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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管理制度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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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防管理制度15篇【第1篇】宣钢公司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1、目的 1.1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贵航特钢有限公司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3、术语 3.1职业危害因素: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

2、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3.3有害作业岗位:是指员工在生产劳动或者其它职业活动中,接触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 3.4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3.5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检测:监测是指用人单位通过运用一定的方法或手段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是否影响劳动者健康及其动态变化予以测定;检测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等进行的测定,并出具职业病危害检测报告,作为行

3、政执法的事实依据。 4、机构设置 公司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公司经理任组长,主管职业健康安全副经理任副组长,各分公司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生产安环部为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机构。 5、职责 5.1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责: 5.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5.1.2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5.2生产安环部职责: 5.2.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5.2.2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负责组织开

4、展对作业场所及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与评价工作,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5.2.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 5.2.4负责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2.5负责组织对公司新、改、扩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在初步设计阶段对职业卫生专篇进行审查。 5.2.6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管理工作。 5.2.7负责对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材料的审核、确认工作。 5.2.8负责组织开展对粉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严重的作业场所及岗位治理方案的调研和治理

5、工作。 5.3综合办职责 5.3.1负责对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体检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5.3.2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5.3.3负责组织每两年一次的职工健康体检和接害职工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5.4设备技术部 5.4.1负责组织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相关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 5.4.2配合生产安环部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等工作。 5.5各单位职责 5.5.1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 5.5.2协助生产安环部做好职业健康档案的归档工作。 6、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6.1生产安环部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

6、或者因建设项目、改变生产工艺或原材料等可能产生新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6.2申报的主要内容有:公司的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7、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7.1职工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7.1.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 7.1.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7.1.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 7.1.4要求公司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

7、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 7.1.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7.1.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7.1.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 7.2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 7.2.1预防措施 7.2.1.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其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并确保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7.2.1.2生产安环部组织并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总厂新、改、扩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

8、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以及评审工作。 7.2.1.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防噪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尘、毒、噪危害。 7.2.1.4进入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育,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2.2生产过程中的控制 7.2.2.1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7.2.2.2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9、7.2.2.3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7.2.2.4防尘防毒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 7.2.2.5对尘毒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7.2.2.6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噪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7.2.2.7为接触尘、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

10、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7.2.2.8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7.2.3职业卫生管理 7.2.3.1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 7.2.3.2接害作业岗位的职工应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7.2.3.3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卫生防护知识培训的员工、职业禁忌症者,从事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作业。 7.2.3.4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和检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及时进行公布。根据要求对岗位粉尘、噪声、高温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每年监测一次

11、。 7.2.3.5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生产安环部和综合办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 7.2.3.6对接触尘毒噪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结束后相关管理人员要将检查结果与所在岗位的职业危害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一并存入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2.3.7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责任单位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同时立即上报公司安全保卫处。 7.2.3.8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

12、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7.2.3.9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 7.2.3.10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进措施。 8、职业病诊断与上报 8.1生产安环部将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材料备齐后交政府安监部门。 8.2其余事项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9检查与考核 生产安环部负责对各单位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

13、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2篇】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改善劳动环境,预防职业病,保护员工身体健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 职业卫生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和减少有害员工健康的因素,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技术改造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执行“三同时”的规定,使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14、浓度(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五条 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第六条 公司设立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由董事长任主任,总经理、主管职业安全卫生的副总经理和工会主席任副主任,成员组成。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董事长负责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八条 主管职业安全卫生的副总经理负责对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领导。 第九条 负责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 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职业卫生对策与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和地

15、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 (二)督查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三)制定职业卫生奖惩事宜。 第十一条 相关人员职责 (一)董事长 1、全面领导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2、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应负有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职责。 3、定期召开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会议,听取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问题。 (二)主管职业卫生副总经理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组织制定相关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负责组织审定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长远规划、年度

