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1 总则
1.0.1 为保证体育建筑的设计质量,使之符合使用功能、安全、卫生、技术、经济及体育工艺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供比赛和训练用的体育场、体育馆、游泳池和游泳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设计。
1.0.3 当体育建筑有多种用途(或功能)时,其技术标准应按其主要用途确定建筑标准,其他用途则适当兼顾。
1.0.4 体育建筑设计应为运动员创造良好的比赛和训练环境,为观众创造安全和良好的视听环境,为工作人员创造方便有效的工作环境。
1.0.5 体育建筑设计应结合我国国情,根据各地区的气候和地理差异、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民族习惯以及传统因素,因地制宜地进行设计。应遵循可持续性发展的原则。
1.0.6 体育设施,尤其是为重大赛事所建的设施应充分考虑赛后的使用和经营,以保证最大地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0.7 体育建筑等级应根据其使用要求分级,且应符合表1.0.7规定。
1.0.8 不同等级体育建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和耐火等级应符合表1.0.8的规定。
1.0.9 在进行正式比赛时,体育建筑设计必须符合国家体育主管部门颁布的各项体育竞赛规则中对建筑提出的要求。进行国际比赛时,同时还必须满足相关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1.0.10 体育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体育建筑 sports building
作为体育竞技、体育教学、体育娱乐和体育锻炼等活动之用
2. 0.2 体育设施 sports facilities
作为体育竞技、体育教学、体育娱乐和体育锻炼等活动的体育建筑、场地、室外设施以及体育器材等的总称。
2.0.3 体育场 stadium
具有可供体育比赛和其他表演用的宽敞的室外场地同时为大量观众提供座席的建筑物。
2.0.4 体育馆 sports hall
配备有专门设备而供能够进行球类、室内田径、冰上运动、体操(技巧)、武术、拳击、击剑、举重、摔跤、柔道等单项或多项室内竞技比赛和训练的体育建筑。主要由比赛和练习场地、看台和辅助用房及设施组成。体育馆根据比赛场地的功能可分为综合体育馆和专项体育馆;不设观众看台及相应用房的体育馆也可称训练房。
2.0.5 游泳设施 natatorial facilities
能够进行游泳、跳水、水球和花样游泳等室内外比赛和练习的建筑和设施。室外的称作游泳池(场),室内的称作游泳馆(房)。主要由比赛池和练习池、看台、辅助用房及设施组成。
2.0.6 竞赛区 arena
由观众席围合的运动场地及其辅助区域,包括竞技场地和缓冲区。
2.0.7 跑道 track
体育场内用作径赛的场地。正式比赛的跑道为全长400m的长圆形,并对场地方位、面层、规格有严格的要求。
2.0.8 合成面层 synthetic surface
用人工合成方法制成的地面面层,在田径及一些球类项目中,要求采用符合该项目要求的合成面层。
2.0.9 足球场 football pitch
供进行足球比赛的长方形场地。
2.0.10 看台 stands
体育设施中设置有观众席位,并能为观众提供良好的观看条件和安全方便的疏散条件的结构体。
2.0.11 观众席 seats for the spectator
体育设施中供观众观看比赛的席位。
2.0.12 视线 sightline
由观众眼睛至场地设计视点的连线。
2.0.13 视点 focus point
为保证观众的观看质量,在视线设计时,根据不同竞赛项目和不同标准,保证观众看到比赛场地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时所确定的场地设计平面位置。
2.0.14 视距 viewing distance
由观众眼睛到比赛场地中被观察物体的距离。
2.0.15 视角 angle of sight
观众视线与视平线之间的夹角,视角过大将造成视觉上的透视变形。
2.0.16 固定座席 fixing seating
体育设施中固定在看台结构上的观众席位。
2.0.17 活动座席 retractable seating
具有特殊构造可将座椅收纳和移动的座席。
2.0.18 记者席 press seats
在正式比赛中,看台座位中供文字记者和广播电视记者等媒体记者使用的专用座位。
2.0. 19 包厢 box
在看台观众席中,为满足部分观众的特殊要求而设置的房间。一般由观看席位和休息室等构成。
