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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信托合同签订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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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信托合同签订范本 财产信托合同签订范本   委托人(自益受益人):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   营业地址或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 :传 真: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 :   传 真:   他益受益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鉴于:   1.委托人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委托信托投资(以下简称信托投资公司)设立了国资退出股权转让资金信托方案(以下简称股权收购信托方案);   2.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方案项下,根据其分别与信托投资公司签署的《国资退出股权转让资金信托工程c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以下简称特定受益信托合同)以及相关信托文件的规定,交付了信托资金共计人民币万元,成为该信托项下的特定受益人(以下简称特定受益人),享有包括对该工程项下信托收益的特定信托收益权(以下简称特定信托收益权)在内的信托受益权;   3.根据股权收购信托方案项下《上海股份经营者遴选标准》,遴选产生了为股份(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候选人,并将依照法定程序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为在股权收购信托存续期间,在公司建立对经营者的良好的鼓励机制,委托人共同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方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财产信托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共同自愿将其在股权收购信托方案项下根据其与信托投资公司分别签署的《特定受益类信托合同》和其他信托文件的规定,所取得的特定信托收益权,共同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本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理念,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以本合同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原那么,管理、运用和处分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以建立对公司经营者的有效鼓励机制,从而促进委托人投资收益的实现。   为实现上述信托目的,全体委托人共同确认并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给予经营者信托受益权,并共同指定、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执行上述信托受益权。   本信托为自益与他益相结合的信托。   本信托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1.自益受益人,即为委托人;和。   2.他益受益人,即经营者,即为公司先生。公司先生为在股权收购信托方案项下,根据《经营者遴选规那么》遴选产生,并将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公司总经理候选人,在获聘后,将成为公司在信托存续期间的经营者。   本信托项下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和运用的财产,为委托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信托文件规定的特定信托收益权。其权利范围和交付如下:   1.特定信托收益权   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共同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财产,为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方案项下分别与信托投资公司签署的特定受益信托合同第十二条(1)项所规定的特定信托收益权,即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收益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收益权均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假设仍有剩余时,受益人对剩余部分之全部信托收益享有的分配请求权,包括委托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方案及相应信托合同通过收购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所取得的特定信托收益权。   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限制,按照《特定受益信托合同》及股权收购信托之信托方案确定。   2.特定信托收益权的交付   本合同生效即为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   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在股权收购信托方案项下取得的信托收益,由股权收购信托方案项下之信托投资公司于分配时直接划转至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帐户。   受托人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帐户信息如下: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满足时生效:   1.本合同经各方当事人签署;   2.公司董事会经审议决定,聘任经营者为公司总经理;   3.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方案项下,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的特定受益信托合同已经生效;   4.特定受益信托合同项下之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以书面形式对委托人以特定收益权设立本合同项下信托予以确认。   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股权收购信托方案之存续期间。   受托人应当按照以下原那么管理、运用和处分作为本合同之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   1.受托人应当按本合同的规定,对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进展管理、运用和处分,并进展单独核算;   2.受托人可以以本合同项下的特定信托收益权所产生的收益,与股权收购信托方案项下信托投资公司持有的信托财产进展交易或受让各类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3.按照第七条的规定,运用和处分特定信托收益权所产生的.收益;   4.受托人不得将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转让给他人。   受托人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运用本合同之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   1.自益受益人收益确实定与分配   受托人取得特定信托收益权之信托收益时,应按照不超过信托投资收益率提取,并于取得上述信托收益之日起日内,以现金方式分别分配给本合同项下之自益受益人(上述分配之收益以下简称受益人收益);   当年度实际提取和分配的自益受益人收益缺乏%年信托投资收益率的,以次年度之特定信托收益权分配取得之信托收益弥补,然后再按照不超过%(含%)的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提取次年度年自益受益人收益。在信托有效期内,以此类推。   上述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按照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方案项下投入信托资金为基数计算确定。   2.在提取上述自益受益人收益后为剩余收益(上述收益以下简称剩余收益)。对全部之剩余收益,在股权收购信托方案终止并清算完毕前,受托人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运用:   (1)由受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方案存续期间,作为委托人指定的人,于优先受益人要求委托人受让其信托受益权时,根据股权收购信托方案项下信托文件的规定,受让其信托受益权;   (2)由受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方案存续期间,作为委托人指定的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方案之信托文件的有关规定,受让普通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   (3)受托人在根据上述(1)、(2)项的规定,受让股权收购信托项下的a类信托合同或b类信托合同的信托受益权,其根据有关信托文件的规定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权。受托人基于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所产生的收益,应当按照前述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进展运用。   3.委托人在此确认,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确定受托人为其根据股权收购信托方案项下收购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唯一指定人。委托人未经受托人同意,不得指定或委托其他第三方收购上述信托受益权。   1.