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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场管理使用指引及各种服务收费标准.doc

上传人:xrp****65 文档编号:7224428 上传时间:2024-12-28 格式:DOC 页数:37 大小:434.50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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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场管理使用指引及各种服务收费标准 1.定义 1.1相关定义   序号 术 语 定 义 1 公共区域 指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内的通道、珠江散步道、出入门口、安全出口、自动扶梯、电梯、卫生间等公共场所(含上述空间)及属于该展馆方管理范围的露天场地和马路。 2 展馆使用期限 指从展位进场搭建时间起计至撤展完毕止,不足半天(4小时)按半天计。 3 展馆使用区域 指《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使用合同》规定的展馆范围,包括该范围内的柱子等固定设施。 4 展馆方 指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即《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使用合同》中所指的“甲方”。 5 展馆 指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 6 组展方 指与展馆方签订《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使用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即《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使用合同》中所指的“乙方”。 7 参展方 在展馆举办各类展览、会议、演出等公众活动的组展方、承办单位、参展商。 8 承建商 参与展位承建、搭建、安装的主场承建商、展位承建商。 9 主场承建商 受组展方及承办单位委托进行展览用电管理单位。 10 展位承建商 受参展商委托进行展位电气安装的单位。 11 承运商 组展方委托的展览会货运代理公司。 12 标准展位 由八向铝柱和防火板搭建的展位。 13 标准展位净面积 标准展位净面积是指四角的八向铝柱中心线所围住的面积,连片展位面积为单个展位之和。 14 特装展位(空场地)净面积 特装展位(空场地)净面积是指实地标定的展位四面标定点连线内的面积。 15 展览工程企业资质 指承建商依据《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管理办法》或《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特装布展施工单位资质认证管理办法》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取得的资质认证。 16 展览用电 在筹展和展览期间的各类展览用电行为。   2. 展馆使用指引   2.1公共区域使用指引 2.1.1公共区域使用原则 Ø        符合消防规定及政府相关规定,不占用消防通道,不阻挡消防设施、供电设施及通讯设施。 Ø        不损坏展馆设施;室外展场、马路的布置不对展馆的玻璃幕墙造成损害,不影响交通。 Ø        不影响同期举办的其它展览会。 Ø        所有布置设置牢固,不对人员、展馆设施及现场财物造成伤害。 2.1.2所有公共区域布置方案应提前报展馆方审批,展馆方有权对未经批准的布 置进行拆除清理,所造成的费用和损失由组展方承担。 Ø        组展方如需在公共区域设置导向标志(不得带有广告性质)、门楼、前言牌、临时咨询点、铺设地毯、参展商观众报到点等,应事先向展馆方申报(具体方案含设置数量、地点、尺寸、布置方式及时间等),经展馆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安排布置。若组展方需使用展馆墙体、固定设施或支架固定导向等标志,须报经展馆方同意并交纳相关费用后方可使用,同时组展方须于展会闭幕后自行将安装物及粘贴材料清除干净。 Ø        组展方如需在公共区域内临时张贴、设置带广告性质的条幅、横额、标语、宣传牌、电子屏幕等,应事先向展馆方申报具体方案(含设置的数量、地点、尺寸、布置方式、时间及广告内容等),经展馆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安排布置,并按展馆方的报价付费。 Ø        组展方如需在公共区域内搭建临时设施,应于进场前十个工作日向展馆方申报具体方案(含搭建方案及图纸),经展馆方同意后方可安排搭建。 Ø        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悬挂空飘汽球应经城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及气象部门批准,组展方如需悬挂空飘汽球(必须使用氦气),应向广州交易会广告有限公司提出申请,由其代为上报上述政府部门批准,获批后由广州交易会广告有限公司具体安排布置(含设置数量、地点、尺寸、布置方式及时间等),并按该司的报价付费。 