2.0.20 座宽 seats width
观众席位的宽度。
2.0.21 排深 row depth
观众席位排与排之间的距离。
2.0.22 多功能使用 multi-purpose usage
体育设施满足多种体育项目的使用或除体育项目外其他功能的使用方式。
2.0.23 训练房 practice room
供体育项目训练用的厅室。
2.0.24 热身场地 warming up area
体育竞赛时,可供运动员在正式比赛之前热身活动的区域。其规格应符合各不同项目的要求。
2.0.25 兴奋剂检测室 doping control room
在正式体育比赛中,对运动员是否服用违禁药物进行测试取样的专用房间。
2.0.26 游泳池 swimming pool
供游泳比赛或训练的专用水池。比赛池的规格尺寸规则上有明确要求,在满足技术条件的前提下,也可以进行其他水上项目的比赛和训练。
2.0.27 跳水池 diving pool
供跳水比赛和训练的专用水池。其规格、设施均应满足规则的严格要求。
2.0.28 训练池 training pool
供训练用的水池,其规格及设施要求需根据其训练项目确定。
2.0.29 泳道 swimming lane
游泳池比赛时,用水面浮标和池底、池壁的标志线来加以界定的比赛活动区。
2.0.30 出发台 starting block
游泳池出发端的专用设施,其规格等需满足规则的要求。
2.0.31 触板touch pads
正式游泳比赛时,安装在游泳池端线池壁的专用电子计时装置。
2.0.32 池壁 edge of the pool
游泳没施各种水池的垂直壁面,需根据不同项目要求设置有关标志和设施。
2.0.33 池岸 beacharea
游泳设施水池边,以及水池之间的区域。
2.0.34 跳板 diving boards
跳板项目的比赛设施,分1m和3m两种,其跳板高度指自板面至水面,材料和面层应符合规则规定。
2.0.35 跳台 diving platform
跳台项目的比赛设施,分5m、7.5m、1Om三种,跳台的设置、面层、水深、周围空间等均应满足规则的要求。
2.0.36 水下照明 underwater lighting
根据比赛项目和使用要求,安装在水池水下的照明器。
2.0.37 水下音响 underwater sound
根据比赛项目和使用要求,安装在水池水下的音响器材。
2.0.38 升降池底 adjustable floor
游泳池根据使用的不同要求通过变更池底高度调节水深的一种技术手段。
3 基地和总平面
3.0.1 体育建筑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城镇当地总体规划和体育设施的布局要求,讲求使用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3.0.2 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适合开展运动项目的特点和使用要求;
2 交通方便。根据体育设施规模大小,基地至少应分别有一面或二面临接城市道路。该道路应有足够的通行宽度,以保证疏散和交通;
3 便于利用城市已有基础设施;
4 环境较好。与污染源、高压线路、易燃易爆物品场所之间的距离达到有关防护规定,防止洪涝、滑坡等自然灾害,并注意体育设施使用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0.3 市级体育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表3.0.3的规定。
3.0.4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全面规划远、近期建设项目,一次规划、逐步实施,并为可能的改建和发展留有余地;
2 建筑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交通组织顺畅,管理维修方便,并满足当地规划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指标;
3 满足各运动项目的朝向、光线、风向、风速、安全、防护等要求;
4 注重环境设计,充分保护和利用自然地形和天然资源(如水面、林木等),考虑地形和地质情况,减少建设投资。
3.0.5 出入口和内部道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总出人口布置应明显,不宜少于二处,并以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观众出入口的有效宽度不宜小于0.15m/百人的室外安全疏散指标;
2 观众疏散道路应避免集中人流与机动车流相互干扰,其宽度不宜小于室外安全疏散指标;
3 道路应满足通行消防车的要求,净宽度不应小于3.5m,上空有障碍物或穿越建筑物时净高不应小于4m。体育建筑周围消防车道应环通;当因各种原因消防车不能按规定靠近建筑物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满足对火灾扑救的需要:
1) 消防车在平台下部空间靠近建筑主体;
2) 消防车直接开入建筑内部;
3) 消防车到达平台上部以接近建筑主体;
4) 平台上部设消火栓。
4 观众出入口处应留有疏散通道和集散场地,场地不得小于0.2m2/人,可充分利用道路、空地、屋顶、平台等。
3. 0.6 停车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基地内应设置各种车辆的停车场,并应符合表3.0.6的要求,其面积指标应符合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停车场出人口应与道路连接方便;
2 如因条件限制,停车场也可在邻近基地的地区,由当地市政部门统一设置。但部分专用停车场(贵宾、运动员、工作人员等)宜设在基地内;
3 承担正规或国际比赛的体育设施,在设施附近应设有电视转播车的停放位置。
3.0.7 基地的环境设计应根据当地有关绿化指标和规定进行,并综合布置绿化、花坛、喷泉、坐凳、雕塑和小品建筑等各种景观内容。绿化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管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
3.0.8 总平面设计中有关无障碍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 的有关规定。
4 建筑设计通用规定
4.1 一般规定
4.1.1 体育建筑应根据所在地区、使用性质、服务对象、管理方式等合理确定建筑的等级和规模。
4.1.2 比赛建筑主要由比赛场地、训练场地、看台、各种辅助用房和设施等组成。应在根据竞赛规则和有关规定满足比赛使用的同时,兼顾训练的需要。训练建筑由运动场地和一些辅助用房及设施组成,可不设看台或仅设少量观摩席位。
4.1.3 确定建筑平台、剖面、结构选型和空间造型时,应根据建筑位置、项目特点和使用要求注意其合理性、经济性和先进性。
4.1.4 根据比赛和训练的使用要求,应确定建筑功能分区。可分为竞赛区、观众区、运动员区、竞赛管理区、新闻媒体区、贵宾区、场管运营区等。应根据分区妥善安排运动场地、看台、各类用房和设施的位置,解决好各部分之间的联系和分割要求。
4.1.5 根据功能分区应合理安排各类人员出入口。比赛用建筑和设施应保证观众的安全和有序入场及疏散,应避免观众和其他人流(如运动员、贵宾等)的交叉。
4.1.6 在同一场地上应能开展不同的运动项目。内部辅助用房应有一定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当若干体育设施相连时,应考虑设备、附属设施的综合利用。
4.1.7 应结合运动项目的特点解决朝向、光线、风向、风速等对运动员和观众的影响。
4.1.8 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4.1.9 应合理确定围护结构,采取节能、节水措施。
4.1.10 在建筑处理上应考虑身材高大运动员的使用特点;对一般群众开放时,应考虑儿童、妇女老人等不同使用对象的特殊要求。
4.1.11 应考虑残疾人参加的运动项目特点和要求,并应满足残疾观众的需求。
4.1.12 体育建筑应考虑维护管理的方便和经济性,使用中发生紧急情况和意外事件时应有安全、可靠的对策。
4.2 运动场地
4.2.1 运动场地包括比赛场地和练习场地,其规格和设施标准应符合各运动项目规则的有关规定;当规则对比赛场地和设施的规格尺寸有正负公差限制时,必须严格遵守。
4.2.2 运动场地界线外围必须按照规则满足缓冲距离、通行宽度及安全防护等要求。裁判和记者工作区域要求、运动场地上空净高尺寸应满足比赛和练习的要求。
4.2.3 场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场地地面材料应满足不同比赛和训练的要求并符合规则规定;在多功能使用时,应考虑地面材料变更和铺设的可能性;
2 应满足运动项目对场地的背景、划线、颜色等方面的有关要求;
3 场地应满足不同比赛项目的照度要求;
4 应考虑场地运动器械的安装、固定、更换和搬运需求。
4.2.4 场地的对外出入口应不少于二处,其大小应满足人员出入方便、疏散安全和器材运输的要求。
4.2.5 室外场地应采取有效的排水措施,设置必要的洒水设备,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0.1.5条的规定。
4.2.6 场地和周围区域的分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比赛场地与观众看台之间应有分隔和防护,保证运动员和观众的安全,避免观众对比赛场地的干扰;
2 室外练习场地外围及场地之间,应设置围网,以方便使用和管理。