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1)有权了解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特定信托收益权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特定信托收益权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特定信托收益权的管理方法;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特定信托收益权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特定信托收益权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特定信托收益权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特定信托收益权;   (2)保证已就以股权收购信托方案特定信托收益权设立本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3)委托人以其自有、自筹资金运用于本合同第七条第2项规定的范围时,应当征得他益受益人的同意。他益受益人不同意的,不得进展上述资金的运用;   (4)在他益受益人通过受托人提出以剩余收益,受让信托方案之普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时,向普通受益人提出受让要求,指定受托人为指定受让人;   (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   (2)收取信托报酬;   (3)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老实、信用、慎重、有效管理的义务;   (2)不得向本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转让特定信托收益权;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并按照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4)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自益受益人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对本合同第七条第1项的规定,在年信托投资收益率不超过%、三年累计信托投资收益率不超过%的范围内,享有自益受益人收益。自益受益人收益分配前,不得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2项的规定进展资金运用,或向他益收益人进展信托财产或收益的分配;   (2)在信托终止后,在他益受益人作为经营者未能到达本合同第11条规定的经营指标时,对经营者未能完成上述经营指标年度的剩余利益及其形成的信托财产享有请求权;   (3)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他益受益人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在他益受益人作为经营者到达本合同第11条规定的经营指标时,享有对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2项的规定,运用当年剩余收益及其所形成的信托财产;   (2)有权要求委托人、受托人向股权收购信托方案项下之普通受益人提出受让其持有之《公司国资退出股权转让资金信托工程b类资金信托合同》之信托受益权,以使其能够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   (3)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他益受益人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承担对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所作的相应的限制。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现代企业法人治理构造,对经营者进展鼓励,经过平等协商,委托人与他益受益人即经营者约定建立并实施《股份经营者鼓励机制》(以下简《经营者鼓励机制》)。该《经营者鼓励机制》为本信托的有效组成部分。经营者经营期间完成《经营者鼓励机制》设定指标的,他益受益人始能享有本合同规定的信托受益权。   1.根据约定,信托期间,经营者将完成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所得税后股东每年可分配利润到达万元以上;   (2)公司每年开发面积不少于万平方米;   (3)公司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连续三个月不超过%,无重大债务诉讼或违约事宜;   (4)公司合并报表对外担保余额(包括反担保)不超过亿。   2.股权收购信托方案期间,假设公司未到达本条第1项规定各项指标,该年度剩余收益由上海国投监视管理、运用,直到到达相应的指标。假设股权收购信托方案期满,公司尚未到达本条第1项规定的各项指标,未到达年度剩余收益及其所形成的信托财产归属于自益受益人。   1.自益受益人信托收益分配的时间   受托人应当于取得特定信托收益权项下收益后日内,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1项的规定,向自益受益人支付自益受益人收益。   在前次自益受益人收益未能按照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或累计信托投资收益率进展分配时,受托人在下次取得特定收益权的收益时,应当首先对前次未获分配部分的自益受益人收益进展弥补。进展上述弥补后,方得按照第七条第1项的规定,进展当期收益的分配和运用。   2.他益受益人信托收益的分配时间   他益受益人的信托收益于本合同项下信托终止后,与信托财产一并分配。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3)信息披露费用;   (4)审计费、律师费、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   (5)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   (6)信托报酬;   (7)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时的股份过户等费用;   (8)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费用计提   信托存续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取。   受托人的信托报酬元。上述信托报酬由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信托成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信托财产中预提。   本合同项下自益受益人和他益受益人不得转让本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不得变更、撤消、解除或终止本信托。   2.本信托因以下原因而终止:   (1)本合同信托期限届满;   (2)公司股权收购信托方案工程提前终止;   (3)他益受益人在股权收购信托方案期间,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免去总经理职务的;   本信托因本项原因终止的,不影响他益受益人因本合同之履行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4)本信托当事人各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5)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6)本合同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1.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终止后信托财产确实定   本合同项下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包括:   (1)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第2项的规定运用剩余收益受让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2)除前述(1)项以外的其他信托财产。   2.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本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第十条第1项第(2)小项和第2项第(1)项分别归属于自益受益人和他益受益人。   3.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领取及其期限:   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以维持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原状的方式进展分配。   以公司股份进展信托财产的分配的,受托人应当于信托终止后4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将上述股份过户至相应受益人名下,并办理必要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以现金方式进展信托财产分配时,受托人将上述信托财产划拨至受益人的以下银行帐号: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投资对象和投资工程的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在本信托终止后,受托人根据本信托规定向他益受益人分配股权,并将公司股权从受托人名下转出期间,受益人承担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风险。   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假设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假设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对本合同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的所规定的内容已经充分了解并无异议。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合同需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在满足后本合同规定的生效条件后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委托人各持一份,受托人持一份,他益受益人持一份。上述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盖章): 受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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