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城市燃气设计规范
设计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
6.7.5 地下燃气管道与交流电力线接地体的净距不应小于表6.7.5的规定。
表6.7.5地下燃气管道与交流电力线接地体的净距(m)
电压等级(kV) 10 35 110 220
铁塔或电杆接地体 1 3 5 10
电站或变电所接地体 5 10 15 30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6.3.3-1和表6.3.3-2的规定。
表6.3.3-1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m)
项 目 地下燃气管道压力(MPa)
低压<O.01 中压 次高压
B≤O.2 A≤O.4 BO.8 A1.6
建筑物 基础 0.7 1.O 1.5
外墙面(出地面处) 5 13.5
给水管 0.5 O.5 0.5 1 1.5
污水、雨水排水管 1 1.2 1.2 1.5 2.O
电力电缆(含电车电缆) 直埋 0.5 0.5 O.5 1 1.5
在导管内 1.O 1 1 1.O 1.5
通信电缆 直埋 O.5 0.5 O.5 1 1.5
在导管内 1 1 1.O 1 1.5
其他燃气管道 DN≤300m O.4 0.4 0.4 0.4 0.4
DN>300mm 0.5 0.5 O.5 0.5 0.5
热力管 直埋 1.O 1 1 1.5 2
在管沟内(至外璧) 1 1.5 1.5 2.O 4.O
电杆(塔)的基础 ≤35kV 1 1 1 1 1
>35kV 2.O 2.O 2 5 5
通信照明电杆(至电杆中心) 1 1 1 1.O 1
铁路路堤坡脚 5 5 5 5 5
有轨电车钢轨 2 2 2 2 2.O
街树(至树中心) O.75 O.75 0.75 1.2 1.2
表6.3.3-2 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垂直净距(m)
项 目 地下燃气管道(当有套管时,以套管计)
给水管、排水管或其他燃气管道 0.15
热力管、热力管的管沟底(或顶) 0.15
电缆 直 埋 0.5
在导管内 0.15
铁路 轨底) 1.2
有轨电车(轨底) 1
注:1 当次高压燃气管道压力与表中数不相同时,可采用直线方程内插法确定水平净距。
2 如受地形限制不能满足表6.3.3-1和表6.3.3-2时,经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后,表6.3.3-1和表6.3.3-2规定的净距。均可适当缩小.但低压管道不应影响建(构)筑物和相邻管道基础的稳固性,中压管道距建筑物基础不应小于0.5m且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1m,次高压燃气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3.0m。其中当对次高压A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当管道壁厚不小于9.5mm时。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6.5m;当管壁厚度不小于11.9mm时。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3.0m。
3 表6.3.3-1和表6.3.3-2规定除地下燃气管道与热力管的净距不适于聚乙烯燃气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外,其他规定均适用于聚乙烯燃气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道。聚乙烯燃气管道与热力管道的净距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 63执行。
4 地下燃气管道与电杆(塔)基础之间的水平净距,还应满足本规范表6.7.5 地下燃气管道与交流电力线接地体的净距规定。
6.3.4 地下燃气管道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路面至管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埋设在机动车道下时,不得小于0.9m;
2 埋设在非机动车车道(含人行道)下时,不得小于0.6m;
3 架空燃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6.3.15的规定。
表6.3.15 架空燃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
建筑物和管线名称 最小垂直净距(m)
燃气管道下 燃气管道上
铁路轨顶 6
城市道路路面 5.5
厂区道路路面 5.O
人行道路路面 2.2
续表6.3.15
建筑物和管线名称 最小垂直净距(m)
燃气管道下 燃气管道上
架空电力线电压 3kV以下 1.5
3~10kV 3
35~66kV 4
其他管道管径 ≤300mm 同管道直径,但不小于O.10 同左
>300mm 0.3 0.3
注:1 厂区内部的燃气管道,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管底至道路路面的垂直净距可取4.5m;管底至铁路轨顶的垂直净距,可取5.5m。在车辆和人行道以外的地区,可在从地面到管底高度不小于0.35m的低支柱上敷设燃气管道。
2 电气机车铁路除外。
3 架空电力线与燃气管道的交叉垂直净距尚应考虑导线的最大垂度。
4 输送湿燃气的管道应采取排水措施,在寒冷地区还应采取保温措施。燃气管道坡向凝水缸的坡度不宜小于0.003。
5 工业企业内燃气管道沿支柱敷设时,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的规定。
6.4.3 城镇燃气管道地区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管道中心线两侧各200m范围内,任意划分为1.6km长并能包括最多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数量的地段,作为地区分级单元。
注:在多单元住宅建筑物内,每个独立住宅单元按一个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计算。
2 管道地区等级应根据地区分级单元内建筑物的密集程度划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级地区:有12个或12个以下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
2)二级地区:有12个以上,80个以下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
3)三级地区:介于二级和四级之间的中间地区。有80个或80个以上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但不够四级地区条件的地区、工业区或距人员聚集的室外场所90m内铺设管线的区域。
4)四级地区:4层或4层以上建筑物(不计地下室层数)普遍且占多数、交通频繁、地下设施多的城市中心城区(或镇的中心区域等)。
3 二、三、四级地区的长度应按下列规定调整:
1)四级地区垂直于管道的边界线距最近地上4层或4层以上建筑物不应小于200m。
2)二、三级地区垂直于管道的边界线距该级地区最近建筑物不应小于200m。
4 确定城镇燃气管道地区等级,宜按城市规划为该地区的今后发展留有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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