4.2.7 室外运动场地布置方向(以长轴为准)应为南北向;当不能满足要求时,根据地理纬度和主导风向可略偏南北向,但不宜超过表4.2.7的规定。
4.3 看台
4.3.1 看台设计应使观众有良好的视觉条件和安全方便的疏散条件。
4.3.2 看台平面布置应根据比赛场地和运动项目,使多数席位处于视距短、方位好的位置。在正式比赛时,根据各项比赛的特殊需要应考虑划分专用座席区。
4.3.3 观众看台功能分类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4.3.4 观众席位宜符合表4.3.4的规定。
4.3.5 观众席尺寸不应小于表4.3.5的规定。
4.3.6 观众席纵走道之间的连续座位数目,室内每排不宜超过26个;室外每排不宜超过40个。当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数目应减半。
4.3.7 主席台的规模宜符合表4.3.7的规定。包厢的设置和位置可根据使用情况决定,主席台和包厢宜设单独的出入口,并选择视线较佳的位置。主席台应与其休息室联系方便,并能直接通达比赛场地,与一般观众席之间宜适当分隔。
4.3.8 看台安全出口和走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全出口应均匀布置,独立的看台至少应有二个安全出口,且体育馆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700人,体育场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1000~2000人。
注:设计时,规模较小的设施宜采用接近下限值;规模较大的设施宜采用接近上限值;
2 观众席走道的布局应与观众席各分区容量相适应,与安全出口联系顺畅。通向安全出口的纵走道设计总宽度应与安全出口的设计总宽度相等。经过纵横走道通向安全出口的设计人流股数应与安全出口的设计通行人流股数相等;
3 安全出口和走道的有效总宽度均应按不小于表4.3.8的规定计算;
4.每一安全出口和走道的有效宽度除应符合计算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出口宽度不应小于1.1m,同时出口宽度应为人流股数的倍数,4股和4股以下人流时每股宽按0.55m计,大于4股人流时每股宽按0.5m计;
2) 主要纵横过道不应小于1.1m(指走道两边有观众席);
3) 次要纵横过道不应小于0.9m(指走道一边有观众席);
4) 活动看台的疏散设计应与固定看台同等对待。
4.3.9 看台栏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栏杆高度不应低于0.9m,在室外看台后部危险性较大处严禁低于1.1m;
2 栏杆形式不应遮挡观众视线并保障观众安全。当设楼座时,栏杆下部实心部分不得低于0.4m;
3 横向过道两侧至少一侧应设栏杆;
4 当看台坡度较大、前后排高差超过0.5m时,其纵向过道上应加设栏杆扶手;采用无靠背座椅时不宜超过10排,超过时必须增设横向过道或横向栏杆;
5 栏杆的构造做法应经过结构计算,以确保使用安全。
4.3.10 看台应进行视线设计,视点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运动项目的不同特点,使观众看到比赛场地的全部或绝大部分,且看到运动员的全身或主要部分;
2 对于综合性比赛场地,应以占用场地最大的项目为基础;也可以主要项目的场地为基础,适当兼顾其他;
3 当看台内缘边线(指首排观众席)与比赛场地边线及端线(指视点轨迹线)不平行(即距离不等)时,首排计算水平视距应取最小值或较小值;
4 座席俯视角宜控制在28 °~30 °范围内;
5 看台视点位置应符合表4.3. 10的规
4.3.11.看台各排地面升高应符合下列要求:
1.视线升高差(C值)应保证后排观众的视线不被前排观众遮挡,每排C值不应小于0.06m;
2.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视点位置及C值等可采用较高的标准,每排C值宜选用0.12m;
4.3.12 室外看台—亡空的罩棚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罩棚的大小(覆盖观众看台的面积)可根据设施等级和使用要求等多种因素确定,主席台(贵宾席)、评论员和记者席等宜全部覆盖;
2 应合理确定罩棚的造型和结构型式,并防止或减少罩棚结构和支柱对观众观看比赛场地和大屏幕的影响;
3 当罩棚设检修天桥时,应有高度不低于1.05m的防护栏杆。
4.4 辅助用房和设施
4.4.1 辅助用房应包括观众(含贵宾、残疾人)用房、运动员用房、竞赛管理用房、新闻媒介用房、计时记分用房、广播电视用房、技术设备用房和场馆运营用房等,其功能布局应满足比赛要求,便于使用和管理,并应解决好平时与赛时的结合,具有通用性和灵活性。