16、计划。 3、负责组织重点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技术措施项目的审查、实施、竣工验收。 (三)员工职责 1、学习和掌握相关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知识,遵守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 2、发现职业中毒和中暑事故隐患时,及时报告部门领导或。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职责 第三章 职业危害防治 第十三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其职业危害因素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方可从事生产作业活动。 第十四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操作人员需经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能上岗。 第十五条 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安排其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

17、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十六条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要及时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停止使用。 第十七条 各部门在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或射线的生产装置前,必须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维护、检修现场应设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八条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第四章 职业卫生现场监测 第十九条 职业卫生监测点的确定 职业卫生监测点的确定,由负责依照卫生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标和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兵器工业职业卫生监测管理规定要求,结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定期(一般为1年)进

18、行研究调整,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条 监测周期 (一)粉尘、毒物未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监测点每年监测一次,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监测点每半年复查一次。 (二)物理因素监测点每年监测一次。 (三)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职业危害作业场所进行监测时,依照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的要求,连续监测3天。 (四)对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效果进行卫生学评价时,在措施前后分别连续监测3天。 第二十一条 现场监测 (一)监测工作应按照国家规范进行。 (二)监测项目由委托扬州市职业卫生监督监测机构监测。 (三)监测结果,由报主管副总经理,并向监测点所在部门及相关作业人员通报。 第五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

19、二十二条 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实行就业前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和可疑职业病人的复查、离岗前健康检查。 第二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委托取得省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承担。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健康监护档案,长期保存。 第二十五条 由员工个人提出职业病诊断的,如能确诊为法定职业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由公司承担,否则其本人承担。 第六章 保健食品津贴发放 第二十六条 享受保健食品津贴的范围 (一)接触有毒物质的工种 1、经常接触对人的内脏、神经或血液系统有危害的铅、汞、锰、苯、甲苯等化合物蒸汽或粉尘的工种。 2、经常接触氯气、氯化氢、氟化氢、硫化氢、氮氧化合物等对

20、粘膜有刺激性的气体的工种。 3、经常接触有化学窒息性氰化氢等气体的工种。 (二)经常接触放射线的工种。 (三)经常接触矽尘作业的工种。 (四)高温、低温作业工种,主要指工作地点的温度常年在35以上、-20以下的工种等。 第二十七条 保健食品津贴的标准 (一)享受保健食品津贴的岗位人员,由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二)依照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浓度(强度)、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时间情况,将保健津贴标准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其金额分别为30元/每月、20元/每月、10元/每月,并依照扬州市的标准及物价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保健食品津贴的发放 (一)享受保健食品津贴的

21、人员,以人力资源部的调令为准。部门内部自行调整人员,必须经人力资源部办理变更手续,并送备案。 (二)享受保健食品津贴的人员名单,由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部门填制享受保健食品的人员名单,在次月五号前报审批,逾期一律不补。 (三)当月参加生产满12天以上者,可领取全月保健食品津贴,满7天以上者可领取半月保健食品津贴。 (四)凡调离有毒有害作业工种的人员及病假、事假、出差、调休、停产待料等,一律停发保健食品津贴。 (五)管理、技术人员直接参加有毒有害作业生产、担负生产任务,可享受同工种保健食品津贴。 (六)各部门上报的保健食品津贴报表经审批后,由财务部发放。 第七章 职业危害申报 第二十九条 按照作业

22、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及时向扬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八章 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条 有关职业卫生工作的检查按公司职业安全卫生隐患排查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有关职业卫生工作的考核按公司职业安全卫生奖惩办法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

23、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3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及消防设施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企业建设项目工程、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提高生产设备设施的安全本质化程度,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规定,确保安全生产、职业病及消防安全的管理需要,保障企业员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适应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三同时”管理及消防管理。 3、引用文件、术语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修正)第28-3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

24、8年主席令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八号)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19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2012年第51号令)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1192号) 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13号) 建设项目:是指工业生产单位用于生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职业病防

