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江西省农业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科技厅 江西省商务厅
江西省林业厅 江西省水利厅 江西省国土厅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江西省农业综
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现代农业示
范园区申报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农业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科技局、商务局、林业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工信委、农业综合开发办:
为加强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申报、认定、管理工作,切实规范园区创建程序,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的意见》(赣府发〔2013〕31号),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信委、省农业综合开发办联合制定了《江西省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申报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6月26日
江西省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申报认定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申报、认定、管理工作,切实规范园区创建程序,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的意见》(赣府发〔2013〕31号),结合本省现代农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是指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产业集聚度,有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粮食生产、蔬菜水果、畜禽水产、花卉苗木、油茶毛竹等各类农业园区,以引领现代农业物质装备、农业科技成果和先进经营管理方式为主攻方向,以带动特色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为主要目标。
第三条 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自愿申报,认定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定全过程接受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四条 建立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信委、省农业综合开发办等10个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负责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各地可以农业基础较好的农场、乡镇、林区、果园等为单位,申报创建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
第六条 申报省级示范园区的条件:
(一)土地利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结合本地农产品区域布局和产业发展实际,高点定位、适度超前编制园区建设规划;
(三)园区主导产业明确,体现当地农产品生产优势与特色;
(四)示范园区功能定位明确,核心区的生产、加工、商贸和服务等功能分区清晰,建设规模与生产条件、环境承载能力、技术应用和管理水平匹配;
(五)示范园区的物质装备条件较好,核心区土地平整、集中连片,水、电、路、通讯、环保等基础设施基本完善;
(六)有技术合作或依托单位和开展农业技术培训与推广服务的技术力量,主推技术基本普及;
(七)有较完备的标准化生产和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主要农产品通过无公害产品、绿色、有机产品认证;
(八)园区内农业信息化水平较高,基本实现生产智能化、经营网络化、管理高效化、服务便捷化;
(九)有实力较强的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等经营主体入园创业,带动农民就业和增收作用明显;
(十)生态环境与发展环境良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显著,具有较强的引领、示范、带动能力;
(十一)园区公共服务体系健全,有农机作业、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统防统治、农业信息等服务组织,综合类园区应有农产品交易市场和物流配送中心;
(十二)建设主体清晰,管理机构明确,规章制度健全,运行机制灵活,经营状况良好。
第七条 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信委、省农业综合开发办牵头领办的示范园区,可直接作为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
第三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八条 凡符合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申报认定条件的,由园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申报书,主要包括园区基本情况、规划设计概况、产业特色、科技水平、物质装备、运行机制、综合效益、示范作用等;
(二)园区管理经营机构运行情况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入园企业法人登记证及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入园合作经济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及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等;
(四)园区规划面积及建成面积GPS四至图;
(五)园区与科技支撑单位合作的协议书;
(六)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产品认证书、规章制度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各县(市、区)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对照申报条件,对申报的园区进行初步审核,形成初审意见。
第十一条 初步审核通过的,报市级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将符合条件园区的申报材料报省级园区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二条 省级园区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采取现场核查与资料审核等方式对申报园区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评审通过的,在江西农业信息网等有关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天。
第十四条 公示通过后,由省园区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将评审、公示通过的园区报省政府审核同意,予以认定并授予“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园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本地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并对建设运行情况进行跟踪指导。
第十六条 各设区市园区建设领导小组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应向省级园区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园区建设半年和年度总结。
第十七条 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实行“目标考核、动态管理、优进劣汰”的监管机制。省园区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组织综合考评一次,优秀的推荐申报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考评不合格的,取消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资格。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撤销“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称号。
(一)擅自改变园区土地用途,违反国家土地政策的;
(二)侵占或损害农民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园区主导产业非农化严重,已基本丧失农业生产功能的;
(四)发生重大动物疫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对被撤销“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称号的,三年内不再重新受理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本省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的申报、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区域市级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级园区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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