4.4.2 观众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观众用房(含贵宾、残疾人)应与其看台区接近,面积应与其使用要求及使用人数相一致,并配置相应的服务设施;
2 一般观众休息区可根据场、馆性质和当地气候条件,采取位于室内、室外或室内外结合的方式;
3 贵宾休息区应与一般观众休息区分开,并设单独出入口;
4 观众用房最低标准应符合表4.4.2-1的规定。5 应设观众使用的厕所。厕所应设前室,厕所门不得开向比赛大厅,卫生器具应符合表4.4.2—2和表4.4.2-3的规定。6 男女厕内均应设残疾人专用便器或单独设置专用厕所。
4.4.3 运动员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动员用房应包括运动员休息室、兴奋剂检查室、医务急救室和检录处等;
2 运动员休息室应由更衣室、休息室、厕所、盥洗室、淋浴等成套组合布置,根据需要设置按摩台等;
3 医务急救室应接近比赛场地或运动员出人口,门外应有急救车停放处;
4 检录处应位于比赛场地运动员入场口和热身场地之间;
5 运动员用房除比赛时运动员使用外,也应具有一般使用者利用的可能性; 6 运动员用房最低标准应符合表4.4.3规定。
4.4.4 竞赛管理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竞赛管理用房应包括组委会、管理人员办公、会议、仲裁录放、编辑打字、复印、数据处理、竞赛指挥、裁判员休息室、颁奖准备室和赛后控制中心等;
2 竞赛管理用房最低标准应符合表4.4.4-1和表4.4.4-2的规定。
3 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场馆工作人员的休息及更衣室。
4.4.5 新闻媒介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新闻媒介用房应包括新闻官员办公、记者工作用房、电传室、邮电所和无线电通讯机房等。
2 新闻媒介用房最低标准应符合表4.4.5的规定。
4.4.6 计时记分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计时记分用房应包括计时控制,计时与终点摄影转换, 屏幕控制室,数据处理室等;
2 计时记分牌位置应能使全场绝大部分观众看清,其尺寸及显示方式宜根据不同项目特点和使用标准确定;
3 室外计时记分装置显示面宜朝北背阳,室内馆侧墙上计时记分装置底部距地应大于2.5m,当置于赛场上空时,其位置和安放高度不应影响比赛;
4 控制室应能直视场地、裁判席和显示牌面;
5 控制室内应设升降旗的控制台;
6 计时记分用房最低标准应符合表4.4.6的规定。
4.4.7 广播电视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设置广播电视人员专用出入口和通道,出入口附近应能停放电视转播车,设置电视设备接线室,并提供临时电缆的铺放条件;
2 应考虑架设电视摄像机和微波天线位置;
3 广播电视用房配置标准应符合表4.4.7的规定。
4 播音室、评论员室应能直视比赛场地、主席台和显示牌等。
4.4.8 技术设备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包括灯光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器材库,变配电室和其他机房等;
2 灯光控制室应能看到主席台、比赛场地和比赛场地上空的全部灯光;
3 消防控制室宜位于首层并与比赛场内外联系方便,应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 器材库和比赛、练习场地联系方便;器材应能水平或垂直运输;应有较好的通风条件;出入口大小及门的开启方向应符合器材的运输需要;
5 技术设备用房最低标准应符合表4.4.8规定。
6 当泵房、发电机房、空调机组等设备安放在场馆内时,应避免设备产生的噪声对比赛区和观众区的影响。
5 体育场
5.1 一般规定
5.1.1 体育场规模分级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5.1.2 体育场标准方位应符合表5.1.2和本规范第4.2.7条的规定。
5.1. 3 体育场的正式比赛场地应包括径赛用的周长400m的标准环形跑道、标准足球场和各项田赛场地。除直道外侧可布置跳跃项目的场地外,其他均应布置在环形跑道内侧。
因条件限制,可采用周长不短于200m的小型跑道,跑道内侧可设置非标准足球场,或篮球、排球、网球等场地,但这种场地不能作正规比赛用。
专用足球比赛场也可只设标准足球场,而不设环形跑道和田赛场地。
5.1.4 体育场的400m的径赛跑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400m环形跑道是由两个半圆(180 °,半径36~38m)的曲段(弯道),加上两个直段组成的长圆形,比赛按逆时针方向跑进;