25、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三同时: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同样适用于职业病预防管理。 本制度涉及的消防设施, 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管理。 4、职责 4.1安全员(兼职)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同时包含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管理工作。 4.2总经理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审批核准。 5

26、、管理程序 5.1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管理 企业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同样适用于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安全设施的资金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安全设施、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均纳入“三同时”管理范畴。 5.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 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并形成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 企业应明确基础设施是否属于重点监管建设项目,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向管辖安监局上报项目情况,如属于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需要将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27、门备案。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形成安全设施设计专篇。需要报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安全设施设计由公司主管部门在审批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时一并予以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在施工过程中由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或者备案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 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达到验收条件后由企业公司组织实施验收。验收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企业对全过程的安全设施文件整理建立档案保管。 5.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 企业的建设项目按照安监总局51号令,区分是否属于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

28、较重、严重项目。按照分类开展具体管理工作。企业对全过程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文件整理建立档案保管。 5.4企业建设消防设施管理 企业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其建设工程以及修缮维修的设计、施工、验收应当进行全面管理。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管理。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消防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 企业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审核。建设工程竣工后,企业应当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对设计质量负责。建设工

29、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对施工质量负责,并在施工现场采取消防安全措施。 在建筑物外立面进行装修、装饰、节能改造和设置广告,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不得妨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 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室内装修、装饰,配置消防产品,应当使用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和产品。 使用、开业前或改建、扩建、装修和改变用途应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企业应对建设项目以及维修修缮项目的消防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文件建立完善的档案并妥善保管。 5.5建设项目以及配套的安全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遵循变更

30、审批手续,可参照变更管理制度规定予以实施,并对变更的全过程进行隐患控制。 6、形成的文件和记录 6.1安全设施“三同时”档案 无编号 6.2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档案 无编号 6.3消防设施档案 无编号 7、附记 无 【第4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评审、验收的内容和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在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三同时”评审、验收等。 3 引用文件 4 职责 工程部负责公司“三同时

31、”的管理。 5 内容与要求 5.1 “三同时”评审 5.1.1建设项目设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职业健康危害和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的具体措施,准备并提供下列资料报工程部。 (1)建设项目名称、工艺流程图、工程选址位置平面图,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程度、职业健康危害以及安全问题的说明书; (2)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任务书或建议书; (3)采取的预防措施及可行性技术论证报告。 5.1.2工程部对建设项目的报审资料审核后,组织召开“三同时”评审会,建设项目设计部门、安保部、财务部等部门同时参加。 5.1.3在评审会上由建设项目设计部门向参加评审的各主管部门介绍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

32、情况、职业健康危害和安全问题及采取的具体措施。 5.1.4工程部、安保部分别就安全、环保、设备等方面作出的评审意见,只有全部通过方可进入项目建设。 5.2 新产品开发、试制 (1)需要进行试验的项目,由制定实验方案的单位在试验大纲中同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必须在评审会上,向参加试验的单位贯彻落实。 (2)在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试制前,必须要充分了解产品、所用原料、中间体、“三废”的理化性质、毒性、危险性,采取妥善有效的防范措施,制订应急处理方法,并配备相应的防护器具和急救用品。 (3)在开课题实验前,必须制订详细的试验计划,包括应急处理方法和应配备的防护

33、器具和急救用品。 (4)在试制过程中必须严格按试制计划逐项落实防范器具和应急措施,实验中用到的剧毒物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危险性较大的操作,要安排人员监护。安全措施不落实的课题不准开课题做试验。 (5)课题总结时,必须要由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的内容。 (6)课题项目移交设计生产时,必须同时提供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做到同时设计。 (7)新项目、产品工艺付诸中试、大生产实施前,工艺、图纸、方案等经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论证,由试制、设计、选型负责人详细介绍工艺情况、设计依据、选型理由,论证修改后,经公司领导批准,方可实施。 (8)工程项目的发包、安装期间的安全工