Ø        2.1.3所有商业或宣传活动只可在参展单位所属展位范围内进行,任何人不得在公共区域派发任何宣传资料、纪念品或同类物品。 2.1.4珠江散步道范围内不允许展品出入及施工;未经展馆方书面同意,不得占用。   2.2延时服务(加班)指引 因展馆所在区域不属广州市交通管制区域,货车白天可自由通行,故展馆方不提倡夜间加班(特别是深夜加班),组展方应根据展览会筹撤展需要增租筹撤展时间天数,如确需延时加班,请遵照以下规定: Ø        展馆方只接受组展方有组织、有计划的延时加班申请,一般情况下不接受个别展商的单独加班申请。 Ø        组展方须于当天16时前向展馆方提出延时加班申请,并办理付款及有关手续。依照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展馆方原则上不接受晚上11时以后的延时加班申请。   2.3展位搭建与施工指引 2.3.1原则上展览会须租用至少两天作为展位搭建时间;国内标准展位应由展馆方搭建;未经展馆方同意,组展方不得委托其它施工单位搭建标准展位。 2.3.2组展方指定的主场承建商只能从展馆方推荐名单中选定,并于展览会进场前60天书面通知展馆方。如不从展馆方推荐名单中指定,组展方应于展览会进场前90天将另行指定的主场承建商有关施工能力和资质证明材料提交展馆方审查,审查不合格者不得进场。 2.3.3组展方或组展方指定的主场承建商应负责收集、审核参展商展位搭建图纸(平面图、立面图、效果图、电气结构图及装修使用材料说明)及有关用水、用电资料,于展览会进场前20天前统一向展馆方申报,并负责统一交纳施工管理费及有关水电费用。 2.3.4特装展位的施工人员要持证上岗(筹展证、撤展证、电工证等),严格按照展会相关要求按图施工,接受展馆方的监督管理。禁止施工单位乱建、乱拆展位,所有特装布展展位的设计与布展,其垂直正投影不得超出预留空地的范围。 2.3.5施工单位要安全文明施工,高空作业要做好防护措施,避免跌落造成人员伤亡。不得在现场使用切割机、电锯和电焊机,不得在现场刷、喷油漆。未经批准,禁止在展位以外的通道上搭建或跨吊各类装饰造型。所有装修框架必须牢固可靠,展样品的放置必须稳固,避免倒塌、掉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否则,一切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拆除特装展位时不得野蛮拆卸,高空作业要有安全防护措施,要确保安全。 2.3.6两层展位的搭建指引:展位净面积须在90㎡以上且不与其它展位相连,应按有关消防申报要求经审批后,方可搭建两层特装展位。两层展位的总高度不 能超过6米,第二层的搭建面积上限为:本展位面积的1/2,下限为:不小于30平方米,且只能用于业务洽谈。为确保消防安全,第一层展位必须自行配置悬挂式6公斤干粉灭火器,20㎡配置一个,20~30㎡配置两个,以此类推。 2.3.7单层展位的搭建高度不得超过4.5米,用玻璃或木板材料封顶的一律安装悬挂式6公斤干粉灭火器,每20㎡配置一个,20~30㎡配置两个,以此类推。用布质材料封顶的,布与布之间需留有20公分间隔,并按每5㎡/公斤喷涂阻燃剂(尼龙布、网孔布按8㎡/公斤)。 2.3.8所有装修材料均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展馆内不得使用草、竹、藤、纸、树皮、泡沫、芦苇、可燃塑料板(万通板)、可燃地毯、布料和木板等物品作装修用料。已经制定成品或半成品的构件,因特殊原因未使用难燃材料,在进场前应向保卫处申报,经批准后可方按每平方米涂0.5公斤防火漆进行处理。经展馆方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 2.3.9展位搭建涉及玻璃展具的,需遵循以下规定: Ø        展位装修的玻璃面积超过2m2或玻璃的安装高度超过1.5m,需用钢化玻璃; Ø        玻璃安装在1.5 m以上位置的,不论面积大小一律使用钢化玻璃。安装玻璃 必须压条、加码,并且不得用于承重支撑。 2.3.10特装展位密闭设置面积超过60m2(含60m2),需设置2个出口;每个特装展位内至少保留一个地坑电箱检查活动口。 2.3.11由展馆方负责搭建的标准展位,组展方应于展览会进场前20天前提交有关图纸、楣板文字资料及展位配置资料,因延迟提交上述资料导致标准展位搭建延迟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组展方承担,展馆方不负任何责任。 2.3.12展览会现场所有展位搭建必须严格遵守《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 使用合同》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办展安全管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及其它相关指引,并按有关消防部门的审批要求施工。展馆方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施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及时整改,不得拒绝、拖延。不按要求施工的任何单位,展馆方不提供展位用电。 2.3.13组展方对展览会展位施工安全质量承担责任,如因展台坍塌、坠物、失火等原因造成现场人员生命及财产损失的,均由组展方承担赔偿责任,展馆方不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及连带责任。 