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宁波市环境污染整治目标责任书(江东区)(2005-2007)
类别
序号
三年工作目标
其中:2005年度工作任务
环境质量
1
奉化江、甬江、主要湖库、河网等水体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0%以上;地表水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80%以上。
加强辖区内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确保辖区内奉化江、甬江、主要湖库、河网等水体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60%以上;地表水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60%以上。
2
城市空气质量均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烟尘控制区覆盖率达到100%,确保城市空气质量均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3
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强化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确保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工业污染控制
4
取缔“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
取缔“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
5
取缔列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的项目。
取缔列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的项目。
6
对未经工商登记、环保审批的污染企业,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没收其违法所得,环保部门依法查处。
强化组织协调工作,对未经工商登记、环保审批的污染企业,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没收其违法所得,环保部门依法查处。
7
区政府要对超标排污企业下达限期治理任务,督促企业在2005年底前做到达标排放并通过环保部门的验收。对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责令其停业(产)、关闭。
认真排摸不能稳定达标和污染环境企业的名单,及时按规定要求下达限期治理任务,并督促企业在2005年底前做到达标排放并通过环保部门的验收。对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责令其停业(产)、关闭。
8
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对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超总量排放、或排放有毒有害污染源的企业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
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对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超总量排放、或排放有毒有害污染源的企业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
9
污水进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企业,其入管污水必须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污水进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企业,其入管污水必须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10
规范工业企业排污口和清下水系统排放口的设置,完善清污分流。
规范工业企业排污口和清下水系统排放口的设置,完善清污分流。
11
辖区内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90%以上,工业废气排放达标率达90%以上,工业废物处置利用率达90%以上,并无工业危险废物排放。
加强工业污染企业日常监管,加大执法力度。辖区内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90%以上,工业废气排放达标率达90%以上,工业废物处置利用率达70%以上,并无工业危险废物排放。
12
建成各类市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配套环保基础设施,并加强环保监管。
建成各类市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配套环保基础设施,并加强环保监管。
城市污染控制
13
设置住院床位的医疗单位所排污水达到国家有关排放标准。
设置住院床位的医疗单位完成污水治理,所排污水达到国家有关排放标准。
固体废物污染控制
14
按有关规定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率达到70%以上;医疗废物交宁波特种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置率达90%以上。
关闭辖区内危险废物无资质经营单位,建立辖区内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档案,实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重金属污泥、废铅蓄电池、感光废物、废乳化液、废机油按全市统一要求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安全处置率达80%;医疗废物交宁波特种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置率达90%以上。
15
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2%以上。
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2%以上。
辐射污染控制
16
加强辐射环境保护,严格放射源的使用管理,防止发生辐射伤害、污染环境、丢失盗窃等重大事故与案件。废源上缴率达100%。
加强辐射环境保护,严格放射源的使用管理,防止发生辐射伤害、污染环境、丢失盗窃等重大事故与案件。废源上缴率达100%。
农业农村污染控制
17
规模禽畜养殖场粪尿综合利用率达87%以上
规模禽畜养殖场粪尿综合利用率达50%以上
18
“限养区”内散养畜禽存栏量削减30%以上
“限养区”内散养畜禽存栏量削减10%以上
17
推广平衡施肥技术面积占农田种植面积的30%以上。
制定平衡施肥技术推广计划,10%农田种植面积推广平衡施肥技术。
其他
18
按甬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相关项目
配合甬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工作,并按规划实施有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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