34、作由管理部和承包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9)工程项目调试前,应进行全方位的严格检查,并明确调试总负责人,由总负责人统一安排,确保设备调试安全。 (10)工程项目试生产前,由项目负责人召集安全、设备、环保、生产、产品工程部门人员进行验收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产。 (11)为减少试产时走不必要的弯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试产前必须初步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员工培训,必要时进行模拟操作,使全体进入试产人员了解如何操作、如何防范、如何进行应急处理。 (12)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试制的全过程负责人。项目试制总结中必须要有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内容。 (13)凡引进先进的工艺装置和技术,必须同时引进先进的安全、

35、工艺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技术,或在国内配套相应的设施和技术。 5.3 “三同时”的验收 1)施工组织部门在竣工后,负责通知财务部、安保部等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对于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2)验收内容 (1)项目的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建设项目与之配套的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法规和技术标准; (3)建设项目和运行状况管理是否正常、安全、可靠。 3)参加验收的各部门确认建设项目符合标准和要求后,在“技改项目、新建项目竣工验收会签表”或“工艺变更评审表”上签字。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并对工程项目发现的隐患和存在

36、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建设项目设计部门针对存在的问题改进设计方案,改进施工组织部门立即组织整改,待问题解决后重新进行验收。 4)未经“三同时”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5篇】宣钢有限公司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1、目的 1.1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贵航特钢有限公司的职业卫

37、生与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3、术语 3.1职业危害因素: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3.3有害作业岗位:是指员工在生产劳动或者其它职业活动中,接触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 3.4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3.5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检测:监测

38、是指用人单位通过运用一定的方法或手段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是否影响劳动者健康及其动态变化予以测定;检测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等进行的测定,并出具职业病危害检测报告,作为行政执法的事实依据。 4、机构设置 公司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公司经理任组长,主管职业健康安全副经理任副组长,各分公司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生产安环部为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机构。 5、职责 5.1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责: 5.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5.1.2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

39、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5.2生产安环部职责: 5.2.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5.2.2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负责组织开展对作业场所及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与评价工作,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5.2.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 5.2.4负责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2.5负责组织对公司新、改、扩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在初步设计阶段对职业卫生专篇进行审查。 5.2.6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

40、管理工作。 5.2.7负责对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材料的审核、确认工作。 5.2.8负责组织开展对粉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严重的作业场所及岗位治理方案的调研和治理工作。 5.3综合办职责 5.3.1负责对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体检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5.3.2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5.3.3负责组织每两年一次的职工健康体检和接害职工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5.4设备技术部 5.4.1负责组织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相关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 5.4.2配合生产安环部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等工作。 5.5各单位

41、职责 5.5.1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 5.5.2协助生产安环部做好职业健康档案的归档工作。 6、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6.1生产安环部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或者因建设项目、改变生产工艺或原材料等可能产生新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6.2申报的主要内容有:公司的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7、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7.1职工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7.1.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 7.1.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

42、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7.1.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 7.1.4要求公司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 7.1.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7.1.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7.1.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 7.2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 7.2.1预防措施 7.2.1.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其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并

43、确保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7.2.1.2生产安环部组织并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总厂新、改、扩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以及评审工作。 7.2.1.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防噪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尘、毒、噪危害。 7.2.1.4进入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育,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2.2生产过程中的控制 7.2.2.1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

44、,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7.2.2.2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7.2.2.3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7.2.2.4防尘防毒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 7.2.2.5对尘毒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7.2.2.6要认

45、真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噪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7.2.2.7为接触尘、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7.2.2.8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7.2.3职业卫生管理 7.2.3.1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 7.2.3.2接害作业岗位的职工应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7.2.3.3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卫生防护知识培训的员工、职业禁忌症者,从事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作业。 7.2.3.4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和检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及时进行公布。根据要求对岗位粉尘、噪声、高温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每年监测一次。 7.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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