2.3.14使用露天场地的展览还需注意以下事项: Ø        参展商露天用电的漏电保护开关(电箱)须离地10-15CM,不得露天裸露放置,注意防水。 Ø        如遇风灾、暴雨等自然灾害天气,组展方需通知参展商及早采取防护措施,并配合展馆方的有关安排。 2.3.15室外展棚由于没有喷淋保护,防火等级降低,如需铺设地毯,应使用阻燃地毯或进行防火处理(喷阻燃剂)。 2.3.16 C区展馆不得搭建二层展位。   2.4展览会开幕式安排指引 组展方须于展览会进场30天前按双方签订的《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使用合同》规定的开幕时间与展馆方现场管理部门协商开幕式的有关安排事宜。 2.4.1原则上展览会开幕式只限于在展馆以外的北广场及主入口平台、西主入口平台举行,具体位置服从展馆方安排。 2.4.2开幕式背景牌的具体摆放位置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占用展馆通道和不影响同期举办的其他展览会为前提,须服从展馆方安排。 2.4.3展览会开幕式如安排在珠江散步道或卡车通道的需要经过申报审批。   2.5车辆管理指引 2.5.1组展方应印制统一格式的筹展车证、开幕式嘉宾车证,并将车证样板提供给展馆保卫部门审定后方可印制,所有车证需经展馆保卫部门盖章后方为有效。 2.5.2筹撤展期间,不允许小轿车、15座以下客车驶入展馆,进入二层(含二层以上)展馆车辆限长10米(含10米),限重5吨(含5吨),限高3.8米(含3.8米)。超长、超重、超高车辆必须在展馆方指定的停车场卸货、过车,另行运货上二层以上展馆。凡因超标车辆驶入上述限行路段,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车主或货主负责。组展方必须通知到所有进入二层以上展馆筹(撤)展参展单位,车辆按展馆方的安排,依次驶上二层以上展馆。车辆须经展馆方指定路线进出,所有装卸设备须在展馆方指定的区域内作业。禁止筹、撤展车辆进入展厅乱行乱放,司机不可远离车辆,要服从展馆方调度,以较快的速度装卸好物品后驶离展厅。 2.5.3开展期间,所有车辆必须服从展馆方的调度和指挥,按指定的停车场停放,停放时间为:08:30—17:00,停放车辆不允许过夜。超时停放的一切后果由车主负责。漏油和载有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或污染性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停车场。停车场内严禁吸烟、使用明火、洗车和维修车辆,车辆停好后应及时关闭发动机。 2.5.4车辆进入展馆范围区域应按会展期间规定的路线行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超过2.2米高的车辆禁止进入展馆地下停车场。小型客车停放于地下停车场及展馆方指定的临时停车场,禁止进入展馆。自行车不得进入地下停车场。 2.5.5停车卡应随身携带,没有停车卡或无法证明当事人为车主恕不放行离场,并予以报警处理。强行冲卡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2.5.6垃圾清运车要遵守展会的有关安全规定,车辆停放、垃圾堆放不得占用、阻挡消防设施。   2.6工商登记申报指引 根据相关规定,各种展(博)览会举办前均需办理展销会工商登记。工商登记由主办或承办单位备齐相关资料前往工商局相关处所进行申请办理。 2.6.1展销会工商登记办理程序 申领并填写《申请举办展销会登记表》 Ø        《申请举办展销会登记表》可到经营部销售科或广州市工商局专业市场管理分局领取,并依照要求填写表格。 Ø        亦可登陆广州市工商局网址下载该表并打印填写(工商局要求打印成包括封面封底在内的双面A3纸大小的格式)。 (下载地址: a)    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举办展销会登记需同时备齐以下资料: Ø        举办申请书; Ø        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Ø        举办者两个以上的联合举办协议书; Ø        展销会场地的合法使用证明; Ø        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销会,应提交按国家规定程序办理的批准文件;按规定可自行举办展销会的,应提交举办资格证明文件; Ø        异地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经申请举办单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转,举办单位凭核转通知书向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Ø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b)      办理条件 Ø        具有法人资格; Ø        有与展销会规模相适应的场地; Ø        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和措施; Ø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c)      办理期限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将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准予登记的发给<< 展销会登记证>>;逾期不作决定或者不准予登记的,申请者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展销会结束后,应注销展销会登记证。 