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扬尘控制示范工地评选办法.doc

上传人:xrp****65 文档编号:7222107 上传时间:2024-12-28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1.50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扬尘控制示范工地评选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扬尘控制示范工地评选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施工扬尘控制示范工地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建筑安全站,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工作,带动全市建筑施工扬尘控制管理水平整体提高,按照《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市政府第272号令)、《重庆市“蓝天行动”实施方案(2013—2017年)》(渝府发〔2013〕43号)、中共重庆市委督查室、重庆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关于印发区县(自治县)2013年度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措施与任务分解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我站制定了《重庆市建筑施工扬尘控制示范工地评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重庆市建筑施工扬尘控制示范工地评选办法》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 重庆市建筑施工扬尘控制示范工地 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加强施工扬尘控制工作,提高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水平,建立扬尘控制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根据《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渝府令第272号)、《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建发〔2009〕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建筑施工扬尘控制示范工地(以下简称扬尘控制示范工地)对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控制活动起典型示范和推动作用。扬尘控制示范工地按照区县重点培育,企业自愿申报原则,各地建筑安全站组织评选,安管总站联合有关部门复查验收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安管总站成立评选领导小组,由安管总站站长任组长,安管总站副站长任副组长,安管总站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指导评选工作。各地建筑安全站和有关单位要积极指导施工企业严格按标准、规范组织施工,努力培育扬尘控制示范工地,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第二章 申报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申报评选扬尘控制示范工地的项目(以下简称申报项目)必须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且正在建设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无查证属实的群众投诉或媒体曝光扬尘污染问题、无违法违规记录的工程项目; (二)申报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有关扬尘控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相关要求,并认真贯彻落实市城乡建委及安管总站文件精神; (三)若一个建设工程划分为若干标段,同一家施工单位承建多个标段的情况,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扬尘控制示范工地。 第五条 下列建设工程不列入申报范围: (一)单项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 (二)轨道交通铺轨工程; (三)轨道交通PC梁预制工程; (四)其他由评选领导小组认定为不应列入申报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章 申报资料 第六条 申报资料的要求: (一)申报项目须如实填写《重庆市建筑施工扬尘控制示范工地申报表》(附表一); (二)施工许可证电子扫描件; (三)工程项目须提交创建扬尘控制示范工地的计划及项目管理基本情况的电子文档,包括项目基本概况以及开展施工扬尘控制的主要做法和经验等内容; (四)反映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工作开展情况的数码照片(不少于8张,每张以反映的内容命名)。 其中(二)、(三)、(四)项内容可存储在移动存储介质内拷贝。 第四章 申报及验收 第七条 申报程序及验收要求 (一)工程项目(含市管项目)由项目总承包单位在房屋建筑工程基础完工前(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量达40%前)向区县安管站申报; (二)各地安管站在接到建筑施工企业申报资料后,以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验收相结合的方式对辖区内的申报项目进行验收,每个项目的检查验收不得少于两次。市安管总站将联合有关部门在区县检查验收的基础上进行抽查。 (三)验收组不得少于3人,并严格按照《重庆市建筑施工扬尘控制示范工地评选验收表》(附表二)组织验收。 (四)扬尘控制示范工地验收项目均实行一票否决制、参评项目出现任何一项否决项目的,不得评选为扬尘控制示范工地。验收项目每年根据重点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适时调整发布。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八条 凡获得重庆市建筑施工扬尘控制示范工地称号的工程项目,各地可适当给予物质奖励,并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评优评先挂钩。 第九条 凡获得重庆市建筑施工扬尘控制示范工地的施工企业,根据市城乡建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渝建发【2012】85号)的通知规定,每个扬尘控制示范工地加4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各地安管站在申报、验收扬尘控制示范工地时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参加检查验收的人员要严格执行标准,轻车简从,自觉遵守廉政建设规定。对违反申报评选纪律的人员,视情节经重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扬尘控制示范工地评选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安管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一:《重庆市建筑施工扬尘控制示范工地申报表》 附表二:《重庆市建筑施工扬尘控制示范工地评选验收表》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百科休闲 > 其他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