2 新建体育场应采用400m标准跑道,弯道半径为36.50m,两圆心距(直段)为84.39m;
3 特殊情况采用双曲率弯道的400m跑道时,最小半径不应小于24m。
5.2 径赛场地
5.2.1 400m标准跑道规格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5.2.6 跑道的所有分道线、起点线、终点线、抢道线等白色标志线宽0.05m,其位置及标记要求均应按《国际田联400m标准跑道标记方案》执行。
5.2.7 跑道长度丈量精度:环形跑道400m允许偏差+0.04m,西直道lOOm允许偏差+0.02m,均不得出现负偏差值。
5.2.8 障碍赛跑的跳跃水池和专用转换道应符合表5.2.8的规定。
5.3 田赛场地
5.3.1 跳远和三级跳远场地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5.4 足球场地
5.4.1 足球场地规格应符合表5.4.1的规定。
5.5 比赛场地综合布置
5.5.1 比赛场地的综合布置应紧凑合理,在满足各项比赛要求和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缩小场地总面积。
5.5.2 铁饼、链球、标枪、铅球的落地区应设在足球场内,投掷圈或助跑道应设在足球场端线之外。
5.5.3 跳高、铅球场地应设在跑道弯道与足球场端线之间的半圆区内。
5.5.4 跳远和三级跳远,撑竿跳高场地宜设在跑道直道的外侧,也可设在两个半圆区内。当设在直道外侧时起跑点距看台宜大于5m。
5.5.5 各田赛项目至少应设置两个不同方位的场地,满足田赛比赛对场地阳光和风向的选择。
5.5.6 西直道外侧场地宽度应满足起终点裁判工作、颁奖仪式等活动的需要。
5.5.7 比赛场地和观众看台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正式比赛场地外围应设置围栏或供记者和工作人员用的环形交通道或交通沟,其宽度不宜小于2.5m,并用不低于0.9m的栏杆与比赛场地隔离。交通道(或沟)与观众席之间也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但不应阻挡观众视线。沟内应有良好的排水措施。
5.5.8 比赛场地应有良好的排水条件,沿跑道内侧和全场外侧分别设一道环形排水明沟,明沟应有漏水盖板。足球场两端也宜各设一道排水沟与跑道内侧的环形排水沟相连。足球场草地下宜设置排水暗管(或盲沟)。
5.5.9 比赛场地内还应根据使用要求妥善设置各种通讯、信号、供电、给排水等管线和装置。
5.5.10 跑道的弯道圆心及足球场地位置标记,应设置埋于地下的永久性标桩。
5.6 练习场地
5.6.1 练习场地的数量和标准,应根据比赛前热身需要、平时的专业训练和群众锻炼的需要确定。
5.6.2 热身练习场地应根据设施等级的使用要求确定,其最低要求应符合表5.6.2的规定。
5.6.3 根据气候条件和使用要求,必要时宜设置田径练习馆或防风雨练习场。
5.7 看台、辅助用房和设施补充规定
5.7.1 进行正式比赛的体育场,应采取适当措施减小比赛场地内的风速,使比赛能正常进行。
5.7.2 正式比赛时,应设置径赛自动计时系统。跑道终点线处地面至1.5m高度范围内的空间照度标准应不低于1500Lx。
5.7.3 正式比赛时,应设置固定式大型电子计时记分牌一块,重大比赛时宜另设一块电视式屏幕显示活动图像,或者将二块牌的功能合一。田赛成绩分别由场地上临时安装的活动式小型记分牌显示。
5.7.4 比赛场地出入口的数量和大小应根据运动员出入场、举行仪式、器材运输、消防车进入及检修车辆的通行等使用要求综合解决。
5.7.5 比赛场地的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至少应有二个出入口,且每个净宽和净高不应小于4m;当净宽和净高有困难时,至少其中一个出入口满足宽度,高度要求;
2 供入场式用的出入口,其宽度不宜小于跑道最窄处的宽度,高度不低于4m;
3 供团体操用的出入口,其数量和总宽度应满足大量人员的出入需要,在出入口附近设置相应的集散场地和必要的服务设施;
4 田径运动员进入比赛区的入口位置宜靠近跑道起点,离开比赛区的出口宜靠近跑道终点;
5 足球运动员进入比赛区的出人口宜位于主席台同侧,并靠近运动员检录处及休息室。
5.7.6 举行重大比赛时,田径检录处宜设在练习场地或进入比赛区之前的区域。由运动员检录处至比赛场地应采用专用通道(或地道),并应采用塑胶或其他弹性材料地面。当不作永久性的时,可临时铺设塑胶地毯。
5.8 田径练习馆
5.8.1 田径练习馆的场地根据设施级别和使用要求,宜包括200m长的长圆形跑道,其内侧应设短跑和跨栏跑直跑道,以及跳高、撑竿跳高、跳远、三级跳远,和推铅球的场地。需要时也可设置少量观摩席位。
5.8.2 200m长圆形跑道应采用200m室内标准跑道的规格,其弯道半径应为17.50m(第一分道的跑程的计算半径),弯道倾斜角不应超过15°。