申报时间要求 一般来说展销会与展馆签订展馆使用合同之后便可申请,报审时间不得迟于展会进场前两个月。 d)      收费标准及依据 展销会登记不收费 2.6.2办理展销会工商登记事项的联系方式和地址 a) 办事部门及办公地址 Ø        广州市工商局专业市场管理分局:广州市中山一路金羊花园金羊一街A8栋一楼 (87328315、87328965) b) 受理窗口 Ø        广州市内商品展销会:市工商局专业市场管理分局登记管理   2.7消防安全及治安申报指引 根据相关规定,各种展(博)览会举办前均需办理消防安全检查申报和治安审批。消防安全检查由主办或承办单位备齐相关资料,在取得中国对外贸易中心保卫处消防科消防初审意见后,向广州市公安消防局进行申报。治安审批由主办或承办单位向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分局申请办理。具体如下: 2.7.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程序 申领并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附件8.1)、《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Ø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可到保卫处消防科或广州市公安消防局领取。表中有关展馆消防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等内容在保卫处消防科的指导下填写。  Ø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在保卫处消防科领取,主办或承办单位只填写封面,其它内容由消防主管部门填写。 向保卫处消防科办理消防初审,报送展位搭建安全承诺书和参展商手册。 a)      根据有关规定,申报展(博)览会消防安全检查需同时备齐以下资料: Ø        举办展(博)览会的申请报告; Ø        展厅消防器材数量说明(附件8.2)(向我馆保卫处消防科取得具体配置和数量信息填妥后加盖组展单位公章) Ø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随本表附送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疏散预案、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和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Ø        举办展(博)览会的工商批文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Ø        展(博)览会摊位设置平面图,要求标明疏散通道的设置、宽度尺寸。通道设置要求:展馆中间为主通道,主通道宽度6米,副通道和次通道3米。 b)      出具初审意见。 保卫处消防科收到齐全的申报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向主办或承办单位出具“展(博)览会消防初审意见书”,并提供“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意见书”。如有不符合要求的,初审人员将及时与申办单位负责人联系。主办或承办单位将取得的“展(博)览会消防初审意见书”连同上述材料,报送广州市公安消防局审核。 申报时间要求 Ø        报保卫处消防科时间:大型展(博)览会(5万平方米以上),进场前1个月报送材料;一般性展(博)览会,进场前20天报送材料。 Ø        报广州公安消防局时间:取得保卫处消防科初审意见后,在举办日期前10个工作日报广州市公安消防局。 消防安全检查 Ø        主办或承办单位须将广州市公安消防局核发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两份,一份送属地公安派出所,一份送保卫处消防科备案。 Ø        展(博)览会开幕前1日,广州市公安消防局将组织中国对外贸易中心保卫处、展场经营部、技术保障部、展会服务部等相关部门及其主办或承办单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2.7.2治安审批程序 治安审批应报送的资料(资料统一用A4纸(一式两份),于进场前15天内报送)。 Ø        《广州市大型临时性群众活动申请表》(附件8.3); Ø        举办展(博)览会的申请报告、展(博)览会安全保卫方案及管理制度、展(博)览会的灭火疏散预案; Ø        举办展(博)览会的工商批文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Ø        展(博)览会合同书、主办或承办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Ø        展(博)览会《聘请保安确认表》(附件8.4); Ø        展(博)览会的摊位平面图,要求标明人员疏散通道的设置、宽度尺寸。通道设置要求:展厅中间为主通道,主通道宽度6米,副通道和次通道3米。 