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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XX.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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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章程范本XX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一人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出奉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XXX市XXX区XXX   第四条 本公司由1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 经营范围:XXX。   第六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营业期限:XXX(根据公司章程自定,一般选择10年20年30年)   第七条 公司资本为XXX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单位:万元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XXX XXX   第九条 公司登记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   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十一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 股东的权利:   一、决定公司各种重大事项;   二、查阅各项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按期分取公司利润;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 股东的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二、以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但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 第十四条 出资的转让:   股东可以决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司消费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董事和监事,负责全   公司消费经营活动的筹划和组织指导、协调、监视等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详细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发   展消费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详细事务。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   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平安消费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   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消费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   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才能或者限制民事行为才能者;   (二)因犯有、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 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毕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撤消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犯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三条 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   关的单位和个人。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别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一样或相近的工程,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五条 股东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   2、任命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任命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作出决议;   7、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经理;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非职工董事由股东任命或委派,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三选一)。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和。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主持公司的消费经营管理工作,组织施行董事会决议;;   (三)组织施行公司年度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详细规章;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董事,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   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支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   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消费经营管理工作,组织施行董事会决议   (二) 组织施行公司年度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投资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详细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1名,由股东任命或委派产生,监事任期   为每届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本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展监视,对违犯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的建议;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在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四)向股东会议提出提案;   (五)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   规定进展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以下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上一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消费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五条 分配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第三十六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公司的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作出决定;按《公   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作出合并、分立决定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合并、分立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   第三十九条 公司因合并、分立,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展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展清算。   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才能向股东分配。   公司清算完毕后,公司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同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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