5.8.3 200m室内标准跑道规格应符合表5.8.3的规定。
5.8.6 室内田径练习馆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室内墙面要平整光滑,距地面至少2m高度内不应有突出墙面的物件或设施,以保证运动员安全;
2 在直道终点后缓冲段的尽端应有缓冲挂垫墙,应能承受运动员冲撞力;
3 地板电气插孔,临时安装用挂钩或插穴等,应有盖子与地面平;
4 从弯道过渡区到下一个直道开始前的弯道外缘应提供一个保护性的跑道;
5 如果跑道内缘的垂直下降超过0.10m,就要实施保护性措施;
6 训练馆应附有厕所、更衣、淋浴、库房等附属设施;
7 宜结合当地条件采用天然光和自然通风。
6 体育馆
6.1 一般规定
6.1.1 体育馆规模分类应符合表6.1.1规定。
6.1.2 当体育馆作为综合性设施进行多项竞技和训练使用时,应根据所开展的运动项目和相应的竞赛规则要求,合理确定比赛场地尺寸、设备标准和配套设施,并据此进行建筑设计。
6.1.3 当体育馆除体育项目外考虑多功能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为多功能使用留有余地和灵活性;
2 在场地、出入口、相关专用设备、配套设施上提供可能性,并考虑原有专用场地面层的保护和拆卸;
3 屋盖结构应留有增加悬吊设备的余地;
4 应满足相关使用功能的安全要求。
6.1.4 当体育馆进行正式比赛时,除比赛场地外,应考虑竞赛规则或有关国际单项组织所提出的对热身场地和练习场地的要求。
6.1.5 当体育馆利用自然采光时,应考虑项目比赛和多功能使用时对光线的要求,配备必要的遮光和防止眩光措施。
6.1.6 学校用体育馆在场地尺寸、座席布置上应符合学校的教学要求和使用特点。
6.2 场地和看台
6.2.1 体育馆的比赛场地要求及最小尺寸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6.2.2 体育馆的场地设计除满足本规范第4.2.1、 4.2.2、 4.2.3条的规定外,还应提供其他多功能使用的可能性。
6.2.3 比赛场地的面层除应根据设施级别、项目和使用要求和室内项目的特点决定其材料、弹性、硬度、平整度、防滑、颜色、不反光等要求外,还应兼顾维护、管理、更换等方面的要求。
6.2.4 比赛场地周围应根据比赛项目的不同要求满足在高度、材料、色彩、悬挂护网等方面的要求,当场地周围有玻璃门窗时,应考虑防护措施。
6.2.5 场地出入口的数量除满足本规范第4.2.4条要求外,还应考虑体育馆在多功能使用时,设备和器材的出入、场地内观众的疏散等。
6.2.6 比赛场地及周围缓冲区、工作区的外轮廓形状应结合项日特点、座席布局方式、体育馆结构选型及体型等因素合理选定,以保证场地的使用效果和观众的视觉质量。
6.2.7 综合体育馆比赛场地上空净高不应小于15.0m,专项用体育馆内场地上空净高应符合该专项的使用要求。
6.2.8 体育馆看台观众席的布置形式应根据项目和使用特点、疏散方式、视觉质量、体育馆造型等多方面因素综合选定,其观众席、出入口、走道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3.4~第4.3.9条规定。
6.2.9 体育馆看台的视线和剖面设计,应遵守本规范第4.3.10、第4.3.11条规定。
6.2.10 当体育馆内设置活动看台时,应考虑其分区、形状、走道设置、与固定看台的联系、疏散方式、看台收纳方式等要求。
6.2.11 看台应预留残疾人轮椅席位,其位置应便于残疾观众入席及观看,应有良好的通行和疏散的无障碍环境,并应在地面或墙面设置明显的国际通用标志。
6.2.12 当比赛场地内因使用需设置大量临时座椅时,应同时考虑座椅的存放、搬运方式,并留有足够的储存空间。
6.2.13 应充分利用观众看台下部的空间作为辅助面积,并在条件允许时采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6.2.14 比赛场地和观众厅内除应有固定的计时记分显示牌外,还应考虑一些比赛项目在比赛场地内临时设置计时记分牌的可能性。
6.3 辅助用房和设施
6.3.1 体育馆的辅助用房和设施应包括:观众用房、贵宾用房、运动员用房、竞赛组织工作用房、新闻工作用房、广播电视技术用房、计时记分用房、其他技术用房及体育器材库等。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第4.4节的有关规定。
6.3.2 当进行正式比赛时,辅助用房同时还应满足竞赛规则和有关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提出的各项要求。在运动员用房、竞赛组织工作用房、新闻工作用房、计时记分用房、其他技术用房等用房的设计中,应具有一定通用性和灵活性,便于根据不同要求进行调整。