Ø        广州市公安消防局受理展(博)览会消防安全检查申报回执复印件。 治安审批部门申报及其时间 Ø        报保卫处消防科时间:进场前25天报送材料。 Ø        报广州市公安机关时间:在举办前15个工作日到展览属地派出所办理,经审核同意后,再报属地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审批。 2.7.3办理消防、治安审批事项的联系方式和地址 Ø        广州市公安消防局业务受理地址: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政务中心6楼。 Ø        保卫处消防科:联系电话:020-89138786。 Ø        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分局会展派出所:地址:海珠区阅江中路380号 联系电话:020-89130950 Ø        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分局治安大队(逢星期二、四上午受理):地址:宝岗大道金龙大厦二楼15号窗 联系电话:020-84392979 2.7.4相关说明 Ø        公安机关、公安消防管理部门会根据展(博)览会的具体情况派出警力或消防监督管理人员对展览现场进行监督指导,以确保展(博)览会的安全; Ø        组展方应为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管理部门的现场办公提供便利条件; Ø        组展方领取广州市公安局审核的“大型临时性群体活动治安管理审核决定通知书”后,复印一份送保卫处消防科; Ø        特别提醒:为避免因通道、安全出口不符合消防安全规范,造成展位变动,使主办或承办单位与参展商产生不必要的矛盾,特建议主办或承办单位在展位分配前,将展位设置图纸,提前报保卫处消防科审核; Ø        展(博)览会如有增加用电、用水需提前申报; Ø        展(博)览会的主办或承办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办理并通过消防安全检查及治安审批,以免影响展(博)览会如期举办。   2.8其他使用指引 2.8.1展馆承重负荷:一楼展厅及露天展场每平方米不得超过5000公斤;一楼以上展馆每平方米不得超过1350公斤,露天绿化场地及大型车辆停车场每平方米不得超过3000公斤。凡超出以上负荷标准的展品,组展方应提前与展馆方协商,经展馆方书面同意并按展馆方要求做足安全措施后方可进场。对因展馆设施保护措施不利而造成的损害,或由于场地布置原因破坏了展馆室外场地地面原有植被的,组展方应承担修复责任。 2.8.2展馆供电方式:展馆供电方式为3相5线制,380V/220V50Hz。 2.8.3展位与电源箱须保持安全距离,展位与消防栓的距离不少于1.5M,不得阻挡消防设施,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展位布展不得骑压封闭展馆地面配电箱,确需在其上面作特别布置时,须预留一个或以上面积大于配电箱盖尺寸的活动检修口,确保能顺利打开地井配电箱盖板并方便故障处理。 2.8.4展馆的天花及固定设施上不允许悬挂任何物品。 2.8.5不得损坏或拆改展馆任何硬件设施:展馆内任何部位不得打入钉子、螺丝或钻洞;如需在展馆石质地面或墙面上进行粘贴,仅允许使用非残留性的单面、双面布底胶;不允许使用其它粘胶物。 2.8.6展馆不提供压缩空气。展览会的空气压缩设备需由组展方或参展单位自备,并只能置放于馆外露天场地;该设备的运作不允许对其他参展单位、观众及展览会造成任何不良影响。 2.8.7如需从地沟引出线管,需注意保持地面的平整,必要时须加护盖及设置明显的提示标志,以策安全。 2.8.8组展方应统一负责将展览会筹展及撤展期间的废弃包装材料、施工废料垃圾等清运出展馆范围以外。 2.8.9组展方如在未租用整个展厅的情况下要求开放该展厅的空调设施,所发生的空调费须按整个展厅的面积计收。 2.8.10组展方如违反本条指引的任何一项,展馆方有权扣除部分或全部场地保证金,组展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3.展馆安全管理规定   为维护各类展(博)览会的良好秩序,规范其运作,防止各类事故案件的发生,确保展(博)览会安全,依据有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3.1安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05号令颁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明确组展 方、展馆方及参加活动人员责任。 3.1.1组展方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组展方的主要负责人为展览会的安全责任人。 3.1.2组展方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Ø        落实展览会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展览会安全宣传教育。 安全工作方案内容必须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消防安全措施;使用展馆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预计参加人数;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车辆停放、疏导措施;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应急救援预案。 