。
八
每年要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10
巷道内煤尘堆积一处,扣3分;
无冲刷记录的扣5分;
其它一处不符合规定扣1分。
九
按规定建立测尘制度,粉尘检测项目和频次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740条规定,并有检测记录或检测报告。
10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
十
要有矿井防尘系统图、测尘和隔爆设施检查记录;对接触粉尘的人员要配备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粉尘检测仪器仪表,并定期校验。
10
一项不符合要求扣5分;
图纸、检查记录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表9
防 灭 火 评 估 表
序
号
评估内容
标
准
分
评分办法
一
1.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
2.井下动火作业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做好相关保护工作。
3.按规定进行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并有各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
4.矿井必须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进行定期分析、预报。
10
一项不符合规定扣2分。
措施和制度内容不全一处扣1分。
二
1.进风井口应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2.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
3.主要泵房应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
4.抽瓦斯泵房防火必须有防雷电装置。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
10
未按规定设置防火门或密闭门,一处扣5分;
未制定安全措施或措施不完善扣2分;
抽瓦斯泵房防火不符合规定,一处扣5分。
三
按规定设置井上、下消防材料库,配备消防器材,配备标准符合《矿井防灭火规范》和《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规定,每季度对消防材料库及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并有记录。
10
未设置井上、下消防材料库,一处扣5分;
其它一项不符合规定扣2分。
四
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硐室,应砌碹或用其他可靠的方式支护;采区变电所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井下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其中: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备有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
10
一处不符合规定扣2分。
五
1.带油的电气设备必须设在机电设备硐室内。严禁设集油坑;设备溢油或漏油时,必须立即处理。
2.井下使用的易燃油品必须装入专用容器,由专人负责使用管理,严禁在井下存放;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
3.使用架线机车或采用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巷道的回风流,不得进入有架线的巷道中。
10
一处不符合规定扣2分。
六
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
10
未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扣10分;
其它一处不符合规定扣2分。
七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采掘作业规程要有防火安全措施,并按设计和规定要求组织生产。
按规定绘制防灭火系统图和束管监测布置图,井下有火区的,要有火区位置关系图。
10
一项不符合规定扣5分;
其它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八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必须按规定构筑防火门墙,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构筑质量和位置符合要求。
10
未按规定构筑防火门墙,一处扣5分;
其它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九
开采容易自燃或采用放顶煤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设计以灌浆(或全部充填)为主的两种以上综合防灭火措施,其他矿井采取防灭火措施时要符合有关规定。
10
一项不符合规定扣5分;
十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的煤层时,必须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并建立监测系统;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按规定进行火区管理。
10
井下出现CO超限或内、外因火灾事故一次扣10分;
其它一项不符合规定扣5分;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表11
防 治 水 评 估 表
序
号
评估内容
标
准
分
评分办法
一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煤矿设水文地质副总工程师(具有地质类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足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简单的矿井不少于一人,中等的矿井不少于两人,复杂、极复杂的矿井不少于三人);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至少两台专用钻机);建立专职探放水作业队伍并持有效证件上岗。
8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煤矿未设副总工程师或防治水机构的扣5分,防治水技术人员少1人扣1分,无专用钻机的扣5分,专用钻机少1台扣1分,无专职探放水作业队伍扣5分,一人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扣1分。
二
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大雨暴雨期间巡视及停产撤人制度。
3
缺一项制度扣2分,制度内容不完善一处扣1分。
三
编制防治水中长期(5-10)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实施;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二十七条要求,定期观测,并有原始记录;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
3
无计划或未实施的扣3分,未调查、标绘的扣3分,标绘、记录等不符合要求的一处扣1分,未建立观测系统的扣2分,未定期观测的扣1分,内容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一处扣1分,未开展隐患排查的扣3分。
四
矿井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未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4
未查明水害情况进行采掘活动的扣4分,发现透水征兆未撤出人员的扣4分。
五
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每3年重新确定;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矿井在一年内重新确定本单位的水文地质类型。
4
未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扣4分,未审定扣4分。
六
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建井地质报告(新建或技改矿井)和生产矿井地质报告;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建井地质报告和生产矿井地质报告中应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
4
缺一类报告扣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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