6.3. 3 观众休息厅应满足使用、方便管理,其面积分配应与看台观众席的分区分布情况相一致。当体育馆多功能使用时,在观众使用部分宜根据其使用性质和特点,增加服务用房相关内容。
6.3. 4 在比赛场地的运动员人口处宜设供赛前点名、成绩登记的检录处,面积应根据其使用要求确定。
6.4 练习房
6.4. 1 体育馆练习房与比赛厅之间应联系方便,练习房的规格和内容应结合比赛和练习项目的要求确定,以满足比赛热身或平时练习要求。其更衣、淋浴、存衣等服务设施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与比赛厅合并集中设置。
6.4. 2 训练场地净高不得小于10m。专项训练场地净高不得小于该专项对场地净高的要求。
6.4. 3 训练房除应根据设施级别、使用对象、训练项目等合理决定场地大小、高度、地面材料和使用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训练房场地四周墙体及门、窗玻璃、散热片、灯具等应有一定的防护措施,墙体应平整、结实,2m以下应能承受身体的碰撞,并无任何突出的障碍物,墙体转角处应无棱角或呈弧形;
2 训练房应考虑减低噪声的措施;
3 训练房可根据需要设置简易的计时记分设备;
4 训练房宜充分结合当地条件,采用天然光和自然通风;
5 训练房应附有必需的厕所、更衣、淋浴、库房等附属设施,根据需要设置按摩室等;
6 训练房的门应向外开启并设观察窗;其高度、宽度应能适应维修设备的进出;
7 训练房可根据需要适当设置观摩席位(固定或活动);
8 训练房的地面材料应根据训练项目和使用对象的情况而定;
9 当训练房面积较大时,应考虑用灵活隔断加以分隔使用的可能性。
7 游泳设施
7.1 一般规定
7.1.1 游泳设施规模分类应符合表7.1.1规定。
7.1.2 游泳比赛馆在观众容量、功能内容、平面方式、建筑体型和室内空间、结构型式等方面应根据使用、经济等因素确定。
7.1.3 结合重大赛事而建的大型以上游泳设施,除满足正式赛事的要求外,还应充分满足赛后的比赛和日常使用。
7.1.4 观众座席除应采用固定座席外,也可采用活动或临时座席,或在建筑设计中留有充分的余地。
7.1.5 当游泳设施进行多项水上项目赛事和训练时,可根据设施等级和使用性质,确定游泳池、跳水池的专用、合用或兼用,并满足各水上项目的技术要求。
7.1.6 当游泳设施的室内和室外部分,比赛和训练部分,体育和娱乐部分相连时,应满足辅助用房和设备的综合利用。
7. 1. 7 应根据城市规划、建筑群体、建筑造型等多方面因素确定游泳馆的结构选型。主体结构必须符合本规范第1.0.8条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有好的防腐蚀性能,围护结构及外墙门窗等必须从节能的要求出发,解决好隔汽、防潮、保温、隔热等要求,防止产生结露现象;
7. 1.8 游泳设施各水池的设计应安全、可靠,不得产生下沉、漏水、开裂等现象。
7.2 比赛池和练习池
7.2.1 游泳比赛池规格按设施等级应符合表7.2.1的规定。
7.2.2 比赛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比赛池长度分为50m和25m两种。游泳池的长度指两端电子触板之间的距离,设计时应将触板厚度(9~1Omm)计算在内。长度50m池的误差允许为+0.03m,25m池的允许误差为+0.02m。两端池壁自水面上0.3m至水下0.8m必须符合此要求。正式比赛池池深应符合表7.2.1的规定;
2 泳道宽度2.5m,最外一条分道线距池边至少50cm;
3 池壁及池岸应防滑,池岸、池身的阴阳交角均应按弧形处理,比赛池壁和池底应按规则设标志线,标志线的位置和尺寸见图7.2.2所示,其标志线的国际标准见表7.2.2 两端池壁应设置浮标挂钩;
4 比赛池出发端应安装符合规则要求的出发台,其表面积至少50cm×50cm,前缘高出水面50~75cm,台面向前倾斜不超过10°,出发台应坚固而没有弹性,台面防滑,同时在水面上30~60cm处安装不突出池壁外的仰泳握手器,并有水平和垂直两种,出发台有标明泳道次序的号码,并按出发方向由右向左依次排列;
图7.2.2 标准比赛池平面、剖面
5 池身两侧应设置嵌入池身不少于四个的攀梯,攀梯不得突出池壁,其所在位置应不影响裁判工作,池壁水面下1.20m处宜设通长歇脚台,宽0.10~0.15m;
6 室外比赛池的长轴应符合第4.2.7条的规定;
7 正式比赛应设置自动计时装置,电子触板规格见表7.2.2 应露出水面30cm,浸入水中60cm,触板表面颜色鲜明,划有与池壁上相同的标志线。各泳道的触板应分开安装并易于装卸。
7.2.3 水球比赛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球比赛池最小尺寸应为33.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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