Ø        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组展方或主场承建商应保证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符合安全要求,并签定《展位搭建安全承诺书》。(附件8.8) Ø        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展览会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组展方有权拒绝其进入。 Ø        按照核准的使用展馆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Ø        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Ø        对妨碍展览会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Ø        配备与展览会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3.1.3展馆方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Ø        保障展馆及其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Ø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Ø        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Ø        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3.1.4参加展览会的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Ø        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Ø        遵守展览会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Ø        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3.1.5组展方或者展馆方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公安执法部门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2消防安全 3.2.1展馆内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Ø        组展方为所租用展馆的第一防火责任人。 Ø        第一防火责任人对所在展馆、展位安全防火工作负全责。 Ø        组展方要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和遵守中国对外贸易中心的消防工作有关管理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消防工作防范措施,并严格落实防火责任制,严格检查管理,把火灾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3.2.2消防、监控安全责任 (1)    根据《消防法》及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的安全规定,展馆方负责以下安全事项: Ø        确保出租展馆内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包括室内外消防栓、地下消防栓、烟感系统、喷淋系统、水炮灭火系统、手动消防报警系统、消防器材箱等)和监控设备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Ø        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技术标准的规定。 Ø        对展厅、展位的消防安全有监督责任。 (2)组展方负责以下安全事项: Ø        应在举办展览会前向广州市消防局提出消防安全申请,并取得许可。 Ø        制定消防安全应急方案。 Ø        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爱护展馆的消防、安防设施。 3.2.3消防安全管理 Ø        展馆开馆时段,展馆方人员佩戴外贸中心的有效证件,可随时进入展馆对消防、安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Ø        展馆关闭时段,如发生报警动作,展馆方人员有需要进入所出租展馆检查的,须与组展方值班人员一同前往。如组展方值班人员不在岗位,展馆方人员有权自行进入检查。 Ø        组展方与展馆方在展览会进场前一天和退场后一天,需对展馆内的消防器材的数量进行清点签名确认。展馆方要保证器材的数量齐全,组展方要对展期内丢失和损坏的消防器材照价赔偿。 Ø        展馆方有义务对展厅的施工、布展和开展期间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并提出整改意见。组展方要积极配合展馆方的检查和监督。 Ø        展会开幕前一天,组展方需会同展馆方对展览场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展会安全。 Ø        由于不可抗衡的原因,造成展厅内消防系统误动作(经由相关消防权威部门鉴定),给组展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双方协商解决。 Ø        组展方须有专职保卫人员,对租用场地内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包括室内外消防栓、地下消防栓、烟感系统、喷淋系统、水炮灭火系统、手动消防报警系统、消防器材箱等)和监控设备进行巡查看管,确保齐全完好。如由于组展方的管理不到位造成损坏或丢失的,由组展方负责赔偿。 Ø        组展方要积极配合展馆方的安全检查,对展馆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要跟踪落实。对拒绝整改的展位,展馆方有权对该展位实施断电处理,待整改合格后再为其送电。 Ø        展馆内(包括办公室、大厅、会议室、展位、珠江散步道、仓库、走廊通道、天桥、楼(电)梯前室、卫生间、咖啡室等地)禁止动用明火,禁止吸烟。组展方有责任对工作人员、参展人员及参观人员进行监管。违者可视情节参照《消防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如造成责任事故的,将按法律程序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2.4监控安全管理 Ø        展馆方要对展馆的有关出入门口、主要通道电梯间(展位除外)进行24小时监控录像,并确保录像资料保存15天。 Ø        组展方如有需要查看监控录像资料,须向中国对外贸易中心保卫处和会展中心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获得保卫处批准后由保卫处协同公安机关安排调看。 3.2.5展厅的展览主通道设置为6米,副通道和次通道为3米。 3.2.6严禁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展馆。 3.2.7组展方应做好《灭火疏散预案》,在开展前一天提交保卫处备案。 3.2.8展样品拆箱后,包装箱、碎纸、泡沫、木屑等易燃包装物须及时清出,不得在展位背板后存放包装箱等杂物。展馆方有权对违规摆放的物品进行清理,清理中造成的任何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物主承担。   3.3展馆安全 3.3.1组展方租用的展厅、公共区域,从进场到展览结束完成撤展,由组展方负全部安全责任。其他非组展方租用的区域,由展馆方负责安全。 3.3.2组展方必须成立现场保卫办公室,根据公安部门的要求配备现场保卫人员进行管理,并在其租用的展厅内24小时留人值班,负责展厅内的安全。 3.3.3在场地交接时,组展方清点展馆方提供的设施,租用的展厅由主办单位全部负责配锁并管理。展馆方提供的设施如有损坏,组展方必须照价赔偿。 3.3.4组展方进场前必须提交施工图纸、保卫方案及治安报批等相关资料给展馆方。 3.3.5组展方要保证展厅内施工安全、杜绝安全事故。 3.3.6组展方必须做好安全防盗工作,妥善保管好参展商的展样品及个人随身物品。特别保管好贵重物品,手提电脑必须使用防盗锁。要提醒展商提高防盗意识,按时进馆、离馆,以确保展样品安全。筹、撤展期间一定要派专人负责看管物品,以免丢失。一旦发现物品丢失,要及时向组展方或公安派出所报失、报案。 3.3.7剧毒品、易燃易爆和放射性等展样品,只能使用仿制代用品,严禁携带实物进入展馆。 3.3.8禁止在展厅以外的任何地点设点摆卖,以及派发任何宣传资料及物品。 3.3.9禁止组织一切未经公安部门或保卫部门许可的、影响安全的活动。 3.3.10组展方必须注意控制发放进馆证(票)。根据消防审核意见,以单位展馆人口密度不大于0.5人/平方米为基础,1万平方米的展厅同时最高可容纳5000人。当超过此人数或难以疏导人流的情况下,展馆方有权采取应急措施停止进场,直至展厅人员数量达到安全密度方可开放进场。 3.3.11对于租用场地内的各种安全隐患,展馆方有权监督管理并督促整改,组展方应积极配合。   3.4门卫验证 3.4.1组展方必须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展会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安检门设置标准为按展览使用面积2000M2/个或按公安机关要求设置,每台X光机配备保安2名,每台安检门配备保安3人,保安由组展方雇请。X光机、安检门可向展馆保卫处租用,每台X光机8000元/展期,每台安检门1000元/展期。 3.4.2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枪支和各类管制刀具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展馆。 3.4.3有效证件(票)实行1人1证(票),严格管理证件,禁止转借证件或带无证人员进场,转借证件一律没收。 3.4.4进馆人员必须按照展会安排的时间、路线进入展馆,服从展馆方管理。 3.4.5所有出馆物品必须接受门卫查验后方可放行。展样品一律凭组展方出具的“放行条”出馆。 3.4.6涉及展会的所有证、票、券,组展方需在开幕前向展馆方提供样本备案。   3.5其他 3.5.1空飘广告汽球必须使用氦气气体充装,严禁使用氢气等易燃易爆气体。 3.5.2组展方如在展馆外设置临时行李保管处,所有物品及行李需经安检后保存。 3.5.3大型展览会的组展方须在展馆配备救护车。 4.展览用电管理规定   4.1总 则 4.1.1 展馆方为加强展馆的展览用电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供电安全可靠,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和消防安全法规,参照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规范、规程和标准要求,结合展馆的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4.1.2 参展方、承建商在筹撤展及展览期间的各类展览用电行为适用本规定。 4.1.3 根据展馆供电系统的保障能力,展馆方有权接受或拒绝参展方提出的用电要求,有权进入参展方展位进行安全检查,有权在用电出现不安全因素的特殊情况下,实行特别限制甚至停止供电的权力。 4.1.4 展览用电安全责任由参展方、承建商和展馆方共同承担,各方应按本规定各负其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共同做好展馆展览用电的安全管理工作。   4.2展览用电安全责任 4.2.1 参展方职责 (1)组展方和承办单位(以下简称“主(承)办单位”)职责 Ø        主(承)办单位对其承办的展览用电安全负责。其主要负责人为展览用电的安全责任人,应遵守本规定,对其承办展览的用电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Ø        设置有专人负责的展览用电安全管理组织架构,确定展览现场安全责任人和现场协调负责人,制定包括用电安全的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用电安全管理措施和岗位职责。并将有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名单和联系方式报展场经营部备案; Ø        担当展览责任范围内用电安全可靠的管理者、协调者和监督者,落实安全工作方案和用电安全管理措施,保障租用展览场地上自行或委托安装的所有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的用电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Ø        展览筹撤展和展览期间负责组织安全检查,配合展馆方做好安全工作,负责督促参展商和承建商落实展馆方提出的整改要求,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用电安全的一切问题; Ø        偕同指定的主场承建商签署并提交《展览用电安全责任承诺书》。(附件8.5) (2)参展商职责 Ø        对其展位在布展施工和展览期间的用电安全负责; Ø        督促所委托的展位承建商遵守本规定,落实用电安全工作; Ø        督促所委托的展位承建商落实展馆方提出的整改要求,消除安全隐患; Ø        偕同所委托的展位承建商签署并提交《展位安全用电责任承诺书》。 4.2.2承建商职责 (1)主场承建商职责 Ø        主场承建商对展览场地内安装的所有电气设备设施和线路的安全负责,其主要负责人为展览现场用电的直接安全责任人; Ø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消防法规、电气设计和安装施工规范、规程、标准,全面掌握和控制现场展览的用电动态,规范展览施工和用电安全管理; Ø        协助主(承)办单位做好现场用电安全管理工作,明确现场安全用电责任人,落实安全工作方案和用电安全管理措施,保障展览场地上安装的所有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的用电安全; Ø        负责展览筹撤展和展览期间的用电安全巡检,参与展位施工验收,消除各种用电安全隐患,落实相关整改措施,对所安装的用电设施负直接的安全责任; Ø        落实展馆方提出的整改意见,接受展馆方的安全检查; Ø        偕同主(承)办单位签署并提交《展览用电安全责任承诺书》。 (2)展位承建商职责 Ø        展位承建商在布展施工和展览期间,对其施工的展位用电安全负责; Ø        偕同展位参展商签署并提交《展位用电安全责任承诺书》; Ø        其他职责参照主场承建商的职责执行。 4.2.3展馆方职责 Ø        保障展馆供配电设施符合国家电气行业的技术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保障展馆方固定设备设施提供的电源点的安全与可靠; Ø        受理和审核参展方提交的展览用电申报资料; Ø        在布展施工和展览期间,对展览场地的用电进行安全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整改; Ø        对经审核合格批准施工的展位提供施工临时电源,对施工验收合格的展位提供展览电源; 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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